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訴,618,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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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昊哲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25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68號、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108年5 月1日宣判。

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犯罪所用之物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08年3 月26日下午2時20分,提訊被告、通知公訴人及辯護人,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合議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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