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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吉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洪吉祥涉犯非法以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得利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吉祥因涉犯非法以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得利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罪名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被告另涉犯傷害罪部分,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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