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訴,119,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富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華弈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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