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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宗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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