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48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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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瑞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瑞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瑞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瑞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8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3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年11月5日入監接續接受2 案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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