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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士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士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士安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士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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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妨害公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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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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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0日 │106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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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107號 │偵字第62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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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2029號 │113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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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2029號 │113號 │ │
│ ├────┼────────┼────────┼────────┤
│ │判 決│107年1月23日 │107年3月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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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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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671號(已 │執字第1231號 │ │
│ │易科罰金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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