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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湧成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至同年六月十六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為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於近日接獲國際足球總會邀請於107年6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至俄羅斯莫斯科參與該總會舉辦之第68屆國際足球總會(FIFA)代表大會之會議。
為促進兩國足球交流,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利益、正當性存在,且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7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6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國際足球總會之文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非虛。
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係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有如期返國,又上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期間,本院並未訂立庭期,尚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
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7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6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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