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清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清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可參。
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11 號判決參照)。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03號審理,並於民國106年3月9日判決,於106年4月7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式上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3部分,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39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其中附表14、15部分,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 所示之罪,迄今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除附表編號9 至11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外,餘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附表:受刑人黃清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年2月 │ 有期徒刑2年2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2月9日 │ 104年8月5日 │ 104年5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912、19913、│字第19912、19913、│字第19912、19913、│
│ │19914、19915、1991│19914、19915、1991│19914、19915、1991│
│ │6、20321、25124、 │6、20321、25124、 │6、20321、25124、 │
│ │27013號、104年度毒│27013號、104年度毒│27013號、104年度毒│
│ │偵字第2462、3467、│偵字第2462、3467、│偵字第2462、3467、│
│ │3468、3469、3470號│3468、3469、3470號│3468、3469、3470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
│ │ │9號 │9號 │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日 │ 105年3月2日 │ 105年3月2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
│ │ │9號 │9號 │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5月9日 │ 105年5月9日 │ 105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3937號、106年 │字第3937號、106年 │字第3937號、106年 │
│ │度執更字第2139號(│度執更字第2139號(│度執更字第2139號(│
│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
│ │為有期徒刑7年8月)│為有期徒刑7年8月)│為有期徒刑7年8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6月19日 │ 104年6月29日 │ 104年8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912、19913、│字第19912、19913、│字第19912、19913、│
│ │19914、19915、1991│19914、19915、1991│19914、19915、1991│
│ │6、20321、25124、 │6、20321、25124、 │6、20321、25124、 │
│ │27013號、104年度毒│27013號、104年度毒│27013號、104年度毒│
│ │偵字第2462、3467、│偵字第2462、3467、│偵字第2462、3467、│
│ │3468、3469、3470號│3468、3469、3470號│3468、3469、3470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
│ │ │9號 │9號 │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日 │ 105年3月2日 │ 105年3月2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
│ │ │9號 │9號 │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5月9日 │ 105年5月9日 │ 105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3937號、106年 │字第3937號、106年 │字第3937號、106年 │
│ │度執更字第2139號(│度執更字第2139號(│度執更字第2139號(│
│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
│ │為有期徒刑7年8月)│為有期徒刑7年8月)│為有期徒刑7年8月)│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8月4日 │ 104年8月5日 │104年7月3日至同年7│
│ │ │ │月8日之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105年度偵字第1656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912、19913、│字第19912、19913、│、1657號 │
│ │19914、19915、1991│19914、19915、1991│ │
│ │6、20321、25124、 │6、20321、25124、 │ │
│ │27013號、104年度毒│27013號、104年度毒│ │
│ │偵字第2462、3467、│偵字第2462、3467、│ │
│ │3468、3469、3470號│3468、3469、3470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5年度訴字第302號│
│ │ │9號 │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日 │ 105年3月2日 │ 105年7月26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4年度重訴字第111│105年度訴字第302號│
│ │ │9號 │9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5月9日 │ 105年5月9日 │ 105年8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基隆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3937號、106年 │字第3937號、106年 │字第3044號、臺中地│
│ │度執更字第2139號(│度執更字第2139號(│檢106年度執更字第 │
│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2139號(編號1之13 │
│ │為有期徒刑7年8月)│為有期徒刑7年8月)│曾經定刑為有期徒刑│
│ │ │ │7年8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至同年8月 │104年5月至同年8月 │ 104年7月17日 │
│ │間之某2日 │間之某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 │104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56、1657號 │字第1656、1657號 │1638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02號│105年度訴字第302號│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6日 │ 105年7月26日 │ 105年6月16日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02號│105年度訴字第30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 │
│ │ │ │ │153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8月22日 │ 105年8月22日 │ 105年8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 │基隆地檢105年度執 │基隆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3044號、臺中地│字第3044號、臺中地│字第2215號、臺中地│
│ │檢106年度執更字第 │檢106年度執更字第 │檢106年度執更字第 │
│ │2139號(編號1至13 │2139號(編號1至13 │2139號(業於106年3│
│ │曾經定刑為有期徒刑│曾經定刑為有期徒刑│月4日執行完畢,編 │
│ │7年8月) │7年8月) │號1至13曾經定刑為 │
│ │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7日前之 │ 104年7月23日 │ 104年7月12日 │
│ │103年11月某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基隆地檢105年度偵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913、19914、│字第2606、2607號 │字第2606、2607號 │
│ │19915、19916、2512│ │ │
│ │4、27013號、104年 │ │ │
│ │度毒偵字第2462、34│ │ │
│ │70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7│105年度訴字第703號│105年度訴字第703號│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27日 │ 106年3月9日 │ 106年3月9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7│105年度訴字第703號│105年度訴字第703號│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1月19日 │ 106年4月7日 │ 106年4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3938號、106年 │字第2222號(編號14│字第2222號(編號14│
│ │度執更字第2139號(│、15曾經定刑為有期│、15曾經定刑為有期│
│ │編號1至13曾經定刑 │徒刑3年) │徒刑3年) │
│ │為有期徒刑7年8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