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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永青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永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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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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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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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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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0.05.19 │ 100.1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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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994號 │偵緝字第3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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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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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864號 │44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12.28 │ 107.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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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864號 │449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1.02.13 │ 107.05.14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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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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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714號(已 │執字第1825號 │ │
│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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