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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興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興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興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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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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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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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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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01.04下午1時│ 106.04.12 │ 106.08.02 │
│ │35分許為警採尿時│ │ │
│ │間回溯120小時內 │ │ │
│ │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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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84 號 │毒偵字第1677 號 │毒偵字第2348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基原簡字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原簡上字 │
│ │ │第151號 │1453 號 │第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08.25 │ 106.09.25 │ 107.03.13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原簡字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原簡上字 │
│ │ │第151號 │1453 號 │第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09.25 │ 106.10.16 │ 107.03.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備 註│執字第3606 號 │執字第3540 號 │執字第1286 號 │
│ ├────────┴────────┤ │
│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59號(編號│ │
│ │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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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興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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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09.07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421 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原簡上字 │ │ │
│ │ │第7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3.29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原簡上字 │ │ │
│ │ │第7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7.03.29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備 註│執字第136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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