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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476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進成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進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進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6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 108年2 月2 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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