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256,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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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瑋隆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徐瑋隆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侮辱公務員罪及竊盜罪之法益侵害性質迥異,且受刑人屢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執行完畢,猶更犯本件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明顯淡薄,暨因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附件】受刑人徐瑋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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