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297,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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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俊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羅文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聲請意旨誤載部分均更正如後),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具有成癮性,且屬自戕行為,主觀惡性及法益侵害性質非重,惟其所犯各次竊盜罪,均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因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各異,兼衡受刑人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屢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執行完畢,猶更犯本件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明顯淡薄,暨附件編號1 至4所示各罪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附件】受刑人羅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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