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549,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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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玉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本院以判決判處7月、3月確定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4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

受刑人係於105年9月10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1年2 月),經累進處遇縮刑6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10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995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995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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