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訴,95,2018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有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代 表 人 鄭富元
被 告 王摯崗
洪志鴻
勤友成
勤智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678號、第2876號、第4023號、第4500號、第4531號、107年度偵字第7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107 年5月1日宣判。

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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