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633,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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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治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治瑋於庭訊過程因焦慮而無法順利表達事發經過,為此聲請交付民國107年6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以讓聲請人有完整說明事發經過之機會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當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以免失諸浮濫。

三、經查:聲請人雖係當事人,然其聲請交付本院107年6月13日審理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筆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必要性。

嗣經本院於107年6月22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之法律上利益理由後,聲請人僅載稱「希望能有完整說明事發經過之機會」,惟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69 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且經宣判,聲請人如欲完整說明事發經過,需提起上訴於上訴狀或上訴審以言詞或書面說明之,是聲請人上開補正仍未提出聲請交付該次審理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亦未釋明該次審判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或漏載之情事,而有應予核對更正之必要。

是本院既已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人仍未於期間內補正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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