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簡進成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自承:吸毒
- ㈠、證人易斐海雖曾於本院107年11月22日審理程序中改稱:伊
- ㈡、證人游榮豐雖於審理中改為證稱:製作警詢筆錄之員警威脅
- ㈢、至被告於認罪前曾辯稱:證人易斐海、游榮豐均係為了自身
- ㈣、綜上,前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均經本院認定無從採認,併
-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㈡、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
- ㈢、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
- ㈤、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訴字第476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進成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進成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事 實
一、簡進成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將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種類及數量,販賣予如附表所示之人。
嗣警對簡進成實施通訊監察,因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於本院準備、審判期日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被告簡進成於本院審理期日改為認罪之答辯後,被告、辯護人即未再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自承:吸毒人口間都知道,伊今天幫你拿毒品,當然會賺一點毒品自己施用等語,核與證人易斐海、游榮豐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05 年度聲監字第936 號、106 年度聲監續字第371 、523 、694 號通訊監察書暨附件、電話附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通訊監察譯文數份、易斐海、游榮豐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107 年10月19日基監總字第10700022250 號函及所檢送受刑人許清泉、余進騰、熊達隆之在監資料表暨收容人配轉房資料表各1 份、韓國泡麵照片數張、易斐海、游榮豐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27 號、106 年度訴字第689 號、107 年度訴字第209 號、106 年度基簡字第80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判決、易斐海107 年11月26日答辯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7 年12月5 日北所戒字第10700155630 號函(含易斐海接見明細表、錄音光碟及易斐海之陳述書)、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107 年12月4 日函(含游榮豐接見錄音檔及會客紀錄)、107 年9 月10日、107 年11月19日易斐海與洪進郎接見錄音及其逐字譯文、107 年11月26日游榮豐與謝彩月接見錄音及其逐字譯文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2479號卷第8 至15頁反面、第20正反面、第21頁反面至22頁、第23頁反面至24頁、第27頁、第62至73頁、第81至88頁反面、第93正反面、本院卷一第115 至228 頁、第235 至244 頁、第406 至417 頁、本院卷二第1-2 至13頁、第19至27頁、第29至112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另查:
㈠、證人易斐海雖曾於本院107 年11月22日審理程序中改稱:伊不是向被告買毒品,只是拜託被告幫伊拿,惟伊只是把錢給被告,被告則交付毒品,伊不知道被告的毒品上游是誰,也不知道被告進貨是多少錢云云,然而,證人易斐海又於本院107 年12月27日審理程序中證述:因為洪進郎探監時拜託伊在不影響自身刑期之情況下,幫被告一下,所以伊於前次審理程序方稱係拜託被告幫忙拿毒品,而非向被告買,警詢時、偵查中伊說向被告購買毒品才是對的等語,且觀諸證人洪進郎分別於107 年9 月10日、107 年11月19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接見證人易斐海之對話錄音內容(如附件一、二所示),業經證人易斐海、洪進郎當庭證實前開錄音確為其等間之對話,足認證人易斐海所稱洪進郎向其請求協助被告串證一節為真,且證人易斐海於先前改稱其係請被告代購毒品,而非向被告購買毒品,亦係在證人易斐海無須全盤翻供而負偽證罪責之情形下,改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述,確與上開串證之情相符。
從而,證人易斐海曾於審理中改稱只是拜託被告代購毒品云云,要屬替被告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證人游榮豐雖於審理中改為證稱:製作警詢筆錄之員警威脅伊說如果不故意咬出被告販毒,那警方就會繼續追查伊自身販毒之案件,另偵查中檢察官亦表示倘供出被告,則對伊自己之案件有利,所以伊才會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證被告販毒給伊,其實根本沒有這回事云云,惟為游榮豐製作警詢筆錄之員警張鴻宇證稱:警方是監聽到被告與游榮豐有聯絡,且通話內容含有毒品暗語,所以才去借訊游榮豐,在幫游榮豐製作警詢筆錄時,警方沒有威脅游榮豐要故意咬出被告,只是向游榮豐說明供出上游可以減刑的法律規定等語,復佐以游榮豐於接受警詢前,已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依其對於我國毒品案件追訴之了解,應不致輕信其所稱警方之威脅,且員警及檢察官向證人游榮豐說明法律上之減刑規定,僅係告知其權益,亦與非法之威脅、利誘方式有間,是其所稱受警檢威脅一情,無從採信。
再者,觀諸被告與證人游榮豐間之監聽譯文內容(如附件四所示),如附件四編號一所示通聯所稱之「韓國泡麵」,被告與證人游榮豐雖均於審理中陳稱:確實是指韓國的泡麵,而非毒品海洛因云云,惟證人游榮豐既主動向被告索要該種泡麵,當對泡麵之品牌、口味或外觀有所記憶,其於本院當庭上網查詢市售韓國泡麵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07 至417 頁)並提示後,卻無法指出是何種泡麵(見本院卷一第391 頁),與常情有違;
如附件四編號二所示通聯所稱之「女生」,被告與證人游榮豐雖均於審理中陳稱:「女生」是指請人幫證人游榮豐打掃家裡云云,惟證人游榮豐竟怕遭監聽而換電話撥打,可見其與被告間之對話,確有不能為檢警知悉之不法內容,倘僅係請幫傭打掃,何須畏懼查緝;
復佐以毒品交易者間,為防範遭實施通訊監察,常以「泡麵」、「女生」等生活用語,暗指毒品海洛因,是其等所辯顯難採信。
此外,參諸證人游榮豐之母謝彩月於107 年11月2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接見證人游榮豐時之對話錄音內容(如附件三所示),證人游榮豐雖於審理中證稱:伊是被判刑20年,所以上開錄音內容只是安慰伊之母親云云,惟仍堪認證人游榮豐因自身遭判刑確定之刑期甚重,故不在乎再擔負偽證等其他輕罪之刑責,此情確與證人游榮豐於審理中完全翻易警詢時、偵查中指證被告販毒之證言,甚而直認偽證罪責,而試圖維護被告之情相符。
準此以觀,足認證人游榮豐警詢時、偵查中指證被告販毒之陳述為真,其於審理中翻供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僅係迴護被告之詞,無從憑採。
㈢、至被告於認罪前曾辯稱:證人易斐海、游榮豐均係為了自身案件之減刑方才誣指伊為毒品上游,證人易斐海甚至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中服刑時,為了挾怨報復,找了熊達隆幫忙寫要誣賴伊的狀紙,且有證人許清泉、余進騰目睹云云,證人許清泉證稱:是伊將自身所見證人易斐海請熊達隆幫忙寫要誣賴被告的狀紙,但熊達隆拒絕一事告知被告云云,證人余進騰證稱:證人易斐海有叫人幫忙寫狀,但該人拒絕,至於詳情伊不清楚云云。
惟本院調取證人易斐海、游榮豐之前案紀錄後,並據以蒐集證人易斐海、游榮豐近期所涉之毒品案件,並未發現證人易斐海、游榮豐於自身之案件中,因其等供出被告為本件毒品交易,而受有查獲上游減刑之優惠,有證人易斐海、游榮豐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證人易斐海、游榮豐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27 號、106 年度訴字第689 號、107 年度訴字第209 號、106 年度基簡字第80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5 至228 頁、卷二第29至112 頁)。
且證人易斐海亦非不識字或初次涉及刑事案件之人,倘須向檢察署、法院具狀誣指被告為毒品上游,為求保密,應當自行寫狀或當庭表示意見,當無大肆請人幫忙寫誣告狀紙之理,況於證人易斐海上開販賣毒品案件,均有律師為其辯護,如需具狀陳報毒品上游,委託其辯護人為之,顯然較其他受刑人所撰寫者更為專業、可靠,豈會捨此不為,證人許清泉、余進騰之證述情節與事理有違,尚難逕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是以,被告先前辯稱證人易斐海、游榮豐有誣指其販賣毒品之動機及行為,均無足採。
㈣、綜上,前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均經本院認定無從採認,併予敘明。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因販賣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其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3 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4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4 年6 月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均不得加重)。
㈢、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俾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均遠較其它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樣顯非可一概而論,即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故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被告本件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之行為,固戕害他人之身心,惟觀其販賣之數量不高,獲利亦僅係少許之量差,其惡性及對於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顯然遠不如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大量販賣毒品營生之「大盤」、「中盤」毒梟,是縱課予法定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而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就被告本件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將對取得該毒品進而施用之人產生嚴重之身心戕害,該等販賣毒品之行為更將危及社會秩序、國民健康,甚屬不當,其動機、目的亦無足取,並斟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兼衡被告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㈤、沒收:⒈本件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製造號碼(IMEI)000000000000000 號手機1 支,係被告供聯絡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交易所用之物,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2479號卷第8 至15頁反面、第20至20頁反面、第21頁反面至22頁、第23頁反面至24頁、第81至88頁反面、第93至93頁反面),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於審理中自承:伊販賣毒品給游榮豐的部分(即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交易)均有收到價金,但販賣毒品給易裴海的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 、4 至5 之交易),伊還沒收到錢,只是拿一點毒品自己吃等語,證人易裴海亦於審理中證稱:伊至今仍積欠被告3 、4 萬元等語,足見被告所稱未收到如附表編號1 、4 至5 之交易價金為可信。
從而,為貫徹不法利得之澈底剝奪,就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交易金額,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就如附表編號1 、4 至5 之交易,被告實際上並未取得交易價金,參諸沒收制度剝奪犯罪利得之意旨,自無庸宣告沒收其此部分販毒之價金,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邱耀德偵查起訴,經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購毒者│交易聯絡│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交易毒品種│主文 │
│ │ │方式 │ │ │新臺幣) │類及數量 │ │
├───┼───┼────┼─────┼──────┼─────┼─────┼─────────────┤
│1 │易裴海│易裴海使│106 年4月 │基隆市安樂區│1 萬5 千元│第一級毒品│簡進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用門號09│3 日18時17│基金一路126 │ │海洛因;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 │ │00000000│分許 │號2 樓 │ │3.6公克 │。未扣案門號○九一一八八三│
│ │ │號與簡進│ │ │ │ │一六五號SIM 卡壹張及製造號│
│ │ │成門號09│ │ │ │ │碼(IMEI)三五二○四四○六│
│ │ │00000000│ │ │ │ │四二○○七七○號手機壹支均│
│ │ │號聯絡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 │游榮豐│游榮豐使│105 年12月│基隆市信義區│5千元 │第一級毒品│簡進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用門號09│3 日21時15│東信路154 巷│ │海洛因;約│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
│ │ │00000000│分許 │21號 5 樓 │ │0.5 公克 │。未扣案門號○九一一八八三│
│ │ │號與簡進│ │ │ │ │一六五號SIM 卡壹張及製造號│
│ │ │成門號09│ │ │ │ │碼(IMEI)三五二○四四○六│
│ │ │00000000│ │ │ │ │四二○○七七○號手機壹支均│
│ │ │號聯絡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游榮豐│游榮豐使│106 年4 月│基隆市信義區│1萬元 │第一級毒品│簡進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用門號09│15日11時50│深溪路第一特│ │海洛因;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00000000│分許 │獎社區 │ │1公克 │。未扣案門號○九一一八八三│
│ │ │號、0974│ │ │ │ │一六五號SIM 卡壹張及製造號│
│ │ │401979號│ │ │ │ │碼(IMEI)三五二○四四○六│
│ │ │與簡進成│ │ │ │ │四二○○七七○號手機壹支均│
│ │ │門號0911│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883165號│ │ │ │ │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聯絡 │ │ │ │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 │易裴海│易裴海使│106 年4月 │基隆市安樂區│1 萬2 千 │第二級毒品│簡進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用門號09│29日23時許│基金一路126 │500 元 │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00000000│ │號2 樓 │ │命;35公克│未扣案門號○九一一八八三一│
│ │ │號與簡進│ │ │ │(約1 兩)│六五號SIM 卡壹張及製造號碼│
│ │ │成門號09│ │ │ │ │(IMEI)三五二○四四○六四│
│ │ │00000000│ │ │ │ │二○○七七○號手機壹支均沒│
│ │ │號聯絡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5 │易裴海│易裴海使│107 年5月 │基隆市港西街│7千 元 │第二級毒品│簡進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用門號09│19日13時許│郵局對面路邊│ │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00000000│ │(簡進成之自│ │命;7公克 │未扣案門號○九一一八八三一│
│ │ │號與簡進│ │用小客車內)│ │ │六五號SIM 卡壹張及製造號碼│
│ │ │成門號09│ │ │ │ │(IMEI)三五二○四四○六四│
│ │ │00000000│ │ │ │ │二○○七七○號手機壹支均沒│
│ │ │號聯絡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附件一
107年9 月10日易斐海與洪進朗接見錄音逐字譯文
檔案名稱:DCRZ00000000000000.947.wav檔案時間:15分13秒
(以下全部為台語)
洪:你進去關多久了?加一加差不多多久了!
易:加一加要19年!
洪: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說那件事情,大家好朋友我說給你聽,你 跟狗肉(台語)熟嗎,在不影響到你的刑期的情況下,阿這 個人不錯的你聽懂嘛?我有欠他一個情份在,我現在跟你說 ,………(聽不清楚)他們也是我介紹認識的,他們2 個人 的事情的不用再說了人家當初跟我說,我就說人家現在這麼 的,………(聽不清楚)不管什麼情形人家今天會這麼做狗 肉(台語)………(聽不清楚)狗肉(台語)的地方,阿我 是要跟你說你認為說在不影響你的刑期的情形下。
(16秒、 51秒)
易:但是我現在跟你說,現在的不是我的因素而已,那個阿布拉 你知道嗎?(58秒)
洪:………(聽不清楚)你跟那個阿不拉!
易:因為現在現在他都沒有傳喚我開庭了因為那時候我………結 束(聽不清楚)現在宣判了,………(聽不清楚)現在情形 就是借訊了!
洪:(聽不清楚)
易:借訊完後喔…我現在跟你說情形就是這樣,因為借訊完了到 現在………(聽不清楚)他跟我借訊跟借阿布拉!
洪:到時候你就說,我們說正經的………(聽不清楚)說我不知 道 狗肉(台語)………(聽不清楚)
易:現在就是木因(人名)萬奈(人名)阿弟(人名),這幾個 我還沒有說到你!
洪:我知道了!
易:對啊!不然我們認識這麼久了,這麼多歲了人生才只有一次 而已,我幹嘛搞這些有沒有的!
洪:我知道! ………(聽不清楚)我們從小就認識怎麼不是認識 你的為人,不然怎麼會做這個動作!
易:對啊!我們基隆遇到大武崙相遇………(聽不清楚)大武崙 那件先解釋給我聽,…………借宿(同音台語)………(聽 不清楚)因為借訊完我跟阿布拉一起開庭………(聽不清楚 )開始之後就沒有這種!
洪:現在我跟你說,因為這件事情呀,我要現在跟你討一個人情 ,假使如果可以的話………(聽不清楚)你可以答應我你有 辦法幫忙他的話…….(聽不清楚)做到死!(2分53秒至3分01 秒)
易:沒有,我跟你說這種的,我現在跟你說你先聽我的情形跟我 的作為,因為我現在都沒有開庭了!
洪:萬一又把你傳過去呢?
易:現在我沒辦法照他這樣說,現在這種情形的話,你說這意思 我知道,假使說開庭當面遇到這種問題,你也可以問他啊, 我現在打他這條我在高院這條,因為應該是不會遇到……… (聽不清楚)現在高院我都承認,我2 條都承認,現在高院 這條要辯論了,現在就是要打說有沒有這種東西!(3 分18 秒)
洪:那個沒有關係啦!
易:我跟你說,只要現在我有開庭,我就是會順他的意在講!( 3 分58秒至4 分2 秒)
洪:現在是什麼情形你知道,現在變成另外一種情形,變成說你 現在是故意的,你現在是故意在做那些動作的! (4 分8 秒 至4 分17秒)
易:對啊!
洪:(聽不清楚)
易:………(聽不清楚)現在我也說,就是那件是大武崙的事情 !
洪:對啊!………(聽不清楚)你就是看怎麼說就看到時候怎麼 幫他幫忙一下!
易:我知道
洪:……有機會去開庭………(聽不清楚)
易:一句話,我就是說你放心一句話,只要有出去!
洪:我會寫信給你,我現在寫我的地址給你,如果你有什麼需要 的話,在寫信跟我說,現在我來還是主要跟你說一件事情, 我就想說我有欠他一個交情,現在我跟你老朋友啊,我在就 是來這邊跟你說,我是怕說影響你的刑期,影響刑期我就不 說了(5 分8 秒至5 分20秒)
易:因為我跟你說,因為這個東西我都承認,我都沒有…
洪:我現在跟你說一件事情,如果現在無情,我就不會跑來跟你 說,不然我現在跟你說這個沒有意思,但是現在這個有可能 影響刑期的,………(聽不清楚)如果不影響刑期,看能不 能給他幫個忙?(5分29秒、5分47秒)
易:我跟你說喔! 現在這種東西,這之前不用說了,將來只要有 開庭,我就是像是這樣說,像我剛才跟你說他要把這個賣掉 要我收尾款………我這邊都有………我做得到,因為福龍… ……(聽不清楚)你娘(髒話)你做什麼給我………(聽不 清楚)外面風聲有拿30萬給我…說多少就有多少!(5 分57 秒)
洪:現在我就打算這幾天下去南部你知道的,他上次一次也有做 一個人情給我,我也都有去看他一下,他就跟我說拜託一下 假如我們做得到我們就幫忙他一下,我才專程來看你,都老 朋友了!
易:現在這個東西這個事情就在那裏了,現在他在外面四處,去 找他的桃園朋友,去找他桃園朋友交代他們跟我說,說什麼 我四處傳的,機掰(髒話),以前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 給他,我就說萬奈(台語同音)這群的………(聽不清楚)洪:這麼久的朋友我怎麼會不知道你的為人!
易:對阿!現在就一句話,以前的事情都不用說,現在只要傳我 出去,我就照這樣說! (7 分16秒至7 分21秒)
洪:就照我們這樣說………(聽不清楚)故意要報復他的!(7 分22秒至7 分29秒)
易:對阿! 現在就是從頭到尾,我和他…他做什麼,我都惦惦( 台語)我都會說沒有,他什麼情形,我都………(7 分44秒 至7 分45秒)
洪:我跟你說………(聽不清楚)你說有這件事情一定是他做什 麼事情你才會故意會這樣,不然他這個人怎麼會這樣……… (聽不清楚)給我聽!(7分55秒至7分58秒)
易:現在你說的我就會做的,………(聽不清楚)你就他討論一 下………(聽不清楚)大武崙的事情(8分7秒至8分8秒)洪:一定是有怎樣你才會這樣做!
易:………(聽不清楚)出來時候就像萬奈(同音台語)這款的 !
洪:需要幫你寄什麼嗎?
易:咖啡跟糖果餅乾泡麵就可以了!
洪:咖啡跟糖果餅乾泡麵就對了嗎?
易:涼ㄟ阿買就好了!
易:現在你在做什麼? 聽人在說………(聽不清楚)你在二樓嗎 ?
洪:(聽不清楚)
易:………(聽不清楚)小白龍,在3 樓遇到做班長的,班長我 也跟他說,班長說基隆的時候,我會客的時候就是班長…… …(聽不清楚)他說………,大兵(台語)跟狗肉(台語) 在樓下說話,我就跟他說狗肉(人名)……(聽不清楚)現 在這種人……(聽不清楚)你要四處大聲……
洪:(聽不清楚)
易:這個我知道,現在在這個社會遇到!
洪:………(聽不清楚)我們說正經的,……發生什麼事情,一 定是你自己有怎樣,自己做的不說說別人!
易:不是,你說又沒關係,你在外面又四處………(聽不清楚) 到這個歲數了………(聽不清楚)
洪:對阿!這我能理解啦!
易:不是現在在外面四處講,你就問他說他不是說要寄三十萬, 叫他寄來阿,機掰(髒話),這種東西……又在開庭,只要 我開庭,只要有傳我們開庭,我們就是………(聽不清楚) 反正我就像我的話(聽不清楚)(10分33秒至10分47秒)洪:我跟你說啦我現在會寫ㄧ封信給你啦寫你的名字,主要是讓 你知道我的地址
易:我知道,賀卡也寄一下也沒關係!
洪:(聽不清楚)
易:你回去多久了?
洪:去年就回去了!………(聽不清楚)
易:我就說現在我為了他………(聽不清楚)說他欠多少有多少 !
洪:………(聽不清楚)幫忙他……開餐廳開好…他跟我說他不 舒服………(聽不清楚)
易:以前在外面是說沒有啦,現在在進來關的時候,在四樓遇到 我的時候,4 樓遇到的時候,多性格阿!.………(聽不清楚 )你嘴巴很臭,我在四樓的時候寫狀紙,………(聽不清楚 )我去四樓時候,他在那邊四處大聲,我莫名其妙叫萬奈( 同音台語)……萬奈阿(同音台語)你看現在是怎麼情況………(聽不清楚)他就嗆我,嘴包很臭!
洪:他的嘴巴有夠壞的!
易:我就賣給大武崙的什麼所長,我安靜我摸著鼻子就吃而已, 我在麥當勞的門口ㄧ個所長把我攔起來,我就安靜的沒說什 麼,現在變成這樣………(聽不清楚)
洪:對啊,………(聽不清楚)現在他又回去新竹了!
洪:上個禮拜有來會客………(聽不清楚)!
易:你現在在先寫信過來啊!看現在這個情況的話是一兩個月是 沒辦法回去了!
洪:沒辦法回去就對了!
洪:我這幾天要下去了,我在基隆也沒做什麼,在基隆也沒有安 排,如果身體好的話,又要去………(聽不清楚)
易:現在都老了,現在回桃園又不知道!
洪:(聽不清楚)
易:(聽不清楚)
易:現在這個東西,大家做朋友!(14分28秒至14分29秒)洪:主要是看他會不會做人啦!(14分31秒)
易:現在換你處理,現在換別人你安靜,現在你四處大聲,說我 們怎麼樣怎麼樣洪:………(聽不清楚)有機會開…
易:現在就是開庭看我就這樣!(14分58秒至15分00秒)洪:好啦,如果看看在需要什麼東西在寫信給我啦!
易:好
附件二
107年11月19日易斐海與洪進朗接見錄音逐字譯文
檔案名稱:DCRS00000000B19112.737.wav檔案時間:12分52秒
(以下全部為台語)
易:ㄟ!
洪: (聽不清楚)
易:啊?
洪: (聽不清楚)
易:對啊!!禮拜四啊!!
洪:啊?
易:禮拜四!(14秒)
洪:禮拜四!你確定嘛?他說你們有請律師喔?!他就說話不能夠太 過那個!(20秒至28秒)
易:我知道啦!
洪:那個是這個。
易:因為說我知道,現在我就像這樣他問我就說沒有就對了!(3 5秒至39秒)
洪:沒有,他現在說你要說你有權利ㄟ你故意做那些動作!(43 秒至47秒)
易:我知道,我就要說我懷疑他要把我這款ㄟ!(50秒)洪:對有權利,故意做那樣的動作這樣。
(53至54秒)易:對啊,我知道現在你的意思就是說對阿就像你說的我懷疑他 要把我這款ㄟ!(57秒至1分)
洪:你就當是他有把你怎樣,你才賭爛故意做一些動作,要讓他 那個。(1分6秒至1分10秒)
易:我知道對啊!
易:就像你說的,我就知道ㄟ!
易:因為禮拜四啊!
洪:對啊!
易:禮拜四要回去!
洪:你要回去喔?
易:一定要啊!
易:他現在不知道是叫回去,還是要抓回去開還是馬上回來!洪:阿要再等這邊多久?
易:還要等這邊……,是還不知道,等這邊因為現在是高院的, 也是把我移這邊,啊不過跟他現在這個沒有關係!
洪:我知道。
易:對啊!
洪:對啊,在那邊國之門!
易:啊?
洪:南部的啦,我現在都在那邊,我現在都在那邊做工作,現在 那邊找一些工作要做!
易:是喔?
洪:明天就要開工了,我就想說趁現在趕快!
易:不會啦,就像印尼禮拜四那個放的那個………(聽不清楚) !
易:沒有啦
洪:跟你說正經的,他這個像我做朋友這個我就看不過,也沒什 麼啊!
洪:他還跟你說拿不拿這些有沒有的?
易:沒有但是它是有這個東西我說已經滿了,其實我都有講,就 像我跟你說刑期這麼久了,不差這樣了,對不對?(2分45秒 至2分47秒)易:………(聽不清楚)哪有人拿這款ㄟ?洪:對啊,我知道啦!
洪:所以你那天來我才像你這樣說,一定有你的原因你才會做那 個動作,對不對!
易:不然這個關這麼久了,做個工作想東想西的這樣,對不對!易:不會啦,就像你說的,像你說剛才有說一個頭,這樣我回去 就知道了………(聽不清楚)(3分11秒至3分18秒)洪:對啦………(聽不清楚)你故意的!(3分27秒)
易:我知道!我知道!像你說的這樣….我就知道自己要…因為… ……(聽不清楚),先說一個原因,先從一開始說一個原因 嘛!應該禮拜四,和阿布拉也有嘛!(3分31秒至3分43秒)洪:齁,他說還有一個,那個我就不知道了,那個我又不熟!易:那個就什麼阿拉布他兒子,你知道嘛?以前那個阿拉布有沒 有?你知道吧?,腳跛跛,叫什麼榮豐的(台語),叫阿布拉 有沒有?他家以前就住在法院旁邊啊!五樓的啊,住在法院旁 邊的巷子5樓的那個啊!(聽不清楚)阿強的那個啊!(3分48 秒至3分48秒)
洪:阿強喔??
易:阿強被押出來………(聽不清楚)
洪:………(聽不清楚)阿強
易:對啊,阿強我姊也有被他卡過!他住順豐街,以前鬧自殺嘛! 後來被判無罪嘛,他以前在三中被關的時候,柏士啊、我啊 還有一個叫秀月屏東這個秀月,這個柏士阿強在關時無歹無 誌被牽連進來,後來地方法院判無罪但是柏士他我們要結束 的時候就鬧自殺,他在外面自殺後來我就被抓進來………( 聽不清楚)2條…………
洪:(聽不清楚)
易:我現在在新竹………(聽不清楚)……之前你有說………( 聽不清楚)
易:就像你那時候說在經營………(聽不清楚)
洪:………(聽不清楚)這樣你說出來!
易:就像我之前跟你說過的………(聽不清楚)什麼情形
洪:對啦!這要有一個講法!
易:這種東西因為…就像別人說的我能做多少我一定盡量……… ( 聽不清楚),就像你說的! (6 分25秒至6 分33秒)洪:這種東西我們說正經的…大家都是好朋友………(聽不清楚 )你有考慮………(聽不清楚)現在我跟你說這樣說也是剛 好而已!(6分36秒至6分50秒)
易:不,因為我也跟你說,因為我現在高院審的跟現在審的不一 樣,因為上次在 基隆開庭也有說啊,他也有說,這次開庭
的東西跟那個沒有關係啊,因為我現在講的跟我現在的案子 在高院開庭的時候有說他說跟你這個沒有關係ㄟ是你自己永 遠(台語同音)………(聽不清楚)對不對,所以………( 聽不清楚)這個你做得到,變成……我感覺自己很那個ㄟ, 事實你也有這樣,但是道德上阿捏,到我這個歲數沒看過你 這樣的,………(聽不清楚)………我盡量給你過………( 聽不清楚),到那邊你在後面聽,我也不是隨便說話的人。
(7分3秒至7分28秒)
易:對阿!
洪:………(聽不清楚)
易:沒,現在他回新竹了……他現在回新竹了!我現在新竹有工 作,然後又把他叫上來然後又回越南(不確定)………(聽 不清楚)洪:現在我知道,他就回。
易:(聽不清楚)
易:木因(台語人名)他現在是北港的,他現在被通緝的,福龍 (人名)也在那邊,因為他有寫信給福龍(人名),叫福龍 (人名)跟我說福龍(人名)也不知道要怎麼跟我說他也說 他無法看情形是怎麼樣,阿木因(人名)也惦惦,木因(人 名)再說的時候他說怎麼不說他現在也不說是什麼情形。
洪:他現在不理他!.....他這種人就是這樣,他這種人就沒辦法 這樣!
易:對啊………(聽不清楚)
易:那時候,他是蘇董跟他會客………(聽不清楚)阿他老婆有 跟杜賓去(人名),阿不知道跟杜賓(人名)說什麼,他是 跟班長在三樓,他會客的時候也有遇到,有時候遇到就會抱 歉這樣………(聽不清楚)
洪: 我們以前多好你知道!
易:我就想怎麼從四樓調去二樓原來就是一個叫………(聽不清 楚)一個叫阿君(人名)的!
易:還有一個阿君(人名)!
洪:(聽不清楚)
易:沒有,他是時候………(聽不清楚)他就跟班長說還有一個 叫什麼老大,叫什麼小李………(聽不清楚)他應該是大ㄟ 叫小李,以前是開計程車!
洪:我知道,就是他們嘛!
易:對阿!我就是聽說是他們那幾個!
易:你現在方便嘛?等一下可以寄兩千元嘛?
洪:等一下好啊!我怕等一下來不及啦,我等一下要加班啊如果 來不及的話我給你用匯的啦!
易:好啦!
洪:阿要買咖啡有嗎? . ………(聽不清楚)我剛才在買菜,又 買………(聽不清楚)
易:好啦! 好啦! 沒關係!
洪:如果來不及的話,我就用,如果來不及的話,我要用匯的, 寫你的名字就行了。
易:好!
附件三
107年11月26日游榮豐與謝彩月接見錄音檔
檔案名稱: G000ID0139CZ000000000DKRA_游榮豐B02E0.wav檔案時間:5分56秒至7分00秒
游:我現在12月還要開別人的庭期,做證人就對了。
大概12月開 完就結束了過年前就結束了,對啊,不ㄧ定看他得官司打得 怎麼樣,我做別人的證人。
他如果上訴的話,我好運的話我 就繼續留在這裡,如果不好運的話就來新竹啊哪有什麼關係 ,我現在關ㄧ年多。
對啦,他的罪我都擔……(聽不清楚) 他的罪我盡量擔………(聽不清楚)我說我盡量套,像那個 阿鳳的最後也都套到沒有事情………(聽不清楚). 這也一 樣呀,可以幫人家套就幫人家套,我也不會增加罪名啊! 我 增加什麼罪名唉,我罪都自己擔完了,沒多少啦! 大概八九 年七八年就回去了啦! (6 分29秒至7 分00秒)
附件四
┌──┬───────────────┬───────────────────┬──────────┐
│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 通 聯 內 容 │ 備 註 │
├──┼───────────────┼───────────────────┼──────────┤
│ 一 │時間:105年12月3日下午2時11分 │游榮豐:你有辦法等等過來找我嗎? │1.相應於如附表編號2 │
│ │發話:0000-000000(游榮豐) │狗 肉:好。 │ 所示交易。 │
│ │受話:0000-000000(狗肉) │游榮豐:快點喔。 │2.本院105 年度聲監字│
│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狗 肉:好。 │ 第936 號通訊監察書│
│ │ 西勢湖小段219地號 │ │ 影本(偵卷第 62-64│
│ ├───────────────┼───────────────────┤ 頁)。 │
│ │時間:105年12月3日下午3時9分 │游榮豐:你昨天帶2 包韓國的泡麵,你說沒│3.偵卷第20頁正面。 │
│ │發話:0000-000000(游榮豐) │ 有了,只剩2 包而已,要買的話還│ │
│ │受話:0000-000000(狗肉) │ 有嗎? │ │
│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狗 肉:有啦!要拜託朋友買,我去看看那│ │
│ │ 85巷6號9樓 │ 邊還有沒有? │ │
│ │ │游榮豐:我媽說很好吃,說還要5包啦! │ │
│ │ │狗 肉:好,我再幫你買。 │ │
│ │ │游榮豐:好,我再和我媽說。 │ │
│ │ │狗 肉:好。 │ │
│ ├───────────────┼───────────────────┤ │
│ │時間:105年12月3日下午5時9分 │游榮豐:你幾點過來找我? │ │
│ │發話:0000-000000(游榮豐) │狗 肉:我現在上來台北,等等回去。 │ │
│ │受話:0000-000000(狗肉) │游榮豐:那樣喔!好好! │ │
│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永和區水源里│ │ │
│ │ 永貞路334號7樓頂樓│ │ │
│ ├───────────────┼───────────────────┤ │
│ │時間:105年12月3日晚間7時29分 │游榮豐:你差不多幾點會到? │ │
│ │發話:0000-000000(游榮豐) │狗 肉:現在幾點? │ │
│ │受話:0000-000000(狗肉) │游榮豐:7點半。 │ │
│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永和區水源里│狗 肉:我差不多9點之前吧! │ │
│ │ 永貞路334號7樓頂樓│游榮豐:9點之前!好。 │ │
│ ├───────────────┼───────────────────┤ │
│ │時間:105年12月3日晚間9時5分 │狗 肉:我要到了!在路上快到了! │ │
│ │發話:0000-000000(游榮豐) │游榮豐:好!不好意思喔! │ │
│ │受話:0000-000000(狗肉) │ │ │
│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 │ │
│ │ 407巷25弄9號4 樓屋│ │ │
│ │ 頂 │ │ │
├──┼───────────────┼───────────────────┼──────────┤
│ 二 │時間:106年4月15日上午11時13分│狗 肉:兄仔。 │1.相應於如附表編號3 │
│ │發話:0000-000000(狗肉) │游榮豐:這支電話不要打,我用別支打給你│ 所示交易。 │
│ │受話:0000-000000(游榮豐) │ 。 │2.本院106 年度聲監 │
│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七堵區百七街│狗 肉:喔好。 │ 續字第371 號通訊監│
│ │ 68號13樓 │ │ 察書影本(偵卷第 │
│ ├───────────────┼───────────────────┤ 65-67頁)。 │
│ │時間:106年4月15日上午11時15分│游榮豐:肉仔,那支電話不要打了,怕被監│3.偵卷第20頁正反面。│
│ │發話:0000-000000(游榮豐) │ 聽。 │ │
│ │受話:0000-000000(狗肉) │狗 肉:喔!兄仔,你那家裡要叫幾個女生│ │
│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七堵區六堵里│ 過去幫你們打掃嗎? │ │
│ │ 12鄰工建西路5號 │游榮豐:不用啦!這裡有人有! │ │
│ │ │狗 肉:今天在台北有朋友介紹幾個女生不│ │
│ │ │ 錯。 │ │
│ │ │游榮豐:是喔!你等等有空過來我這聊天。│ │
│ │ │狗 肉:喔好! │ │
│ │ │游榮豐:我在家裡等你。 │ │
│ ├───────────────┼───────────────────┤ │
│ │時間:106年4月15日上午11時26分│狗 肉:兄仔你吃飽沒,要幫你買便當嗎?│ │
│ │發話:0000-000000(狗肉) │游榮豐:不用剛剛有人買炒飯過來,你人過│ │
│ │受話:0000-000000(游榮豐) │ 來就好。 │ │
│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信義區忠孝里│ │ │
│ │ 11鄰深溪路85號 │ │ │
│ ├───────────────┼───────────────────┤ │
│ │時間:106年4月15日上午11時43分│狗 肉:兄仔F3嗎? │ │
│ │發話:0000-000000(狗肉) │游榮豐:我不知道哪棟?你到警衛室右轉。│ │
│ │受話:0000-000000(游榮豐) │狗 肉:我已經進來了。 │ │
│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信義區忠孝里│游榮豐:你等等現在有人下去帶你。 │ │
│ │ 11鄰深溪路8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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