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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梓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梓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梓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梓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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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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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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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07.10 │105.12.12下午5時20分│ 105.09.25 │
│ │ │為警採尿時間往前回溯│ │
│ │ │5 日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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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 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68 號 │ 字第268號 │偵緝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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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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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 106年度基簡字第517 │106年度易字第402│
│ │ │2042 號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12.29 │ 106.03.30 │ 107.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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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517 │106年度易字第402│
│ │ │2042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01.23 │ 106.06.13 │ 107.03.05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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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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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799 號 │第2651號 │執字第1042號 │
│備 註├────────┴──────────┤ │
│ │(編號1、2經基隆地院106年聲字第940 號 │ │
│ │定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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