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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李文勝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別判刑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5年10月30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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