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712,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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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湧成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至同年月十四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聲請人之好友陳亮辰將自民國107年7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於瑞士紐沙特州國際運動研究中心畢業,陳亮辰為聲請人擔任足球協會理事長之得力助手,任職於足球協會國際組及裁判組,負責協助協會英文翻譯、外國官員聯繫、接待及擔任國、內外大小賽事裁判工作,對於我國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地位顯有幫助,參酌陳亮辰對國家體育運動公益之付出,自有親自參與之必要,為此請求准於107年7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文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非虛。

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係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有如期返國,又上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期間,本院並未訂立庭期,尚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

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7年7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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