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下午4 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
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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