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327,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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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權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權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權御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確定後再經同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74 號裁定更定其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各罪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6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受刑人另多次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同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7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因轉讓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此部分各案復經同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7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而與前揭應執行刑部分接續執行(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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