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聲,794,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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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浩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浩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浩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10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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