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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奇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奇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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