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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昌
選任辯護人 柯林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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