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金重訴,3,2021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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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侯琮壹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
  3. 二、蘇陳信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
  4. 三、鄧淞元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
  5. 四、禹介夫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
  6. 五、吳陵雲無罪。
  7. 六、康經緯無罪。
  8. 事實
  9. 一、人員背景:
  10. (一)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休閒公司)於103年1
  11. (二)禹介民係和昇休閒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和昇休閒公司100%
  12. (三)侯琮壹係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之董事兼財務長、和
  13. (四)鄧淞元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禹介民特助,名揚創投公司、
  14. (五)禹介夫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並為利冠營造公司、威冠創投
  15. (六)蘇陳信原為和昇會館董事兼總經理,於106年6月8日升任為
  16. (七)吳陵雲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106年7月1日起擔任和昇休閒
  17. (八)康經緯原為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室處長與和昇會館公司董事
  18. (九)許育人前為和昇休閒公司副董事長,於106年6月30日解任。
  19. (十)高金獅(排行第五)為河灣渡假村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平溪
  20. 二、犯罪事實梗概與犯罪動機
  21. 三、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等人共犯循環增資之虛偽
  22. (一)緣禹介民前以和昇休閒公司名義,禹介夫以利冠營造公司名
  23. (二)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
  24. (三)禹介民見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掩飾其以一套資金循環製造資
  25. (四)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
  26. (五)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
  27. 四、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共同犯和昇休閒公司財務報告不實
  28. (一)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
  29. (二)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權益變動表
  30. (三)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現金流量表
  31. (四)渠等3人以不實或未進行之工程案(詳事實七所述)即台東知
  32. (五)禹介民、侯琮壹與蘇陳信3人將上揭虛偽事項編製106年財務
  33. 五、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等人共同掏空和昇休閒公
  34. (一)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部分:
  35. (二)和昇休閒公司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部分:
  36. (三)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部分:
  37. 六、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等人共同掏空和昇餐飲公司資產涉
  38. (一)禹介民以渠實際控制之釩順公司名義侵占和昇餐飲公司資金
  39. (二)禹介民假造「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名義挪用和昇餐飲
  40. 七、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與商業會計法
  41. (一)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驗資不實,違反公司法與
  42. (二)傑尼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違反公司法部分:
  43. 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處)、基隆市調
  44. 理由
  45. 壹、被告之辯解
  46. 一、被告蘇陳信辯解:
  47. 二、被告侯琮壹辯解:
  48. 三、被告禹介夫辯解:
  49.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50. 一、供述證據部分
  51.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52. 參、本院之判斷:
  53. 一、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3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106年度第
  54. 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
  55. 三、被告禹介民確實有於金管會核准增資前先預收增資股款入其
  56. 四、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固稱自和昇休閒公司
  57. (一)依判決書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和昇休閒公司確實是以
  58. (二)事實三(三)所謂的和昇休閒公司增資和昇餐飲公司後,和昇
  59. (三)事實三(四)亦然,依蘇陳信供述,該「指示付款書」是被告
  60. (四)事實三(五)被告禹介民指示蘇陳信偽造「信固租賃契約書」
  61. 五、綜上所述,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等人,確
  62. 壹、被告之辯解
  63. 一、被告蘇陳信自白犯罪。
  64. 二、被告侯琮壹辯解:
  65.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66. 一、供述證據部分
  67.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68. 參、本院之判斷
  69. 一、依被告侯琮壹、蘇陳信2人於警詢時所為之自白,核與證人
  70. 二、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3人分別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71. 壹、被告之辯解
  72. 一、被告侯琮壹之辯解:
  73. 二、被告蘇陳信之辯解:
  74. 三、被告禹介夫之辯解:
  75.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76. 一、供述證據部分
  77.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78. 參、本院之判斷
  79. 一、和昇休閒公司確實有與利冠營造公司簽訂上開3項工程契約
  80. 二、就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部分來看,
  81. 三、就和昇休閒公司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來看,該工
  82. 四、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來看,契約上記載
  83. 五、被告禹介民與禹介夫雖均辯稱因為本案發生,才導致工程無
  84. 六、事實五(一)部分
  85. 七、事實五(二)部分
  86. 八、事實五(三)部分
  87. 壹、被告之辯解
  88. 一、被告侯琮壹自白上開犯行。
  89. 二、被告禹介夫之辯解:
  90. (一)查和昇休閒公司旗下企業所有之休閒會館之新建、改建或修
  91. (二)因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之負責人禹介民與被告禹介
  92. (三)起訴書指稱工程案尚未施作即預付全額工程款項,已經背信
  93. (四)工程案之工程款預付事之所以產生爭議,乃因和昇休閒公司
  94.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95. 一、供述證據部分
  96.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97. 參、本院之判斷
  98. 一、依被告侯琮壹之自白,可知釩順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都是禹
  99. 二、依證人鄭雅文、彭錦明之證言,及同案被告鄧淞元之供述,
  100. 三、事實六(一)部分
  101. 四、事實六(二)部分
  102. 壹、被告之辯解
  103. 一、被告侯琮壹辯解:
  104. 二、被告鄧淞元辯解:
  105.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106. 一、供述證據部分
  107.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08. 參、本院之判斷
  109. 一、上開事實,除經被告侯琮壹、鄧淞元2人於警詢時及審理中
  110. 二、事實七(一)部分
  111. 三、事實七(二)部分,雖檢察官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中並未說明
  112. 一、整理上開就各事實所論處之罪名,以最終罪名來看:
  113. (一)事實三部分:
  114. (二)事實四部分:
  115. (三)事實五(一)部分
  116. (四)事實五(二)部分
  117. (五)事實五(三)部分
  118. (六)事實六(一)部分
  119. (七)事實六(二)部分
  120. (八)事實七(一)部分
  121. (九)事實七(二)部分
  122. 二、查被告侯琮壹所犯之罪中,事實四之罪與事實五(一)之罪與
  123.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
  124.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
  125.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
  126. (四)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介夫3人
  127. (五)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鄧淞元彼此間有
  128. (六)被告侯琮壹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
  129. (七)被告侯琮壹就其所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130. (八)被告侯琮壹係興櫃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兼財務長,本應遵
  131. 三、查被告蘇陳信所犯之罪中,事實四之罪與事實五(一)之罪,
  132. 四、被告鄧淞元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
  133. 五、查被告禹介夫所犯之罪中,事實五(一)之罪和事實三之罪的
  134.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
  135.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
  136.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
  137. (四)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3人
  138. (五)被告禹介夫係興櫃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董事,亦係利冠營造公
  139. 一、公訴意旨略以:
  140. (一)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王虹婷於106年6月26日、27日
  141. (二)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張義宏在第一銀行內,均持已用
  142. (三)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於106年6月26日,在新光銀行
  143.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144. (一)供述證據部分
  145.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46. 三、訊據被告被告鄧淞元、康經緯均堅決否認犯罪,辯解如下:
  147. (一)被告鄧淞元辯稱:我原本就不是財會專業背景出身,我在回
  148. (二)被告康經緯辯稱:在增資時我已經不是總經理室的處長,我
  149. 四、經查:
  150. (一)被告鄧淞元部分:
  151. (二)被告康經緯部分:
  152. 一、公訴意旨略以:
  153. (一)蘇陳信於106年8、9月間,以未納入展圓公司負債,單純灌
  154. (二)禹介民與吳陵雲等2人於106年9月底,自蘇陳信處得悉高金
  155. (三)蘇陳信與高金獅等人議定如六(一)之交易條件後,禹介民
  156. (四)適於106年10月17日,和昇休閒公司旗下麻布茶房、元定食
  157. (五)嗣於同年11月24日,蘇陳信因迭遭高進來電話催問第2期價
  158. (六)因認被告禹介民、吳陵雲、禹介夫、蘇陳信等4人如犯罪事
  159.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160. (一)供述證據部分
  161.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62. 三、訊據被告被告吳陵雲、禹介夫、蘇陳信均堅決否認犯罪,辯
  163. (一)被告吳陵雲辯稱:我根本不認識高家的人,從來也沒見過面
  164. (二)被告蘇陳信辯稱:有關於河灣交易的部分,我必須要認真的
  165. (三)被告禹介夫辯稱:我根本沒有參與和昇休閒公司和高家有關
  166. 四、經查:
  167. (一)被告吳陵雲部分:
  168. (二)被告蘇陳信部分:
  169. (三)被告禹介夫部分:
  170. 一、公訴意旨略以:
  171. (一)禹介民、吳陵雲、蘇陳信均明知禹介民明知渠等3人為和昇
  172. (二)禹介民與吳陵雲均深知和昇休閒公司歷次董事會開會慣例僅
  173. (三)嗣於106年10月23日蘇陳信取得平溪河灣渡假村22筆不動
  174. (四)因認被告吳陵雲、蘇陳信等2人如犯罪事實七(一)所示之犯
  175.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176. (一)供述證據部分
  177.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78. 三、訊據被告被告吳陵雲、蘇陳信均堅決否認犯罪,辯解如下:
  179. (一)被告吳陵雲辯稱:在和昇公司我最後的職務是副董事長,就
  180. (二)被告蘇陳信辯稱:和昇休閒公司和禹介民土地的分配比例,
  181. 四、經查:
  182. (一)被告吳陵雲部分:
  183. (二)被告蘇陳信部分:
  184. (三)綜上所述,就系爭不動產分配比例,和昇休閒公司持分部分
  185. (四)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吳陵雲、蘇陳信有意
  18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187.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琮壹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被 告 鄧淞元




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
陳令軒律師
被 告 禹介夫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李奇律師
沈孟葳律師
被 告 吳陵雲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鍾秉憲律師
被 告 蘇陳信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康經緯





選任辯護人 張嘉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84號、107年度偵字第4385號、107年度偵字第6300號、107年度偵字第6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侯琮壹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又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二、蘇陳信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蘇陳信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鄧淞元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鄧淞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四、禹介夫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年。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25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年。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禹介夫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五、吳陵雲無罪。

六、康經緯無罪。

事 實

一、人員背景:

(一)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休閒公司)於103年10月22日登錄興櫃交易(興櫃交易代號:2720),為證券交易法之發行人,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經營觀光旅館,並於106年6月6日轉投資成立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餐飲公司)。

(二)禹介民係和昇休閒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和昇休閒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和昇會館、元昇創投公司之董事長,長春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其持有會計師、證券分析師及內部稽核師等多項專業執照,並曾擔任富邦證券高階主管。

禹介民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之董事。

禹介民受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不同之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及管理公司,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忠實執行職務,為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與兩家公司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

(三)侯琮壹係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之董事兼財務長、和昇休閒100%持有之子公司和昇影業董事、和昇會館董事及長春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侯琮壹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之董事,受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不同之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及管理公司,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忠實執行職務,為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與兩家公司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

侯琮壹承禹介民之命,負責集團資金調度與進出。

(四)鄧淞元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禹介民特助,名揚創投公司、傑夫投資公司、艾比投資公司、傑尼投資公司(到職日106年11月5日)之負責人。

鄧淞元名下之名揚創投公司、傑夫投資公司、艾比投資公司、傑尼投資公司之資金與證券帳戶,亦受禹介民指揮並配合資金調度與持有和昇休閒公司股票進出調度。

(五)禹介夫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並為利冠營造公司、威冠創投公司、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和昇會館董事。

禹介夫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之董事,受和昇休閒公司之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及管理公司,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忠實執行職務,為和昇休閒公司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

禹介夫均承其弟禹介民之指示行事。

(六)蘇陳信原為和昇會館董事兼總經理,於106年6月8日升任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並擔任和昇餐飲公司董事。

蘇陳信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之董事,受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不同之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及管理公司,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忠實執行職務,為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與兩家公司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

(七)吳陵雲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106年7月1日起擔任和昇休閒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副董事長。

吳陵雲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之董事,受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不同之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及管理公司,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忠實執行職務,為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與兩家公司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

(八)康經緯原為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室處長與和昇會館公司董事(於106年8月間離職)。

(九)許育人前為和昇休閒公司副董事長,於106年6月30日解任。葛俊人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

曾良玉、黃瓘傑均為和昇休閒公司獨立董事。

姚秋旺為和昇休閒公司監察人。

鄭雅文(70年次)為利冠營造公司會計。

鄭雅文(78年次)前為和昇休閒公司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後由蘇陳信於106年6月8日接任其總經理職務。

張韻舒與張泳村為和昇休閒公司前後任稽核。

黃柳敏前為和昇休閒公司會計經理。

彭錦明係利冠營造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曾健驊原為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圓公司,負責人為張寶鄰)總經理,亦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和昇餐飲公司總經理。

(十)高金獅(排行第五)為河灣渡假村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街273之1號2樓,該址經重編為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3段385號,下稱河灣渡假村)之負責人,其六弟高進來為河灣渡假村之業務經理,渠等2人之大嫂林玉雪為河灣渡假村坐落土地及建物之登記所有權人。

二、犯罪事實梗概與犯罪動機禹介民(同案被告通緝中,另行審結)亟需有創造現金流之高營收題材或有獲利之財務報表,得以在證券市場向不特定投資人籌集資金供其周轉與個人花費、個人投資理財使用。

禹介民於106年2月間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先向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宣稱僅收購展圓公司資產項目,得以增加和昇休閒公司營收且不增加和昇休閒公司負債,再以此收購資產案件為由,以每股新台幣(以下同)11元溢價發行在證券市場辦理現金增資,於現金增資期間,指示侯琮壹等人反覆挪用增資代收價款專戶股款,以不特定投資人及特定人名義回流匯入增資代收價款專戶,以不實循環增資之方式,達成該次現金增資目標金額3億800萬元,並提供和昇休閒公司財務文件予不知情之廣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耕州進行驗資查核,並據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並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

禹介民、侯琮壹復以前開不實之和昇休閒財務文件資料提供予不知情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完成106年和昇休閒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季報告。

三、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等人共犯循環增資之虛偽增資案。

緣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3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106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該次發行股數28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11元溢價發行,其中發行新股總額10%由和昇休閒公司員工認購,發行新股總額9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該增資案完成,和昇休閒公司將可取得現金3億800萬元以充實營運。

嗣後公告明載股款繳納期間自106年6月21日至106年6月27日,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為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及全省各分行,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為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該現金增資案於106年5月31日經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20420號函核准生效在案。

禹介民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之監理規定,於106年6月16日代表和昇休閒與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簽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並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代收價款專戶,以供認購增資股之股東、員工或特定人繳交認購股款,禹介民代表和昇休閒另與土地銀行復興分行簽立「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並開立「存儲價款專戶」,以供收足認購股款後存儲,供會計師驗資完畢,出具資本查核報告書供和昇休閒公司呈報金管會核准並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禹介民為達成和昇休閒公司現增資金目標股款價額3億800萬元,自106年3、4月間起,私下向外以每股面額10元之價格招攬投資人認購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股,並提供其私人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預先收取增資股款(如綠祚公司陳昱睿先匯款2000萬元認購200萬股),禹介民因無法覓足有意願之特定人與內部人認購增資股,竟夥同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共同基於虛偽募集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另禹介民、蘇陳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6年6月中旬起,禹介民數次召集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鄧淞元、康經緯等人開會,禹介民與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研議匯款數額及人手調派、工作分配以製造虛偽股款認購金流而達成現金增資認購目標,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群組作為實際進駐各家銀行時,即時通報匯款進度之用。

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等人先行動支並挪用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已繳納之股款,並自106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8日止之股款繳納間,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即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顏思淳、孫瑜鑫等人,提領動支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已入金之股款,再以其他投資人名義繳納增資股款之理由,匯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以此手法反覆操作帳面金流,完成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目標金額3億800萬元,虛偽增資金額共達2億5446萬5774元(詳情如附件1詐偽增資資金流向圖),茲將禹介民等人之虛偽增資製造金流過程以及相關犯行分述如下:

(一)緣禹介民前以和昇休閒公司名義,禹介夫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分別與華泰銀行石牌分行、聯邦銀行永春分行等2家銀行,各訂立三方契約。

由利冠營造公司提供大額現金在華泰銀行石牌分行或聯邦銀行永春分行辦理定期存款,利冠營造公司以定存單為和昇休閒公司設質抵押後,華泰銀行石牌分行或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同意以設質之定存單同等數額之現金為貸款額度上限,由和昇休閒公司在貸款額度內自由動支使用。

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不足,為完成該現金增資案件,且思對簽證會計師、主管機關掩飾動支已繳納之認購股金之行為,而為以下循環虛偽增資之犯行。

此部分虛偽增資共7906萬5774元:1.挪用代收專戶價款還款並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在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定存擔保,再以陳宥誠、宗心安等人之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2200萬部分:禹介夫依禹介民指示,交付利冠營造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存摺、印鑑等物予侯琮壹使用。

侯琮壹依禹介民指示,於106年6月21日,前往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持和昇休閒公司大小章與存摺,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提領現金550萬元匯至和昇休閒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以償還以利冠營造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400萬及150萬元之定存單設質擔保之貸款後,隨即將利冠營造公司該二筆定存辦理解約。

侯琮壹於次(22)日,自前開利冠營造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提領現金550萬元,並分以陳宥誠、梁芝嫻、王淑敏、柯麗香、蔡榮堯、游五守、宗心安、扶敏貞等8人名義,匯款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以表示陳宥誠、梁芝嫻、王淑敏、柯麗香、蔡榮堯、游五守、宗心安、扶敏貞等8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各繳納認購股款33萬元、55萬元、38萬5000元、33萬元、16萬5000元、16萬5000元、275萬元、82萬5000元,共虛偽增資550萬元。

侯琮壹復於106年6月22日,前往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持和昇休閒公司大小章與存摺,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現金300萬元及250萬元各1筆,共提領550萬元,匯入和昇休閒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償還銀行貸款。

侯琮壹並於次(23)日向華泰銀行石牌分行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前以華泰銀行石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250萬及300萬元之定存擔保設質,並將利冠營造公司該二筆定存辦理解約後,於同日自前開利冠營造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提領現金550萬元,並分以林鳳英等13人名義,匯款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以表示林鳳英、朱秋琴、陳可妤、李妙鳳、張偉豫、李佳玲、康經緯、王璐玲、鍾維新、張紫璿、王建興、杜金桂、陳俞辛等13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各繳納認購股款5萬5000元、11萬元、110萬元、33萬元、11萬元、22萬元、22萬元、82萬5000元、55萬元、38萬5000元、88萬元、16萬5000元、55萬元,共虛偽增資550萬元。

侯琮壹再於106年6月23日,前往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持和昇休閒公司大小章與存摺,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提領現金1999萬8000元匯至和昇休閒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償還銀行貸款,侯琮壹向華泰銀行石牌分行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前以華泰銀行石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2000萬元之定存擔保設質,並將利冠營造公司該筆定存辦理解約。

侯琮壹於106年6月26日自前開利冠營造公司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帳戶提領現金1100萬元,以投資人趙惠萍名義,匯款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以表示趙惠萍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1100萬元,共虛偽增資1100萬元。

2.挪用代收專戶價款還款並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在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定存擔保,再以宗心安等人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5706萬5774元:侯琮壹於106年6月26日指示和昇休閒公司不知情員工王虹婷於同日上午10時25分,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持存摺與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完畢匯款單,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內,提領現金2090萬元,匯入和昇休閒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償還該行銀行貸款。

侯琮壹於同日向聯邦銀行永春分行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名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090萬元現金定存擔保設質,並將利冠營造公司該筆定存辦理解約後,於同日自前開利冠營造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轉帳至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侯琮壹隨即自利冠營造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2090萬元,並以宗心安等12人名義,匯款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以表示安心安、呂美嫻、陳光男、陳彥達、鄞國鴻、鄭主敬、陳信益、李明吉、陳羽莉、許淑香、陳俞篟、禹凱文等12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各繳納認購股款132萬元、154萬元、220萬元、137萬5000元、220萬元、176萬元、220萬元、110萬元、341萬元、110萬元、159萬5000元、110萬元,共虛偽增資2090萬元。

不知情之王虹婷繼續於同(26)日上午12時18分,承侯琮壹之指示,在土地行長春分行,持存摺與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完畢匯款單,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現金2090萬元,匯入和昇休閒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償還該行銀行貸款。

侯琮壹於同日向聯邦銀行永春分行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名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090萬元現金定存擔保設質,並將利冠營造該筆定存辦理解約後,於同日自前開利冠營造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轉帳至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侯琮壹隨即自利冠營造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2189萬元,並分以林洋德、陳俞篟等14人名義,匯款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以表示林洋德、蔣士壯、喬紀穎、黃瑞英、陳俞蒨、李香鑾、姜東林、張兆龍、王俊豐、陳里雄、陳伊筠、王秋驊、許弦甄、曾貴聆等14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各繳納認購股款726萬元、110萬元、605萬元、374萬元、1萬1000元、22萬元、33萬元、9萬9000元、44萬元、66萬元、66萬元、55萬、55萬元,共虛偽增資2189萬元。

不知情之王虹婷繼續於同(26)日下午1時58分,承侯琮壹之指示,在土地行長春分行,持存摺與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完畢匯款單,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現金1630萬元,匯入和昇休閒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償還該行銀行貸款。

侯琮壹於同日向聯邦銀行永春分行解除利冠營造公司名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631萬2016元現金定存擔保設質,並將利冠營造公司該筆定存辦理解約後,於同日自前開利冠營造公司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轉帳至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侯琮壹隨即自利冠營造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427萬5774元,並分以劉吉昀等7人名義及名揚公司、傑夫公司之名義,匯款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以表示劉吉昀、趙宥森、李華松、周長貴、蔡素真、邱垂炫、陳鑾名等7人股款繳納期間內各繳納認購股款31萬9000元、23萬1000元、96萬8000元、22萬元、2萬2000元、134萬2000元,名揚公司、傑夫公司各繳納股款319萬元、776萬3774元,共虛偽增資1427萬5774元。

(二)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掩飾其以一套資金循環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其與侯琮壹、禹介夫、蘇陳信等人均明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6月下旬間,尚未進入收購展圓公司資產之階段,僅止於受展圓公司委託經營業務,於此期間,並無支付全數買賣價金與營運周轉金共1億2000萬元予展圓公司之必要,竟為自和昇休閒公司套取現金以供製造認購增資股之金流,而挪用代收專戶價款增資和昇餐飲,再以綠祚公司、名揚創投公司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1億1990萬元: 106年6月25日禹介民找侯琮壹、蘇陳信、禹介夫等人開會商議,禹介民交辦自代收股款專戶匯出資金後的款項流程,翌(26)日起即由侯琮壹與蘇陳信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分別前往銀行辦理匯款事宜。

王虹婷於106年6月26日、27日、28日,均前往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與存摺,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現金1億2640萬元,以增資和昇休閒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之名義,陸續於106年6月26日匯款2090萬元及1100萬元、106年6月27日匯款2200萬元、3300萬元及650萬元、106年6月28日匯款1650萬元及1650萬元至和昇餐飲公司之新光銀行城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由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洪曉琪,於106年6月26日、27日、28日,均前往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於同年6月26日匯款2100萬元、同年6月27日匯款11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同年6月28日匯款1650萬元及1650萬元,共1億2000萬元,匯入展圓公司之第一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帳戶(該帳戶業由和昇休閒公司掌控使用),經此資金流程用以表示和昇休閒公司指定以子公司和昇餐飲公司支付收購展圓公司資產之總價金(含營運金)共1億2000萬元。

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張義宏於106年6月26日、27日、28日,均前往第一銀行松山分行,持均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同年6月26日提領現金款2100萬元、同月27日各提領11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同月28日各1650萬元、1650萬元,合計1億2000萬元,並將提領金額匯款至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由洪曉琪於106年6月26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提領2090萬元,同時以綠祚有限公司名義匯款2090萬元至和昇休閒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

洪曉琪復於106年6月27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各提領11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並以名揚創業公司名義各以等額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

洪曉琪再於106年6月28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各提領1650萬元、1650萬元,並以名揚創投公司名義各以等額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共計1億1990萬元。

(三)禹介民見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掩飾其以一套資金循環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其與侯琮壹均明和昇休閒公司100%投資之和昇餐飲公司無向釩順公司支付權利金650萬元之理,竟為自和昇餐飲公司套取現金以供製造認購增資股之金流,而為以下之行為,虛偽增資650萬元: 侯琮壹於106年6月27日,自和昇餐飲公司所有之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50萬元匯至禹介民實際控制之釩順公司名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侯琮壹復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顏思淳於106年6月27日,在台北富邦銀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釩順公司前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領650萬元,隨即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650萬元。

(禹介民、侯琮壹對於和昇餐飲公司犯刑法背信罪部份如事實六(一),詳後述)

(四)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掩飾其以一套資金循環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其與蘇陳信、侯琮壹商議以不實支付和昇休閒公司墾丁土地價款為由(侯琮壹不知「指示付款書」係偽造),挪用增資代收價款專戶2400萬元,存入陳可妤帳戶,再以陳可妤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2400萬元:禹介民與蘇陳信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雖積欠彭仲明墾丁土地買賣價款,惟彭仲明並未書立指示付款書委請陳可妤代為收取土地價款,禹介民為套取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內之暫收股款以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以完成增資目標,禹介民先向其彼時女友陳可妤借得玉山銀行帳戶供轉帳後,其續而指示與其有偽造私文書共同犯意聯絡之蘇陳信製作不實之「指示付款書」,蘇陳信於106年6月下旬某日,偽造「指示付款書」,記載彭仲明指定陳可妤代收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墾丁土地交易價款之不實內容,並由蘇陳信偽造「彭仲明」之印文及署押各1枚後,交予對「指示付款書」係偽造乙節不知情但知悉為不實循環增資之侯琮壹作為交易憑證,並經由侯琮壹交付予林耕洲會計師作為驗資與查核報告書查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彭仲明與主管機關、櫃買中心對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指派不知情之王虹婷於106年6月26日,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妥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並匯款2400萬元至陳可妤設於玉山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蘇陳信再持禹介民所交付陳可妤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印章並載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孫瑜鑫於同日前往玉山銀行,由孫瑜鑫自陳可妤上揭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以陳可妤名義匯款2400萬元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陳可妤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2400萬元。

(五)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掩飾其以一套資金循環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其與蘇陳信、禹介夫、侯琮壹等人以不實支付利冠營造公司承攬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工程款為由,挪用代收專戶價款2500萬元,再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增資2500萬元,而虛偽增資2500萬元:禹介民與蘇陳信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雖曾計畫向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固公司)承租建物以經營旅宿業,但未達成承租會館之協議,禹介民為套取和昇休閒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內之暫收股款,以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以完成增資目標。

禹介民指示與其有偽造私文書共同犯意聯絡之蘇陳信,由蘇陳信於106年6月下旬某日,虛偽製作和昇休閒公司向信固公司承租臺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之不實事項之租賃契約書(下稱「信固租賃契約書」),並在該「信固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文6枚及信固公司負責人「賴玉霞」之印文1枚,偽造完成後交予對「信固租賃契約書」係偽造乙節不知情但知悉為不實循環增資之侯琮壹作為交易憑證,並經由侯琮壹交付予林耕洲會計師作為驗資與查核報告書查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賴玉霞與主管機關、櫃買中心對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禹介民再與蘇陳信、禹介夫、侯琮壹基於虛偽增資之共同犯意聯絡,先推由禹介夫指示利冠營造公司總經理彭錦明製作不實「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契約書,表示利冠營造公司以工程契約價額2500萬元向和昇休閒公司承攬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

再由侯琮壹以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工程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王虹婷於106年6月27日,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持已用印之提款單與存摺,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匯款2500萬元入利冠營造公司設於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侯琮壹隨即於同日自利冠營造公司公司前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帳戶提領現金2500萬元,並以傑夫公司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2500萬元。

(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對於和昇休閒公司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部分如事實五(一),詳後述)

四、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共同犯和昇休閒公司財務報告不實案。

禹介民為發行人和昇休閒公司之董事長,侯琮壹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兼會計主管,蘇陳信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均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

渠3人均為負責編製「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季報告」並簽章之負責人,且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36條之規定,定期編製財務報告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後,向主管機關公告申報(惟興櫃公司僅需定期申報半年報與年報)。

緣106年8月上旬,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3人均明知發行人和昇休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渠等3人為美化和昇休閒公司106年8月申報之財務季報告內容,並掩飾渠3人於同年6月下旬挪用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股款重複進出製造不同投資人認購增資股票並繳納股款之虛偽增資(詳如事實三所述),並掩飾有以未進行工程名義而侵占和昇休閒公司現金之犯行(詳如事實五所述),在編製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及105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106年、1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之合併財務季報告時,渠等3人均明知106年6月下旬現金增資之實際認購人所繳交金額未達3億800萬元,僅達5353萬4226元,和昇休閒公司資本亦無法獲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將該公司之資本登記額自5200萬股辦理變更登記資本額為8000萬股。

渠3人竟共同基於虛偽記載財務報告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之虛偽記載:

(一)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之「負債及權益」-「權益」-「股本」項下,在日期106630之位置上虛偽記載800,000(單位:新台幣千元)(參見該財務季報告第4頁)。

(二)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權益變動表民國一0六年及一0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現金增資」項下,虛偽記載308,000(單位:新台幣千元),另於「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股本」-「現金增資」項下,虛偽記載280,000(單位:新台幣千元),並於同欄位虛偽記載民國106年6月30日餘額為800,000(均參見該財務季報告第6頁)。

(三)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現金流量表民國一0六年及一0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現金增資」項下,在日期106年1至6月之位置上虛偽記載308,000(單位:新台幣千元)(參見該財務季報告第7頁)

(四)渠等3人以不實或未進行之工程案(詳事實七所述)即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案工程、和昇日本海晏會館整修工程案、陽明沐月風呂三期工程案(以上工程契約金額均為2500萬元)掏空和昇休閒公司資金後,在「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非流動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及「在建工程」科目均多增加數額75,000而虛偽記載725,610(單位:新台幣千元)(參見該財務季報告第4頁、第16頁)

(五)禹介民、侯琮壹與蘇陳信3人將上揭虛偽事項編製106年財務季報告後,渠等並將前開相關財務文件送交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李慈慧進行核閱,使寇惠植、李慈慧等誤信和昇休閒公司製作之合併財務季報告及所附供核閱財務文件無隱匿及虛偽情事,而於106年8月10日出具會計師核閱報告表示「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季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定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需作修正之情事」,致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和昇休閒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

五、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等人共同掏空和昇休閒公司資產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案。

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與蘇陳信均明知渠4人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與董事,受和昇休閒公司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和昇休閒公司,其交易應維護和昇休閒公司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優先,亦明知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渠等4人均明知無工程標的或工程進度均僅進行小部分之情況下,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與蘇陳信等4人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僅需依工程慣例按照工程完成進度比例付款,渠等4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禹介民、禹介夫之不法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明知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陽明沐月風呂新建三期工程等3項工程均未進行,無預付全額工程款之必要,禹介民竟將和昇休閒公司資金依不實工程契約(未構成偽造私文書)全額預付予利冠營造公司,之後,或由侯琮壹將前開利冠營造公司收訖之和昇休閒公司預付全額工程款提領後以傑夫公司名義匯至和昇休閒公司在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或由侯琮壹指示不知情之利冠營造公司會計鄭雅文,將前開利冠營造公司收訖之和昇休閒公司預付全額工程款,交由禹介夫運用償還其私人債務,或轉匯至禹介夫擔任負責人之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禹介民擔任負責人之元昇創業投資集團及伊莎貝拉金飾公司,致生損害於和昇休閒公司共計1億1327萬元。

茲將犯行分述如下:

(一)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部分:緣106年6月間,禹介民為挪用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案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價款,供渠實際控制之傑夫公司作為現金增資價款,明知和昇休閒公司並未取得信固公司在台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先指示蘇陳信虛偽製作和昇休閒公司與信固公司時任登記負責人賴玉霞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偽造文書犯行已於事實三(五)敘述),復以該不實租賃契約所列台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作為和昇休閒公司在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標的,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並未向信固公司承租台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無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標的之存在,亦明知利冠營造公司並無實際承攬工程並施作之情形,禹介夫為利冠營造公司公司之負責人,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分別為 和昇休閒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兼財務長、總經理,4人竟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由禹介夫依禹介民之指示,指派不知情之彭錦明製作不實「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之工程契約,偽由利冠營造公司以價額2500萬元向和昇休閒公司承攬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再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於106年6月15日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並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之。

侯琮壹續於106年6月27日指示和昇休閒公司不知情之員工王虹婷於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期間,以預付工程款名義,自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2500萬元匯至利冠營造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侯琮壹再於同日提現2500萬元後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禹介民即以傑夫公司名義取得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新股。

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並未執行,實無追加工程之可能,竟於106年8月1日再以前開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追加工程款2500萬元為由,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指示利冠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鄭雅文於106年8月1日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款250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於106年8月1日由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未有相對應資金支出)。

(二)和昇休閒公司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部分:緣105年10月間,禹介夫因個人資金所需,向劉昇昌借款2000萬元周轉使用,並約定將於106年1月間歸還,惟借款期限屆滿,禹介夫無資力償還,遂開立利冠營造公司面額2000萬元支票(到期日106年6月27日)1紙交付劉昇昌以清償債務,為使上開支票如期兌現,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資金短絀,預付全額工程款,顯不利和昇休閒公司營運資金之運用,且工程尚未執行,既無預付全額工程款之必要,亦無急於在106年6月27日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尚未收足股款即支付之必要,3人竟基於意圖為禹介夫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由禹介夫依禹介民之指示,指派不知情之彭錦明製作不實「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東會館整修工程」之工程契約,偽由利冠營造公司以價額2500萬元向和昇休閒公司承攬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

再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由侯琮壹倒填日期開立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日期106年6月1日、面額2500萬元)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之。

再由侯琮壹指派和昇休閒公司不知情之員工王虹婷於106年6月27日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期間,以預付工程款名義,自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2500萬元匯至利冠營造公司新光銀行五常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禹介夫交付劉昇昌之利冠營造公司支票得以兌現,而清償禹介夫個人2000萬元債務,餘款則由禹介夫償還對他人之債務。

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並未執行,實無追加工程之可能,竟於106年8月1日再以前開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追加工程款2500萬元為由,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指示利冠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鄭雅文於106年8月1日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日本越前海宴工程款250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於106年8月1日由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未有相對應資金支出)。

(三)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部分:禹介民明知和昇休閒公司資金不裕,預付全額工程款,顯係不利於和昇休閒公司營運資金之運用,亦明知和昇休閒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隔壁空地之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預定地,前於106年3、4月間即因道路產權問題無法動工,在工程尚無執行可能,實無預付全額工程款之必要情況下,為套取和昇休閒公司資金,禹介民、禹介夫、侯琮竟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以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名目掩飾資金挪用目的,由禹介夫依禹介民之指示,指派不知情之彭錦明製作「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工程契約書,偽由利冠營造公司以工程契約價額2500萬元向和昇休閒公司承攬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

禹介民指示不知情和昇休閒公司員工陸續於106年6月19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30日以預付工程款700萬元、預付工程款300萬元、預付工程款1500萬元為由,將前開總計2500萬元工程款自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匯至利冠營造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供禹介民實際控制之利冠營造公司公司挪作他用。

侯琮壹則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指示利冠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鄭雅文於106年7月3日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250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於106年7月3日由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

六、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等人共同掏空和昇餐飲公司資產涉犯一般背信案。

(一)禹介民以渠實際控制之釩順公司名義侵占和昇餐飲公司資金650萬元:禹介民明知其係和昇餐飲公司之董事長,侯琮壹亦知其係和昇餐飲公司董事兼財務長,2人均應為和昇餐飲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經營公司。

緣釩順公司所承租之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上之按摩店面因入不敷出歇業,禹介民有意將釩順公司承租之閒置店面改成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經營餐廳,其明知和昇餐飲公司開設旗艦店尚處於禹介民本人構想而未提交董事會,和昇餐飲公司自無支付「權利金」之必要,竟為使渠實際控制之傑夫公司取得參與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之款項並參與虛偽循環增資(虛偽增資詳如前事實三所述,傑夫公司因此取得之增資股亦經禹介民用以支付河灣渡假村詐騙案之第一期價金),禹介民與侯琮壹共同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餐飲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於106年6月27日指示不知情之利冠營造公司並兼管釩順公司會計之鄭雅文製作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釩順公司面額650萬元之統一發票1張(發票日期為106年6月27日),交由侯琮壹於同日據此填製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餐飲公司支付釩順公司「旗艦店之權利金」65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自和昇餐飲公司所有之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50萬元匯至釩順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由侯琮壹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顏思淳將該筆款項以傑夫公司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設於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使禹介民因此取得以傑夫公司名義持有的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股59萬909股,致生損害於和昇餐飲公司達650萬元。

(二)禹介民假造「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名義挪用和昇餐飲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渠實際控制之利冠營造公司,致生和昇餐飲公司損害部分:緣106年7月間,禹介民為償還個人民間借貸,其明知和昇餐飲公司資金為和昇餐飲公司營運所必須,且尚未轉虧為盈,營運資金仍屬不足,且明知和昇餐飲公司開設旗艦店尚處於禹介民本人構想而未提交董事會,更無委請利冠營造公司公司承攬和昇餐飲旗艦店裝修工程,且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均明知禹介民係和昇餐飲公司之董事長,侯琮壹係和昇餐飲公司董事兼財務長,該2人均應為和昇餐飲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經營公司,詎禹介民與侯琮壹、禹介夫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餐飲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禹介夫依禹介民之指示,交代不知情之彭錦明製作不實之「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旗艦店裝修改建工程」工程契約書,偽由利冠營造公司以價額1600萬元向和昇餐飲公司承攬和昇餐飲公司南京東路旗艦店(地址即釩順公司經營之按摩店)裝潢工程。

復由侯琮壹指示不知情之張義宏於106年7月10日、14日、17日18日據此填製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餐飲公司支付「利冠工程款裝潢釩順旗艦店」之交易事項。

侯琮壹隨後以「利冠工程款裝潢釩順旗艦店」預付工程款名義,自和昇餐飲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城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7月10日分別轉帳500萬元及200萬元、106年7月14日轉帳500萬元、106年7月17日轉帳100萬元、106年7月18日轉帳3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設於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禹介民使用。

再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於106年8月5日指示不知情之利冠營造公司會計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1600萬元統一發票1張予和昇餐飲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之。

致生損害於和昇餐飲公司,達1600萬元。

七、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與商業會計法罪。

禹介民係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董事長,亦為傑尼公司實際控制人,侯琮壹係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公司董事兼財務長,鄧淞元為傑尼公司之負責人,渠3人均熟諳財務操作與相關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渠3人竟基於違反公司法第9條規定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一)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驗資不實,違反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部分:1.緣106年3月9日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6年第1次現金增資,並於同日決議並公告「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發行股數:28,000,000股,發行價格:每股11元溢價發行…」,該現金增資案於106年5月31日經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20420號函核准生效在案。

禹介民明知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募資不足,竟挪用資金製造循環金流以達到增資目標(虛偽增資詳如事實三所述)。

禹介民指示不知情之稽核張韻舒以和昇休閒公司名義,於106年6月28日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告股款總金額3億800萬元已收足。

惟臺灣土地銀行增資代收價款專戶在106年6月28日之增資款結餘僅餘1889萬7893元,同(28)日轉存1850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增資股款存儲專戶,並取得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出具之金額為1850萬元之存款餘額證明。

2.禹介民、侯琮壹2人為達成虛偽增資,而巧立不實名目增資和昇餐飲公司支付收購展圓公司資產之買賣價款、支付土地款予彭仲明、支付和昇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款、支付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款,並持不實指示付款書、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租賃契約、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會館改建工程契約書、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契約書等文件,由侯琮壹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黃柳敏據上揭不實文件填製不實之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經禹介民及侯琮壹審核用印後,禹介民及侯琮壹並在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繳納明細表及資金動用明細表等虛偽記載增資股款繳納及流向情形,復由侯琮壹將前開均屬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繳納明細表、資金動用明細表、轉帳傳票及動支增資股款相關財務文件,交予不具簽證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資格之廣和會計師事務所林耕洲會計師形式審查簽證後,遞交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致相關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和昇休閒公司增資現金股款籌足,而於106年7月25日以經授商字第10601096620號函核准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自5億2000萬元變更為資本額8億元,股本5200萬股變更為8000萬股。

(二)傑尼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違反公司法部分:緣禹介民與鄧淞元、侯琮壹均明知股東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惟渠3人為買賣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不受證券交易法之大股東轉讓股東之諸多限制,竟基於共同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由侯琮壹於106年2月23日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取款1500萬元後,分別以鄧淞元及鄧淞元女友陳慧伶名義匯出1萬元、1499萬元至傑尼公司籌備處設於台北富邦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傑尼公司於次(24)日,隨即以前揭1500萬元款項為登記資本額,並以鄧淞元為負責人,復由侯琮壹將股東基本資料、股東出資額、公司營業處所最新稅單、營業項目、公司地址等資料交給不知情之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員工李依時製作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等書面資料,並將傑尼公司存摺影本、股東出資額等資料送交蔡源欽會計師製作驗資查核報告書,李依時復以此驗資查核報告書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經核准傑尼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嗣傑尼公司於106年2月24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鄧淞元旋於同(24)日,自傑尼公司籌備處前揭臺北富邦帳戶提領1000萬元並匯回至前揭長春會計師事務所銀行帳戶。

另侯琮壹於同年3月1日,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童湘婷分別自傑尼公司籌備處前揭臺北富邦帳戶提領500萬元後,並以禹介夫名義匯款200萬元入利冠營造公司帳戶,另以禹介民名義匯款300萬元至依莎貝拉金飾公司銀行帳戶,以此方式將已繳納之股款1500萬元全數發還禹介民掌控之其他銀行帳戶。

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處)、基隆市調查站移送暨林玉雪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等人雖於準備程序中對於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但經本院審理後,該等有爭執者均為無罪部分之證據,認定無罪無傳聞法則適用,而被告等人就證明有罪事實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並未爭執,是本案有罪部分所引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事實三部分】

壹、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蘇陳信辯解:我對於虛偽增資的部分我承認,我在第一次被調查局約談的時候,我就告訴調查官說,你希望知道,你想知道什麼,我都會告訴你,因為我覺得我做錯事了,我應該要接受,我當下知道做錯了就是做錯了,該面對就是要面對,所以,當時被叫去約談,調查的時候,我該講的,我通通都講了,甚至在後續的幾次調查,我也有跟調查官自白,也有補充說,該說的我通通都會說,我在這個過程裡面,我也有很配合,配合檢調機關的調查。

有關於利冠2500萬的部分(指偽造「信固租賃契約書」自代收專戶出款給利冠營造公司),因為那個部分是在整個虛偽增資的金流裡面被交代去執行的,我當時接到的指令就是,錢從哪個戶頭到哪個戶頭,可是最後會用到什麼的科目去做記帳,這點我真的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最後錢會用到什麼地方,我說一句實在,我這個總經理就是一個魁儡。

二、被告侯琮壹辯解:我在公司只是一個領固定薪水的一個員工,我老闆他是專業的會計師,這個部分我認為他有他的專業,那我在當下的時候並不知道這是違法,後來檢察官調查的結果認為這是違法,在客觀上我承認這些事都是存在的,可是主觀意識上,當下並沒有犯罪的意圖,請求法官念在我沒有前科,而且我也願意繳交我工作上的所得當作犯罪所得,請法官給我緩刑的機會。

針對增資的部分,因為我雖然是裡面最懂財務的,可是我在做的當下,這些都是經過外部會計師,還有經濟部的審查他們都審查通過,所以我不覺得這是違法的事情,而且我自己也買和昇的股票,投資了一百五十萬,再加上親朋好友,也加了一千多萬進去,我哪有可能拿自己的錢開玩笑,現在連朋友也都沒有,為了工作,朋友也沒有,工作也沒有,什麼都沒有了,

三、被告禹介夫辯解:我跟禹介民是兄弟關係,我也很信任他,那我本身是做工程的,對這些什麼我也不太懂,我也不大知道。

我的印章都是交給侯財務長去處理,我自己兩間房子都拿去抵押借錢給公司,我都沒拿到半毛,而且我還跟我妹妹,借她的房子去抵押,搞到現在兄妹都還在吵架,然後我媽媽八十幾歲,我還要每天來法院。

另外,我真的覺得,我花了那麼多錢,我努力了工作幾十年,全部都化為烏有,而且現在信用都破產,而且我也是跟鄧淞元一樣,找了我親朋好友,我也不知道怎麼面對他們,全部都下櫃了,就這樣子,希望法官給我一次機會。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1.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85頁以下)和昇休間公司106年6月21日至6月28日資金動用明細表,這張資金動用明細表是會計師依照我提供的清單所製作出來的,用途是供會計師驗資,也是查核報告書的必備文件。

我提供清單的依據是因為一般辦理現金增資都要等到收足股款後才能動撥專戶内的款項,而本件現金增資案是我們向金管會申請現金增資額度並獲同意後,又出現在收足股款前就有資金需求的情形下,製作資金動用明細表並動支這些股款,但我當時也不知道這麼做到底是不是合規定。

我提供給會計師的清單都是依據禹介民的指示製作的。

表列6筆償還華泰銀行或聯邦銀行共計8909萬8000元,我都是依禹介民指示請出納王虹婷、洪曉琪將繳款專戶的款項匯給貸款銀行華泰銀行或聯邦銀行,之後王虹婷、洪曉琪再將匯款單交給我,我再拿著匯款單去銀行申請清償證明,最後才將匯款單及清償證明一併交給會計師作為清單的依據。

這些清償的債務,原本係屬和昇休閒公司所有,之前由禹介民的哥哥禹介夫擔任負責人的利冠公司,在105年底陸續使用利冠公司的定存單,向銀行質借共計8909萬8000元給和昇休閒公司使用,所以這些債務與利冠公司有關。

另外資金動用明細表裡有2筆各2500萬元共計5000萬元的工程款,也是與利冠公司有關,是因為利冠公司之前有幫和昇休閒公司蓋墾丁或日本的會館,當時和昇休閒公司沒錢支付,所以才在這次收到現金增資股款後,償還2500萬元的欠款,至於另外的2500萬元則是要給利冠公司蓋會館的預付款,相關的工程契約我也有一併附給會計師。

禹介民使用同一套資金循環操作補足現金增資繳款缺口這件事,我、鄧淞元、蘇陳信、禹介夫都知道,我們會知道的原因是禹介民當時有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會議室内找我們開會過好幾次,雖然跑資金流程大部分都是由我去負責,但禹介夫、鄧淞元因為也都知情,才會在我提供提款單及匯款單時,在單據上用印,其次我、鄧淞元、蘇陳信、禹介夫也都知道禹介民是使用傑夫、艾比、金湧、長春國際、亞洲星投資、威冠、利冠、元昇及釩順公司的名義持有和昇休閒公司股票,而且禹介民持有的這些和昇休閒公司股票都是由鄧淞元在和昇休閒公司内禹介夫的辦公,使用電腦操盤,所以他有保管這些公司證券戶的存摺,而且我每個月還要負責彙整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交易對帳單,統計這些證券帳戶裡的和昇休閒公司股票餘額,再向鄧淞元回報,等到年底才會彙整當年度各別公司交易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的獲利情形,並且據以申報營所稅。

確實是有一套資金循環在跑的情形,但我不確定這樣是否就涉及虛偽不實,因為我的想法是這些錢還是都有進到繳款專戶,但我會這麼想不是想要狡辯,我只是單純覺得這樣的情形不一定是不實的,如果真的是不實的話,我也願意去面對法律責任。

我的印象中蘇陳信跟我都曾經提過這樣的做法有點問題,但禹介民表示我們不用管這麼多,只要照著他的指示跑資金流程,並且提供相關資料給會計師驗資就好。

當初禹介民在開會的時候我有記載他說的資金流程,但這些抄寫的紙張我都已經丟棄了,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這些利冠公司的定存款在解質後,我是依照禹介民的指示匯去哪裡,只知道確實是有重複再匯款到與這次增資相關的帳戶裡。

我當時為了要節省辦理時間,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展圓公司及名揚創投公司要匯款,都是由我統一拿著這些公司已經用印好的提款單、匯款單,分別將和昇休閒公司的提款單、匯款單交給王虹婷,將和昇餐飲公司、名揚創投公司的提款單、匯款單交給洪曉琪,將展圓公司的提款單、匯款單交給張義宏,讓王虹婷他們就只要分頭去該等公司的開户銀行辦理就好。

廣和會計師事務所應該不知道有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做法,但因為這一件現金增資案在收足股款前就要動用其中的股款,所以要補提供給會計師的資料就會多很多,包括我前述的資金動用明細表以及相關的憑證,而我之所以沒有主動跟會計師說,這一次的現金增資有一套資金循環運用情形,是因為我自己也覺得會計師如果知道,可能就不會同意通過,並不是禹介民等人指示我不要跟會計師說這件事。

這件現金增資案也不是一開始就決定採用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法,是繳款過程中,我們發現繳款情形不如預期,禹介民又為了要成就這一件現金增資案,才會指示我們用這種方式辦理。

雖然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式我是實際執行人,但開會時大家都在場,禹介夫不可能不知道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式是由他弟弟禹介民主導,我只是聽令行事。

我在和昇休閒公司這次辦理現金增資案時,每天下午4點左右都會向禹介民報告募資狀況,我們是因為募資約3天後發現募資狀況不好,禹介民才開會決議以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式來募集資金。

2.侯琮壹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237頁以下)有用增資代收專戶的錢去解掉利冠公司用定存單質借的8909萬8000元,是償還銀行負債。

利冠公司用定存單質借的8909萬8000元是和昇休間公司用掉。

是用在公司的營運、工程款、人事費用。

和昇休閒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不能跟民間借款,銀行額度也借滿了,所以用利冠公司的名義來付錢我們也有記帳。

我們有記貸款。

是用利冠的定存單去跟銀行借錢打額度給和昇休閒公司花。

3.侯琮壹0000000聲押訊問筆錄(107偵4188卷四121頁以下)當初辦增資的時候,禹介民要我先詢問銀行端可不可以資金動用,我先問銀行,承辦人說公司的存摺是公司的,只要有公司的大小章就可以領錢,我就回報我老闆可以動資,我那時候開會有跟老闆講會驗資可能會驗不過,老闆禹介民說他會去想辦法。

禹介民指示,我們是一套資金跑三次,跑到三億零八百萬元,一套資金是,當初三億的部分只募到兩億還缺壹億多,所以我們就先把壹億兩千萬先放到裡面,之後的資金流向就是由老闆禹介民告知我跟蘇陳信交代出納去跑銀行。

4.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275頁以下)禹介民指示我先行洽詢特定人及員工的認購意願。

詳細地說,禹介民在105年底、106年初,就有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並且請公司高階經理人及董事,包括我、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替他洽詢和昇集團員工或我們自己周遭的親朋好友,有無意願以員工認股及特定人認購的方式參與這次現金增資案,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之後也有陸續將名單提供給我做彙整,我再交給禹介民過目。

在106年6月16日和昇休閒公司公告以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作為前揭現增案代收增資價款專戶時,由我彙整特定人及員工的認購總額詳細的數字我不記得了,但我印象中在開放員工繳款時,當時已經募集要參與這次現增案的總額約1億2000萬元。

已募集之1億2000萬元都是先轉匯至禹介民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内。

當時禹介民就是提供他的這一個銀行帳戶給我、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我們就可以再去提供給有意參與這次現增案的投資人,讓確定有要參與的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入,表明確實要參與的意願,我也才有辦法做出相應的特別股名單。

在開放員工繳款前幾天,當時因為確定參與的總額只有約略1億2000萬元,所以禹介民、我、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有討論腹案,如果額度不足時,我、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要更努力鼓吹和昇集團員工或我們自己周遭的親朋好友參與認購,或是找民間金主墊款,先完成增資案再還款,之後我記得是在開放員工、股東現增案繳款的第3天前後,禹介民發現認購的情況並不踴躍,距離發行總額3億800萬元相距甚遠,才臨時指示我使用同一套資金重複循環補足剩餘的額度,我確定在此之前,他沒有跟我說過這樣的計晝,但我不知道禹介民有沒有事前就跟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討論過這樣的方式。

禹介民在開放繳款後3天左右,因為繳款情況不樂觀,有可能會募不到預定的金額,禹介民就於當天晚上在和昇休閒公司(禹介夫辦公室)跟我、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開會討論要怎麼處理,禹介民問我和昇休閒公司當時能運用的資金總量有多少,我跟他說大約1億5000萬元左右,其中包括我前述員工或特定人先匯入禹介民新光銀行城北分行這個暫存帳戶的1億2000萬元,以及其他投資人陸續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帳戶的3000萬元至4000萬元,禹介民就要我再去詢問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人員,確認和昇休閒公司設在該分行代收股款帳戶内的資金能不能在收款期限之前動用,我隔天就打電話給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的聯絡窗口詢問確認禹介民要我問的事,該名行員回覆我說帳戶是公司的,大小章又都在公司,公司當然可以使用代收帳戶裡的錢,我就在隔幾天後在和昇休閒公司會議室召開的會議上,把土銀忠孝分行行員給我的說法轉述給禹介民、鄧淞元、禹介夫及蘇陳信等人,禹介民就開始在白板上寫下資金流程要怎麼跑,過程中也有因為當時很趕,距離繳款戴止日沒剩多久時間,所以禹介民還有特別問我,就我的經驗來說從一個帳戶匯款到另一帳戶,收款帳戶確認到帳需要多久時間,我跟他說大約在半小時至一小時之間,等禹介民完成資金流程後,我及蘇陳信就依據資金流程填寫存、提款及匯款單,並與蘇陳信分配公司人力,分別負責在特定銀行駐點臨櫃辦理(王虹婷、洪曉琪等人是我之後才轉交他們也來幫忙跑銀行,他們沒參加會議),這樣的模式,也就是開會由禹介民規劃金流,我及蘇陳信依據資金流程填寫存、提款及匯款單,再分別派人負責在特定銀行駐點臨櫃辦理的過程,重複了幾天,直到3億800萬元增資額度的金流整個完成才結束,而且過程中有銀行耽誤了匯款時效,因此在原本繳款截止日106年6月27日到期後,禹介民還有再公告順延一天。

我當時並沒有特別請託土地銀行或該銀行忠孝分行相關人員,要求他們放行和昇休閒公司在該分行代收股款帳戶内款項,而且據我瞭解,禹介民、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或和昇休閒公司相關人員也不會請託該分行相關人員。

過去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都是代收專戶收足股款後,就一次撥轉到存儲專戶,期間並沒有先行動支的紀錄,也因為這樣,所以禹介民才會要我去問土銀的行員能不能在收足前就先動支。

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是由我去跟會計師接洽,106年這次現增案也是我去跟廣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林耕州接洽的。

過去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因為都沒有提前動支款項的紀錄,所以併附的文件相對單純,只要附上帳戶的餘額證明、存摺讓會計師查驗就好,但106年這次增資案,因為有先行動支款項,再提供餘額證明的意義不大,所以這次是併附存摺、各項支出的憑證及明細,包括工程合約、匯款單等讓會計師查驗。

(扣押物編號:5-4,扣押物名稱:股票資料))這些股票資料是在我民權東路租屋處所查扣,内容為我前述禹介民所規劃「同一套資金重複循環補足剩餘的額度」的資金流向,由禹介民口述讓蘇陳信填寫,所以該扣押物的第1頁及第3頁即為蘇陳信的字跡。

因為整個流程是由我及蘇陳信就依據資金流程填寫存、提款及匯款單,並與蘇陳信分配公司人力及辦理相關手續,因此我跑完流程後,所有的帳冊、存摺、印鑑及資料都放在我的辦公處所,又因為當時和昇休閒公司的辦公處所要從中廣大樓搬遷,所以我就將機密文件帶回租屋處保管。

在我向禹介民回報和昇休閒公司收款金額只有約1億5000萬元之後,還有投資人有陸續匯入股款到前述土銀忠孝分行的代收帳戶或禹介民個人的代收帳戶,這部分金額總計大約4000萬元至5000萬元,因此,就我所知,只有1億元左右的額度是我們在禹介民的指示下不實創造出來的,實際上和昇休閒公司並沒有收到相對應的股款。

該1億元左右的額度主要是登記在名揚創投公司以及傑夫投資公司的名下,這2家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都是鄧淞元,但實際上也都是禹介民的公司。

我、禹介民、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都明確知悉且參與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案涉及虛偽不實,但這一切都是禹介民的意思,我們其他人只是在他授意下去執行,並且當時都還沒有確定拿到這些不實的股份的實際用途,就我所知,只是要利用該些虛偽不實的持股維持禹介民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控制權,避免禹介民的持股因現金增資案而被稀釋到低於50%以下而喪失和昇休閒公司的掌控能力。

和昇休閒公司辦理該次現金增資案,確實就是要引入外部資金去執行特定的業務,當禹介民在開放員工、股東及特定人繳款後,發現募資狀況沒有想像中順利,有一部分資金缺口存在,所以他為了成就這次現增案,才會用前述不實的方式補足資金缺口,也因此取得了這些虛增的股份,就現實的情況而言,確實他的實際控制股份的比例是有提高的,所以我才會認為他是想要鞏固經營權才這麼做,但是禹介民到底取得這些虛增的股份是要做什麼用途,他並沒有跟我說,這要問他才清楚。

禹介民有先用他新光銀行城北分行的帳戶,暫收投資人將近1億2000萬元的股款,再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設在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的代收股款帳戶裡,讓這些投資人取得相應的股份,之後再依照最初申報募資用途的計畫,將其中部分款項從前揭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帳戶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設在華泰銀行貸款帳戶,償還之前的資款,在和昇休閒公司還款後,就解除利冠公司作為擔保的定存,再從利冠公司設在華泰銀行的帳戶内匯款到和昇休閒公司設在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的代收股款帳戶,大部分作為名揚創投公司匯入的現金增資股款。

5.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443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申報資料是禹介民先跟我、蘇陳信、鄧淞元、禹介夫討論,確定增資用途之後,禹介民才交代稽核張韻舒製作相關申報文件向金管會申報。

我印象中是在105年底或106年初在會議室討論現金增資案,參與討論的有我、禹介民、蘇陳信、鄧淞元、禹介夫,當時禹介民規劃的用途為償還銀行的借款、購買墾丁的土地、投資和昇餐飲1億2650萬元及充實營運資金,之後也是用這一份資金用途規劃向金管會申報。

禹介民在決定要用一套資金循環動用,虛偽補足不足的缺口之後,他就召集我、蘇陳信、鄧淞元、禹介夫討論,並且指示我們要去製作這一份指示付款書,將原本已經匯入到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專戶的股款,形式上可以合理轉匯2400萬元到禹介民的小三陳可妤的銀行帳戶裡,再把這筆錢用陳可妤的名義匯回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專戶裡,等於是同一筆股款2次匯到代收專戶裡,不實虛增了2400萬元的增資款。

指示付款書我記得是禹介民要蘇陳信製作的,我拿到後再轉交給會計師林耕州。

禹介民在和昇休閒公司與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簽約後,在106年6月21日開放代收股款前,要我去詢問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人員,在收足股款前能否動支款項,是因為禹介民已經知悉其個人帳戶代收之股款數額顯然無法成就現金增資案,預計用一套資金循環動用,不實虛增匯入之現金股款。

6.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299頁以下)和昇餐飲公司106年6月27日轉帳傳票及650萬元發票,這張轉帳傳票是我製作的,是我的字跡沒錯,650萬元發票則是釩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鄭雅文依照我的指示製作,但我也是聽禹介民的指示去交待鄭雅文這麼做的。

這張轉帳傳票及發票的用途是作為資本額查核報告的憑證,而發票内容指的是和昇餐飲公司用650萬元權利金向釩順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位於小巨蛋附近店面的經營權。

釩順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都是禹介民的公司,該款項在106年6月27日先從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匯出650萬元至和昇餐飲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帳戶,再隨即自該帳戶匯出同額所謂之權利金650萬元至釩順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最後釩順公司又旋以傑夫公司名義將650萬元匯回前開代收股款專戶,操作前開資金流向,就是要以同一套資金循環動用的方式,先讓和昇餐飲公司以不實之權利金名目,將錢合乎形式匯給釩順公司,再由釩順公司以傑夫公司名義補足增資缺口。

實則釩順公司是禹介民為了要讓和昇餐飲公司合理匯出款項,循環使用同一筆資金參與增資,才拉進來這個資金架構的,但是我現在真的記不起來當時禹介民是如何在會議中跟我們說這件事,我只知道確實是由禹介民安排資金流向,要去補足該次增資款不足的部分。

在這次增資之前,禹介民確實就有提過之後會安排和昇餐飲公司跟釩順公司合作,但是並沒有具體金額,因此就我所知,這650萬元是為了要補足增資缺口才計算出來的,禹介民只是為了有個名目可以合理匯出款項,才臨時把釩順公司拉近來這個資金流程裡。

7.侯琮壹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19頁以下)禹介民那時候有跟我們說,彼此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那這樣動用是不會有問題,所以說,我也不會認為說這是虛偽增資,那假設如果他跟我講說這個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話,我當時有可能不會做。

因為他是跟我確定說,這些利冠還有名揚,都會錢轉來轉去,像和昇跟利冠有工程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因為之前利冠都幫和昇代墊很多工程款,而且一年很多工程也都在做,我認為說有債權債務關係,既然這是確定的,那怎麼會是虛偽的,然我有跟老闆建議,最好不要動用,那時候我會這樣講是因為,第一驗資的會計師是我去找,如果資金沒動用的話,外部會計師的驗資費用也會比較便宜,第二我要準備給會計師的資料也會比較少,那至於說,用一套資金循環的話,其實在我那時候的認知也是可以,只要是有債權債務關係,我認為也是可以,那資金動用,在會計師界來講,資金動用也是可以做的不是不能做。

開會的時候,禹介民有把這個金流圖,寫在白板上面。

在開會的時候,禹介民有明確說是為了要補足增資款才要創造金流。

因為投資的錢都有進來公司,而且大家都有都能領到股票,所以,我認為這沒有問題啊。

我要補充一點是,就是錢進來跟還有債權債務加起來,是有達到那個金額,如果說我認為沒有債權債務的話,那當然我認為是不夠,那有債權債務才有足夠。

當時我的認知是因為禹介民告訴我有這個債權債務關係所以事實上,公司所獲得的所有資產並沒有不足,債權也是一個權利。

我在106年當下辦理增資的時候,我不知道禹介民他是一套資金,循環動用,因為我認為彼此間都有債權債務關係,我不認為這是虛偽的。

這個增資案有外部的會計師驗證驗資過,增資案經濟部有審核通過,他還有特別打電話來詢問稽核說,資金動用這塊的問題,那我們也回覆他了,所以說他也有針對這塊有審核沒問題,所以說我也會認為這個沒問題。

禹介夫是工程底,做工程的啦,這件虛偽增資,連當時我都不知道這是不是虛偽,他應該也不會知道。

據我知道,大家應該都知道這是增資,可是,應該不會有人認為是虛偽增資,我想應該除了禹介民知道以外,其他人應該不會知道是不是虛偽的。

那在這幾次會議中,康經緯是業務端的,就是企劃部那邊的,因為他那時候的總經理蘇陳信他們都是負責業務端的,所以說他會被拉進來開會,他有參加。

8.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45頁以下)105年底展圓公司就有放出出售訊息,禹介民就有提出想要購買,106年1、2月間展圓公司的董事長張寶鄰有再次連絡禹介民,禹介民就把我、鄭雅文、康經緯、馮沛妤等公司主要營運幹部聚集討論,宣佈確定要購買展圓公司也有舉辦董事會通過決議,至106年6月間將購買展圓公司放入現金增資項目中,在現金增資成功後就成功併購展圓公司。

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6年6月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現金增資主要的項目是併購展圓公司、日本購買海晏二館、平溪土地購買(非河灣度假村)、購買墾丁銀河館、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等,總金額是3億零8百萬元。

106年6月中旬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專戶之增資金額尚不足1億多元,所以禹介民同時指示我和財務長侯琮壹將現金增資所得現金領出來,償還聯邦等銀行借款,由利冠公司禹介夫解開在聯邦等銀行作十足擔保圈存款項,現金就會回到利冠公司,利冠公司再將所得資金偽作現金增資款進到和昇休閒公司,和昇休閒公司再重覆前述償還銀行借款,解存圈存之方式,補足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不足款項。

日期約在6月24、25日,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名揚創投公司鄧淞元與我為了現金增資款項不足在和昇休閒公司會議室開會,由侯琮壹說明現金增資款項尚不足金額、和昇休閒公司銀行欠款金額,由禹介民計算在現增完成日截止前,6/21至6/28每日應虛偽購買幾張現金增資股。

參與該次會議的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名揚創投公司鄧淞元及我,在前開虛偽增資的任務,禹介民負責規劃整個虛偽增資工作内容,我們依其指示,由侯琮壹負責調度財務部員工至各銀行轉帳匯款,我則督導侯琮壹執行進度,我印象中禹介夫只有負責第一筆從利冠公司匯出之款項,剩下的工作他都沒有再接觸,至於鄧淞元則是禹介民知會他將會使用名陽公司帳戶作虚偽增資之用。

我依禹介民指示指派在106年6月26日、27、28日將和昇餐飲公司匯款至展圓公司的款項,再匯款至名揚創投公司,是為了製造金流,使現金增資案可以完成。

禹介民為現金增資繳款缺口在和昇公司的會議室内找我們開會過,資金流程由侯琮壹負責,禹介夫、鄧淞元也都知情。

9.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01頁以下)用哪些公司或個人名義去匯款或做金流是禹介民指定的,名揚創投公司是鄧淞元的,鄧淞元有提供,他也知情我們虚增過程,我沒有跟吳陵雲討論過這件事,我知道他對這個部分,他好像不是很清楚。

10.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07頁以下)蘇陳信行動電話LINE群組『董事團』,這個群組裡目前有我、侯琮壹(暱稱侯宗一)、禹介夫(暱稱禹董,因排行老二,成員會以二哥稱之)及鄧淞元,之前還有許育人及康經緯,康經緯當時是和昇會館會館事業處副處長,後來因不滿被降薪而離職,成立這個群組是為了方便禹介民交辦工作或通知大家開會時間等一些較為瑣碎的事項,並不是董事才會在這個群組内,鄧松元不是和昇休閒公司的董事。

印象中鄧淞元只有在106年6月間有在群組中指示我和侯琮壹調配和昇休閒公司資金,鄧淞元是禹介民的特助,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6日至28日間虛偽增資的資金調配,是禹介民直接在禹介夫、我、鄧淞元、侯琮壹等人召開的會議上指示我及侯琮壹去執行,執行時鄧淞元就以特助身分盯著我們的進度。

LINE群組『董事團』106年6月26日至28日對話紀錄,我、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及康經緯所為是我們依禹介民指示作假增資,方式有一、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提領現金後,以轉入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名揚創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後再匯回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之方式虛偽增資。

二、由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提領現金後,轉入陳可妤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再匯往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增資專戶。

當時我及侯琮壹指派康經緯及王虹婷到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洪曉琪到新光銀行松江路上的分行、張義宏到第一銀行松江路上的分行,分頭進行匯款,另玉山銀行陳可妤帳戶匯往土銀增資專戶的2400萬元單筆款項,是我臨時指派孫瑜鑫去玉山銀行松江路上的分行匯出的。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取得之新股,係由和昇休閒公司股務稽核張韻舒負責處理股票撥付轉入事宜。

我確認禹介民有指示鄧淞元以名揚創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參與106年6月間的和昇休間公司虛偽增資。

11.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133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設立現金增資委託代收的帳戶前,就有收取現金增資款,當時現金增資的目的是購買展圓公司、日本會館、墾丁會館以及購買平溪建地(非平溪度假村)、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至於為什麼禹介民要先收錢,我們在會議中沒有特別講過,只是我們在向特定股東募資時,都在禹介民的指示下告知特定股東,必須將增資款匯至禹介民的個人帳戶,如果股東有疑慮的話,我們就會回覆這是董事長禹介民個人帳戶,有問題的話,董事長禹介民會對你負責。

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的流程,106年6月23日以前特定人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應該都曾經進入過禹介民的個人帳戶,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但進入代收專戶確實都是特定人的增資繳款,他們並不是人頭,從6月26日以後,代收專戶出入的金流幾乎都是原來代收專戶裡面的資金。

禹介民指示我6月26日至6月28日將特定的金額從特定的帳戶進行金流,由我及侯琮壹接受禹介民指示進行作業,因為我們2人沒有辦法跑這麼多銀行,所以我們在接受指示後,指派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以及孫瑜鑫去銀行協助匯款金流,我沒有明確的對王虹婷等4人表達這些金流的用意,但是王虹婷、洪曉琪及張義宏身為財務會計(出納)應該不會不清楚,金流匯到那個那個戶頭及要匯多少錢都是禹介民決定的,我認為做這樣一個現金流的目的就是假增資。

禹介民知道募款資金可能不足的時間點應該是落在原股東繳款6月21日至6月23日的區間,因為原股東繳款的狀況不佳,所以禹介民應該那時候就知道繳款的資金不足,所以才會有事後那些金流。

彭仲明付款指示書這裡面的内容是禹介民指示我去做的,内容是我繕打的,簽名是我簽「彭仲明」的,彭仲明是原墾丁銀河館的所有權人,就我所知,禹介民會指示我製作不實的付款指示書的目的就是為了配合現金增資的虛假資金流向,該2400萬元就是虛偽增資的其中一部份金額,我請王虹婷從土地銀行的代收專戶匯到陳可妤的帳戶,再請孫瑜鑫將2400萬元以陳可妤的名義出款到土地銀行的代收帳戶,至於會製作這一張付款指示書是為了配合金流,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

2400萬元的指示付款書是禹介民要我偽造的,目的在將這2400萬元拉成現金增資的一部份,事實上該2400萬元只是分期付款的一部份,那是應付帳款。

在6月21日之前,禹介民曾經找過我們開會,與會的人員有我、侯琮壹、禹介夫、鄧淞元、康經緯,會議上侯琮壹有跟禹介民回報現金增資募款進度,禹介民就做了一些金流的安排,但是當時這跟我並沒有直接的關係,老實說第一次也聽不太懂他們在說什麼,接著應該就有6月21日至23日的金流動向,當時負責21日至23日金流的是侯琮壹,後來不知道是細節沒有弄對還是進度有延誤,在6月26日之前有一場會議(日期我忘記了),與會的人員也是我、侯琮壹、禹介夫、鄧淞元、康經緯,我只記得侯琮壹在會議上被禹介民臭罵了一頓之後,禹介民當場交辦我協助侯琮壹處理金流的事情,接著我就依照禹介民的指示安排了工作及任務,其中包含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以及孫瑜鑫去銀行協助匯款金流的工作。

12.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08頁以下)鄧淞元及康經緯事前可能不知道召開這2次會議的原因,但是禹介民跟侯琮壹在會議上都講得很清楚,所以106年6月21日開完會之後他們一定都知道開會的討論内容,而在106年6月26日會議中我被指派協助侯琮壹處理金流事宜後,我有請康經緯和當時的出納王虹婷到土地銀行辦理轉、匯款業務,而鄧淞元則是提供他名下一間公司(名揚創投公司)的帳戶作為製作金流的一部份。

13.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96頁以下)我是到6月26日去監督這些銀行的偽金流的時候,我才知道禹介民要用這種違法的方式。

去銀行前的分配誰去那個銀行的會議,我們就知道禹介民是要這種偽金流的方式。

14.蘇陳信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019頁以下)106年6月21日以前,大家都是能幫忙現金增資的就幫忙現金增資,像我自己的朋友或是當時我住在板橋我的房東,也都有投入現金增資,那大家能幫忙的就會盡量幫忙,事實上越來越接近繳款截止日之前,我們也開了幾個會議,是在21到23之間,因為我不接觸任何的財務或是會計帳目的部分,禹介民應該是有直接交代侯琮壹去做一些金流上安排,當時我是不清楚的,在6月25日晚上,禹介民跟侯琮壹對完現金增資的進度以後,侯琮壹真的就是被臭罵了一頓,禹介民當下指示我去協助侯琮壹做一些金流上的安排,金流表上面是我的筆跡,那是我做的,當時是禹介民直接把資金要怎麼走怎麼走,他在上面寫清楚,老實說我第一次聽的時候我也不是這麼的理解,禹介民就告訴我,就把這個流程走完,這樣就好了,嚴格來說,在那個當下,他就是告訴我說這是現金增資的什麼項目,我們就依照項目去執行這樣子。

我老實說,我第一次被調查局帶走的時候我蠻緊張,所以他直接告訴我說那是虛偽增資、假增資,我有嚇一跳,但我必須要講的事情是,在那個當下,那個第一時間,我真的不知道。

康經緯的任務就是去土地銀行的忠孝分行看錢是不是有從專戶出去,然後錢有沒有再回專戶裡面。

鄧淞元在金流的過程裡面有給我名揚創投公司的帳戶,他是提供帳戶。

他應該不會直接交給我啦,他是提供出來,但是交給收付的人,應該是侯琼壹。

當時決定要使用名揚創投公司的這個帳戶,是禹介民決定的。

當時第一筆款項從利冠匯出,然後包含利冠圈存的十足擔保的印章,印章跟存摺,我記得當時,都被交代到侯琮壹那裡處理銀行的作業,那禹介夫就只有處理到那一段,後續就是我跟侯琮壹的事情了。

禹介夫負貴處理這段,就是第一筆從利冠公司匯出的款項,這個是禹介民交代的,因為他是特別交代的第一筆,我有印象。

再來有一點我必須要坦誠的是,中間有一個跟台東的租約,跟彭仲明的付款指示書,確確實實也是我做的,那是在整個資金流程都走完了以後,隔了一週還是兩周以後,禹介民把我叫到房間裡面去,交代我把這兩個東西做出來,我當時還跟他確認一次說,那這個東西我可以直接做嘛,他說沒關係,付款指示書彭仲明那邊他講好了,那好像是因為他要把資料交給侯琮壹,所以叫我直接處理,那台東溫泉會館的部分,他也跟我說他會做,他叫我先把這個先做好,那這個工程他有不斷規劃,希望公司未來的營業規模、資金流可以達到多少,他也把台東安排了進去,所以,在那個當下,我的認知也是是台東會做,而且,一直到我當總經理的那一年11月底之前我還有跟他確認過二次,他還有跟我說台東的部分要做。

15.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263頁以下)名揚創投公司單純投資購買和昇休閒公司2900多張股票,成本約500至3800萬元,除此之外名揚創投公司與和昇休間公司沒有其他交易往來。

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顯示106年6月26日展圓公司匯入2100萬元,6月27日展圓公司匯入1100萬元、200萬元及3300萬元,6月28日展圓公司匯入1650萬元及1650萬元,這些款項就是我前述和昇休閒公司購買展圓公司,展圓公司獲得的款項,展圓公司一併將這些要退還給展圓公司債權人的款項匯給我,我再匯入和昇休閒公司的現金增資帳戶,讓展圓公司的債權人以債作股來認購現金增資。

名揚創投公司於106年6月26日匯出2090萬元,6月27日匯出1100萬元、2200萬元及3300萬元,6月28日匯出1650萬元及1650萬元至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這些就是讓展圓公司的債權人以債作股來認購現金增資,所以展圓匯入多少金額予名揚創投公司,名揚創投公司就匯出多少金額至和昇休間公司。

名揚創投公司匯款予和昇休閒公司之交易,辦理交易過程有名揚創投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部員工及展圓公司員工到場,因為這是一個3方協議,金額又大,所以各公司都有派人參與及監管。

所有資金確實都是由名揚創投公司匯出,但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洪曉琪會以綠祚公司名義匯出2090萬元給和昇休閒公司。

我確實沒有出借名揚創投公司的帳戶供禹介民進行虛偽增資操作,我就只是處理展圓公司債權人以債作股這個部分,我拿了錢就是匯入現金增資專戶,由和昇休閒公司依照展圓公司董事會決議名單内容,再去分配債權人的股數,如果債權人沒有拿到股票,以這麼大金額的債權,一定會有債權人出來抗議。

禹介民告訴我,我的部分就是負責以債作股,處理我們當初協議的内容,以保障合併案的交易安全,他們公司資金的運作調度我不瞭解,我確實收到錢,就拿去投入和昇休間公司的現金增資帳戶換取股票。

16.鄧淞元0000000聲押訊問筆錄(107偵4188卷四121頁以下)展圓公司將1億2千萬元匯入名揚創投公司設於上開新光銀行帳號内,這是展圓公司匯款給我的,因為名揚創投公司有借展圓2060萬元外加利息68萬元,是他們的債權人,和昇休閒公司要去購併展圓,和昇與展圓有協議,和昇購買展圓後,展圓所取得價金要還給債權人,債權人取得價金要認購和昇的現金增資,我是展圓債權人之一,為保障交易安全,我代表展圓公司的債權人,處理以債做股,全部債權人資金由我收取後統一認購和昇現金增資,展圓有開董事會,有記載每位債權人之債權與取得現金增資後的股數。

17.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421頁以下)大約於105、106年間開始,利冠公司陸續定存不等金額在華泰銀行,華泰銀行便放款給和昇休閒公司,存款與放款金額相等,利冠公司、華泰銀行及和昇休閒公司簽有三方合約,直到106年6月21日、6月22日及6月23日,和昇休閒公司以土地銀行帳戶分別償還華泰銀行550萬元、550萬元及1999萬8000元,華泰銀行便分別於106年6月21日及6月23日解除定存,將錢歸還予利冠公司,利冠公司帳上便有該兩筆550萬元及一筆2000萬元現金,至於這三筆現金分別又以多位投資人名義出款給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之情形,要問侯踪壹比較清楚。

禹介民當初是告訴我們,成立和昇休閒公司子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並利用和昇餐飲公司購買展圓公司資產,並不是合併,所以展圓公司還是存在,關於這部分的資金流向目的,禹介民事這麼告訴我的。

我原本就有借2060萬元給展圓公司,禹介民說他跟展圓公司董事長張寶鄰及每個債權人都談過,要將他們對展圓公司的債權換成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就是以債做股,而且禹介民要以和昇餐飲公司買展圓公司資產,展圓公司原本要把錢還給債權人部分,就由我擔任負責人的名揚創投公司代收,再全數代表債權人去認購和昇休閒公司的現金增資,禹介民也有給我看展圓公司關於以債做股的董事會議記錄,事後我也有跟時任展圓公司總經理的曾建驊確認此事,曾健驊跟我說有這件事情,因為他也是債權人之一。

名揚創投公司、展圓公司及和昇休閒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都是由蘇陳信及侯琮壹經手辦理,我則是聽從禹介民的指示,將名揚創投公司存摺交給侯琮壹及蘇陳信,其實名揚創投公司與展圓公司角色類似,都是將銀行帳戶統一交給和昇休閒公司去辦理,至於為何名揚創投公司會以綠祚公司名義出款給和昇休閒公司。

禹介民跟曾健驊說,要把釩順公司理容KTV旗艦店改成和昇餐飲旗艦店,金額為1000萬元,和昇餐飲先付了650萬元給釩順公司,禹介民也希望我以這筆款項去認購現金增資,因為我有幫釩順公司等公司借款,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員工便以傑夫公司名義代為出款給和昇休閒公司。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7日動用資金「應付土地款」,印象中當時禹介民指示蘇陳信製作一份指示付款書,内容大致上為希望和昇休閒公司把墾丁土地買賣交易尾款2400萬元轉到陳可妤的帳戶内,陳可妤是禹介民的女朋友,禹介民便要求陳可妤提供他的個人帳戶,自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對照該土地交易之買賣契約及指示付款書,可以發現指示付款人及賣方都是彭仲明,但是兩處的簽名及印鑑章完全不同,買賣契約上,彭仲明的簽章應該是他本人親簽,但是指示付款書上的彭仲明簽章應該就是他人冒簽,我猜可能是蘇陳信簽的,因為指示付款書是他做的。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7日動用資金「預付工程款」共支付兩筆2500萬元的款項,其中一筆2500萬元的工程款是針對日本的越前海宴會館,就我瞭解,到目前會館完全沒有動工,這部分禹介夫跟彭錦明最為清楚,另一筆則是針對台東知本瀧湯會館的改建工程款,不過根本沒有這個會館,我記得台東會館改建工程案的負責人是蘇陳信,蘇陳信沒有把這個案子辦成,所以和昇休閒公司根本沒有持有台東的溫泉會館,更遑論要談到改建工程案,所以這兩筆各2500萬元資金流向,和昇休閒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匯到利冠公司後,禹介民便會指示侯琮壹如何分配該些款項,而利冠公司便製作虛偽發票及工程合約交付給和昇公司,這兩筆款項根本沒有實際用在日本越前飯店及台東溫泉會館的整修工程上,此從利冠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有在建工程款的科目,也可以顯示出來其實利冠公司並沒有完成這些工程案。

我有提供認購和昇休閒公司增資特定人名單予侯琮壹,我提供給侯琮壹的名單太多了,大約有40、50人左右,我有找禹介夫兒子禹凱文,禹凱文再詢問他的朋友、老師,另外我還有找台中朋友林盈志,林盈志再去找朋友,之後由林盈志及禹凱文將找來的名單給我,我再將名單統一給侯琮壹,此外,我也有透過釩順公司陳可妤及張紫璿詢問公司員工有無人員要認購,並由張紫璿把這些名單資料彙整後給我,我再給侯琮壹,前開透過禹凱文等人找到的特定人會自行將增資款向匯到禹介民個人的新光銀行帳戶中,所以我確實有提供不少特定人名單給侯琮壹,但我無法全記得他們的姓名。

LINE通訊軟體董事團群組成員顯示包括我、蘇陳信、侯琮壹、康經緯、許育人等人,蘇陳信等人很早就開立該群組,大約105年底時,我被拉入該群組,主要都是蘇陳信及許育人交辦公司事項,多半都是說禹介民何時找人開會,少部分才會談論公司業務,群組主要就是通知大家禹介民找人開會,但是禹介民並沒有在該群組,群組内的禹董指的是禹介夫。

18.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368頁以下)我跟臺中友人借款6000萬元後,先聽從禹介民的指示以該筆資金成立了名揚創投公司,並於106年4月6日由侯琮壹前往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分別以名揚創投公司名義匯款800萬元及以禹介民個人帳戶匯款1260萬元至我個人永豐銀行營業部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總計匯入2060萬元,之後侯琮壹在同(6)日又前往永豐銀行松江分行,匯款2060萬元至展圓公司,這筆錢也是我前述借給展圓公司的款項。

19.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310頁以下)利冠公司是和昇休閒公司的資金中心,和昇休閒公司透過償還聯邦銀行借款後資金會到利冠公司(因利冠公司定存在聯邦銀行,聯邦銀行再借款給和昇休閒公司)。

因自106年3月間開始,禹介民就開始預收增資股款至禹介民個人帳戶,或收取現金,就我所知禹介民也有調度預收增資股款的款項,利冠公司用多人的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增資帳戶,就是要補足之前所動用的預收增資款,至於名揚創投公司的部分,則是之前有從臺中因投資名義借款6000萬元禹介民要我來成立的,其資金運用也是由禹介民所安排,包括借予展圓公司的款項也是由曾健驊向禹介民提出,禹介民用名揚創投公司的名義借給展圓公司,如前述資金運用也是由禹介民安排,禹介民告知我展圓公司的債權人同意用債權換成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並透過名揚創投公司做代收轉增資的動作,禹介民與曾健驊也有出示展圓公司董事會議紀錄以玆證明,所以禹介民要求我用名揚創投公司以債作股的動作,並要我將帳戶交由侯琮壹、蘇陳信等人處理。

展圓公司的債權人都同意才可以代債權人增資,禹介民可以透過任何人或公司來代收展圓公司的債權,來完成所謂的以債作股,名揚創投公司只是剛好是債權人之一,所以禹介民是先找我來做代收債權人,並出示展圓公司的董事會議紀錄,確認債權人也同意此事,即使沒有透過名揚創投公司與傑夫公司等名義,禹介民也可以利用不同人或公司來完成106年現金增資。

我在開會前確實不知道會議召開的原因及目的,開完會後只知道禹介民要處理金流相關事宜,也確實有交代蘇陳信協助侯琮壹處理,但他們之間的配合模式以及處理情形我不是很清楚。

20.鄧淞元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三391頁以下)關於虛偽增資部分我沒有參與,且當時我沒有持有名揚及傑夫公司的大小章以及存摺,我也並非公司職員董監事,我只是禹介民的私人特助,也都是禹介民指示我去做公司的掛名負責人,而且禹介民他有會計師、證券分析師等執照,禹介民跟我說公司未來有前景,所以這次增資我還找朋友、奶奶、外婆、同學認購,我自己也是被害人,所以這部分我否認犯罪。

21.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19頁以下)長春會計事務所於106年10月30日自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00萬元至利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該筆I款項又自利冠公司前揭帳戶匯款至利冠公司同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利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是虛擬帳戶,主要用途就是作為和昇休閒公司向聯邦商業銀行借貸的十足擔保,所以這筆2000萬元同樣也是供和昇休閒公司向聯邦商業銀行借貸的十足擔保,至於該筆款項來源我不清楚,要問禹介民。

我只是配合侯琮壹解開利冠公司在聯邦等銀行作十足擔保圏存款項。

我們是在106年6月26日和昇休閒公司公告催收股款前發現現金增資不順利,繳款仍有很大缺口,所以禹介民才會召集我們開會,並決定以前述資金循環操作方式補足增資款。

22.禹介夫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51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以資金循環方式增加資本額,主要是侯琮壹在處理,但侯琮壹有向我與禹介民、鄧淞元、蘇陳信報告過,平時遇到時聊天也有提到,所以我們都知道這件事。

因為當時在預定催收股款前,籌到的資金只有7成到位,其他則找原股東,我知道增資的款項沒有繳足,所以才以資金循環方式補足增資款,但如何操作我不清楚,都是侯琮壹在操作的。

23.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183頁以下)因為禹介民當初就是指派我負責以利冠公司的名義對外籌集資金,待需要之金額籌到後,我就會通知侯琮壹,侯琮壹就會來找我拿利冠公司的存摺及印鑑章,並去辦理提領、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股款增資專戶。

所以侯琮壹雖未在利冠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他仍有權處理上開利冠公司借得之1100萬元,並將該1100萬元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現金增資指定代收股款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我當時知道我們群組裡的成員各有分工負責將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的股款籌足,主要由我負責利用利冠公司名義來籌集資金,蘇陳信負責匯款的總控,侯琮壹負責跑銀行,我並不清楚將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股款籌足是虛偽的。

24.禹介夫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019頁以下)我們是在106年6月26號發現現金增資失利,繳款仍有很大缺口,所以禹介民才會召集我們開會,並決定以前述資金循環方式補足增資款,實際上主導的是禹介民,禹介民在該等會議中告訴我這些補足增資金的時候,沒有說這個是虛偽不實的。

我在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有招攬幾位親朋好友來參與增資,有我媽媽,還有親屬,還有很多朋友,如果我知道這是一個虛偽不實的增資案,我不會找我的親朋好友來參與增資。

25.康經緯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124頁以下)禹介民表示要我跟和昇休閒財務專員王虹婷至土地銀行負責匯款及查詢是否有款項入帳,當時禹介民告訴我,該帳戶内有部分增資款項,因為和昇休閒需要支付利冠公司工程款,因此要我自和昇休閒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帳戶支付款項給利冠公司,因為利冠公司欠展圓公司款項,利冠公司還會再將款項匯回給和昇休閒,此外,禹介民告訴我,還有其他公司會認股,因此當時我及王虹婷在土地銀行確認是否有款項匯入,款項進入後我回報到和昇休閒公司的董事團LINE群組,當時我覺得增資作法有點奇怪,但因為是禹介民指示我處理的,所以我並沒有過問。

我、蘇陳信、侯琮壹、禹介夫、鄧淞元為成員的「董事團」LINE群組聊天記錄,該對話紀錄2017/06/26(週一)1「代收專戶:782,276(扣除2090)特定代收:2,731,791」、2「康經緯我已在土銀」、3「淞元的到帳」、「剩二哥」、4「康經緯09:42刷了薄子,1100還沒進來」、5「二哥催一下看放行了沒」、「1100還在卡關請土銀方面的人去查詢了」、「康叫虹婷確認有沒有放行」、6「注意陳仲明的事情」、7「康經緯土銀說,已經到聯邦了,請聯邦收一下」、8「侯宗一他除了匯款還要跑還款到利冠,利冠收到我還要匯款時間大概要再40分鐘左右」、9「鄧淞元現在收款情形如何」、「侯宗一利冠聯邦已收到現在要匯到土銀、10「侯宗一1000票已抽回來,票陳董再拿給我,回報給主席了」、11「侯宗一新光預收要打入的名單:綠祚股份有限公司(有1900張),要匯多少再由主席決定」、12「現在轉1100萬過去專戶2090到帳後扣除1630餘460加計680合計有2240可以處裡」、「現在就等2090到帳」、13「康新光剛放行了1100萬請土銀接收」、14「康催一下2090入帳」、「康等等就是匯2090到和昇餐飲」、15「侯總利冠匯出530.2萬後立刻回報」、「老闆在催1630的在途趕緊回來530」、16「展元的款項已經匯到明揚在途中」、17「要有2090萬入帳」、18「侯宗一今天有用ATM轉30000+50000+10000各三筆問一下是誰號碼是0000000000000」,前開對話内容詳情為1「代收專戶:782,276(扣除2090)特定代收:2,731,791」,「代收專戶:782,276(扣除2090)」,是指和昇休閒公司土銀代收專戶扣除2090萬元後的餘額,特定代收我印象中是指展圓公司的股東的認股股款;

2指的是我回報我已經到土銀;

3是蘇陳信告知我由鄧淞元處理的匯款已匯入增資專戶,但禹介夫處理的匯款還沒入帳;

4我回報9時42分刷摺,1100萬元都還沒入帳;

5蘇陳信請禹介夫確認他去處理的1100萬元是否放行,但我不知道該筆1100萬元從何而來,另蘇陳信請我及王虹婷去問土銀的人,是否1100萬元已匯到;

6蘇陳信提醒大家注意陳仲明的事情,陳仲明是禹介民的金主,但我不知道要注意什麼事情;

7我回覆群組,表示土銀人員說款項已放行到聯邦銀行,請聯邦銀行確認收款,當時是侯琮壹在聯邦銀行;

8這段話我不確定侯琮壹要表達的意思為何,我只知道我被指派在土地銀行負責轉匯款及察看資金是否入帳,我不清楚侯琮壹有無被指派從事其他業務;

9鄧淞元在問收款進度;

侯琮壹回復聯邦的款項已要匯到土銀增資專戶;

10侯琮壹表示「1000票已抽回來,票陳董再拿給我,回報給主席了」的意思我不清楚,要問侯琮壹,陳董應該是指陳仲明;

11侯琮壹「新光預收要打入的名單:綠祚股份有限公司(有1900張),要匯多少再由主席決定」,我不清楚他的意思;

12蘇陳信表示「現在轉1100萬過去專戶2090到帳後扣除1630餘460加計680合計有2240可以處裡」、「現在就等2090到帳」、「現在就等2090到帳」我不太肯定資金流程,但我只知道有一筆1100萬元入帳土地銀行增資專戶;

13蘇陳信提醒我,新光銀行(忘記何帳戶)剛放行1100萬元,要我注意土銀增資專戶是否收到款項,我確認收到款項後,立刻將款項匯出,我拍攝匯款單上傳至群組,並表示我正在催土地銀行放款中;

14蘇陳信請我確認2090萬元是否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增資專戶,並告知等下該筆2090元要匯往和昇餐飲帳戶,至於和昇餐飲的帳戶是開立在哪家銀行我已忘記;

15這一段是蘇陳信提醒侯琮壹的話,我有點看不懂;

16蘇陳信表示展圓要匯往名揚的資金還在途;

17「要有2090萬入帳」是蘇陳信提醒我,有一筆2090萬元的款項入土地銀行專戶帳,因為當時銀行已經關門,我表示我要走去用ATM刷存摺確認;

18侯琮壹在詢問有股東以ATM轉帳30000、50000、10000元等3筆款項入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增資專戶,因為不知姓名,故侯琮壹以帳號在群組詢問我們。

該對話紀錄2017/06/27(週二)1「1-2的2200萬放行」、「明陽準備接收展圓回來的1100萬」、2「步驟1-的11001-2的22002-2的650康康準備接收」、「康康收到後先匯步驟3的2400萬」、3「現在卡在一銀」、4「鄧淞元若市松江路一銀張兆龍跟他門熟」、5「康經緯650回來了」、6「現在等名揚匯回00000000到專戶」、「這2筆新光名楊都收到了作業中」、7「特定人45餐飲40」、8「鄧淞元特定應該不止我今天有40早上10應該是50」、9「主席交代全部流程結束後要通知主席待主席指示後才可以調動資金到代收專戶」、「全部跑完先別匯款」、10「2400到土銀康作業中」、11「康經緯接下來是2500」、12「餐飲現增53萬特定代收45萬股東繳款12.5萬」、13「在這樣下去3300只能1次到1.5回不去儲存專戶」、「老闆剛問我我只能說準備進入最後3300的部分了」、「康經緯要問也是聯邦問啊,土銀又不負責匯出……」、14「康經緯老大再問,和昇餐飲進來多少」、「53」、15「侯總新光已經出去一下子了」、「你趕緊催忠孝分行結帳」、16「康經緯展圓的跑完了?」、17「特定人收158萬餐飲增資收53萬」'「特定人收158萬餐飲增資收159萬」,前開對話内容詳情為106年6月27日我們比照6月26日的情況辦理匯款,我及王虹婷一樣在土地銀行接收款項、匯款及確認入帳情形。

禹介民在6月26日晚間有召集大家開會,制訂了一個多步驟的匯款流程,各個步驟代表的意思我已經忘記了,所以6月27日我們就按禹介民指示的步驟進行,1當時蘇陳信提醒2200萬元以從和昇休閒土銀增資專戶匯出的款項,請名揚創投公司準備接收展圓公司匯來的1100萬元;

2蘇陳信提醒我,準備接收名揚創投公司匯出的1100萬元、2200萬元及650萬元到和昇休閒土銀增資專戶,收到款後就可匯2400萬元入陳可妤玉山銀行帳戶;

3我向蘇陳信表示我這邊沒有收到款項,蘇陳信才向我表示展圓一銀帳戶匯款有延遲;

4鄧淞元表示,可以請和昌商旅負責人張兆龍去協助;

5我回報650萬元回存土銀增資專戶;

6蘇陳信請我等待名揚創投公司匯1100萬元及2200萬元到土銀增資專戶;

7特定人是誰的帳戶我不記得,餐飲就是和昇餐飲新光帳戶,股東各匯款45萬及40萬元至上開2個帳戶;

8鄧淞元表示他知道的特定人帳戶當天就有50萬元入帳;

9蘇陳信轉達禹介民指示全部資金跑完後,要通知禹介民,等禹介民下指示才可調資金到土銀增資專戶,資金跑完先別匯款,因為當時蘇陳信告訴我,利冠公司有一張支票到期了,需要資金匯出以免跳票,但這部分是蘇陳信負責的;

10蘇陳信告知2400萬元已匯到土銀增資專戶,我正作業中,準備匯往陳可妤玉山銀行帳戶;

11我表示「接下來是2500」,是指我將款項匯到利冠公司新光銀行帳戶;

12蘇陳信回報和昇餐飲公司的帳戶及特定代收帳戶及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增資專戶各有股東存入53萬元、45萬元及12.5萬元;

13蘇陳信在群組表示,因為3300萬元的資金有延遲匯款,蘇陳信在群組裡催進度,我則表示,應該要問聯邦銀行匯款的行員;

14我表示禹介民在詢問和昇餐飲公司收款進度,蘇陳信表示進來53萬元;

15蘇陳信提醒侯琮壹,新光帳戶的資金已匯出,請侯琮壹催土銀增資專戶確認款項;

16我詢問展圓公司的資金是否已匯出;

17蘇陳信回報和昇休閒公司及和昇餐飲增資款的收款進度。

該對話紀錄2017/06/28(週三)1「康名揚回土銀作業中放行後通知」、2「你們剩下18510要3回1存儲專戶」、3「康經緯1650進來了,現在要存到復興了」,前開對話内容詳情為106年6月28日我們比照前2天的情況辦理匯款,我及王虹婷一樣在土地銀行接收款項、匯款及確認入帳情形。

1蘇陳信提醒我,名揚創投公司帳戶正在處理匯款到土銀增資專戶,如果匯出匯再通知我,我答覆好;

2這部分我忘記是什麼款項;

3我告知1650萬元已存入土銀,現在要轉存入土銀復興分行帳戶。

該對話紀錄2017/06/29(週四)1「侯宗一已處理完成,和昇餘額16,029,361;餐飲4,151,521」、2「已回報主席」,前開對話内容詳情為106年6月29日我沒有至土地銀行辦理接收款項及確認入帳情形。

1侯琮壹指的是和昇休閒公司帳戶餘額尚有1602萬9361元;

和昇餐飲公司帳戶餘額尚有415萬1521元;

2蘇陳信表示已將該數據報給禹介民。

依LINE群組『董事團』106年6月26日至28日對話紀錄,係禹介民指派我們各自到負責的銀行,依照禹介民規劃的金流程序辦理匯款、接收款項及確認入帳情形,禹介民告訴我們這樣就可以完成和昇休閒的3億餘元現金增資,我並沒有過問原因,也不知道原來這樣是違法的。

我記得禹介民確實在我們處理金流之前有找過我們開會,成員如蘇陳信所述,但我們並沒有協助,我記得第2次開會的時候禹介民確實有發脾氣罵侯琮壹,但我不知道原因為何,後來禹介民就有指示我們協助侯琮壹處理金流,因為侯琮壹一直都是公司的財務主管,可能是侯琮壹處理不好,才會再找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及孫瑜鑫等人來協助一起處理,但我當時只有至土地銀行幫忙匯款及確認入帳情況,只知道這麼做是為了完成現金增資,禹介民告訴我匯款出去的目的是為了支付利冠公司的工程款,當時並沒有告訴我這是他為了虛偽增資而操作的金流。

禹介民有向我們表示,因為和昇休閒募資不足,所以需要透過這樣的金流財務操作來達成增資之目的。

該些款項的金流最後確實回流至土地銀行現金增資指定收股款帳戶,但我一直不知道為何這麼做可以補足和昇休閒現金增資不足之處。

我確實有聽從禹介民的指示協助完成匯款金流操作,但是禹介民都巧立名目讓我們去匯款,像是支付工程款等,而不讓我們察覺異狀,加上禹介民採行高壓治理方式,多問一句就罵人,我又只是領他薪水的員工,所以只能遵照他的指示到銀行處理匯款,但我不知道這樣的金流轉匯操作是違法的。

我事前確實不知道禹介民為何要召開這2次會議,但如我前述,會議過程中禹介民確實有講因為增資募款不力,需要用前述匯款的方式來完成募款,但我只是依照蘇陳信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如我前述我並不知道不能用這樣的方式來辦理現金增資,也不知道這樣的方式會有法律問題。

26.康經緯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150頁以下)106年6月和昇休閒公司的現金增資認股我沒有買。

因為我沒有錢,我找我岳母高芳蘭來買,她買10張或5張。

錢是106年3月匯到禹介民的新光帳戶。

我有參與現金增資的工作,參加幹部會議的時候,禹介民有說認購金額不足,禹介民在會議中,有說到要怎樣把錢從銀行領出,再怎樣過水、怎樣匯款,最後再回到代收專戶内。

當天開會還有蘇陳信、侯琮壹、禹介民還有鄧淞元和禹介夫。

演練模式就是要把錢從甲銀行匯到乙銀行,再匯到代收專戶去。

106年6月下旬大家開始按照禹介民講好的模式,到分配的銀行去做匯款,我被分配到土地銀行。

我在土地銀行處理這些匯款待了大概2、3天,第一、二天都是從早上9點,銀行一開門就進去,弄到下午銀行3點半關門,第三天是早上9點到中午。

我不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禹介民有跟我說匯款給利冠是支付工程款。

我不理解這個東西,禹介民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

27.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347頁以下)「和昇休閒詐偽增資資金流向圖」所示資金流向係調查員依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傳票彙整而製作,經我檢視後,我現在無法完全確認每筆交易金額,要依銀行帳戶及傳票為準,資金流向圖的匯款流向大致正確。

大都是由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部人員辦理匯款,先從和昇休閒公司增資帳戶匯出1億2640萬元給和昇餐飲增資帳戶,加上和昇餐飲資本額10萬元後,匯出1億2000萬元至展圓公司,匯出650萬元給釩順公司,650萬元是鑑價費用,我想是釩順有先墊支過,之後展圓公司再匯出1億2000萬元到名揚創投,名揚創投再匯回1億1990萬元至和昇休閒增資帳戶。

和昇餐飲增資帳戶於106年6月27日匯出650萬元至釩順公司後,同日釩順公司帳戶即以傑夫投資公司名義出款650萬元給和昇休閒,我想應該是鑑價費用650萬元已經由釩順公司支付過了,所以這邊的650萬元才不必再支付。

傑夫投資我有印象,因為我以前從事金融財務投資的徒弟鄧淞元有很多投資公司,傑夫投資應該是其中一家,至於為何釩順公司要以傑夫投資公司名義出款650萬元給和昇休閒增資帳戶,其實連為何會先匯入釩順公司,我現在也搞不清楚,這要問侯琮壹及鄧淞元。

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06年6月27日匯款傳票及指示付款書所示由和昇休閒增資帳戶直接匯款2400萬元至陳可妤個人帳戶之紀錄,原因是和昇休閒於106年3月間曾向地主彭仲明購買屏東縣恆春鎮紅柴坑土地建物,還有尾款2400萬元彭仲明要求和昇休閒匯到他委託的陳可妤帳戶,其實這筆尾款之前就已經支付給彭仲明,應該是我付的,但我還要查一下才能確定,我才跟陳可妤借帳戶,請蘇陳信把2400萬元從現金增資帳戶匯至陳可妤帳戶,實際是要歸還給我。

因為陳可妤可以信任才借用她的帳戶,這是用來歸墊之前我已支付的購買土地建物款項,沒有循環增資的問題,我借陳可妤之名來收取和昇休閒應該要支付給我之款項。

和昇休閒委託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現金增資股款合約書是我本人簽署,依合約書第9條「動支價款之禁止:乙方代收於收受股款後,除依本合約前條之規定辦理專戶存儲外,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動支該項價款。」

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股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雖有以上規定,如果臺灣土地銀行沒有准我動支的話,我怎麼動的了,所以和昇休閒一定有和銀行溝通過了。

和昇休閒確實有收足增資股款,也有按照增資計畫項目執行,沒有虛偽不實。

我以增資和昇餐飲名義匯出之股款1億1990萬元,又再匯1億2000萬元至展圓公司帳戶,就是支付購併展圓公司價款,又透過名揚創投匯回和昇休閒現金增資帳戶進行增資,是因為和昇餐飲購併價款給展圓公司後,展圓公司將款項歸還債權人,這些債權人包括名揚創投也要參與現金增資,展圓公司債權人潘信義、林洋德、藍玉珠、張寶堂、蔡榮華,名揚創投等,有要參與現金增資,他們全部都要參與,張寶鄰有把每個債權人找出來跟我當面談好,以他們的債權參與和昇休閒現金增資。

經由名揚創投匯回和昇休閒增資帳戶的款項共1億1990萬元,確實是以名揚創投及綠祚公司名義匯的,但實際股東不一定是登記他們,要看股票實際撥付結果為準,我認為是登記為這些債權人名下。

現金增資的不足款如何用循環交易來無中生有,只要是錢進了現金增資代收專戶,這就是股東的繳款,錢從代收專戶出去,這都要有現金增資計晝項目才能出去,怎麼會有虛偽,且展圓公司所有的品牌、資產都有進到和昇餐飲,怎麼說這1億2000萬元是虛偽增資。

另外有些增資款來源,是之前利冠營造提供資金存在銀行定存,再以定存單作擔保融資借給和昇休閒使用,我才想以既有增資款先償還銀行融資,把利冠營造定存單解出來,再解約把錢還給利冠營造或背後金主,大部分的利冠營造的資金提供者就是我,這些錢我拿回來再匯到和昇休閒增資專戶,之後再以增資專戶款項 償還另一筆銀行融資及解定存,我認為這不是循環交易,而是真的以定存單解約的錢做現金增資,出去的錢就是償還和昇休閒的負債。

每一筆匯入和昇休閒增資專戶的款項,匯款人不一定登記增資者,背後可能由實際的增資者去登記,不管是從利冠營造直接匯入增資專戶,或由利冠營造匯出他人帳戶後再轉入增資專戶,錢都是屬於實際登記增資的人的。

我的背後有很多特定人要認現金增資而匯款給我,那公司缺錢時由我提供利冠營造去定存再融資給和昇休閒,現在和昇休間其他增資款進來了,還給銀行後解開利冠營造的定存,再匯還給我,這些錢不就是當時特定人的錢,我再把這些錢再存到增資專戶並登記增資人為這些特定人有錯嗎。

和昇休閒於106年6月22日自增資款帳戶償還華泰銀行550萬元,利冠營造帳戶定存即同步解還550萬元,隨即匯出550萬元,並分別以陳宥誠33萬元、梁芝嫻55萬元、王淑敏38.5萬元、柯麗香33萬元、蔡榮堯16.5萬元、游五守16,5萬元、宗心安275萬元、扶敏貞82.5萬元等7人名義參與和昇休閒增資,金額合計也是550萬元,這筆550萬真的是這7個人的增資款,我先拿來給利冠營造做定存融資給和昇休閒使用,償還融資及解還定存後;

再幫這7個人增資。

陳宥誠、梁芝嫻、王淑敏、柯麗香、蔡榮堯、游五守、宗心安、扶敏貞等7人不需要知道我先拿他們的增資款給利冠營造做定存再融資給和昇休閒使用,他們特定人的錢,匯給我後我只要在增資完成後將股票交付給特定人即可。

因為增資完成前,和昇休閒就有資金需求,我是先拿來墊支。

和昇休閒資金動用明細表中106年6月27日動用2筆各2500萬元共5000萬元之資金名目為「預付工程款」,因為這也是增資的計劃項目,可以用尚未收足股款之現金增資專戶支出。

我印象及專業認知裡並沒有硬性規定要收足股款才能動支款項,這些匯入的增資股款都有相對應的資產、勞務提供、負債的償還,都是廣義真實的資產,並不能說是虛偽的,我根本不認識臺灣土地銀行的相關承辦人員,我如何勾串包庇,是我問侯琮壹,他告訴我銀行說可以,我才開始做的,後來廣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時,我也沒有隱瞞動支情形,會計師也照樣簽證驗資,並送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也登記完成了。

和昇休閒營運資金不足時,利冠營造就已開始透過定存、融資方式實際支應和昇休閒所需資金,金額已達7、8000萬元,這是和昇休間真實的負債,我以和昇休閒增資款去償還負債,符合現金增資計晝項目。

我並沒有所謂「在和昇休間現金增資收款不足下,從和昇休閒增資專戸匯款償還銀行貸款,解出利冠營造定存並解約,再由利冠營造匯回至和昇休閒增資專戶當作增資款,接著和昇休閒增資專戶再償還另筆銀行貸款,以此模式反覆幾輪,就可膨脹和昇休閒增資股款而完成增資,涉嫌財報不實」之行為。

28.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345頁以下)對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和昇休閒現金增資即應依此規定辦理,我沒有意見,事實上就是如此。

和昇休閒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由會計師於106年6月28日簽證,内容中之和昇休閒資金動用明細表顯示,和昇休閒於完成現金增資前,從106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8日即以償還華泰銀行借款、償還聯邦銀行借款、增資和昇餐飲股款、應付土地款、預付工程款、轉列土銀活期帳戶等名義,動用土地銀行代收專戶資金,這個帳戶的股款來自原股東、員工、其他特定人增資的款項,並沒有規定這個帳戶的資金不能動用,我有請財務長侯琮壹問過土地銀行的人員後,侯琮壹回覆我說可以,我才動支的,每筆動支都有對應取得的資產。

我的認知依規定是存儲專戶在收足股款後才可以動支,而非代收股款專戶在收足股款後才可以動支。

代收股款帳戶是和昇休閒可以動支的,存儲價款專戶才不能動支。

和昇休閒委託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合約書、和昇休閒委託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存儲價款合約書,都是我本人簽署,這2份合約書都是財務長侯琮壹拿回來給我簽署。

雖代收價款合約書規定:「九、動支價款之禁止:乙方代收於收受股款後,除依本合約前條之約定辦理專戶存儲外,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動用該項價款。」

,但這些合約書都是制式的私契,我在簽署時並沒有注意到這一點,法令上並沒有規定代收股款帳戶不能動支,且我有特別慎重請財務長侯琮壹去詢問土地銀行人員可否動支。

合約書範本是否金管會頒布的我不清楚,但既然銀行在金管會的規定下,與和昇休閒簽約,並沒有禁止和昇休閒動支代收股款帳戶,所以法令其實是沒有禁止的。

這是規範銀行的合約範本,我有請侯琮壹去問銀行人員,獲得的回覆是銀行人員說可以,所以我才動支,如果是存儲價款專戶,就是法令禁止動支,就算和昇休閒想要動支,也不會獲得銀行同意,所以我認為法令並沒有禁止和昇休閒動支代收股款帳戶。

以前辦理過的現金增資金額比較小,如果需要先墊支現金增資項目的款項,直接由我借款來墊支就好,但106年的現金增資金額較大,我個人墊支不了,所以才請侯琮壹問土地銀行行員可不可以動支代收價款帳戶。

和昇休閒是先以代收股款帳戶款項先支付現金增資項目,有取得資產對價,並以該等資產及後來撥入的存儲價款帳戶餘額並計3億800萬元,我認為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

和昇休閒動支現金增資款項都是按照現金增資項目,加上後來存儲帳戶餘額總共有3億800萬元,就完成現金增資,沒有違反規定。

和昇休閒辦理該次現金增資是以存儲價款專戶餘額及以代收股款帳戶支付現金增資項目之資產,合起來有達到3億800萬元,所以現金增資完成,而且和昇休閒現金增資有無完成,是由會計師來做資本額查核簽證,然後到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登記及陳報櫃買中心核備,不是銀行能夠判斷,也是會計師簽證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提供給土地銀行後,該行才將存儲價款專戶餘額撥入和昇休閒一般帳戶的。

法令沒有規定代收價款帳戶資金不能轉出轉入,所以該銀行行員認知有誤,至於存儲帳戶餘額是多少就申請多少餘額的證明,並沒有要求銀行提供假的餘額證明,所以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以我的認知,既然金管會對代收股款帳戶及存儲價款專戶所制訂的合約書範本不同,代收股款帳戶並未圈存,而存儲價款專戶有圈存,就表示代收股款帳戶可以動支。

至於為何到土地銀行長春分行領款,我個人認為可能因為長春分行距離和昇休閒比較近,車程不到3分鐘。

現金增資來源除原股東、員工外,還有特定人,我是講原股東繳款不足,並沒有說現金增資失敗,因為董事會還授權我去洽特定人,這些特定人其他人不知道,只有我清楚,循環虛偽增資並不是事實,他們只有片面的瞭解,如果真的增資失敗了,就宣布失敗就好,不需要增資了。

展圓公司的債權人也是參與和昇休閒現金增資的應募人,並沒有虛偽,我以增資完成後的股票換取河灣度假村產權,也沒有虛偽。

在原股東繳款不足之下,我找了些特定人參與和昇休閒增資,我找了展圓公司的債權人、副董事長吳陵雲、特助鄧淞元、我哥哥禹介夫、和昇餐飲公司總經理曾健驊等,部分是支出代收帳戶資金的對象,例如展圓公司的債權人。

29.禹介民0000000聲押訊問筆錄(107偵4188卷六145頁以下)公司絕對不會有虛偽增資的事情。

每筆款項都有相應資產進入公司名下,增資有經過會計師驗資,有經過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至於我動用的是代收股款戶的資金,用來支付公司的資產價金,並不是動用存儲專戶,法律規定是存儲專戶禁止動用,並沒有規定代收股款專戶不能動用。

30.禹介民0000000送審訊問筆錄(107金重訴3卷一179頁以下)我沒有不實循環增資,每筆增資,因為時間的不同,陸陸續續的進到公司,這些資金按照跟金管會所報的資金使用用途,拿去購買資產(墾丁會館、日本溫泉會館、展圓24家的資產所有權等)與償還銀行貸款,償還部分會有清償證明,這些文件送給會計師審查後給經濟部商業司去核閱登記在案,事後由KPMG查核,查核所有權等是否真實,簽出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所以這些都是有相對應的資產,並沒有虛偽增資的事情。

檢察官所稱,對於資金的流轉上可能有所誤解。

我們跟銀行之間只是契約,若違反應屬違約,並非違法。

31.許育人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387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辨理增資流程,先由董事長禹介民召開董事會決議辦理增資,禹介民會將董事會增資内容交給我,由我負責撰寫增資的制式文件,由於和昇休閒公司是股票公開發行公司,103年掛牌興櫃,因此增資必須送交櫃買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後才可以辦理現金增資的募資作業,核准募資後就由稽核室主任張韻舒負責製作募資的時程表,之後由股務代理(群益證券)寄現金增實通知書給股東,如果要參加募資的股東在期限内匯款到現金增資專戶,現金增資繳款日截止後,若未達到當初申請的增資金額目標,依法董事長得找特定人募資,現金增資完成後找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再向櫃買中心報備,這樣就完成整個增資作業。

現金增資專戶是由侯琮壹負責開戶,開戶後的存摺也是由侯琮壹保管,和昇休間公司大小章的部分,我負責保管公司大章,禹介民則保管負責人小章,如果要動用現金增資帳戶的款項要製作支出傳票送給我核對是否符合現金增資項目,核對完後由我蓋公司大章,我再呈交董事長禹介民批准並蓋負責人小章。

現金增資完成前,不能動用現金增資專戶内的款項,因為還要辦理驗資,必須要驗資完成後才能動用專戶内的款項。

我記得和昇餐飲公司是106年6月間設立登記,成立和昇餐飲公司的目的是要購買展圓公司的營業權、資產及設備,以和昇餐飲公司的名義去購買展圓公司的資產及營業權,實際上出資的是和昇休閒公司,等於是和昇休閒公司100%投資和昇餐飲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再去購買展圓公司的資產及營業權,購買完成後,展圓公司並沒有消滅,該公司只是將資產及營業權賣給和昇休閒公司,並沒有作股權交換。

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3月9日公告董事會通過決議增資發行新股案,總計發行股數28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預計以每股11元溢價發行,增資總額為3億800萬元,該增資案是我負責製作增資制式文件送交櫃買中心。

和昇休間公司106年6月16日公告以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代收增資專戶,這就是增資案的代收股款專戶,此外,還有1個存儲專戶在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開立,戶名應該是「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現金增資存儲專戶」,該專戶就是用來作為驗資使用,股東先匯款到代收專戶,現金增資股東繳款日結束後,再由財務處處長侯琮壹將代收專戶内的款項全數匯到存儲專戶,並由銀行出具存款餘額證明,財務處處長侯琮壹再將存款餘額證明送交會計師作驗資證明文件,會計師確認無誤後,由張韻舒向櫃買中心報備現金增資完成。

這2個專戶都是由侯琮壹向銀行接洽開立的。

32.許育人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403頁以下)增資專戶内的認購股款,要完全繳清完成增資後才能動支。

不但要收足股款,還要有會計師驗資,再報主管機關說增資完成,股款才可以動支。

33.張韻舒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037頁以下)和昇休間公司106年辦理現金增資的目的主要用在購併展圓公司,以及和昇休閒公司自己本身的營運資金,還有運用在墾丁會館的興建,這部分的資料都在公司的公開說明書内,都有載明金額及各項用途。

106年6月26日公告催收股款後,和昇休閒公司開始動支增資專戶資金,這部分我當初有發現,我也有跟侯琮壹說資金部分應該要等全部都到位,驗完資後才開始動支,但是侯琮壹說他詢問過幫公司處理驗資會計師林耕州,他說會計師說可以,所以我認為既然侯琮壹已經跟會計師確認過了,後來我就沒多問。

34.張韻舒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412頁以下)台灣集保結算所製作之和昇休閒開發股票配發明細資料表,這些資料係由我彙整並讓董事長特助鄧淞元過目審核沒問題後,才把資料交給群益證券進行帳號驗證作業,再由群益證券將資料轉交集保公司彙整。

股票配發明細資料要先讓特助鄧淞元過目審核,是鄧淞元想確認他所找的投資人有無在名單内。

我彙整的資料來源是財務長侯琮壹所提供,我記得我在106年3月間公司舉行週會的時候,副蓳事長許育人曾在會議上提起,若有員工或其親朋好友有意投資的話,就先把股款匯到禹介民的帳戶,投資人名單彙整交給侯琮壹,由候琮壹確認投資人匯入股款後,才會將確定投資的名單交給我,再由我製作股東名冊表格。

和昇休閒公司在現金增資股認股期限的最後1、2天時,我發現增資金額尚不足幾千萬元(詳細金額我不記得)我馬上向禹介民、侯琮壹及鄧淞元反應,也向他們建議募資不足的應對方案,即是向主管機關櫃買中心或金管會報備,和昇休閒公司也要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募資延期或減少募資總額等。

但侯琮壹及鄧淞元都告訴我不用擔心,後面還有錢進來,直到截止日期,侯琮壹向我表示所有資金都已募足,我請他將銀行餘額明細給我看時,卻發現資金明顯不足,侯琮壹解釋因為和昇休閒公司已經提前動用資金返還銀行貸款,他也有向會計師確認這麼做沒有問題,就我認知公司驗資前是不能事前動用募集款項,不過最後和昇休閒公司卻能夠順利通過會計師驗資,我也不太瞭解為什麼。

因為現金增資股特定人認股的期限只有短短2天,所以禹介民在106年3月間在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案尚未通過前,就先把和昇休閒公司要現金增資的消息放出去,問哪些人有興趣投資,有興趣的人可以先將股款匯至禹介民的銀行帳戶,等到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案通過並尋求特定人認股時,再由侯琮壹自禹介民前揭帳戶將該投資人應繳納之股款匯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代收股款帳戶,但我發現侯琮壹應該沒有按照投資人實際投資的金額匯到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帳戶,因為我依照侯琮壹核實過的投資人名單及認股股數對照代收股款帳户明細時,金額永遠對不上。

投資人實際所匯股款應得之配發股數低於台灣集保結算所記載之配發股數。

35.張韻舒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019頁以下)鄧淞元是董事長的特助,他交代把清單交給他審核,我身為稽核的主管,我也是要向鄧淞元報告這件事情。

本來就是要募足才能動支,可是侯琮壹說問過會計師,會計師說可以,沒有違反程序,只要提出相關的證明就可以了,因為當下是問了會計師說可以啊,而且後面的驗資報告有出來,那是不是這個程序就沒問題了,而且到了經濟部也出了准許變更登記,都沒問題。

36.林耕州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169頁以下)侯琮壹約於106年5、6月間透過和昇休閒公司旗下商旅的簡姓會計主管轉介紹給我認識,當時侯琮壹找我協助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案,但經過我與侯琮壹討論後,我只願意接手辦理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資本額查核簽證的部分,其他部分我不願意協助辦理,必須由和昇休閒公司自行處理。

當初侯琮壹跟我洽談時,他已經有跟我說明和昇休間公司現金增資專戶裡面的資金已經有動用,需要有會計師幫忙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我表示只要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規定動用資金,已動用資金是沒有關係,但和昇休閒公司必須能夠提供我相關資金流向憑證,由我依據侯琮壹提供和昇休閒公司動用資金相關憑證,讓我判斷資金流向是否合理與正常,侯琮壹也確實有提供動用資金相關憑證給我,我認為和昇休閒公司動用資金相關憑證都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我也就簽證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只要和昇休閒公司可以提供動用資金相關憑證來佐證,我就可以據以簽證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但和昇休閒公司在增資股款收足前,是否可先行動用增資現金,這是該公司進行現金增資時需遵守的相關法規,與我出具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無關係。

侯琮壹約於106年5、6月間來找我的時候,他就向我表示和昇休閒公司已經動用資金,在這樣的狀況下,現金增資案是否能夠繼續處理,我向侯琮壹表示只要可以合理交代動用資金去向及憑證確實,動用資金是沒有問題的,但我還是要強調,侯琮壹來找我的時候,和昇休閒公司就已經動用資金了,而且可以去查證,由和昇休閒公司與我簽署的委任書日期及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專戶存摺資金動用日期去比對,就可知道和昇休閒公司已經有先行動用增資資金。

當時侯琮壹提供給我現金增資相關資料,和昇休閒公司確實有收足全數增資股款,只是在收足股款期間,已有動用部分資金,但和昇休間公司也能合理交代資金去向,並有適當憑證來佐證,所以我才願意出具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我指的是只要可以合理交代動用資金去向及憑證確實,我可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非向侯琮壹表示和昇休閒公司是可以動用增資專戶的資金。

因為我不是金管會核准可以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簽證的會計師,所以我並不知道「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這個規範,我所謂現金增資股款在到期日前尚未收足即可動用這個說法,是針對「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而言,就是說只要和昇休閒公司提供給我的資金使用流向合理與憑證確實,而且在我簽證當日和昇休閒公司該次現金增資股款均已全數到位,所謂到位是指在我簽證當日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的全數股款確實存入過該增資專戶内,不過專戶内並不用有足額增資股款,只要在我簽證日前,存入該現金專戶的股款有達到該次現金資金額度,我就可以據以製作該份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規定,在股款繳納期間,只要曾經有把股款全數收足過,就視為股款收足,至於到資本額查核報告日為止,銀行增資專戶内的餘額並不等於全數股款繳納金額,因為在股款繳納期間,公司可能會有動用股款的情形。

在我的專業認知内,和昇休閒公司動用增資股款只要能清楚交代資金運用流向並提供確實憑證,我也是據此來製作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我知道和昇休閒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但因為我在接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案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前,我從來沒有接過公開發行公司的案子,和昇休閒公司是我第一個接的公開發行公司的現金增資資本額查核的簽證案,所以我不知道公開發行公司要收足股款才能動支股款的規定,我還是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幫和昇休閒公司製作資本查核報告書。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資本查核報告書,該報告書是我本人製作,如我報告書上所說本次發行新股所繳股款係股東以現金308,000,000元繳納,詳如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上述股款已送存銀行,股款業已動用,詳如資金動用明細表。

另從報告書所附的和昇休閒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即可看出和昇休閒公司該次現金增資在我簽證當日,增資股款3億800萬元均有全數收足並入增資專戶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另在報告書内的資本動用明細表可以看出在股款繳納期間,自106年6月21日至6月28日期間,和昇休閒公司將增資股款陸續拿去償還其他銀行借款、增資和昇餐飲與預付工程款等支出,該等支出均附有詳細憑證。

我製作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案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内的資料都是侯琮壹提供的,我再據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我記得是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案子之後,侯琮壹另外有找我幫和昇餐飲公司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我記得有兩次,一次106年6月29日,一次是106年8月14日,和昇餐飲公司情形與和昇休間公司相同,都是現金增資期間即有先行動用部分資金,所以問我是否也可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我當時表示只要合理交代動用資金去向及憑證確實,我就可以製作和昇餐飲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會計師在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時,僅就客戶公司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我身為專業會計師,若需幫客戶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在製作時我會查核該公司提供給我的資金動支目的及流向是否合理及是否有相關憑證佐證,如果該公司提供給我的資料均查核屬實,我就據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至於若有公司蓄意以不正手法蒙蔽實情,提供造假資料,如貴處所說之將存入股款領出收回,再以其他股東名義存入,反覆增加存入之額度,以此虛增資本額,這並非會計師所能知悉的。

37.王虹婷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217頁以下)我於106年6月26日自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筆2090萬元及1筆1630萬元至和昇休閒公司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内,匯款單上的字跡除了代理人「王虹婷」是我自己簽的之外,其餘都是侯琮壹填寫的,至於取款條的部分,我拿到的時候已經是蓋好公司大小章,我只是依照侯琮壹的指示至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辦理匯款,該3筆款項是用來償還和昇休閒公司向聯邦銀行永春分行的借款。

我於106年6月26日自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90萬元及1100萬元,106年6月27日匯款2200萬元、650萬元及3300萬元,106年6月27日匯款各1650萬元至和昇餐飲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城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除了106年6月27日金額650萬元的匯款單因為原本的收款人帳號有誤,是我在銀行櫃臺重寫的,以及106年6月28日兩張匯款單因為侯琮壹來不及填寫,請我到銀行填寫外,其餘的匯款單都不是我的字跡,至於取款條的部分,我拿到的時候已經是蓋好公司大小章,我只是依照侯琮壹的指示至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辦理匯款,但我沒有去過問匯款的原因是什麼。

我於106年6月27日自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400萬元至陳可妤設於玉山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這張匯款單上的字跡除了代理人「王虹婷」是我自己簽的之外,其餘都不是我寫的,我一樣是依照侯琮壹的指示至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辦理匯款,但匯款的原因我沒有去過問。

我於106年6月27日自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設於新光銀行五常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這張匯款單是我的字跡,我是依照侯琮壹的指示去辦理的,但我不知道匯款給利冠營造公司的原因為何,我也沒有去過問。

我於106年6月27日自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設於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内,這張匯款單除了代理人「王虹婷」是我自己簽的之外,其他的都不是我的字跡,我是依照侯琮壹的指示去辦理的,但我不知道匯款給利冠營造公司的原因為何,我也沒有去過問。

我都是依照侯琮壹的指示從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的增資股款專戶,將款項用以償還和昇休閒公司之借款、匯入和昇餐飲公司、利冠營造公司或陳可妤帳戶内,但我不知道匯款的原因為何,也不知道和昇休閒公司有涉及虛偽增資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等情形。

38.王虹婷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259頁以下)106年6月26日從和昇休閒土銀匯至利冠聯邦匯款單,金額分別為二筆2090萬元、一筆1630萬元,共計三筆款項,及106年6月26日、27日及28日從和昇休閒土銀匯款至和昇餐飲款項,共七筆款項,及106年6月27日從和昇休閒匯款至陳可妤帳戶,金額2400萬元,及106年6月27日和昇休閒匯款到利冠營造新光銀行及聯邦銀行,共計二筆,二張匯款單,金額均為2500萬元,以上都是由我去銀行匯款的,是侯琮壹指示我去,他並沒有跟我說明匯款目的。

39.王虹婷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145頁以下)蘇陳信供述中所提到償還聯邦貸款金流係由我負責,當時侯琮壹叫我自和昇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增資專戶匯款至聯邦銀行(帳號尾數為1886)帳戶償還貸款,金額若干我不記得了,侯琮壹再自行至聯邦銀行找經辦人員解除圈存,之後利冠公司就可以使用其聯邦銀行活存帳戶資金,再由侯琮壹將利冠的資金匯回和昇休閒公司的現金增資專戶。

我記得106年6月25日當天下班後,侯琮壹有傳訊給我們財務部人員,要求我們隔日早點進公司有事情要交辦,106年6月26日當天侯琮壹就將他已用印好大小章的取款憑條、匯款單給我們財務部同仁,並由蘇陳信負責分派財務部同仁負責哪一家金融機構,當時分工為侯琮壹負責在聯邦銀行永春分行處理金流,我負責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我本身完成每一筆轉帳匯款動作後會電話回報侯琮壹,因我經手的金額都較高,行銷部門主管康經緯負責在土銀檢視我有無如實匯款,以及將狀況在主管的Line群組回覆狀況,同時也會回報蘇陳信,洪曉琪則負責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彭錦明也有陪同洪曉琪至新光銀行,洪曉琪則將金流狀況回報侯琮壹及蘇陳信,財務部副理張義宏負貴第一銀行,並將狀況回覆蘇陳信,鄭亦容則負責在和昇休閒公司内負責查詢土地銀行增資專戶的餘額,並隨時將狀況回覆予侯琮壹及蘇陳信。

侯琮壹及蘇陳信在106年6月26日指派工作時,就只有要求我們到公司附近的分行處理金流即可,我當時想說長春分行離我們公司較近,而且人較少,所以我及康經緯便直接至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處理,我們到長春分行時,也沒有找特定的人員替我們處理轉帳或匯款業務,只要侯琮壹或蘇陳信通知我及康經緯有款項匯入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增資專戶内,要我們刷存摺確認,並指示我下一步要再從該帳戶内匯款流向,我這時會再抽取號碼牌臨櫃辦理,並沒有找特定的行員辦理。

自106年6月26日至6月28日一連3天,侯琮壹及蘇陳信都指示我們財務部上開人員在負責的銀行處理金流。

6月26日至6月28日一連3天,侯琮壹及蘇陳信都指示我們財務部上開人員在負責的銀行處理金流。

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在華泰銀行有5000萬元額度的十足擔保合作關係,亦即若和昇休閒公司要動用額度限制内的款項,須先由利冠公司匯款至華泰銀行的帳戶内,和昇休閒公司方能動用,反之,和昇休閒公司償還此貸款後,利冠公司使能解存圈存,才能得以使用活存帳戶内的資金。

40.洪曉琪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303頁以下)我於106年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自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100萬元、2200萬元、1100萬元、3300萬元及2筆1650萬元至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内,這是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蘇陳信叫我匯的,但我去匯款的匯款單上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匯款金額等匯款資料都由財務長侯琮壹先填好才交給我,要我去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匯款,侯琮壹當時說這是和昇休間公司增資款。

我代和昇餐飲公司匯款展圓公司後,在106年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這3天又代綠祚公司及名揚創投公司自名揚創投公司新光銀行帳戶分別匯款2090萬元、2200萬元、1100萬元、3300萬元及2筆1650萬元,至和昇休閒公司增資專戶,這3天去新光銀行城北分行的匯款,都是蘇陳信指示我去的,不過侯琮壹有說這樣的匯款是和昇休間公司增資款,而且這些匯款單,在匯款前侯琮壹都已經先將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匯款金額等匯款資料都填好後才交給我,由我帶存摺及匯款單去銀行匯款。

41.洪曉琪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321頁以下)我知道和昇休閒公司辦理增資的事情,過程中我只有去匯款,但實際情形我不知道,是蘇陳信叫我去匯的,因為財務長侯琮壹跟我說那是增資款,我是到新光城北分行轉帳,匯款内容都是侯琮壹負責填寫,我只有在匯款人寫上代理人,我記得有拿2本存摺,匯款單上的公司大小章都已經蓋好了,匯款内容有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但匯款到哪裡我不清楚,要看匯款單才知道。

42.張義宏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69頁以下)我只是依照蘇陳信及侯琮壹的指示,將和昇餐飲公司匯款至展圓公司的款項,再匯款至名揚創投公司,但以當時侯琮壹召集我、王虹婷及洪曉琪等3人在和昇休閒公司辦公室内指派分配各自負責匯款的金額及時間,我認為蘇陳信及侯琮壹指示我等匯款的目的應該就是為了製造金流,使現金增資案可以完成,另外印象中蘇陳信曾在106年6月26日匯款當天與侯琮壹一同在和昇休閒公司辦公室内指派我等匯款工作。

43.曾健驊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478頁以下)禹介民向我表示沒有現金可以償還給展圓公司的債權人,因此要以和昇休閒公司股票抵債,經我及張寶鄰與債權人聯繫後,這些債權人也有與禹介民碰面談雙方都同意後,禹介民請張義宏處理相關金流及傳票,張義宏則教導董淑琴製作相關傳票内容,錢的部分則由張義宏進行匯款,我當時認為這些錢應該是要去購買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的價金,我也確實有在相關的轉帳傳票上簽名,但我不記得傳票上有記載這些錢是匯入名揚創投公司。

我只知道禹介民告訴我這些錢是要去購買和昇休閒公司股票所用,也知道確實有這些錢從展圓公司匯出,但我並沒以特別注意到這些錢是匯入名揚創投公司的帳戶,我都是依照禹介民的指示去辦理。

44.孫瑜鑫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273頁以下)我於106年6月27日自陳可妤在玉山銀行城中分行的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中匯出2400萬元至和昇休閒公司在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的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06年6月27日當天總經理蘇陳信他要出門時,叫我一起去銀行,我跟他一台車去玉山銀行,由蘇陳信開車載我,蘇陳信在車上將1本存摺、印章、某人的身分證及1張寫有匯款帳號、匯款金額、受款人姓名的紙條交給我,要我把錢匯到和昇休閒開發的土銀帳戶,我看到金額有問他,蘇陳信回答因為有人借錢給禹介民。

我進入銀行轉帳,行員說匯款目的不可以寫借貸,所以我就打電話問蘇陳信,他要我寫認公司的股票,後來我就把錢匯出去。

在銀行門口時,我把剛才蘇陳信剛剛交給我的東西交給他,剛好有1名女子也開車抵達銀行門口,蘇陳信當著我的面走到車子旁邊,將存摺、印章及身分證交給該名坐在車上的女子,我不清楚這女生是誰,但蘇陳信之前有跟我說陳可妤會來,所以我才想說這女生是陳可妤。

45.張紫璿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267頁以下)釩順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禹介民,因為當時禹介民和陳可妤在交往,禹介民認為陳可妤值得信任,所以就由陳可妤擔任釩顺公司負責人。

釩順公司營業項目就是美容按摩業務,實際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的愛琴海時尚會館内。

釩順公司所有金融帳戶及股票帳戶的存摺及大、小章都是由鄧淞元帶走,實際上都是由和昇休閒公司保管使用。

46.陳鈺茹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375頁以下)艾比、傑夫、傑尼三家公司的大小章都在我手上,是鄧淞元交給我的,沒有跟我說要做什麼,後來釩順公司的大小章也在我手上,因為釩順公司倒了,所以鄧淞元才會把公司大小章在我這裡。

47.陳昱睿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七43頁以下)我有意投資和昇休閒公司2000萬元,先以綠祚公司名義出資,因為我是綠祚公司的大股東,而且也是綠祚公司在臺灣地區的代表人,所以就在106年3月20日及3月23日由綠祚公司會計人員分別匯款630萬元及1370萬元至禹介民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以上共計2000萬元整,這個帳戶及帳號是曾徤驊所告知。

48.彭仲明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305頁以下)我在此之前沒看過這份「付款指示書」,直至今日貴處人員提示才看到,該付款書上的「彭仲明」簽名不是我本人親簽,至於印鑑的部分,我不確定是我或他人蓋印,實際上屏東紅柴坑土地的交易時間為105年,與該付款書載明的106年時間不符。

這我完全不知情,簽名不是我簽的,印章部分我無法確定,我也沒有在106年6月27日委託或指示陳可妤辦理上開事宜,我不認識陳可妤,也沒有委託陳可妤代收付任何費用。

49.賴玉霞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093頁以下)調查員所提示信固公司出租臺東縣○○鄉○○村○○路00號溫泉旅店予和昇公司租賃契約書,所示信固公司於106年6月9日將臺東縣○○鄉○○村○○路00號出租予和昇休閒開發公司,該契約所示之信固公司代表人「賴玉霞」之字樣及印文,不是我的,我沒有簽立這個合約,也沒有蓋立這個印章,這個印章不是我的,該契約上所示信固公司印文不是信固公司真實之公司大、小章。

目前信固公司是由我哥哥賴嚮景實際負責,我哥哥賴嚮景沒有和禹介民締結這個合約,禹介民在106年間曾經有帶過人到臺南找賴嚮景,並與賴嚮景洽詢出租事宜,但是賴嚮景沒有出租給禹介民,也沒有簽約,所以這個合約是禹介民自己偽造的,目前這個知本溫泉旅店係出租給簡伶如從事飯店經營,並沒有出租給禹介民,賴嚮景可提供公證書與租賃契約書為證。

50.顧美釧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219頁以下)銀行的職貴是代收,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第5條第1項規定,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是不能動支該價款的,但我們的職責只是代收,且該帳戶也是公司的戶頭,如果公司在未募足股款前動用,銀行對公司亦無約束力。

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不會知道該專戶内的股款已遭到動支,因為銀行端只是代收,並非代管,不會特別去看該專戶的交易明細及款項進出情形,若知道有此情事的話,銀行承辦人應該要告知客戶依合約書及「發行人暮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發行人或募集公司在股款募集前,不能動支已募得的股款。

不過,銀行也只能告知,對公司要動用該帳戶款項一事並無約東力。

51.戴欽珍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211頁以下)客戶不應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任意動支代收價款,而且在和昇休閒公司與土地銀行簽署之代收價款合約書的第九條,也有向客戶重申動支價款之禁止規定,上載「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動支該項價款」。

代收股款期間,土地銀行總行及各分行都可以代收該合約的股款,將代收股款轉入和昇休閒公司在土地銀行開立的000-000-00000-0帳戶,各櫃員會查核繳款人所持繳款書所記載之資料是否齊全,由櫃員將存款條入帳,之後再由各分行襄理審核是否入帳正確,所以我的部份就是負責審核忠孝分行各股款條是否有正確入帳,每日傍晚經辦陳姿秀會將繳款人明細報表傳送至和昇休閒公司對帳,確認入帳資訊是否正確。

我於對帳時沒有發現前揭股款遭動支,因為基於個資法保護,銀行不能隨意查詢客戶的帳戶資料,所以我也沒有查詢公司帳戶的權限,銀行只能將繳款人明細報表傳送至和昇休閒公司供和昇休閒公司對帳,所以如果公司沒有向銀行反應金額有誤,銀行也不會去查詢反應的該筆款項。

銀行只能執行代收股款的業務,沒有負責監督及保管的責任,也不經手股務方面的業務,因此不需與群益證券進行聯繫,銀行只需提供繳款人明細報表給和昇休閒公司,供和昇休閒公司確認金額是否正確,若和昇休閒公司有表示異議,銀行才會進行查帳。

依照規定,和昇休閒公司要在代收期間終止(即106年6月27日)後的5日内,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將代收股款全數解繳至土地銀行存儲價款專戶,由公司人員攜帶存摺及取款條臨櫃辦理繳存,所以是在契約日最後一日收受股款完成並收到公司書面通知後,才會辦理轉存。

忠孝分行並沒有義務與和昇休閒公司確認後續解存作業,因為銀行都是等待公司通知,若增資成功,公司就會通知辦理解存,若增資失敗,公司則要通知銀行進行返還資金作業,銀行不論在解存或是資金返還都是被動,因為帳戶存摺及印章都在公司那邊,都是公司要通知我們才會進行辦理。

我沒有接到侯琮壹探詢的電話,而且和昇休閒公司在收受股款的第一天就已經動支專戶裡面的款項,怎麼可能在第三天才事後撥電話向銀行探詢,所以這應該是侯琮壹等人推卸之詞,更何況和昇休閒公司已經處理增資股款有多年經驗,理應知道主管機關不得動支股款之規定,且在雙方簽署的代收價款合約書中強調動支價款之禁止規定。

52.洪悅桐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381頁以下)代收價款專戶及存儲專戶的用途,是客戶要辦理現金增資時才會以現有或新開立的帳戶來當作專戶使用的,性質上仍屬於一般金融帳戶,存摺及印鑑都是由客戶自行保管,客戶一樣可以正常提領,依據法規是「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客戶需分別與不同銀行或同銀行的不同分行簽立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

至於股東存入增資股款的方式為,土地銀行會給客戶一組虛擬帳戶,虛擬帳戶由14碼構成,前4碼可由電腦自動辨識為客戶的代收價款專戶,而後10碼則是由客戶或股務代理公司自行編碼,每位股東的編碼都不相同,只要股東依據個人的14碼虛擬帳戶匯入股款,便可直接辨識出是哪一位股東匯入的股款。

銀行接受客戶委託辦理增資股款代收事宜,只是幫忙客戶收受股款,方便股東能就近前往各分行匯入股款,沒有保管及管理的權責。

代收價款專戶的動支權限在客戶端,動支流程為代收價款期限到期後,若股款已收齊,由客戶持存摺及印鑑前來分行辦理轉存至存儲專戶的手續。

銀行只是代收股款,不會去監督或控管股款有無如數、如期繳納。

土地銀行忠孝分行與和昇休閒公司簽定代收價款合約書,是侯琮壹出面與我接洽後,我便交代當時的承辦人陳姿秀,由她負責後續對帳及與股務代理公司聯繫的工作,而吳銘桹只是代表忠孝分行出面簽立代收價款合約書,我記得本件增資案的股務代理公司是群益證券。

銀行端只是代收的角色,無法監管專戶内的股款,和昇休閒公司不需經過銀行的准許,可自由存儲該專戶。

我沒有印象我有接到侯琮壹的詢問電話,況且我知道該專戶内的錢是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的股款,我不可能會告知侯琮壹該專戶内的股款可以動支,此外,我要補充說明的是,侯琮壹提及禹介民在開放繳款後3天召開公司内部會議,要求侯琮壹打電話向土地銀行忠孝分行詢問該專戶内的款項能否動支,開始募集日為6月21日,但該專戶的款項在6月21日當天即已開始動用,所以侯琮壹及禹介民在未向銀行詢問可否動支款項之前,便已自行動用,而非在詢問銀行意見後才開始動用的。

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不會知道該專戶内的股款已遭到動支,因為銀行端只是代收,並非代管,不會特別去看該專戶的交易明細及款項進出情形,聯行不會知道該專戶是代收價款專戶,電腦中不會特別註記是代收價款專戶,聯行只看帳戶名稱、存摺、印鑑是否符合,便會放行客戶在聯行中存領款項的業務。

53.吳銘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229頁以下)客戶在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帳戶之印鑑都是由客戶自行保管印鑑,也因為這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對這個代收股款帳戶的動支情形並沒有任何審核權限,這個代收股款帳戶就只是一般的活儲帳戶而已,由客戶自行決定如何動支該帳戶内的款項。

因為土地銀行公版合約的這一項規定是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製作,代表客戶在股款收足前是不得動支款項的,但是我必須要強調印鑑是由客戶自行保管,客戶如果在股款收足前就動支款項,那麼就必須由客戶自行承擔相關的責任。

但我知道和昇休閒公司在投資人將款項匯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的代收專戶後,都是去別的分行臨櫃辦理提、匯款,所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人員也不會知道和昇休閒公司在收足股款前就先動用了這些錢。

就我所知,和昇休閒公司該次增資案是在106年6月21日開放繳款,讓投資人可以將股款匯入該代收股款專戶,但是就該帳戶的交易明細來看,106年6月21日當天和昇休閒公司就已經將錢領出。

54.邱天生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241頁以下)代收價款專戶為辦理現金增資公司的一個繳納股款平台,在銀行開戶後,銀行會核發實體存摺,與一般辦理活期存款帳戶流程相同;

發行公司會提供1組虛擬帳號給欲認購現金增資的股東,股東將股款存入代收專戶後,銀行每日結完帳後會將虛擬帳號轉換成股東姓名以辨別身分,再將明細交由發行公司進行對帳作業,所以銀行對於代收專戶的管理權責就是確保股東繳納的股款都有確實進入代收專戶,股東繳納現金增資的股款進入代收專戶後,係由發行公司自行保管。

代收專戶有實體的存摺,與一般辦理活期存款帳戶相同,開戶後發行公司可持存摺及印鑑辦理提領,銀行不負保管的責任,發行公司與銀行簽訂的代收價款合約書内,亦沒有規範銀行須保管代收專戶的價金不得提領。

銀行與欲辦理現金增資的公司簽訂代收價款合約書,僅係提供公司所開立的1個帳戶作為平台,讓欲認購現金增資的股東繳納股款之用,若募集不到足額的股款,與銀行無關,所以銀行不需要去監督股款是否已如數繳納。

現金增資的成就是在於發行公司不是在於銀行,開設代收專戶主要是提供一個平台讓股東繳納股款,銀行方面僅需要每日提供繳款人的明細供發行人核帳,合約内容主要是要規範發行公司,如發行公司違反合約内容,銀行方面也無權干預,這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問題。

代收專戶合約規範銀行的效力在於銀行收到股東缴納款後,應確實存入代收專戶内,如未存入代收帳戶内,則銀行便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所以銀行才會於每日將股東存入股款之帳戶明細彙整後交由發行公司核帳。

代收價款合約書第9點規定,不得動支該專戶内款項,該規定是在約束發行人或募集公司,不得動支專戶内的價款,並不是規範銀行須審核帳戶内資金的動支。

證券期貨局規定,欲辦理現金增資的公司須設立代收專戶及存储專戶,可在同一家銀行開設,但須在2家不同分行分別設立2個專戶,股東認購股款先繳納至代收專戶,待股款收齊後,需告知銀行股款已收齊,欲辦理現金增資的公司再將股款轉存入存儲專戶,並向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再持該證明向主管機關辦理驗資,所以存儲專戶的用途是辦理驗資使用。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事實三前言之證據: 1、和昇休閒公司106.03.09、106.06.15、106.06.16、106.06.26、106.06.28重大訊息公告資料(新北處證據第1冊,261- 271) 2、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偵4188卷七,61) 3、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影本(他715,157-329) 4、金管會106.05.31金管證發字第1060020420號函影本(偵4188卷四,261-262) 5、和昇休閒公司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合約書(偵4188卷三,397-398) 6、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偵4188卷四,187-221) 7、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6.20-106.07.03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4188卷四,389-401) 8、和昇休閒公司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存儲價款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影本(偵4188卷四,257-259;

363-364) 9、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存儲專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資料(附件九,369) 10、臺灣新光銀行106.12.19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065842號函及 禹介民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131-152) 11、LINE董事團群組對話列印資料(偵4188卷八,138-149;

334 -345) 11-1.手繪資金流程表(4188卷四,296-301) 12、經濟部106.07.25經授商字第10601096620號函(警聲搜311 附件8,505-511)事實三(一) 1.之證據:挪用代收專戶價款還款並解除利冠營造在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定存擔保,再以陳宥誠、宗心安等人之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2200萬。

13、華泰商業銀行107.05.29華泰總石牌字第1070004925號函暨 利冠營造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肯信餐飲公司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3冊,121-149) 14、和昇休閒公司106.06.21-106.06.28資金動用明細表(偵 4188卷二,237) 15、華泰商業銀行107.09.07華泰總授信管理字第1072060297號 函暨和昇休閒公司授信資料及利冠營造公司之交易明細、 傳票(新北處證據第3冊,151-317) 16、和昇休閒公司轉帳傳票、華泰商業銀行放款利息收據、華 泰商業銀行償還證明書(新北處證據第4冊,369-396) 17、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07.08.08春存字第1075002167號函 暨106.06.26至106.06.28轉帳傳票及106.06.21-106.06.23 借貸方傳票影本(新北處證據第3冊,85-119) 18、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明細(附件九,122) 事實三(一)2.之證據:挪用代收專戶價款還款並解除利冠營造在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定存擔保,再以宗心安等人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5706萬5774元。

19、利冠營造公司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備 償專戶存摺(偵4188卷二,403-405) 20、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4188卷二,239-253) 21、聯邦商業銀行107.09.05(107)聯永春字第0024號函暨和 昇休閒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利冠公司106.01至 106.12往來資料(新北處證據第3冊,399-406) 22、聯邦銀行107.05.02聯業管(集)字第10710316173號函及利 冠營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偵6301卷二,237-240) 23、聯邦商業銀行107.03.09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8452號函 及附利冠公司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偵6301卷二,233-236) 24、聯邦銀行106.06.22授信約定書(新北處證據第3冊,407- 418) 25、和昇休閒公司轉帳傳票、聯邦商業銀行還款證明書(新北 處證據第4冊,393-403) 事實三(二)(三)之證據:挪用代收專戶價款增資和昇餐飲,再以綠祚有限公司、名揚創投、傑夫公司、釩順公司等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1億2650萬元。

26、收款人和昇餐飲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他575附 件2,106-108) 27、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新北處證據第4冊,11-20) 28、新光銀行106.06.26、106.06.27、106.06.28取款憑條及匯 款申請書【洪曉琪】(偵4188卷一,313-320) 29、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7.04.10一松山字第00037號函暨 展圓公司開戶說明、匯款申請書、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 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575附件2,209-234 ) 30、匯款申請書【張義宏】(偵4188卷一,83-86) 3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27新光銀業務字第&ZZZZ; &ZZZZ; &ZZZZ;0000000000號函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新北處 證據第4冊,47-55) 32、釩順公司106.06.27之編號00000000號、金額650萬元、買 受人和昇餐飲公司之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偵4188卷二, 96) 3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7.05.04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1908號 函暨106.06.27、107.01.08匯款委託書及釩順公司交易明 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63-76) 34、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顏思淳】(偵4188卷一,187)事實三(四)之證據:以不實支付和昇休閒墾丁土地價款為由,挪用代收專戶價款2400萬元,存陳可妤帳戶轉以陳可妤名義認購增資而虛偽增資2400萬元。

35、106.06.27指示付款書及24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 106.06.27匯款單各1紙【代理人王虹婷】(107偵4188卷一 ,343-344) 36、廣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現 金增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及資金動用明細表(偵4188卷四,179-185) 37、玉山銀行107.06.05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15652號函及陳 可妤玉山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77 -82) 38、玉山銀行106.06.27匯款申請書【代理人孫瑜鑫】(偵4188 卷二,285-286)事實三(五)之證據:以不實支付利冠營造承攬和昇休閒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工程款為由,挪用代收專戶價款增資2500萬元,再以傑夫公司名義增資2500萬元,而虛偽增資2500萬元。

39、和昇休閒公司與信固公司之租賃契約書(偵4188卷八,99- 101) 40、匯款人傑夫公司、金額2500萬元之匯款單(偵4188卷六, 237) 41、手寫資料(偵4188卷三,210-224) 42、手寫資料(偵4188卷四,477-478) 43、手寫資料(偵4188卷六,334-335) 44、手寫資料(偵4188卷三,67-76) 45、手寫資料(偵4188卷四,46-47)

參、本院之判斷:

一、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3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106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該次發行股數28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11元溢價發行,該增資案完成,和昇休閒公司將可取得現金3億800萬元以充實營運。

嗣後公告明載股款繳納期間自106年6月21日至106年6月27日,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為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及全省各分行,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為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該現金增資案於106年5月31日經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20420號函核准生效在案。

禹介民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之監理規定,於106年6月16日代表和昇休閒與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簽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並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代收價款專戶,以供認購增資股者繳交認購股款,禹介民代表和昇休閒另與土地銀行復興分行簽立「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並開立「存儲價款專戶」,以供收足認購股款後存儲,供會計師驗資完畢,出具資本查核報告書供和昇休閒呈報金管會核准並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等事實,業據被告禹介民、侯琮壹供認屬實,且有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和昇休閒公司106.03.09、106.06.15、106.06.16、106.06.26、106.06.28重大訊息公告資料、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金管會106.05.31金管證發字第1060020420號函、和昇休閒公司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合約書、和昇休閒公司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存儲價款合約書等書證附卷可稽,足認屬實。

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二、除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發行普通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外,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發行人所開立之專戶內,並應於價款開始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訂約日期等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不得由行庫之同一營業單位辦理。

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發行人應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該規定發行人於增資款開始收取前,必須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可知代收價款帳戶與存儲專戶分具不同意義,該條款文義上僅指「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並未規範代收價款帳戶內之款項不得在增資項目需求下先行動支。

又和昇休閒公司與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簽立之代收價款合約書固規定:「九、動支價款之禁止:乙方代收於收受股款後,除依本合約前條之約定辦理專戶存儲外,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動用該項價款。」

,但查該紙合約係私人間契約,如有違反,亦係違約,無違法可言,合先敘明。

三、被告禹介民確實有於金管會核准增資前先預收增資股款入其私人帳戶,於106年6月21日開放股東繳款時陸續匯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代收價款專戶等情,為被告禹介民所不否認,並經被告侯琮壹供述屬實,且有臺灣新光銀行106.12.19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065842號函及禹介民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稽。

被告禹介民指示侯琮壹先於106年6月21日至6月23日動支代收股款專戶內之現金,為上開事實三(一)1.之資金流動,再指示侯琮壹指派不知情之員工王虹婷於106年6月26日動支代收股款專戶內之現金,為上開事實三(一)2.之資金流動,又於106年6月25日開會指示被告侯琮壹、蘇陳信指派不知情之員工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孫瑜鑫、顏思淳自106年6月26日起至28日止,分別從事上開事實三(二)(三)(四)(五)之動支代收股款專戶內現金匯往特定對象後再將同筆資金輾轉以投資增資股名義匯回代收股款專戶之資金流動等事實,除迭經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鄧淞元、康經緯等人供承屬實外,並經證人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孫瑜鑫、顏思淳證述屬實,且有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6.20-106.07.03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華泰商業銀行107.05.29華泰總石牌字第1070004925號函暨利冠營造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肯信餐飲公司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華泰商業銀行107.09.07華泰總授信管理字第1072060297號函暨和昇休閒公司授信資料及利冠營造公司之交易明細、、和昇休閒公司轉帳傳票、華泰商業銀行放款利息收據、華泰商業銀行償還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07.08.08春存字第1075002167號函暨106.06.26至106.06.28轉帳傳票及106.06.21-106.06.23借貸方傳票影本、聯邦商業銀行107.09.05(107)聯永春字第0024號函暨和昇休閒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利冠公司106.01至106.12往來資料、聯邦銀行107.05.02聯業管(集)字第10710316173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107.03.09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8452號函及附利冠公司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和昇休閒公司轉帳傳票、聯邦商業銀行還款證明書、收款人和昇餐飲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新光銀行106.06.26、106.06.27、106.06.28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7.04.10一松山字第00037號函暨展圓公司開戶說明、匯款申請書、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27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11762號函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釩順公司106.06.27之編號00000000號、金額650萬元、買受人和昇餐飲公司之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7.05.04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1908號函暨106.06.27、107.01.08匯款委託書及釩順公司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6.06.27指示付款書及24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106.06.27匯款單各1紙、玉山銀行107.06.05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15652號函及陳可妤玉山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77-82)38、玉山銀行106.06.27匯款申請書、和昇休閒公司與信固公司之租賃契約書、106.06.15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之工程契約(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匯款人傑夫公司、金額2500萬元之匯款單等書證存卷可佐,足認為真實。

承辦本案之調查員據上開證據,整理資金流動情形,而製作「興櫃公司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代號:2720)詐偽增資資金流向圖」(即本判決附件,以下稱「資金流向圖」),並提示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等人辨認,渠等均表示「資金流向圖」為正確。

四、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固稱自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匯出資金之項目,均係增資項目,符合規定,且均是有債權債務關係者,和昇休閒公司是先動用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支付和昇休閒公司的債務,或增資展園公司,或預付工程款項,就整體而言,和昇休閒公司資產並未減少,沒有違法行為云云。

惟查:

(一)依判決書附件「資金流向圖」所示,和昇休閒公司確實是以代收股款專戶內之資金,一再循環匯出款項至他人包含銀行法人之帳戶後,再輾轉將該筆金錢以他人投資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股名義,再匯回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明顯可見是以同一套資金重複循環補足增資所需額度。

如此一來,造成和昇休閒公司實質上根本未能收足增資股本,卻仍足額發行2800萬股增資股票,該等股票實際上並無充足的股本,損害真正增資投資者之持股股東利益,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所為顯然係以虛偽方式募集有價證券。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辯稱和昇休閒公司資產並未減少,沒有違法行為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事實三(三)所謂的和昇休閒公司增資和昇餐飲公司後,和昇餐飲公司支付釩順公司權利金乙事,是虛偽不實乙節,亦據本院認定,詳如事實六(一)所述。

被告禹介民與侯琮壹用虛偽不實之會計科目,讓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有名目出款,透過增資和昇餐飲公司、支付權利金、傑夫公司投資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股等名義,將同一套資金回流到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重複循環補足增資所需額度,手法明顯。

(三)事實三(四)亦然,依蘇陳信供述,該「指示付款書」是被告禹介民指示渠偽造者,此點並經證人陳仲明證述屬實,並有該紙偽造之「指示付款書」附卷可稽。

被告禹介民與蘇陳信用虛偽不實之會計科目,讓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有名目出款給不知情之帳戶提供人陳可妤,再以陳可妤投資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股名義,將同一套資金回流到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藉以重複循環補足增資所需額度,彰彰明甚。

(四)事實三(五)被告禹介民指示蘇陳信偽造「信固租賃契約書」後,被告禹介民再與蘇陳信、禹介夫、侯琮壹基於虛偽增資之共同犯意聯絡,以不實之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預付款名義(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對於和昇休閒公司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部分如事實五(一),詳後述),用虛偽不實之會計科目,讓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有名目出款給利冠營造公司,再由利冠營造公司以傑夫公司投資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股名義,將同一套資金回流到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藉以重複循環補足增資所需額度,亦甚明顯。

五、綜上所述,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等人,確實在和昇休閒公司辦理106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過程中,有以一套資金重複循環進出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之方式,製造收足增資股款之假像,而有虛偽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被告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等人有事實三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分別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即和昇休閒公司之董事長、董事、董事兼財務長、總經理,亦均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渠4人明知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明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犯之,渠4人所為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情形,依101年1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之規定,應逕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被告禹介民、為人夫、侯琮壹、蘇陳信,是渠4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第1項均未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曾經修正,但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1年1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之規定,併敘明之。

又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均係基於同一循環增資之目的而為「資金流向圖」所載之資金匯流虛偽資行為,本即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應僅包括論以一罪。

被告禹介民與蘇陳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禹介民指示蘇陳信製作內容不實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並在「指示付款書」上偽造「彭仲明」印文1枚及偽簽彭仲明署押1枚,在「信固租賃契約書」偽造「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文6枚及信固公司負責人「賴玉霞」之印文1枚,偽造完成後交予對「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係偽造不知情之侯琮壹以行使之,其2人所為另犯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次。

其等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又為之後的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禹介民與蘇陳信就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禹介民、蘇陳信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均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即讓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之金錢得以有名目匯出以達不實增資目的)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

又因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如偽造之文書,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該假文書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時,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已包括在內,即毋庸重複沒收。

如假文書已行使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即不得沒收,此時偽造之印文、署押自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

本案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即可,不必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偽造之「彭仲明」印文1枚、彭仲明署押1枚、「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文6枚、「賴玉霞」印文1枚,併敘明之。

【事實四部分】

壹、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蘇陳信自白犯罪。

二、被告侯琮壹辯解: 被告禹介民向被告侯琮壹表示一切均合法,故被告侯琮壹始依被告禹介民指示製作不實財務報表。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1.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421頁以下)依和昇休閒公司財務季報告所示,和昇休閒公司於該次合併財務季報告之合併權益變動表,經董事長禹介民、總經理蘇陳信及擔任會計主管之我本人用印,揭露和昇休閒公司106年辦理之現金增資案,已將募資額度3億800萬元作為已收迄之股本,該現金增資案中,並未實際收足股款,致和昇休閒公司該次財務報告内容不實,就我涉嫌財報不實的部分,我願意承擔相關的責任,因為我的印文確實是我自己蓋的,而且我也知道有部分現金股款沒收足,這責任我推不掉。

2.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310頁以下)就我涉嫌財報不實的部分,我願意承擔相關的責任,因為我的印文確實是我自己蓋的,而且我也知道有部分現金股款沒收足,這責任我推不掉。

依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二季財報工作底稿所示,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和昇墾丁銀河會館裝修改建工程、和昇墾丁銀河會館機電消防等雜項工程、和昇集團中廣大樓搬遷工程、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等,有記入會計科目「固定資產及折舊費用」一「在建工程」項下,依照工作底稿來看,確實是有將這些在建工程計算在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季財務報告裡(第16頁),金額為1億2680萬9000元。

該等在建工程並未全數如實依約興建,我仍於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季財務報告書會計主管欄位蓋印本人印鑑,我當時沒有想這麼多,都是依照禹介民指示辦理,但現在看起來確實是違法。

3.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279頁以下)依「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在建工程核閱說明」該說明内容是和昇休間公司的簽證會計師寇惠植的員工在半年報查核期間來詢問我的,我當時配合禹介民的指示,以偽增資期間的資料進行說明,但並沒有說明那是偽增資的内容,都是告訴他有正式簽約、有形式、有合約之後才支付款項,但我當時確實知道這是偽造的,我不是故意要欺騙會計師,是因為禹介民指示我要這樣回答,另外我要補充,說明中提到的台東知本會館租約是在禹介民的指示下進行偽造的,根本沒有租賃事實,這部分我在8月16日的筆錄中也有說明過。

4.黃柳敏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七393頁以下)我於106年5月2日至106年8月30日在和昇休閒公司擔任會計經理,工作之一就是必須製作和昇休間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給財務長侯琮壹,讓他處理和昇休閒公司財務報告簽證的事情,我製作這些合併財務報表内容包含哪些公司我真的不記得了,但依照貴處所提供的財務季報内容,和昇休閒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有包含和昇休閒公司主體、和昇開發株式會社(下稱:日本和昇休閒公司)、海都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都公司)、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會舘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和昇休間公司合併財務報表資料來源,和昇休閒公司的部分是來自和昇休間公司的會計系統,日本和昇休閒公司、海都公司、和昇會館公司的部分是來自這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製作好提供的資料,和昇餐飲公司則是由當時展圓公司的財務人員做好之後提供給我的,因為當時展圓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正處於財務及人員合併狀態,所以禹介民及侯琮壹就臨時請展圓公司提供所有的財務(包含資產負債表及明細分類帳報表)資料給我,由我依據他們提供的資料來製作和昇餐飲公司的財務報表,至於是106年幾月的和昇餐飲公司財務報表我真的不記得了,只記得禹介民及侯琮壹是在我離職前(106年8月30日)一個月,106年7月底左右臨時交辦給我做的。

我印象中禹介民及侯琮壹是在106年7月底左右,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期間,臨時要我用展圓公司提供的明細分類帳等財務報表去製作和昇餐飲公司的財務報表,然後再跟和昇休間公司財務報表合併,至於細部的傳票怎麼處理,我並沒有經手,106年8月開始到我離職前,我也是繼續審核和昇休間公司的會計帳,也沒有經手或審核過和昇餐飲的會計帳,之後和昇餐飲的會計帳就是由原本展圓公司的財務人員接手處理。

我於106年7月底製作完成的和昇餐飲公司財務報表,由禹介民及侯琮壹審核。

和昇餐飲公司的財務報表是禹介民及侯琮壹臨危授命給我,要我製作的,我就依據他們的指示向展圓公司財務人員索取106年7月相關明細分類帳,另外和昇餐飲公司106年6月的帳則是由侯琮壹提供給我的會計帳務資料。

5.寇惠植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177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通常都是在每年7月下旬才會將財務文件交給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核閱,我們是在8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年報,至於年報部分,和昇休閒公司會在隔年3月中前將財務文件交給安侯建業事務所進行查核,我們則會在4月31日以前完成簽證。

我知道和昇休閒公司在106年6月間辦理現金增資的事情,增資額為3億800萬元,款項也有收足,不過這件現金增資案件是在106年3月就通過並公告要辦理,6月才收足股款,印象中當時和昇休閒公司因為要興建陽明山二館及墾丁會館,所以才會需要辦理現金增資。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所另外開設的代收增資價款專戶,在增資款收足以前是不可以動用。

和昇休閒公司是規劃要下設兩個子公司,分別為和昇餐飲公司及和昇會館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就是管理從展圓公司併購來的餐廳,和昇會館公司則負責和昇休閒公司原本旗下的會館,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先匯款給和昇餐飲公司辦理和昇餐飲公司增資,再由和昇餐飲公司支付展圓公司併購價金,只不過這樣的做法跟和昇休閒公司原本的公告不同,因為當初是和昇休閒公司要併購展圓公司再交給和昇餐飲公司管理,而不是由和昇餐飲公司來併購展圓公司。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上半年報有記載到,和昇休閒公司跟釩順公司在106年6月12日有簽訂營運據點的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106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0日,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65萬元,106年6月30日前已支付權利金為1000萬元。

另外,和昇休閒公司在106年6月9日也有跟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臺東營運據點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106年7月20日至111年7月19日,雙方約定2年每月租金為50萬元,後3年每月租金為60萬元,106年6月30日前已支付權利金為500萬元。

和昇休閒公司在現金增資款項收足及完成驗資程序前,是否可以動用款項?由於我本身沒有負責驗資的相關業務,所以對於這塊的規定我是不清楚,但我記得有修法規定現金增資的款項在收足之前及完成驗資程序前,原則上是不可以動用款項,除非符合可以動用的例外規定,而和昇休閒公司送經濟部審核現金增資有表明尚未完成增資即動用該驗資款,並檢附相關動用憑證,經濟部仍准予完成驗資,所以和昇休閒公司這樣的動用款項應該是合法的。

6.寇惠植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347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2季財報包含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所獲得的股款,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6月28日現金增資已募足,所以有列入106年第2季財報中,財報顯示的股款金額為3億800萬元。

因為和昇休閒公司該次現金增資的驗資報告並不是由KPMG出具,所以和昇休閒公司股款金額3億800萬元中,2億5446萬5774元是否來自預先動支增資代收專戶之股款,再反覆匯入代收專戶而產生,此問題要詢問負責此次驗資的會計師。

KPMG係於106年8月10日出具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2季財報,和昇休閒公司增資基準日為10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商業司於106年7月25日核准和昇休閒公司變更資本額登記。

KPMG拿到驗資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並經臺北市政府商業司核准變更資本額登記後,作為和昇休閒公司增資資本額之佐證,若和昇休閒公司係以挪用代收股款專戶資金重複入帳方式完成現金增資,會造成和昇司實質資本額不正確,進而導致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2季財報不正確。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季報告(106年及105年6月30日)(新北處證據第5冊,167-227) 2、和昇休閒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他575,263-264)

參、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告侯琮壹、蘇陳信2人於警詢時所為之自白,核與證人即時任和昇休閒公司會計經理之黃柳敏於警詢時之證言,及簽證「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季報告民國一0六年及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之證人即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冠惠植於警詢中之證言,悉相符合,並有「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季報告民國一0六年及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乙份及和昇休閒公司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

綜上,足認被告侯琮壹、蘇陳信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渠2人與禹介民共同犯下本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3人分別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即和昇休閒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兼財務長、總經理,亦均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渠3人明知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明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提供內容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供不知情之會計師審核簽證,渠3人所為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之情形,依101年1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之規定,應逕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是渠3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第1項均未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曾經修正,但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行為人,故仍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1年1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之規定,併敘明之。

【事實五部分】

壹、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侯琮壹之辯解:被告侯琮壹對全部事實均認罪。

「台東瀧湯溫泉會館」、「日本海晏溫泉會館」及「陽明沐月風呂工程」,均係被告禹介民持不實契約指示被告侯琮壹將款項匯入利冠公司帳戶內,實則被告侯琮壹並非工程專業,僅能聽從被告禹介民指示為之。

二、被告蘇陳信之辯解:被告蘇陳信承認受禹介民指示虛偽製作和昇休閒公司與信固公司時任登記負責人賴玉霞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涉及偽造文書,並知悉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並未施作,和昇公司卻支付工程款給利冠公司。

三、被告禹介夫之辯解: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陽明沐月風呂新建三期工程」3項工程業均與利冠工程公司簽定承攬契約在案。

工程款之預付,不能如公訴人起訴書般、直觀的認定為背信行為,掏空、損害和昇休閒公司之利益。

查和昇休閒公司名下所有之休閒會館之新建、改建或修繕工程,均由被告禹介夫所經營之利冠工程公司所承攬。

此有被告、禹介民與侯琮壹本案偵查與審判中之證詞可知。

因和昇休閒公司負責人禹介民與被告禹介夫為親兄弟關係,且為方便和昇公司財務資金調度便利,利冠工程公司對於和昇休閒公司之承攬報酬,均係依照禹介民而非被告禹介夫指示之時間及方式進行請款與支付。

簡言之,當和昇休閒公司資金周轉較困難時,則利冠工程公司會先行施作、較晚請款;

反之,如和昇休閒公司資金周轉餘裕時,方會支付先前積欠之款項或先行支付利冠工程公司工程款。

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陽明沐月風呂新建三期工程」、「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3項工程,事實上和昇休閒公司均與利冠工程公司簽署工程承攬合約在案。

並且和昇休閒公司中涉及旅館企劃、營業之相關人員均已開始進行作業(1)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和昇休閒公司之企劃部、營運部人員包括康經緯、蘇陳信、鄭雅文等人都有至舊飯店現場場刊、並且場勘完開始規劃如何整修、整修後之房間價格、制定營運策略等。

(2)陽明沐月風呂新建三期工程,和昇休閒公司已請楊建宏建築師設計建築相關圖面完成,並且已憑相關圖說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建照。

(3)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和昇休閒公司亦已委請日本建築師畫設計圖、工程圖等完成,並且已開始規劃整修完房間之價格、營運計畫等。

簡言之,由上述證人之證詞,均可證明「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陽明沐月風呂新建三期工程」、「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3項工程案確實均存在;

並非被告與禹介民等人為了掏空和昇休閒公司所憑空捏造。

公訴人起訴書指稱此3項工程案尚未施作即預付全額工程款項,已經背信、掏空和昇休閒公司云云。

然由證人侯琮壹109年6月22日審判期日證詞即可知,並無法如此直觀推論:「(剛說的這三項工程的工程款,都是在工程還沒有完成之前,和昇公司就把工程款全額支付給工程的承包商利冠公司,這樣的情況當初證人在匯款的時候,有沒有覺得很奇怪?)因為禹介夫、禹介民是兄弟,那之前和昇跟利冠也有好幾十個工程,從和昇開始到公司跳票之前,也做過大概10幾20個案子,那變成說,有時候之前都是,有些工程大概和昇只付一點點,那都是利冠先墊,那所以說,像如果說和昇的資金卡不過來,那都是由利冠墊,那這次剛好這次增資的錢下來,和昇先支付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妥,而且好像合約上也沒有載明說不能,不能預付。」

此3項工程預付款之所以產生爭議,乃因和昇休閒公司預付工程款給利冠工程公司後,旋即爆發本案,檢調開始搜索扣押證物、羈押本案共同被告們,包括最關鍵之經營者禹介民,因此被告禹介夫所經營之利冠工程公司亦因案件爆發,而無法開始進行現場施工而已。

如本案檢調未開始偵辦本案,想必利冠工程公司亦已開始施作此3項工程案、甚至已經完工,如此,對於和昇休閒公司又有何損害可言。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1.鄭雅文(利冠)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五315頁以下)我不需要製作利冠公司工程契約書,利冠公司的工程契約書都是總經理彭錦明繕打完畢,請我幫他看内容有無錯字後,印出草稿交給董事長禹介夫過目,禹介夫看完確認沒有問題,再由我送去印刷廠印出正式版本的契約書。

利冠公司的契約書都有制式表格,彭錦明只需要更改廠商名稱、工程名稱、金額及部分内容就可以完成,我的工作只是負責校對、排版,彭錦明製作完成的契約書草稿。

利冠公司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契約書,該契約書是彭錦製作完成後交由我校對、印製,工程金額為2500萬元。

106年6月1日金額2500萬元的利冠公司發票,該發票上筆跡不是我的字跡,而是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長侯琮壹的字跡,會開立發票代表公司有收到款項,所以應該是和昇休閒公司有給工程款,侯琮壹才會開利冠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

開立發票係我任職利冠公司會計助理之業務執掌,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之發票會由非任職利冠公司之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長侯琮壹代為開立,是因為我進入利冠公司任職時,我所有的財務作業及報表都需要給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長侯琮壹過目,而且利冠公司的會議也是與和昇休閒公司共同召開,我一直認為利冠公司是和昇休閒公司未持股的子公司,所以侯琮壹直接來找我拿利冠公司發票開立給客戶,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妥。

依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7日12時52分匯款單所示,和昇休閒公司王虹婷於106年6月27日自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轉匯忠孝分行增資帳戶款項)給利冠公司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工程款匯款作業,利冠公司所以會在契約簽訂前之106年6月1日就先行由和昇休間公司財務長侯琮壹開立與工程款項相同金額之利冠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是因在契約簽立同時或簽立後,未付工程款前,就先開立發票給客戶請款也是很常見的。

但按照一般工程款支付常理而言,不會在工程完全沒施作前就預付足額的契約工程款項,可能是因為利冠公司與和昇休間公司關係特別良好,才會預先支付2500萬元的工程款。

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因為工程地點遠在日本,承包商應該都是日本當地的廠商,這部分要問董事長禹介夫比較清楚,但到我106年12月間離職之前,我都沒有收過任何來自日本廠商的發票。

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契約是利冠公司106年間的工程案,也是禹介夫交辦彭錦明要進行該工程,由彭錦明繕打工程契約後交由我校對、印製,這個工程簽訂合約之後,也都沒有動工,除了契約書之外,我也沒有收到過相關收據、發票,也沒有下包廠商的資料。

利冠公司有收到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款項,我印象中和昇休閒有預付1、2000萬的工程款。

利冠公司106年6月15日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金額2500萬元的發票,該發票上筆跡不是我的筆跡,而是侯琮壹的字跡,會開立發票代表公司有收到款項,所以應該是和昇休閒公司有給工程款,侯琮壹才會開立利冠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7日12時56分匯款單所示,和昇休閒公司王虹婷於106年6月27日自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轉匯忠孝分行增資帳戶款項)給利冠公司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工程款匯款作業,所以於106年6月15日就先行由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長侯琮壹開立與工程款項相同金額之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是因廠商事前開立發票請工程款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在工程未進行前就付全部的工程款確實不太合理,應該是因為利冠公司跟和昇休閒公司關係特别良好的原因。

利冠公司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契約書是利冠公司106年間的工程,陽明沐月風呂從105年間開始第一期工程,但是因為道路問題進展不是很順利,因為一直追加工程項目,所以陸續簽立第二期及第三期工程契約,但契約書及追加的工程項目都是總經理彭錦明繕打完畢後,交給我校對、排版,我只知道從105年間開工迄今有進行包括圍籬、挖土、地基及垃圾清運的工程,因為有收到禹介夫及李正壹轉交給我的發票及工程照片,但對於工程實際進度及狀況我不清楚,利冠公司有收到和昇休閒公司的預付工程款,利冠公司也有開立發票,利冠公司是在106年7月3日開給和昇休閒公司陽明三期工程預付工程款2500萬元的發票,也有製作在同日的轉帳傳票内。

利冠公司在106年8月1日有再分別開立2張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1張2500萬元是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的追加工程款,另1張2500萬元是給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的追加工程款。

利冠公司是在106年7月3日開給和昇休閒公司陽明三期工程預付工程款2500萬元的發票,也有製作在同日的轉帳傳票内這3張利冠公司發票都是我的字跡,這些發票都是侯琮壹指示我開立的。

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及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從簽約至我離職期間,都未有任何工程進度,為何需要在簽立契約2個月後,分別各追加2500萬元的工程款,我不清楚。

2.鄭雅文(利冠)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五357頁以下)我每個月20日以前要給侯琮壹利冠公司下個月的資金表,記載利冠公司應付的費用、應付票款,如果票期快到我先報告侯琮壹或是禹介夫。

利冠公司公司的發票章,侯琮壹也可以使用。

為何在契約成立前和昇休閒公司就匯工程款給利冠公司,原因我不知道,刷本子我看到錢,我會問侯琮壹這是什麼錢,他會跟我說是工程款,叫我這樣做會計傳票。

和昇休閒公司給付的工程預付款進來帳戶後,馬上都轉出去,我問總經理和董事長的用途,準備要做會計傳票,他們都叫我去問侯琮壹,侯琮壹都會告訴我。

3.鄭雅文(利冠)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41頁以下)利冠公司有三個工程,台東知本,日本海晏,還有陽明沐月,這三個工程,我有印象,台東知本的和日本海宴的都沒有收到下包開的進項發票,那陽明沐月有。

我到106年12月間離職之前都沒有收過任何來自日本廠商的發票。

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的部分,這個工程簽訂之後,也都沒有動工,除了契約書之外,我也沒有收到過相關收據、發票,也沒有下包廠商的資料。

有收到和昇休閒公司有預付了一、兩千萬的工程款。

事前開立發票請工程款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在工程未進行前,就預付全部的工程款,不太合理,但是因為利冠跟和昇他們就是兄弟嘛,所以他們可能關係比較好,就會直接匯,所以我也沒有懷疑說為什麼直接匯。

這些工程都沒有做,但是卻預付了工程款,這個預付款進來之後又出去,因為那時候款項都是進來,然後出去,就是主管侯琮壹跟禹介夫他們說要出去就出去了。

開發票跟做傳票這些也是侯琮壹指示。

4.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133頁以下)106年3、4月間,在我還沒有就任總經理之前,確實有臺東知本溫泉飯店的業者主動找我們商談合作,當時我和馮沛妤、鄭雅文、康經緯以及企劃美編鄭宇翔一起下臺東場勘,回來之後還有跟禹介民討論相關的經營規劃,但是我想應該也是因為現金增資不足沒有辦法取得經營權。

另外有關日本海宴二館的工程,合約書是我找彭錦明拿了範本修改的,但是後續的蓋章不是我處理的,就我的認知,日本跟臺東的工程款最大的不同是日本已經正式取得產權,而且是我去辦理的。

因為和昇休間公司營運資金不足,也沒有募到足夠資金,所以當然沒有能力預付任何工程款給利冠營造公司或其他公司。

5.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279頁以下)107年6月27日,也就是偽增資的期間内,分別有兩筆2500萬元的款項從和昇休閒公司匯到利冠公司,當時是用工程款名義出去,應該不是貴處所說的追加工程款,特別是日本海晏會館的工程,如果有開始施作我一定會接到通知,包含規劃及施作等,但是我知道和昇休閒公司只匯了一筆2500萬元到利冠公司,後續的工程進度就暫停了,而我記得沒錯的話,6月27日的這兩筆款項都是由禹介民指示匯出的:另外,日本的工程款只有出去一筆2500萬元到利冠公司,應該沒有再做過追加,除非有人另外進行追加合約及金流,而我不知道。

6.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08頁以下)我於107年10月16日會同調查員至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現場(地點: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勘察,址地面並無興建任何建物,亦無整地,僅設有簡易圍籬,該址確實為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工程契約内所指工程預定地,經現場勘察發現,該址並無完成任何契約所示之妝點工程、機電追加工程、生產器購置工程、POS系統工程、備品工程、招牌工程、衛浴設備工程等設施,該址只是塊素地,並沒有任何契約上所示的工程設施。

現場勘察所見,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並沒有完成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簽立工程契約書及預算書所列之任何項目。

7.蘇陳信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103頁以下)台東知本溫泉跟信固的契約,是我接到禹介民的指示偽造的,實際沒有做這些工程。

簽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的約,簽約之後沒有後續的工程施作。

陽明沐月的工程,陽明沐月工程,簽約之後,沒有後續工程的施作。

台東知本瀧湯工程,一直到107年6月禹介民都還說要做這個工程,所以其實公司内部是真的有要做台東知本瀧湯這個工程,就是有這個企劃,包含名稱,行銷的企劃,然後當時整修的預算規劃到房價的制定,然後到損益的評估都有,我們有去勘查那個會館,有我、鄭雅文、馮沛妤,還有一個企劃部的員工,我忘記康經緯有沒有去,我沒有印象,反正那一次去的時候5、6個人一起去,除了我以外,有企劃部門,有業務部門,都去了。

利冠的工程總監叫李正壹,李正壹也去了。

越前海晏這個案子,一開始的場勘我去了,我跟禹董,還有日本的兩個員工,然後,當地的工程師,還有工班。

然後基礎的工程、報價我也有協助,和昇休閒公司有再對越前會館為規劃,只是因為我的電腦已經沒有在我手邊了,不然的話,電腦裡面有完整的設計圖、工程圖,資訊都在裡面,包含報價也都在裡面。

有找過工程師,有找過建築師去設計。

陽明沐月三期的工程,這個案子是和昇休閒公司要買一塊地來蓋新的會館。

建築師畫圖後,那個一直沒有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還在跑建照,建築師設計圖都有了,但沒有建照怎麼開工。

只要這個建照下來,當然就是會復工。

8.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19頁以下)和昇休間公司交由利冠公司承作的工程品項由和昇休閒公司的企劃部依照預算決定,工程經由企劃部逐級簽陳至總經理、副董事長,我不確定是否要經由董事長決定,再請利冠公司報價,若報價符合和昇休閒公司的預算需求,就會交由利冠公司承作後付款,至於付款方式應該是總經理與利冠公司洽談後決定的。

9.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183頁以下)利冠公司相關工程估價單、契約書由彭錦明製作,接到案子後總監李正壹或總經理彭錦明會到現場評估所需費用,請廠商報價,多會以2、3家廠商相互比價來決定是否承包。

禹介民曾在106年年初的時候,向我提及希望由利冠公司來承包和昇日本海宴會館的整修工程,金額部分並沒有提到,經我同意後,我就將這件工程案交辦予彭錦明主導綜理,彭錦明大都是與和昇休閒公司鄭雅文接洽該工程案的相關事宜與進度。

和昇日本溫泉會館工程契約是真的,是我和禹介民簽訂的,工程預算書製作人是彭錦明,預算金額交由彭錦明與設計師進行估價,工程款支付方式我忘了,因為這工程自簽約迄今尚未施作,所以未有任何進度,也沒有簽立分包契約及開立任何發票或單據,因為利冠公司於107年7月底已向政府主管單位申請停止營業,既有員工也已解散,利冠公司原留下之工程合約就移轉至驥榮公司繼續施作,驥榮公司負責人為李正壹,彭錦明也曾在驥榮公司約任職1個月後離職。

和昇休閒公司就上該和昇日本溫泉會館工程案,有預付工程款予利冠公司,金額我記不起來,該筆工程款應該是用來償還之前向他人的借貸,有開立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是利冠公司會計鄭雅文開立的。

我印象中禹介民曾在106年年初的時候,向我提及希望由利冠公司來承包臺東知本瀧湯會館的整修工程,金額部分並沒有提到,經我同意後,我就將這件工程案交辦予彭錦明主導綜理,彭錦明大都是與和昇休閒公司鄭雅文接洽該工程案的相關事宜與進度。

臺東知本瀧湯會館工程契約該契約為真,是我和禹介民簽訂的,工程預算書製作人是彭錦明,預算金額交由彭錦明與設計師進行估價,工程款支付方式我忘了,因為這個工程自簽約迄今尚未施作,所以未有任何進度,也沒有簽立分包契約及開立任何發票或單據。

和昇休閒公司有預付工程款予利冠公司,金額我記不起來,該筆工程款流向我不清楚,有開立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是利冠公司會計鄭雅文開立的。

臺東知本瀧湯會館工程案後續沒有追加工程款。

禹介民曾在106年年初的時候,向我提及希望由利冠公司來承包陽明沐月風呂會館的整修工程,金額部分約2500萬元左右,經我同意後,我就將這件工程案交辦予彭錦明主導綜理,彭錦明大都是與和昇休閒公司鄭雅文接洽該工程案的相關事宜與進度。

陽明沐月風呂會館工程契約該契約為真,是我和禹介民簽訂的,工程預算書製作人是彭錦明,預算金額交由彭錦明與設計師進行估價,印象中該筆工程款25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已全數支付予利冠公司,但是從簽約迄今除陸續送件、跑照及整地外,就沒有其他的施工,目前並未簽立分包契約,該工程案利冠公司已給付建築師約1、200萬元的建築費用,整地的廠商為八勇工程,也有檢附發票向利冠公司請款,但金額忘了。

和昇休閒公司就上該陽明沐月風呂會館工程案,有先支付工程總經費2500萬元予利冠公司,由利冠公司會計鄭雅文開立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該筆2500萬元款項的流向我記不得了,有可能是支付下包廠商、償還我向金主的借款等。

我忘了陽明沐月風呂會館工程案後續有無追加工程款。

我個人向金主借款之欠款,為何挪用利冠公司工程款方式償還,是因為我約於106年開始就以個人身分陸續借款予和昇休閒公司,金額總計約上千萬元,所以我如果有還款需要時,若利冠公司有工程款進來,我就會視還款的時間及金額來決定要從工程款内償還若干欠款。

利冠公司可以在未完工及尚未驗收的情況下就自和昇休閒取得全部工程款,是因為利冠公司有資金周轉需求,所以就情商和昇休閒公司先將工程款預先支付予利冠公司,而且利冠公司、和昇休閒公司及聯邦銀行有簽訂三方十足擔保的合約,所以利冠公司也會經此方式,以資金協助和昇休閒公司周轉,因此和昇休閒公司和利冠公司在急需資金周轉的情形下,會以此預付工程款方式來處理。

和昇休閒公司尚積欠利冠公司約4780萬元,所以利冠公司就無法繼續進行後續工程,並支付工程款給下包廠商。

至於和昇日本溫泉會館為何會在未施作情形下,和昇休閒公司仍會預付工程款,是因為和昇休閒公司仍有積欠利冠公司款項,所以這部分是償還欠款的。

對利冠公司會計鄭雅文指稱利冠公司在106年8月1日有再分別開立2張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1張2500萬元是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的追加工程款,另1張2500萬元是給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的追加工程款,這些發票都是侯琮壹指示開立的等情,我不清楚為何臺東知本、日本海晏兩工程案沒有施作卻要追加工程款,也不知道和昇休閒公司為何在此情形下仍然要追加工程款,且支付予利冠公司,應該是和昇休閒公司負責人禹介民同意撥款的,款項流向我不清楚。

10.禹介夫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019頁以下)我收到的工程款,預收的工程款,後來都是拿現金去作擔保給和昇放款,結果後來和昇跳票所以錢也不見了。

11.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七227頁以下)利冠公司於106年間有承作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及和昇墾丁銀河會館機電、消防等雜項工程共5項工程。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契約是我先與我的哥哥禹介夫談好内容大綱及合約金額後,由禹介夫告訴彭錦明,彭錦明再製作出契約書給我們看,我再向和昇休閒公司副董事長吳陵雲看過沒問題後,我就跟禹介夫簽名,用途就是和昇休閒公司委託利冠公司施作。

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及和昇墾丁銀河會館機電、消防等雜項工程等4項工程,也都是以一樣的方式製作契約書及簽約。

在我與禹介夫談契約内容之前,會由和昇休閒公司行銷企劃處設定旗下特色旅館的主題,再去繪圖設計,然後行銷企劃處主管鄭雅文會跟利冠公司工程部主管溝通詢價,評估工程費用,鄭雅文再跟我報告,我才有依據跟禹介夫談。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位於金山區,鄰接和昇陽明攬月會館,106年6月間工程進度是在申請建照中,現在好像還沒申請下來。

一、二期工程經費金額我忘記了,三期工程經費為25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都有支付給利冠公司,至於利冠公司支付下包廠商的情形我不清楚。

95年和昇休閒公司開始創業,所有的工程包含設計、裝潢、施工及申請建照,都是委由利冠公司施作,和昇休閒公司如果有資金不足,有時銀行融資下來較慢,就會由利冠公司幫忙墊付款項,甚至和昇休閒公司本身的營運資金有時也由利冠公司來墊,所有的工裎可能同時進行,有些進度超前,有些落後,工程總額是控制住的,進度上則有彈性,因為2家公司間資金會互相挹注,106年6月間利冠公司就有5、6000萬元的資金存入聯邦銀行及華泰銀行,當作借款給和昇休閒公司的保證金,現金增資後利冠公司大概也有5000萬元資金挹注到銀行,幫和昇休閒公司借款。

資金調度是利冠公司内部的事情,對於和昇休閒公司而言,在付款之後利冠公司就有履行合約的義務,和昇休閒公司帳上記載的就是預付工程款,並沒有虛偽或隱匿的情形。

按照陽明攬月的例子,取得建照需要3年的時間,我判斷工程進度,水保、坡審都已經通過了,應該進入取得建照的階段,所以要支付2500萬元讓利冠公司去取得需要的建材。

因為日本廠商的交易習慣,必須要在日本當地有子公司的臺灣公司,日本廠商才會簽約承作,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如果要自己直接付款,就得將款項先轉到日本設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支付,而將錢轉到日本子公司的財務科目是長期投資,與現金增資項目不符,所以和昇休閒公司才要先與利冠公司簽約及付款,這樣預付工程款才符合現金增資項目,同時也可由利冠公司監工及驗收。

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已經畫好設計圖,也已經找好廠商並估價,但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缺少短期資金,所以利冠公司把原本要做這間旅館的工程款,先拿到銀行當作保證金,融資給和昇休閒公司,而和昇休閒公司另外以這間旅館向日本銀行貸款,要等到貸款下來後,再償還銀行資金,利冠公司才取回保證金用於施作工程,和昇休閒公司取得這間旅館的款項已經付清,在向兆豐銀行日本分行貸款還沒下來之前,就發生平溪度假村的紛爭,和昇休閒公司跳票後就無法取得貸款。

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跟前述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的情形一樣,利冠公司也是先將和昇休閒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先墊給銀行作為保證金,協助和昇休閒公司融資,等和昇休閒公司另外取得資金償還貸款後,利冠公司拿回保證金來施作。

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完成後,經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報只有不到30%的負債比率,也就是說和昇休閒公司只要有足夠的時間是可以向銀行取得融資的,可惜平溪河灣度假村的事情讓和昇休閒公司信用發生問題,才沒有辦法取得貸款。

和昇休閒公司完成現金增資後,資金調度仍有缺口,所以利冠公司又提供5000萬元作為擔保,讓和昇休閒公司向銀行借款,該5000萬元資金,就是來自和昇休閒公司預付給利冠公司承作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及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工程之5000萬元工程款,利冠公司除了提供保證金外,還是負有履約的義務。

12.彭錦明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041頁以下)利冠公司有承作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和昇台東知本瀧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及和昇墾丁銀河會館機電、消防等雜項工程,但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都只有簽約,並沒有實際施工。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契約是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禹介民與利冠公司董事長禹介夫溝通確定内容及金額後告訴我,由我自己製作的,由他們兄弟兩人於106年6月2日簽署,用途就是和昇休閒公司將旗下的陽明沐月風呂三期工程發包給利冠公司施作。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位於新北市金山區,就在和昇陽明攬月會館的後方,陽明攬月會館已經營運多年,和昇休閒公司於103、104年間又買下後方土地,準備規劃為湯屋,已經施作一、二期工程,但兩期工程只有施作部分,大部分都尚未完成,像一期工程裡的建築規劃設計、水保、坡審已經完成,但建照尚未核准,其他大部分工程都未施作,而二期工程只做了圍籬,其他大部分工程也未施作。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契約約定經費為25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已於106年6月間全數支付給利冠公司,因為根本還沒開工,所以利冠公司到現在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給下包廠商。

我不瞭解為什麼和昇休閒公司要急於跟利冠公司簽訂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契約,並在一個月内就支付全額款項。

這2500萬元並沒有實際用於工程施作,如果有實際用於工程一定會經過我,由我負責找下包廠商施作,且會留下簽陳紀錄。

我當時不知道這是不實契約,因為未來是有要興建三期工程。

和昇餐飲規劃要在南京東路上花旗銀行對面的一家店面設立旗艦店,每層樓一個品牌餐廳,該店面原本是釩順公司的按摩院,和昇餐飲準備買下這個店面,並由利冠公司來裝潢整修,也是禹介夫按照前述模式,將旗艦店裝修工程契約内容及金額告訴我,由我親自製作合約給禹介夫、禹介民簽署,總金額1600萬元的預付工程款入帳時及之後的運用,就沒有經過我,而是禹介夫自己處理,但我確定利冠公司後來並沒有實際施作裝修。

我不知道為什麼和昇餐飲要急著跟利冠公司簽訂旗艦店裝修工程契約,並預付全額款項。

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契約這份契約書也是禹介夫告訴我内容及金額後,由我製作的,禹介民、禹介夫再於106年6月1日簽署,用途就是和昇休閒公司將旗下的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名義上發包給利冠公司,工程款2500萬元也是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公司,但實際上是和昇休閒公司另外委託日本當地廠商施作,再由利冠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日本廠商。

對於和昇休閒公司委託施作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之當地廠商為何?委託金額若干?利冠公司如何幫和昇休閒公司支付整修工程款項給日本當地廠商?為何不是和昇休閒公司直接與日本廠商簽約、付款?我都不知道。

利冠公司沒有與日本廠商作過貿易往來,禹介夫是跟我說,這件工程和昇休閒公司要直接在日本當地找人做及付款,但這樣和昇休閒公司沒辦法留下支付紀錄,所以才要跟利冠公司簽約,並由和昇休閒公司付款給利冠公司,這樣和昇休閒公司就有付款財務紀錄,至於利冠公司如何支付給日本廠商,我不清楚,禹介夫沒有告訴我。

利冠公司沒有委託日本廠商進行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因為如果是利冠公司實際委託下包施作,簽約付款都會經過我,但我沒有看過委託日本廠商作整修工程的文件。

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契約也是禹介夫告訴我内容及金額後我製作的,禹介民、禹介夫再於106年6月15日簽署,用途就是和昇休閒公司要承租臺東知本一家旅館,改建為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發包給利冠公司直接施作,工程款2500萬元由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公司。

利冠公司並未施作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因為原先和昇休閒公司要承租旅館的事情,後來並沒有跟屋主談成,實際上沒有承租,所以當然不用改建,我後來在幹部會議中也沒聽到有關瀧湯溫泉會館營運的報告。

我是後來才知道和昇休閒公司沒有跟屋主談妥並承租旅館,在製作契約當日我以為已經談妥要開始施工了,所以才依禹介夫指示製作契約,至於禹介夫為何要在沒有租好旅館就先簽署改建工程契約,由和昇休閒公司將工程款2500萬元預付給利冠公司,要問禹介夫、禹介民才清楚。

利冠公司收到和昇休閒公司預付工程款2500萬元後,並未實際施作改建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也沒有退還該預收款項,因為如果利冠公司有退回預收工程款的話,禹介夫會通知我將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契約作廢,但我沒有收到這樣的指示。

利冠公司也都沒有實際轉包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也都沒有退還該等預收款項,因為禹介夫都沒有通知我將任何一個工程契約作廢。

就我在營造業多年經驗來說,我認為這種交易方式並不符合營業常規,一般交易方式應該是預付一定成數的工程款,並保留一定成數的尾款,剩餘款項會陸續依照約定的工程進度來支付•另外利冠公司實際並未施作,如果和昇休閒公司要求作廢合約、退還工程款是合理的,但和昇休閒公司並沒有這樣要求,利冠公司不會主動退還工程款。

利冠公司承揽和昇休閒公司之和昇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和昇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都是在106年6月上中旬簽署契約,金額均分別為2500萬元,承攬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係於106年7月間簽署契約,金額為1600萬元,以利冠公司當時僅有李正壹1名監工情形下,怎麼可能有能力承攬,這個事情禹介夫有跟我討論過,他說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哪個工程比較急,李正壹就去哪邊監工,其他的工程就由我或禹介夫分別去現場看。

13.彭錦明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111頁以下)利冠公司承攬和昇休閒公司有20幾項工程是正常施作的,工程款都不是一次預付,就是按照工程的進度,工程進度到達百分之多少,才支付,這個合約都有寫的,不像後面這個都是一次預付,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要這樣做。

14.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421頁以下)我跟禹介夫都會去外面借錢,借錢回來之後就會給禹介民,禹介民自己也會對外籌資,我們對外籌措回來的資金,統一由禹介民分配,交給侯琮壹存在利冠公司設於華泰銀行或聯邦銀行的帳戶内,並以該筆資金定存,銀行再放款給和昇休閒公司。

相對的,如果現在和昇休閒公司持有一筆資金的話,禹介民就會透過兩種管道把錢匯到利冠公司,其中一個就是如同前述償還銀行存款的部分,另外一個管道就是和昇休閒公司會以工程款或裝潢款的名義匯款給利冠公司,並請禹介夫製作相關的工程合約,較為大的案子分為陽明二期工程款,印象中已匯款4、5000萬元,工程款是侯琮壹經手處理,這部分侯琮壹會比較清楚,但該工程還是一片空地,後續利冠公司也有開立發票給和昇休閒公司,另外例如墾丁二館(紅柴坑)則是已匯款5000萬元,但該處工程僅有施作少許電梯及地板而已,該兩件工程都已經經歷數年了,另外,日本的越前會館的工程款也匯出去了,但也完全沒有動工,台東知本會館的改建工程款也已匯2500萬元到利冠公司,但根本沒有這個會館,其他諸如會館整修等小筆工程款也透過這樣模式,禹介民指示侯琮壹匯款後,會再指示禹介夫製作相關合約及發票,這些物證都顯示在利冠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面(有所謂的在建工程款),所以我才說利冠公司實際上就是和昇休閒公司的資金中心。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7日動用資金「預付工程款」,共支付兩筆2500萬元的款項,其中一筆2500萬元的工程款是針對日本的越前會館,就我瞭解,到目前會館完全沒有動工,另一筆則是針對台東知本會館的改建工程款,不過根本沒有這個會館,和昇休閒公司根本沒有持有台東的溫泉會館,更遑論要談到改建工程案,所以這兩筆各2500萬元資金流向如我前述,和昇休閒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匯到利冠公司後,禹介民便會指示侯琮壹如何分配該些款項,而利冠公司便製作虛偽發票及工程合約交付給和昇休閒公司,這兩筆款項根本沒有實際用在日本越前飯店及台東溫泉會館的整修工程上。

利冠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有在建工程款的科目,也可以顯示出來其實利冠公司並沒有完成這些工程案,另外經檢視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簽立日本越前溫泉會館之工程契約,可以發現第三條規定在日本當地產生之工程或差旅費用,由和昇休閒公司在日本自行支付,其他費用由利冠公司在台灣支付,但實際上利冠公司禹介夫、彭錦明等人根本沒有去過日本,又合約第四條規定,包括文件、工程圖說等資料,但實際並沒有何相關附件附於合約後,顯示這份合約根本就是虛偽製造。

15.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368頁以下)利冠營造公司沒有承包和昇餐飲公司任何營建或裝潢工程,利冠營造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實際上的業務往來,和昇餐飲公司並沒有大的擴點行為,不會需要利冠營造公司協助營建或裝潢。

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就是指釩順公司所在的5層樓物業,和昇餐飲公司跟釩順公司的合約根本沒有完成履約,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取得該5層樓物業的租約,所以也沒有使用權,因此利冠營造公司不可能承包該5層樓,也就是「旗艦店」的裝修工程,我於107年7月間還有經過該5層樓物業,外觀仍是亞都時尚會館的理容KTV招牌。

和昇餐飲公司106年6月27日金額為650萬元的轉帳傳票,即為我前述和昇餐飲公司支付給釩順公司5層樓物業的第1筆權利金,而釩順公司也對應開立品名為「權利金」,金額相同的該張107年6月27日統一發票給和昇餐飲公司,650萬元確實有匯款到釩順公司的帳戶,這筆權利金應該確有其事,因為禹介民跟曾健驊有就此事開會,曾健驊也有帶他的團隊到現場場勘。

當時釩順公司是借用利冠營造公司的會計鄭雅文,這張發票應該是侯琮壹指示鄭雅文開立的。

依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簽證日期106年8月14日所示,資金動用明細表及轉帳傳票記載,106年7月10日支付和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2筆,各為500萬元及200萬元,106年7月14日支付和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1筆500萬元,106年7月17日支付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1筆100萬元,106年7月18日支付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1筆300萬元,以上金額共計1600萬元,前開各款項都沒有用在旗艦店工程款,因為和昇餐飲公司跟釩順公司的合約根本沒有完成履約,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取得該5層樓物業的租約,所以也沒有使用權,因此不可能需要進行旗艦店的裝修工程,其中有幾筆轉帳傳票摘要有特別註明是「利冠工程款裝潢『釩順』旗艦店」,顯示旗艦店確實是指釩順公司所在的該5層樓物業。

利冠營造公司開立106年8月5日統一發票予和昇餐飲公司,品名為「工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修改建」,含稅金額為1600萬元,該發票應該是侯琮壹叫利冠營造公司的會計鄭雅文開立的,利冠營造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並沒有實際上的業務往來,所以這張發票是虛偽開立的假發票。

和昇餐飲公司的增資,就我所知,有部分是個人增資,有部分是禹介民借錢,來做為增資款,增資完成後這些增資款項就在和昇餐飲公司裡面,禹介民需要使用資金的話,他需要把錢從和昇餐飲公司匯出,也需要科目來完成這個動作,因為禹介民是會計師,他非常瞭解這些作帳程序,但實際上,如我上面所說,該物業還不屬於和昇餐飲公司,因為還沒有履約完成,所以這個科目實際上就是一個假的,錢匯到利冠營造公司後就是由禹介民自己運用。

大部分禹介民的資金調度都是由禹介民決定後交代侯琮壹辦理,禹介民這樣的手法也可以套用在和昇休閒公司上,例如臺東溫泉飯店裝潢案的款項,和昇休閒公司實際上是沒有持有臺東溫泉飯店該標的,但和昇休閒公司一樣匯了2500萬元給利冠營造公司。

利冠公司106年8月1日轉帳傳票記載台東知本瀧湯應收工程款為2500萬元,並開立利冠營造公司給和昇休閒公司的發票,但和昇休閒公司實際上沒有該溫泉旅館的所有權,所以那張發票也是虛偽開立的。

利冠營造公司並沒有對日本越前海晏飯店實際施作工程,因為就我所知,沒有任何一位利冠營造公司人員到日本施工,所有該公司的員工都可以作證,該發票也是虛偽開立。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3期工程契約一定是假的,契約上記載106年6月10日和昇休閒公司需支付利冠營造公司28%工程款,即700萬元,106年6月20日和昇休閒公司需支付利冠營造公司12%工程款,即300萬元,106年6月30日和昇休閒公司需支付利冠營造公司60%工程款,即1500萬元,共計2500萬元,但是該山坡地直到現在仍為一片空地,根本沒有任何建設,在經檢視工程項目,包含妝點工程、機電追加工程、生產器具購置工程、備品工程、招牌工程及衛浴設備工程等,由於該處為空地,根本就不可能施作前開工程項目,其實貴處人員只要直接到該處會勘就可以確認這份工程契約是虛偽的。

這是禹介民資金操作跟財務調度的方式,他透過這些科目將錢匯到利冠營造公司,做他的財務操作,利冠營造公司實際上並沒有自己的工程團隊與工班,都是以外包廠商的方式來進行工程施作,當然他跟外包廠商的付款,一定是照著他們的合約比較晚支付,錢就先被禹介民拿去運用,後來禹介民沒有把錢給利冠營造公司,利冠營造公司當然就無法完成相關工程,那些未實際取得的案子,利冠營造公司更不可能施作,所以這就是禹介民財務操作的方法。

16.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443頁以下)禹介民在指示蘇陳信製作和昇休閒公司委託利冠公司整建臺東知本工程的合約時,有交代蘇陳信要把電子檔案刪除,原因是和昇休閒公司當時根本就還沒有取得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所有權(到現在也都還沒取得所有權),這份合約的真實性太容易受到質疑。

禹介民指示蘇陳信製作不實之合約,再由我製作利冠公司不實開立給和昇休閒公司之銷售金額2500萬元發票,並且交代王虹婷至銀行臨櫃匯款製作相應之金流,以此方式取得和昇休閒公司虛增之現增股票,這都是禹介民指示我跟蘇陳信這麼做的,這件事同樣鄧淞元、禹介夫也都知道,也因為這樣我才有辦法去拿到由禹介夫擔任負責人之利冠公司發票章。

因為我製作的這張不實發票上面押的日期是106年6月15日,所以禹介民應該就是在這個日期前後,指示我們這麼做的。

和昇休閒公司不曾取得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所有權,前述預付利冠公司2500萬元工程款後,這筆錢在當天又以傑夫公司的名義匯回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股款專戶裡,也就是說這筆2500萬元同樣跑金流跑了2次,虛增了2500萬元的增資股款,實際上和昇休閒公司並沒有收到這筆2500萬元。

17.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229頁以下)我只確定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會館沒有實際施作,因為和昇休閒公司還沒有成為這個會館的所有人,自然還沒有開始施工,至於日本海晏會館的施工情形我不清楚,要問當時公司負責日本物件的蘇陳信才清楚。

和昇休閒公司會匯出這兩筆各2500萬元都是禹介民決定的,也是他指示我交代鄭雅文用利冠公司名義開發票的。

18.侯琮壹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103頁以下)台東知本瀧湯,日本越前海晏,陽明沐月三期,這三項工程的工程款,都是在工程還沒有完成之前,和昇休閒公司就把工程款全額支付給工程的承包商利冠公司,我沒有覺得很奇怪,因為禹介夫、禹介民是兄弟,那之前和昇跟利冠也有好幾十個工程,從和昇開始到到公司跳票之前,也做過大概10幾20個案子,有時候之前都是,有些工程大概和昇只付一點點,其他都是利冠先墊,那所以說,和昇的資金卡不過來,都是由利冠墊,剛好這次增資的錢下來,和昇先支付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妥,而且好像合約上也沒有載明說不能,不能預付。

利冠的發票我有開過,我記得日本越前海宴(之前誤記憶為陽明沐月),還有台東的發票是我開的,照理來講不是我開,可是那一天利冠的會計剛好請假,那天急著要出款,會計那邊也要發票,因為發票章還有發票是在董事長那邊,那這個要開的部分我有跟利冠的董事長禹介夫說,這個禹介民、利冠那邊也都知道,所以說我就先代開,我唯一有代開的是日本越前海宴(之前誤記憶為陽明)跟台東的這兩筆2500萬的部分。

我代開的部分,禹介夫同意我使用這個章。

利冠公司開立陽明沐月工程的2500萬元發票是我指示利冠會計鄭雅文開立,禹介夫也知情。

19.王虹婷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145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6月27日有2筆各為2500萬元的「預付工程款」,該2筆共計5000萬元款項也是侯琮壹要求我自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增資專戶匯款至利冠公司新光銀行帳戶,用途為工程款支付,但利冠公司究竟有無承攬和昇休閒公司的工程,我並不清楚。

和昇休閒公司匯款傳票2紙即為我支付給利冠公司的相關交易憑證,第一張收款人利冠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傳票内容,是我依據侯琮壹指示由我繕寫的,第二張收款人利冠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傳票,則是我在公司内侯琮壹拿給我的,上面已經寫好内容,該張傳票並非侯琮壹的筆跡,但我不知道係由何人先行填寫好的。

20.寇惠植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347頁以下)我知道利冠公司,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相關的委託營造事項,都會找利冠公司。

但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上半年財報中並沒有列入利冠公司,因為利冠公司不是和昇休閒公司聲明書所指稱的合併公司,因此KPMG沒有將利冠公司列入。

KPMG有針對利冠公司是否為和昇休閒公司利害關係人進行審查,但是是和昇休閒公司必須要將利冠公司關係人交易之事項揭露予KPMG相關審查人員,KPMG有將利冠公司董事長禹介夫列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禹介民之二親等親戚,KPMG就會針對和昇休閒公司所提供與利冠公司相關的合約及交易憑證等進行核閱,核閱後即將相關資料揭露於財報及KPMG的工作底稿。

KPMG的客戶係和昇休閒公司,因此僅會就和昇休閒公司的交易進行相關的核閱,核閱僅須分析、比較及口頭詢問,並不像年度查核可能要進行更多的查核動作,因此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合約的付款進度是否依照工程進度進行,並不會派員至利冠公司進行審查,更不會去看工地。

經我翻閱KPMG工作底稿後,日本海晏會館是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於106年6月1日訂定工程合約,合約係由和昇休閒公司提供予KPMG,KPMG無法審核契約的真實性,但因此份契約屬關係人交易,因此KPMG有揭露於106年第2季財報内。

我有看到合約書整修工程款為2500萬元整,和昇休閒公司也於106年6月27日匯款予利冠公司,此2500萬元已列入106年第2季財報的資產中,名目為「在建工程」,但因為此契約簽訂是於106年6月1日,當時工程應僅止於簽約階段,我並無實地訪查。

經我翻閱KPMG工作底稿後,我有看到臺東知本瀧湯會館是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於106年6月15日訂定工程合約,但工作底稿内並無相關的款項給付資料,合約係由和昇休閒公司提供予KPMG,KPMG無法審核契約的真實性,但因此份契約屬關係人交易,因此KPMG有揭露於106年第2季財報内。

我有看到合約書整修工程款為2500萬元整,此2500萬元已列入106年第2季財報的資產中,名目為「在建工程」,但因為此契約簽訂是於106年6月15日,當時工程應僅止於簽約階段,我並無實地訪查。

經我翻閱KPMG工作底稿後,我有看到陽明沐月會館是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於106年6月2日訂定工程合約,但工作底稿内並無相關的款項給付資料,合約係由和昇休閒公司提供予KPMG,KPMG無法審核契約的真實性,但因此份契約屬關係人交易,因此KPMG有揭露於106年第2季財報内。

我有看到合約書整修工程款為2500萬元整,分別以700萬元、300萬元、1500萬元給付予利冠公司,此總數2500萬元已列入106年第2季財報的資產中,名目為「在建工程」,但因為此契約簽訂是於106年6月2日,當時工程應僅止於簽約階段,我並無實地訪查。

21.劉昇昌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七25頁以下) 105年10月間,禹介夫向我表示,他個人因為資金需求向我商 借2,000萬元,禹介夫原先承諾我會在106年1月簽訂石門休閒 會館買賣契約時,會還我這筆2,000萬元借款,讓我去支付投 資買賣石門休閒會館的價金,106年1月間,我要支付投資買 賣石門休閒會館價金時,要求禹介夫返還借款,禹介夫告訴 我他錢還沒籌齊,商請我允許他延至106年2月再還我這筆2,0 00萬,我只好另向銀行貸款,以支付投資購買石門休閒會館 的1億2000萬元價金。

我是在105年10月26日以匯款方式由我 設於彰化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帳號我忘記了)匯150萬元至禹 介夫個人設於新光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 105年10月26日以匯款方式由我設於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帳號忘記了)匯200萬元至禹介夫個人設於新光銀行松山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5年10月27日以匯款方式由我 設於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帳號忘記了)匯1,575萬至禹 介夫個人設於新光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 1,925萬元,其中75萬元是禹介夫承諾給我的利息,要我在 借款時預先扣除這筆75萬元。

我不知道他當時的借貸用途為 何,當時我有與禹介夫私下書立借據,但沒有約定還款方式 ,這份借據於106年6月禹介夫還款後由禹介夫取回,我已經 沒有留存。

106年1月間,我要支付投資買賣石門休閒會館價 金時,要求禹介夫返還借款,禹介夫告訴我他錢還沒籌齊, 商請我允許他展延至106年2月再還我這筆2,000萬,我只好向 銀行貸款以支付投資買賣石門休閒會館的1億2000萬元價金, 106年2月間,我再次請求禹介夫返還借款,否則我要告他, 禹介夫商請我再宽限他4個月,我要求他一定要開票擔保償還 借款,禹介夫才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開立2張1,000萬元的支 票給我,支票日期為106年6月27日,我確實於106年6月27曰 於彰化商業銀行提示兌現這2張支票,取回2,000萬元還款。

禹介夫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開立予我的2張1,000萬元的支票 ,支票票號是HC0000000、HC0000000。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和昇休閒公司與信固公司之租賃契約書(偵4188卷七,99-101) 2、106.06.15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之工程契約(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新北處證據第5冊,153-159) 3、和昇休閒公司106.06.27之轉帳傳票、同年6月15日利冠營造公司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匯款單各1紙(偵4188卷七,444-445) 4、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6.20-106.07.03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4188卷四,389-401) 5、聯邦商業銀行107.03.09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8452號函及附利冠公司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233-236) 6、匯款人傑夫公司、金額2500萬元之匯款單(偵4188卷六,237) 7、106.08.01台東知本瀧湯、日本越前海晏2500萬元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偵4188卷五,237) 8、票號HC0000000、HC0000000之1000萬支票(偵4188卷七,31-33) 9、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契約(偵4188卷四,471-474) 10、106.06.1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2500萬元統一發 票及106.06.27之2500萬元匯款申請書(他575附件2,119) 11、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1.05-107.01.24交易明細( 新北處證據第4冊,105-114) 12、和昇休閒公司106.06.21-106.06.28資金動用明細表 13、106.06.02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之工程契約(陽明沐月 風呂三期)(偵4188卷五,383-386) 14、106.07.03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2500萬元轉帳傳票及 統一發票(偵4188卷五,238) 15、陽明沐月風呂三期工程現場照片影本7張(偵4188卷八,224 -229)

參、本院之判斷

一、和昇休閒公司確實有與利冠營造公司簽訂上開3項工程契約,且有以工程預付款之名義各自從和昇休閒公司轉帳2500萬元到利冠營造公司,而該3項工程迄今未曾施作等情,業據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及蘇陳信分別供述明確,並經證人鄭雅文、彭錦明、鄧淞元、王虹婷、寇惠植先後證述屬實,且有上開非供述證據附卷可證,足認確有其事。

二、就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部分來看,該工程標的即台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仍屬信固公司所有,和昇休閒公司與信固公司所簽的「信固租賃書」係被告蘇陳信依被告禹介民之指示所偽造者,亦據被告蘇陳信自白不諱,並經信固公司時任負責人賴玉霞證述屬實,且有該不實之契約書存卷足憑。

可知和昇休閒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之標的物根本不存在,遑論在其上進行改建工程,被告禹介民、禹介夫竟仍稱將來會施作該工程,誠屬狡辯,毫無可採。

三、就和昇休閒公司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來看,該工程遠在日本,但利冠營造公司從未曾派人出差前往,證人鄭雅文表示都沒有收過任何來自日本廠商的發票,證人彭錦明亦稱利冠營造公司沒有委託日本廠商進行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因為如果是利冠營造公司實際委託下包施作,簽約付款都會經過我,但我沒有看過委託日本廠商作整修工程的文件。

查,和昇休閒公司若是要委託日本當地廠商施作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循正常貿易模式與日本廠商簽約、付款,就可留下支付財務紀錄,卻要迂迴與利冠營造公司簽約,將2500萬元款項先支付給利冠營造公司後再行運用,顯然係以不存在之工程名目將和昇休閒公司資本額掏出。

四、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來看,契約上記載106年6月10日和昇休閒公司需支付利冠營造公司28%工程款,即700萬元,106年6月20日和昇休閒公司需支付利冠營造公司12%工程款,即300萬元,106年6月30日和昇休閒公司需支付利冠營造公司60%工程款,即1500萬元,共計2500萬元,但是該山坡地直到現在仍為一片空地,根本沒有任何建設,此點有上開陽明沐月風呂三期工程現場照片影本7張附卷可稽,並經被告蘇陳信於107年10月16日會同調查員至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現場(地點: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勘察(該址地面並無興建任何建物,亦無整地,僅設有簡易圍籬,該址確實為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工程契約内所指工程預定地,經現場勘察發現,該址並無完成任何契約所示之妝點工程、機電追加工程、生產器購置工程、POS系統工程、備品工程、招牌工程、衛浴設備工程等設施,該址只是塊素地,並沒有任何契約上所示的工程設施。

現場勘察所見,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並沒有完成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簽立工程契約書及預算書所列之任何項目。

)屬實。

可見利冠營造公司承包和昇休閒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除簽約外,根本尚未進行任何工程施作。

五、被告禹介民與禹介夫雖均辯稱因為本案發生,才導致工程無法進行云云。

但查,該3項工程均為預付工程款,且均為未施作前就全額預付,明顯與常理不符,連證人彭錦明亦稱利冠營造公司承攬和昇休閒公司有20幾項工程是正常施作的,工程款都不是一次預付,就是按照工程的進度,工程進度到達百分之多少,才支付,這個合約都有寫的,不像後面這個(指本案3項工程)都是一次預付,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要這樣做。

實則,觀察本案3件工程預付款之金流,全是在和昇休閒公司匯款至利冠營造公司後,或則於同日由侯琮壹提現2500萬元後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讓禹介民以傑夫公司名義取得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新股;

或則於同日供禹介夫交付劉昇昌之利冠營造公司支票得以兌現,而清償禹介夫個人2000萬元債務,餘款則由禹介夫償還對他人之債務;

或則挪作他用。

皆無一分一毫充工程項目使用。

所以如此者,誠如鄧淞元所言「如果現在和昇休閒公司持有一筆資金的話,禹介民就會透過兩種管道把錢匯到利冠公司,其中一個就是如同前述償還銀行存款的部分,另外一個管道就是和昇休閒公司會以工程款或裝潢款的名義匯款給利冠公司,並請禹介夫製作相關的工程合約,透過這樣模式,禹介民指示侯琮壹匯款後,會再指示禹介夫製作相關發票,這些物證都顯示在利冠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面,所謂的在建工程款。

所以我才說利冠公司實際上就是和昇休閒公司的資金中心。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6月27日動用資金預付工程款,共支付兩筆2500萬元的款項,其中一筆2500萬元的工程款是針對日本的越前會館,就我瞭解,到目前會館完全沒有動工,另一筆則是針對台東知本會館的改建工程款,不過根本沒有這個會館,和昇休閒公司根本沒有持有台東的溫泉會館,更遑論要談到改建工程案,所以這兩筆各2500萬元資金流向,如我前述,和昇休閒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匯到利冠公司後,禹介民便會指示侯琮壹如何分配該些款項,而利冠公司便製作虛偽發票及工程合約交付給和昇休閒公司,這兩筆款項根本沒有實際用在日本越前飯店及台東溫泉會館的整修工程上。

和昇陽明沐月風呂興建3期工程標的是山坡地,直到現在仍為一片空地,沒有任何建設,根本就不可能施作前妝點工程、機電追加工程、生產器具購置工程、備品工程、招牌工程及衛浴設備工程等,可以確認這份工程契約是虛偽的。

因為禹介民是會計師,他非常瞭解這些作帳程序,他透過這些科目將錢匯到利冠營造公司,做他的財務操作,利冠營造公司實際上並沒有自己的工程團隊與工班,都是以外包廠商的方式來進行工程施作,當然他跟外包廠商的付款,一定是照著他們的合約比較晚支付,錢就先被禹介民拿去運用,後來禹介民沒有把錢給利冠營造公司,利冠營造公司當然就無法完成相關工程,那些未實際取得的案子,利冠營造公司更不可能施作,所以這就是禹介民財務操作的方法。」

六、事實五(一)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等4人,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以虛偽不實之工程預付款名義,自和昇休閒公司匯款25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再於同日自利冠營造公司該帳戶提現2500萬元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禹介民因此以傑夫公司名義取得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新股。

過程中再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於106年6月15日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並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之。

其後更指示利冠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鄭雅文於106年8月1日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改建工程款250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於106年8月1日由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未有相對應資金支出)。

核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雖非利冠營造公司人員,但渠與禹介夫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就所犯上開2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依共同正犯論處。

渠4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所犯上開各罪,均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即讓禹介民得非法取得和昇休閒公司之資金以傑夫公司名義不法獲取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新股)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斷。

七、事實五(二)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等3人,基於意圖為禹介夫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以預付工程款名義,由侯琮壹開立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之,再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自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2500萬元匯至利冠營造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供禹介夫交付劉昇昌之利冠營造公司支票得以兌現,而清償禹介夫個人2000萬元債務,餘款則由禹介夫償還對他人之債務。

其後更指示利冠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鄭雅文於106年8月1日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日本越前海晏溫泉會館整修工程250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於106年8月1日由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未有相對應資金支出)。

核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雖非利冠營造公司人員,但渠與禹介夫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民、侯琮壹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就所犯上開2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依共同正犯論處。

渠3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所犯上開各罪,均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即讓禹介夫得非法取得和昇休閒公司之資金以償還其對外之欠債)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斷。

此部分犯罪所得係供禹介夫交付劉昇昌之利冠營造公司支票得以兌現,而清償禹介夫個人2000萬元債務,餘款則由禹介夫償還對他人之債務等情,除據被告禹介夫供承在卷外,並據證人劉昇昌證述明確,且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08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7842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245-260)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禹介夫確實有此部分犯罪所得2500萬元,自應對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事實五(三)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等3人,為套取和昇休閒公司資金供禹介民花用,禹介民、禹介夫、侯琮竟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以和昇休閒公司預付利冠營造公司工程款為由,自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銀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2500萬元匯至利冠營造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供禹介民實際控制之利冠營造公司公司挪作他用,侯琮壹則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指示利冠營造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鄭雅文於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轉帳傳票,虛偽記載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利冠營造公司陽明沐月風呂興建三期工程2500萬元之交易事項,並於106年7月3日由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之面額25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休閒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

核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雖非利冠營造公司人員,但渠與禹介夫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民、侯琮壹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就所犯上開2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依共同正犯論處。

渠3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所犯上開各罪,均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即讓禹介民得非法取得和昇休閒公司之資金以償還其對外之欠債)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處斷。

【事實六部分】

壹、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侯琮壹自白上開犯行。

二、被告禹介夫之辯解:和昇餐飲公司之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業與利冠工程公司簽定承攬契約即「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旗艦店裝修改建工程」契約書。

工程款之預付,不能如公訴人起訴書般,直觀的認定為背信行為。

(一)查和昇休閒公司旗下企業所有之休閒會館之新建、改建或修繕工程,均由被告禹介夫所經營之利冠工程公司所承攬。

此有被告禹介夫、禹介民與侯琮壹本案偵查與審判中之證詞可知。

(二)因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之負責人禹介民與被告禹介夫為親兄弟關係,且為方便公司財務資金調度便利,利冠工程公司對於和昇休閒公司相關企業之承攬報酬,均係依照禹介民而非被告禹介夫指示之時間及方式進行請款與支付。

簡言之,當和昇休閒公司資金周轉較困難時,則利冠工程公司會先行施作、較晚請款;

反之,如和昇休閒公司資金周轉餘裕時,方會支付先前積欠之款項或先行支付利冠工程公司工程款。

(三)起訴書指稱工程案尚未施作即預付全額工程款項,已經背信、掏空和昇餐飲公司云云。

然由證人侯琮壹109年6月22日審判期日證詞即可知,並無法如此直觀推論:「(…剛剛說的這三項工程的工程款,都是在工程還沒有完成之前,和昇公司就把工程款全額支付給工程的承包商利冠公司,這樣的情況當初證人在匯款的時候,有沒有覺得很奇怪?)因為禹介夫、禹介民是兄弟,那之前和昇跟利冠也有好幾十個工程,從和昇開始到公司跳票之前,也做過大概10幾20個案子,那變成說,有時候之前都是,有些工程大概和昇只付一點點,那都是利冠先墊,那所以說,像如果說和昇的資金卡不過來,那都是由利冠墊,那這次剛好這次增資的錢下來,和昇先支付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妥,而且好像合約上也沒有載明說不能,不能預付。」

(四)工程案之工程款預付事之所以產生爭議,乃因和昇休閒公司預付工程款給利冠工程公司後,旋即爆發本案,檢調開始搜索扣押證物、羈押本案共同被告們,包括最關鍵之經營者禹介民,因此被告所經營之利冠工程公司亦因案件爆發,而無法開始進行現場施工而已。

如本案檢調未開始偵辦本案,想必利冠工程公司亦已開始施作此項工程案、甚至已經完工,如此,對於和昇休閒公司又有何損害可言。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 1.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299頁以下)和昇餐飲公司106年6月27日轉帳傳票及650萬元發票,這張轉帳傳票是我製作的,是我的字跡沒錯,650萬元發票則是釩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鄭雅文依照我的指示製作,但我也是聽禹介民的指示去交待鄭雅文這麼做的。

這張轉帳傳票及發票的用途是作為資本額查核報告的憑證,而發票内容指的是和昇餐飲公司用650萬元權利金向釩順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位於小巨蛋附近店面的經營權。

釩順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都是禹介民的公司,該款項在106年6月27日先從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匯出650萬元至和昇餐飲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帳戶,再隨即自該帳戶匯出同額所謂之權利金650萬元至釩順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最後釩順公司又旋以傑夫公司名義將650萬元匯回前開代收股款專戶,操作前開資金流向,就是要以同一套資金循環動用的方式,先讓和昇餐飲公司以不實之權利金名目,將錢合乎形式匯給釩順公司,再由釩順公司以傑夫公司名義補足增資缺口。

實則釩順公司是禹介民為了要讓和昇餐飲公司合理匯出款項,循環使用同一筆資金參與增資,才拉進來這個資金架構的。

2.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421頁以下)禹介民跟曾健驊說,要把釩順公司理容KTV旗艦店改成和昇餐飲旗艦店,金額為1000萬元,和昇餐飲先付了650萬元給釩順公司,禹介民也希望我以這筆款項去認購現金增資,因為我有幫釩順公司等公司借款,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員工便以傑夫公司名義代為出款給和昇休閒公司。

3.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368頁以下)利冠營造公司沒有承包和昇餐飲公司任何營建或裝潢工程,利冠營造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實際上的業務往來,和昇餐飲公司並沒有大的擴點行為,不會需要利冠營造公司協助營建或裝潢。

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就是指釩順公司所在的5層樓物業,和昇餐飲公司跟釩順公司的合約根本沒有完成履約,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取得該5層樓物業的租約,所以也沒有使用權,因此利冠營造公司不可能承包該5層樓,也就是「旗艦店」的裝修工程,我於107年7月間還有經過該5層樓物業,外觀仍是亞都時尚會館的理容KTV招牌。

和昇餐飲公司106年6月27日金額為650萬元的轉帳傳票,即為我前述和昇餐飲公司支付給釩順公司5層樓物業的第1筆權利金,而釩順公司也對應開立品名為「權利金」,金額相同的該張107年6月27日統一發票給和昇餐飲公司,650萬元確實有匯款到釩順公司的帳戶,這筆權利金應該確有其事,因為禹介民跟曾健驊有就此事開會,曾健驊也有帶他的團隊到現場場勘。

當時釩順公司是借用利冠營造公司的會計鄭雅文,這張發票應該是侯琮壹指示鄭雅文開立的。

依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簽證日期106年8月14日所示,資金動用明細表及轉帳傳票記載,106年7月10日支付和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2筆,各為500萬元及200萬元,106年7月14日支付和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1筆500萬元,106年7月17日支付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1筆100萬元,106年7月18日支付昇餐飲旗艦店工程款1筆300萬元,以上金額共計1600萬元,前開各款項都沒有用在旗艦店工程款,因為和昇餐飲公司跟釩順公司的合約根本沒有完成履約,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取得該5層樓物業的租約,所以也沒有使用權,因此不可能需要進行旗艦店的裝修工程,其中有幾筆轉帳傳票摘要有特別註明是「利冠工程款裝潢『釩順』旗艦店」,顯示旗艦店確實是指釩順公司所在的該5層樓物業。

利冠營造公司開立106年8月5日統一發票予和昇餐飲公司,品名為「工程和昇餐飲旗艦店裝修改建」,含稅金額為1600萬元,該發票應該是侯琮壹叫利冠營造公司的會計鄭雅文開立的,利冠營造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並沒有實際上的業務往來,所以這張發票是虛偽開立的假發票。

和昇餐飲公司的增資,就我所知,有部分是個人增資,有部分是禹介民借錢,來做為增資款,增資完成後這些增資款項就在和昇餐飲公司裡面,禹介民需要使用資金的話,他需要把錢從和昇餐飲公司匯出,也需要科目來完成這個動作,因為禹介民是會計師,他非常瞭解這些作帳程序,但實際上,如我上面所說,該物業還不屬於和昇餐飲公司,因為還沒有履約完成,所以這個科目實際上就是一個假的,錢匯到利冠營造公司後就是由禹介民自己運用。

4.鄭雅文(利冠)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005頁以下)釩順公司為禹介民投資的按摩店,釩順公司約於105年9月間成立,當時負責管理按摩師的即為張紫璿,陳可妤也是該店的按摩師,但實際上該店是由禹介民交辦鄧淞元管理,我猜想釩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可能為禹介民,鄧淞元在釩順公司也沒有掛名任何職銜,我在105年9月至106年9月間負責釩順公司的會計業務,每個月我會計算按摩師的薪資,先交給鄧淞元檢視審核,確認無誤後,我匯將款項交付給張紫璿來交付給按摩師,後來張紫璿因與鄧淞元及禹介民不合,所以106年9月負責人變更成禹介民的女友陳可妤,我也就沒有再繼續負責釩順公司的會計,改由陳鉦茹負責。

5.鄭雅文(利冠)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五315頁以下)我從105年9、10月間到106年月6、7月間,擔任利冠公司會計助理同時也有兼任釩順公司會計,這張釩順公司106年6月7日金額650萬元發票上的字跡是我的沒錯,發票品名「權利金」,是當時侯琮壹及鄧淞元告訴我這筆650萬元是和昇餐飲公司購買釩順公司的權利金,我只是依照侯琮壹及鄧淞元的指示將品名跟金額填寫在發票上,並蓋上釩順公司發票章。

利冠公司106年8月5日金額1600萬元發票是我的字跡,這筆1600萬元根據禹介夫及侯琮壹告訴我是做為利冠公司承包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的工程款,我印象中工程有製作合約草稿,但是我並沒有收過旗艦店工程的任何單據,所以這1600萬元實質上是不是用在工程施作上我並不清楚。

6.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183頁以下)利冠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沒有業務往來,但與釩順公司有業務往來,我印象中是裝修工程,地點是釩順公司在臺北市南京東路的會館,當時與釩順公司有簽訂契約,先請廠商提供工程預算金額與設計圖,再由彭錦明製作契約及工程預算書給我參考,並交由現場總監李正壹分包予下包廠商,有向政府機關申報開工,因為工程不大,大約1個多月就完工,印象中該工程案於工程期間並沒有追加工程款,該工程案的金額約3、400萬左右。

釩順公司工程案的工程款全數都有支付予利冠公司,並由會計鄭雅文開立發票。

對利冠公司會計鄭雅文指稱利冠公司只有承包和昇餐飲公司1項工程,我記得是關於旗艦店的裝修工程,我不知道該工程有無實際動工,但是我記得我並沒有拿到任何相關的收據或發票等情,我不清楚。

7.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七227頁以下)利冠公司於106年間有承作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工程契約是我先與我的哥哥禹介夫談好内容大綱及合約金額後,由禹介夫告訴彭錦明,彭錦明再製作出契約書給我們看,我再向和昇休閒公司副董事長吳陵雲看過沒問題後,我就跟禹介夫簽名,用途就是委託利冠公司施作。

8.彭錦明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六041頁以下)利冠公司有承作和昇餐飲旗艦店裝潢工程,只有簽約,並沒有實際施工。

和昇餐飲規劃要在南京東路上花旗銀行對面的一家店面設立旗艦店,每層樓一個品牌餐廳,該店面原本是釩順公司的按摩院,和昇餐飲準備買下這個店面,並由利冠公司來裝潢整修,也是禹介夫按照前述模式,將旗艦店裝修工程契約内容及金額告訴我,由我親自製作合約給禹介夫、禹介民簽署,總金額1600萬元的預付工程款入帳時及之後的運用,就沒有經過我,而是禹介夫自己處理,但我確定利冠公司後來並沒有實際施作裝修。

我不知道為什麼和昇餐飲要急著跟利冠公司簽訂旗艦店裝修工程契約,並預付全額款項。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釩順公司106.06.27之編號00000000號、金額650萬元、買受人和昇餐飲公司之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偵4188卷二,96) 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7.05.04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1908號函暨106.06.27匯款委託書及釩順公司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63-76) 3、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顏思淳】(偵4188卷一,187) 4、106.06.23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之工程契約(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裝修改建工程)(新北處證據第2冊,367-383) 5、和昇餐飲公司106.07.10、106.07.14、106.07.17、106.07.18轉帳傳票及匯款單(偵4188卷五,341-348) 6、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新北處證據第4冊,11-20) 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08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7842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245- 260) 8、利冠營造公司編號00000000號、金額1600萬元統一發票(偵4188卷五,349;

419)

參、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告侯琮壹之自白,可知釩順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都是禹介民的公司,「權利金」名目的款項是106年6月27日先從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匯至和昇餐飲公司隨即自該帳戶匯至釩順公司,再由釩順公司以傑夫公司名義將650萬元匯回前開和昇休閒公司代收股款專戶,明顯就是以同一套資金循環動用的方式,先讓和昇餐飲公司以不實之權利金名目,將錢合乎形式匯給釩順公司,再由釩順公司以傑夫公司名義補足增資缺口。

此筆款項也就是判決事實三(三)所指用釩順公司的錢以傑夫公司名義出資650萬元進入和昇休閒公司的不實增資款。

此一事實並有上開非供述證據,釩順公司106年6月27日編號00000000號、金額650萬元、買受人和昇餐飲公司之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7年5月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1908號函暨106年6月27日匯款委託書及釩順公司交易明細;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等書證附卷可稽。

益徵所謂「權利金」,根本就是禹介民為達虛偽增資之目的所用的一個不實名目。

二、依證人鄭雅文、彭錦明之證言,及同案被告鄧淞元之供述,可知利冠營造公司沒有承包和昇餐飲公司任何營建或裝潢工程,利冠營造公司與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實際上的業務往來,所謂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依「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旗艦店裝修改建工程」契約書所載,是指釩順公司所在的5層樓物業,實則和昇餐飲公司跟釩順公司的合約根本沒有完成履約,和昇餐飲公司沒有取得該5層樓物業的租約,所以也沒有使用權,因此利冠營造公司不可能承包該5層樓也就是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裝修工程,足認該份契約書僅是幌子,目的是讓和昇餐飲公司預付全額之工程款16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供禹介民侵吞花用。

上開事實,並有106年6月23日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之「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裝修改建工程」工程契約書;

和昇餐飲公司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8日轉帳傳票及匯款單;

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8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7842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利冠營造公司編號00000000號金額1600萬元之統一發票等書證在卷可佐。

益徵「和昇餐飲公司旗艦店裝修改建工程」根本是禹介名用來侵吞和昇餐飲公司資金的不實作帳科目而已。

三、事實六(一)部分被告禹介民雖非釩順公司出名之董事,但而實質上控制釩順公司之人事、財務、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自為釩順公司之商業負責人。

又被告禹介民係和昇餐飲公司之董事長,被告侯琮壹係和昇餐飲公司董事兼財務長,2人本均應為和昇餐飲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經營公司,竟意圖為使禹介民實際控制之傑夫公司取得參與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之款項並參與虛偽循環增資,2人共同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餐飲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侯琮壹指示不知情之利冠營造公司並兼管釩順公司之會計鄭雅文製作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進而轉帳侵吞和昇餐飲公司款項。

核被告侯琮壹與禹介民所為,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

被告侯琮壹雖非釩順公司人員,但渠與禹介民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侯琮壹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渠2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所犯2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侯琮壹所犯上開2罪,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

四、事實六(二)部分 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均明知禹介民係和昇餐飲公司之董事長,侯琮壹係和昇餐飲公司董事兼財務長,該2人均應為和昇餐飲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經營公司,詎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禹介民不法利益並損害和昇餐飲公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偽由利冠營造公司向和昇餐飲公司承攬和昇餐飲公司裝潢工程,復由侯琮壹指示不知情之和昇餐飲公司員工張義宏填製不實之轉帳傳票,再提領和昇餐飲公司共計1600萬元,供禹介民使用,再由侯琮壹依禹介民之指示,經禹介夫同意,指示不知情之利冠營造公司會計鄭雅文以利冠營造公司名義填製內容不實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面額1600萬元統一發票予和昇餐飲公司作為原始憑證而行使之。

核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所為,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2次(1次和昇餐飲公司轉帳傳票、1次利冠營造公司統一發票)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

被告禹介夫雖非和昇餐飲公司人員,但渠與和昇餐飲公司負責人禹介民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夫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和昇餐飲公司轉帳傳票)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雖非利冠公司人員,但渠等與利冠營造公司負責人禹介夫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民、侯琮壹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利冠營造公司統一發票)。

被告禹介夫雖非為和昇餐飲公司處理事務人員,但渠等與和昇餐飲公司負責人禹介民、和昇餐飲公司董事兼財務長侯琮壹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夫亦犯刑法第342條之罪。

渠3人係利用不知情之張義宏、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3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所犯3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侯琮壹、禹介夫所犯上開3罪,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

【事實七部分】

壹、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侯琮壹辯解:被告禹介民具有會計師身分,向我表示一切均合法,故我始依被告禹介民指示為之。

我全部認罪,但這些都是禹介民指示我做的,我只是職員而已,我聽老闆的指示。

在106年2月24日禹介民在傑尼投資有限公司與長春會計師事務所沒有發生任何交易情形下,就指示我將驗資款項匯回長春會計師事務所時,我知道這樣做是要虚偽驗資,會違反公司法,但這一切都是禹介民指示我這麼做的。

二、被告鄧淞元辯解:我就傑尼投資有限公司驗資不實之事實不爭執,雖前揭所涉驗資不實之行為均係由同案被告禹介民指示為之,惟我已深知此行為確有不該,為負起責任,就此部分我認罪。

貳、本院調查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1.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368頁以下)依傑尼投資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傳票及公司查詢資料所示,我於106年2月23日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設在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取款1500萬元後,分別以鄧淞元及陳慧伶名義匯出1萬元、1499萬元至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設於台北富邦銀行敦南分行帳戶,次日(24日),傑尼投資有限公司隨即以前揭1500萬元款項為登記資本額申請設立,然,106年2月24日當天,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前揭帳戶旋即由鄧淞元匯回1000萬元至前揭長春會計師事務所銀行帳戶,並於106年3月1日由童湘婷分别自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前揭帳戶匯出200萬元、3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及依莎貝拉金飾公司銀行帳戶,是因為禹介民為了控制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指示鄧淞元要成立投資公司,因此就請鄧淞元負責處理設立公司事宜,而我因為是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長,所以資金匯入部分就是我用鄧淞元及陳慧伶名義分別匯入1萬元、1499萬元至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的銀行帳戶,等到公司驗資完成後,禹介民再指示我利用鄧淞元的名義(由鄧淞元在匯款委託書上簽名,而我則替他實際臨櫃辦理匯款,所以匯款人欄位字跡才會是我的)將設立資本款1000萬元匯回長春會計師事務所的帳戶,因為當時候利冠營造公司及依莎貝拉金飾公司有資金缺口,所以禹介民就要我就指示童湘婷分別匯200萬元、300萬元至利冠營造公司及依莎貝拉金飾公司的帳戶。

在106年2月24日禹介民在傑尼投資有限公司與長春會計師事務所沒有發生任何交易情形下,就指示我將驗資款項匯回長春會計師事務所時,我知道這樣做是要虚偽驗資,會違反公司法,但這一切都是禹介民指示我這麼做的。

2.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452頁以下)名揚創投是鄧淞元成立的公司,當時是鄧淞元的朋友有意要向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6000萬元,所以才會成立,但因為辦理現金增資需要一些時間,當時我有一些資金上需求,便向名揚創投鄧淞元調了數千萬元,後來因為鄧淞元有意成立傑尼投資有限公司,所以我從我個人名下匯了1500萬元償還給鄧淞元,但我不記得當時是匯到鄧淞元指定的哪一個帳戶中,鄧淞元才以該1500萬元作為傑尼投資公司的資本額,待傑尼投資公司成立後,我又向鄧淞元調了1500萬元,鄧淞元才將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的1500萬元匯到我指定的帳戶,但我認為這並不是假驗資,我沒有指示侯琮壹要成立傑尼投資有限公司。

3.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310頁以下)禹介民當時要求我們成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設立相關事項都是由侯琮壹負責,侯琮壹是元昇集團(也包括和昇休閒公司)的財務長與長春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管轄集團内的會計與出納人員,有時候會交代會計童湘婷協助辦理設立公司事項,投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事實上就是禹介民,需要一位登記負責人來掛名,侯琮壹就問我,我就提供我當時女朋友陳慧伶的名義掛名,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稱是由侯琮壹等人聊天時隨意取的,因為侯琮壹曾經在集團尾牙活動中扮演傑尼龜。

我與前女友陳慧伶約於106年9月左右分開,所以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改掛為我的名字,至於傑尼投資有限公司設立資本額的資金來源,是由禹介民及侯琮壹討論的,我並不清楚,而陳慧伶名義支出1499萬及我名義支出1萬元至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處帳戶,是因為禹介民他們表示設立這間公司需要兩位股東,金額為何如此分配我也不清楚。

至於傑尼投資有限公司在106年2月24日登記設立後,總共有3筆款項分別為1000萬元、200萬元及300萬元自傑尼投資有限公司籌備帳戶匯出,經我檢視這3筆款項的傳票,確認上面的原留印鑑區都是我的簽名,當時應該是我在空白的取款憑條上簽完名後就交給侯琮壹他們去辦理資金匯出的流程,並不是我本人去匯款的。

4.鄧淞元0000000準備程序筆錄(107金重訴3卷三391頁以下)針對公司法第9條驗資不實部分,我是掛名負責人,詳細公司的資料也不在我身上,整個驗資調動我也不是很清楚,不過我是公司負責人我對我的疏失負責任,這部分我承認,我認罪。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和昇休閒公司、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前名: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國際企管股份有限公司、伊莎貝拉金飾股份有限公司、元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湧投資有限公司、傑尼投資有限公司、傑夫投資有限公司、艾比投資有限公司、名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釩順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及董監事查詢資料各1份(新北處證據第1冊,3-55) 2、106.06.28重大訊息公告(新北處證據第1冊,271) 3、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偵4188卷四,187-221) 4、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6.20-106.07.03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4188卷四,389-401) 5、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4188卷四,259) 6、偽造之彭仲明指示付款書(偵4188卷一,344) 7、台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轉帳傳票(偵4188卷七,444) 8、扣押物編號A-21之和昇公司轉帳傳票 9、廣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現金增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金動用明細表(偵4188卷四,179-185) 10、經濟部106.07.25經授商字第10601096620號函(警聲搜311 附件8,505-511) 1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2.09凱銀集作字第107000 01727號函及附件(長春會計師事務所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 各1份(新北處證據第5冊,333-387) 12、106.02.23長春會計師事務所臺北富邦銀行1500萬元之取款 憑條、1萬元、1499萬元之匯款單2紙(偵4188卷八,406-40 8) 13、106.02.23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轉帳傳票一批(新北處 證據第5冊,389-401) 14、傑尼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偵4188卷八,352) 1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08新光銀業務字第 1070007842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245-260) 16、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5.18北富銀集作字第 1070002169號函及附件(傑尼公司驗資款匯出傳票)影本各1 份(新北處證據第5冊,519-522)

參、本院之判斷

一、上開事實,除經被告侯琮壹、鄧淞元2人於警詢時及審理中自白不諱外,並有上開各項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侯琮壹、鄧淞元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渠2人與禹介民共同犯下本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七(一)部分被告禹介民、侯琮壹分別為和昇休閒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渠2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送交會計師審核簽證,且明知和昇休閒公司應收之股款,有虛偽增資致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卻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等犯行,核渠2人所為,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渠2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黃柳敏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所犯2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侯琮壹所犯上開2罪,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持續進行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斷。

三、事實七(二)部分,雖檢察官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中並未說明被告侯琮壹與禹介民、鄧淞元一同犯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但查起訴書關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係記載「緣禹介民與鄧淞元、侯琮壹均明知股東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惟渠等3人為買賣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不受證券交易法之大股東轉讓股東之諸多限制,竟基於違反公司法之犯意…」等語,足認檢察官是以被告侯琮壹亦為此部分犯罪共犯而提起公訴,僅係在所犯法條中漏未論及而已,既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應依法審理並適用正確法律。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就傑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任由股東收回,被告鄧淞元係傑尼公司之負責人,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被告禹介民與侯琮壹雖非傑尼公司負責人,但渠2人與鄧淞元係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亦即被告禹介民與侯琮壹亦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被告鄧淞元、侯琮壹與禹介民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渠3人利用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童湘婷自傑尼公司籌備處之臺北富邦帳戶提領股款500萬元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罪數與科刑】

一、整理上開就各事實所論處之罪名,以最終罪名來看:

(一)事實三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二)事實四部分: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3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事實五(一)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4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事實五(二)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禹介夫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5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事實五(三)部分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告禹介民、侯琮壹、禹介夫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事實六(一)部分核被告禹介民、侯琮壹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渠2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事實六(二)部分 核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3人所為,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渠3人係利用不知情之張義宏、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3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八)事實七(一)部分被告禹介民、侯琮壹2人所為,均犯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渠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九)事實七(二)部分被告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均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被告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渠3人利用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童湘婷自傑尼公司籌備處之臺北富邦帳戶提領股款500萬元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二、查被告侯琮壹所犯之罪中,事實四之罪與事實五(一)之罪與事實六(一)之罪及事實七(一)之罪,都和事實三之罪的和昇休閒公司虛偽循環增資犯行緊密相關,就是因為要達虛偽增資之目的,才會有事實五(一)的特殊背信行為及事實六(一)的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且該兩件犯罪行為在事實三(三)(五)中均已論及,而事實四與事實七(一),均為達成虛偽增資後必然會因掩飾犯行而為之行為,各犯行環環相扣,互有因果牽連,自不宜重複過度評價其罪責,應認係一行為所犯,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事實三所犯之罪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

綜上,被告侯琮壹計犯有下列各罪: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介夫、蘇陳信4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事實三部分)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介夫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事實五(二)部分)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介夫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事實五(三)部分)

(四)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禹介夫3人係利用不知情之張義宏、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被告禹介民、禹介夫3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事實六(二)部分)

(五)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鄧淞元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渠3人利用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童湘婷自傑尼公司籌備處之臺北富邦帳戶提領股款500萬元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事實七(二)部分)

(六)被告侯琮壹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

(七)被告侯琮壹就其所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罪均於偵查中自白,因未認定其有犯罪所得,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自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八)被告侯琮壹係興櫃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兼財務長,本應遵守法令規定執行業務,竟在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時,以虛偽方式辦理不實增資,且於過程中一再故違相關法令,又與共犯一同背信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之利益,不僅造成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損害,更使無辜的投資大眾血本無歸,惡性非輕,犯罪情節重大,自應嚴予非難。

但考量其係受董事長禹介民之指使,主導全盤犯罪者係禹介民,被告侯琮壹並非主謀。

兼衡被告侯琮壹犯罪之動機在冀求達到禹介民之要求,目的在完成虛偽增資及從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取得金錢供禹介民、禹介夫使用,幫禹介民完成設立傑尼公司,渠行為時未受剌激,非暴力犯罪,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自述智識程度大學畢業,家境勉持,犯罪後於偵查中已自白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分就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三、查被告蘇陳信所犯之罪中,事實四之罪與事實五(一)之罪,都和事實三之罪的和昇休閒公司虛偽循環增資犯行緊密相關,就是因為要達虛偽增資之目的,才會有事實五(一)的特殊背信行為,且該件犯罪行為在事實三(五)中已有論及,而事實四係為達成虛偽增資後必然會因掩飾犯行而為之行為,各犯行環環相扣,互有因果牽連,自不宜重複過度評價其罪責,應認係一行為所犯,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事實三所犯之罪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

綜上,被告蘇陳信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渠與被告禹介民、禹介夫、侯琮壹4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事實三部分)被告蘇陳信就其所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罪均於偵查中自白,因未認定其有犯罪所得,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自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蘇陳信係興櫃公司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本應遵守法令規定執行業務,竟在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時,以虛偽方式辦理不實增資,且於過程中一再故違相關法令,又與共犯一同背信損害和昇休閒公司之利益,不僅造成和昇休閒公司損害,更使無辜的投資大眾血本無歸,惡性非輕,犯罪情節重大,自應嚴予非難。

但考量其係受董事長禹介民之指使,主導全盤犯罪者係禹介民,被告蘇陳信並非主謀。

兼衡被告蘇陳信犯罪之動機在冀求達到禹介民之要求,目的在完成虛偽增資,渠行為時未受剌激,非暴力犯罪,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無因犯罪被判刑之前科,素行尚佳,自述智識程度高職同等學歷,家境揹債中,犯罪後於偵查中已自白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四、被告鄧淞元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渠3人利用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童湘婷自傑尼公司籌備處之臺北富邦帳戶提領股款500萬元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參酌被告鄧淞元犯罪之動機在配合禹介民之指示,目的在成立傑尼公司以持有和昇休閒公司股票,行為時未受剌激,非暴力犯罪,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自述智識程度大學畢業,家境負債中,所犯之罪始終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查被告禹介夫所犯之罪中,事實五(一)之罪和事實三之罪的和昇休閒公司虛偽循環增資犯行緊密相關,就是因為要達虛偽增資之目的,才會有事實五(一)的特殊背信行為,且該件犯罪行為在事實三(五)中已有論及,兩犯行環環相扣,互有因果牽連,自不宜重複過度評價其罪責,應認係一行為所犯,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事實三所犯之罪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

綜上,被告侯琮壹計犯有下列各罪: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蘇陳信4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事實三部分)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5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五(二)部分)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3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事實五(三)部分)

(四)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渠與被告禹介民、侯琮壹3人係利用不知情之張義宏、鄭雅文犯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應成立間接正犯。

渠被告禹介民、侯琮壹3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事實六(二)部分)

(五)被告禹介夫係興櫃公司和昇休閒公司董事,亦係利冠營造公司董事長,本應遵守法令規定執行業務,竟在和昇休閒公司增資時,以虛偽方式辦理不實增資,且於過程中一再故違相關法令,又與共犯一同背信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之利益,不僅造成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損害,更使無辜的投資大眾血本無歸,惡性非輕,犯罪情節重大,自應嚴予非難。

但考量其係受胞弟即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禹介民之指使,主導全盤犯罪者係禹介民,被告禹介夫並非主謀。

兼衡被告禹介夫犯罪之動機在配合禹介民之要求,目的在完成虛偽增資及從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取得金錢供禹介民及禹介夫自己使用,被告禹介夫更從中取得2500萬元犯罪所得,渠行為時未受剌激,非暴力犯罪,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自述智識程度高職肄業,家境負債中,犯罪後並未自白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月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偽造之「指示付款書」、「信固租賃契約書」,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5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一、公訴意旨略以: 禹介民因無法覓足有意願之特定人與內部人認購增資股,且資金不足而無法回補前開已遭挪用認購股款之款項,竟夥同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康經緯共同基於虛偽發行、募集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另禹介民、蘇陳信與侯琮壹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6年6月中旬起,禹介民數次召集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康經緯等人召開會議,研議匯款數額及人手調派、工作分配以製造虛偽股款認購金流而達成現金增資認購目標,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群組作為實際進駐各家銀行時,即時通報匯款進度之用。

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康經緯等6人先行動支並挪用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已繳納之股款,並自106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8日止之股款繳納間,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王虹婷、洪曉琪、張義宏、顏思淳、孫瑜鑫等人,違法且違約擅自提領而動支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已入金之股款,再以其他投資人名義繳納增資股款之理由匯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以此手法反覆操作帳面金流,完成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目標金額3億800萬元,虛偽增資金額共達2億5446萬5774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四)挪用代收專戶價款增資和昇餐飲公司,再以綠祚有限公司、名揚公司、傑夫公司等名義認購增資股,此部分虛偽增資共1億2650萬元部分:禹介民見現金增資認購仍屬嚴重不足,為取得交易憑證用以掩飾其以一套資金循環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其與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等人均明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6月下旬間,尚未進入收購展圓公司資產之階段,僅止於受展圓公司委託經營業務,於此期間,並無支付全數買賣價金與營運周轉金共1億2000萬元予展圓公司之必要,且亦無向釩順公司支付鑑價費用或權利金650萬元之理,竟為自和昇休閒公司套取現金以供製造認購增資股之金流,而為以下之行為:

(一)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王虹婷於106年6月26日、27日、28日,均前往土地行長春分行,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與存摺,自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內,提領現金1億2,640萬元,先以增資子公司和昇餐飲公司之名義,陸續於106年6月26日匯款2090萬元及1100萬元、106年6月27日匯款2200萬元、3300萬元及650萬元、106年6月28日匯款1650萬元及1650萬元至和昇餐飲公司之新光銀行城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由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洪曉琪,在新光銀行內,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於同年6月26日匯款2100萬元、同年6月27日匯款11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同年6月28日匯款1650萬元及1650萬元,共1億2000萬元,匯入展圓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帳戶(係由和昇休閒公司掌控使用),經此資金流程用以表示和昇休閒公司指定以子公司和昇餐飲公司支付收購展圓公司資產之總價金(含營運金)共1億2000萬元。

(二)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張義宏在第一銀行內,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展圓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同年月26日提領現金款2100萬元、同年月27日各提領11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同年月28日各1650萬元、1650萬元,合計1億2000萬元,並將提領金額匯款至名揚公司新光銀行城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由洪曉琪於106年6月26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名揚公司上揭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提領2090萬元,同時以綠祚有限公司名義匯款2090萬元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

洪曉琪復於106年6月27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名揚公司上揭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各提領11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並以名揚創業公司名義各以等額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

洪曉琪再於106年6月28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名揚公司上揭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各提領1650萬元、1650萬元,並以名揚公司名義各以等額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

(三)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於106年6月26日,在新光銀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與存摺,自和昇餐飲公司上揭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帳戶提領650萬元,隨即將該650萬元匯款至禹介民實際控制之釩順公司名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顏思淳於106年6月27日,在台北富邦銀行內,持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釩順公司前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領650萬元隨即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650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五)以不實支付和昇休閒公司墾丁土地價款為由,挪用代收專戶價款增資2400萬元,再以陳可妤名義認購增資而虛偽增資2400萬元部分:禹介民與蘇陳信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雖積欠彭仲明墾丁土地買賣價款,惟彭仲明並未書立付款指示書委請陳可妤代為收取土地價款,禹介民為套取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內之暫收股款以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以完成增資目標,禹介民先向其彼時女友陳可妤借得玉山銀行帳戶轉帳後,其續而指示蘇陳信製作不實之付款指示書,蘇陳信於106年6月下旬某日,偽造記載該指付款示書記載彭仲明指定陳可妤代收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墾丁土地交易價款之不實內容,並由蘇陳信偽造彭仲明之署押後,交予侯琮壹作為交易憑證並交付予林耕洲會計師作為驗資與查核報告書查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彭仲明與主管機關、櫃買中心對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俟不知情之王虹婷因此於106年6月26日,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內,持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並匯款2400萬元至陳可妤設於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再由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孫瑜鑫於同日陪同禹介民之女友陳可妤前往玉山銀行,協助陳可妤自上揭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提領現金2400萬元,以禹介民、鄧淞元控制之傑夫公司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2400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六)以不實支付利冠營造公司承攬和昇休閒公司臺東知本瀧湯溫泉會館工程款為由,挪用代收專戶價款增資2500萬元,再以再以傑夫公司名義增資2,500萬元而虛偽增資2500萬元部分:禹介民與蘇陳信均明知和昇休閒公司雖曾計畫向與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建物以經營旅宿業但未達成承租會館之協議,禹介民為套取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內之暫收股款以製造資金流向而虛偽增資,以完成增資目標。

禹介民指示蘇陳信偽造和昇休閒公司向信固公司承租臺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之房屋租賃契約,蘇陳信於106年6月下旬某日,在該承租契約書上偽造信固公司負責人賴玉霞之簽名,再偽造記載利冠營造公司承包和昇休閒公司向信固公司承租臺東縣○○鄉○○村00號建物作為和昇休閒公司之臺東知本瀧湯會館址之改建工程契約標的之不實內容,並由蘇陳信將該偽造之承租契約與工程承攬契約交予侯琮壹作為交易憑證並交付予林耕洲會計師作為驗資與查核報告書查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彭仲明與主管機關、櫃買中心對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俟侯琮壹以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工程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王虹婷於106年6月27日,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內,持已用印之提款單與存摺,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並匯款2500萬元入利冠營造公司設於聯邦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侯琮壹隨即於同日自利冠營造公司前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帳戶提領現金2500萬元並以傑夫公司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2500萬元。

因認被告鄧淞元、康經緯2人均犯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認為被告鄧淞元、康經緯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下列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為證:

(一)供述證據部分 1.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85頁以下)禹介民使用同一套資金循環操作補足現金增資繳款缺口這件事,我、鄧淞元、蘇陳信、禹介夫都知道,我們會知道的原因是禹介民當時有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會議室内找我們開會過好幾次,雖然跑資金流程大部分都是由我去負責,但禹介夫、鄧淞元因為也都知情,才會在我提供提款單及匯款單時,在單據上用印,其次我、鄧淞元、蘇陳信、禹介夫也都知道禹介民是使用傑夫、艾比、金湧、長春國際、亞洲星投資、威冠、利冠、元昇及釩順公司的名義持有和昇休閒公司股票,而且禹介民持有的這些和昇休閒公司股票都是由鄧淞元在和昇休閒公司内禹介夫的辦公,使用電腦操盤,所以他有保管這些公司證券戶的存摺,而且我每個月還要負責彙整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交易對帳單,統計這些證券帳戶裡的和昇休閒公司股票餘額,再向鄧淞元回報,等到年底才會彙整當年度各別公司交易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的獲利情形,並且據以申報營所稅。

確實是有一套資金循環在跑的情形,但我不確定這樣是否就涉及虛偽不實,因為我的想法是這些錢還是都有進到繳款專戶,但我會這麼想不是想要狡辯,我只是單純覺得這樣的情形不一定是不實的,如果真的是不實的話,我也願意去面對法律責任。

我的印象中蘇陳信跟我都曾經提過這樣的做法有點問題,但禹介民表示我們不用管這麼多,只要照著他的指示跑資金流程,並且提供相關資料給會計師驗資就好。

當初禹介民在開會的時候我有記載他說的資金流程,但這些抄寫的紙張我都已經丟棄了,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這些利冠公司的定存款在解質後,我是依照禹介民的指示匯去哪裡,只知道確實是有重複再匯款到與這次增資相關的帳戶裡。

我當時為了要節省辦理時間,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和昇餐飲公司、展圓公司及名揚創投公司要匯款,都是由我統一拿著這些公司已經用印好的提款單、匯款單,分別將和昇休閒公司的提款單、匯款單交給王虹婷,將和昇餐飲公司、名揚創投公司的提款單、匯款單交給洪曉琪,將展圓公司的提款單、匯款單交給張義宏,讓王虹婷他們就只要分頭去該等公司的開户銀行辦理就好。

廣和會計師事務所應該不知道有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做法,但因為這一件現金增資案在收足股款前就要動用其中的股款,所以要補提供給會計師的資料就會多很多,包括我前述的資金動用明細表以及相關的憑證,而我之所以沒有主動跟會計師說,這一次的現金增資有一套資金循環運用情形,是因為我自己也覺得會計師如果知道,可能就不會同意通過,並不是禹介民等人指示我不要跟會計師說這件事。

這件現金增資案也不是一開始就決定採用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法,是繳款過程中,我們發現繳款情形不如預期,禹介民又為了要成就這一件現金增資案,才會指示我們用這種方式辦理。

雖然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式我是實際執行人,但開會時大家都在場,禹介夫不可能不知道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式是由他弟弟禹介民主導,我只是聽令行事。

我在和昇休閒公司這次辦理現金增資案時,每天下午4點左右都會向禹介民報告募資狀況,我們是因為募資約3天後發現募資狀況不好,禹介民才開會決議以一套資金循環運用的方式來募集資金。

2.侯琮壹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275頁以下)我、禹介民、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都明確知悉且參與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案涉及虛偽不實,但這一切都是禹介民的意思,我們其他人只是在他授意下去執行。

3.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01頁以下)用哪些公司或個人名義去匯款或做金流是禹介民指定的,名揚創投公司是鄧淞元的,鄧淞元有提供,他也知情我們虚增過程,我沒有跟吳陵雲討論過這件事,我知道他對這個部分,他好像不是很清楚。

4.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07頁以下)禹介民直接在禹介夫、我、鄧淞元、侯琮壹等人召開的會議上指示我及侯琮壹去執行,執行時鄧淞元就以特助身分盯著我們的進度。

LINE群組『董事團』106年6月26日至28日對話紀錄,我、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及康經緯所為是我們依禹介民指示作假增資,方式有一、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提領現金後,以轉入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名揚創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後再匯回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之方式虛偽增資。

二、由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提領現金後,轉入陳可妤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再匯往和昇休閒公司土銀增資專戶。

當時我及侯琮壹指派康經緯及王虹婷到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洪曉琪到新光銀行松江路上的分行、張義宏到第一銀行松江路上的分行,分頭進行匯款,另玉山銀行陳可妤帳戶匯往土銀增資專戶的2400萬元單筆款項,是我臨時指派孫瑜鑫去玉山銀行松江路上的分行匯出的。

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取得之新股,係由和昇休閒公司股務稽核張韻舒負責處理股票撥付轉入事宜。

我確認禹介民有指示鄧淞元以名揚創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參與106年6月間的和昇休間公司虛偽增資。

5.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08頁以下)鄧淞元及康經緯事前可能不知道召開這2次會議的原因,但是禹介民跟侯琮壹在會議上都講得很清楚,所以106年6月21日開完會之後他們一定都知道開會的討論内容,而在106年6月26日會議中我被指派協助侯琮壹處理金流事宜後,我有請康經緯和當時的出納王虹婷到土地銀行辦理轉、匯款業務,而鄧淞元則是提供他名下一間公司(名揚創投公司)的帳戶作為製作金流的一部份。

6.蘇陳信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019頁以下)106年6月21日以前,大家都是能幫忙現金增資的就幫忙現金增資,像我自己的朋友或是當時我住在板橋我的房東,也都有投入現金增資,那大家能幫忙的就會盡量幫忙,事實上越來越接近繳款截止日之前,我們也開了幾個會議,是在21到23之間,因為我不接觸任何的財務或是會計帳目的部分,禹介民應該是有直接交代侯琮壹去做一些金流上安排,當時我是不清楚的,在6月25日晚上,禹介民跟侯琮壹對完現金增資的進度以後,侯琮壹真的就是被臭罵了一頓,禹介民當下指示我去協助侯琮壹做一些金流上的安排,金流表上面是我的筆跡,那是我做的,當時是禹介民直接把資金要怎麼走怎麼走,他在上面寫清楚,老實說我第一次聽的時候我也不是這麼的理解,禹介民就告訴我,就把這個流程走完,這樣就好了,嚴格來說,在那個當下,他就是告訴我說這是現金增資的什麼項目,我們就依照項目去執行這樣子。

我老實說,我第一次被調查局帶走的時候我蠻緊張,所以他直接告訴我說那是虛偽增資、假增資,我有嚇一跳,但我必須要講的事情是,在那個當下,那個第一時間,我真的不知道。

康經緯的任務就是去土地銀行的忠孝分行看錢是不是有從專戶出去,然後錢有沒有再回專戶裡面。

鄧淞元在金流的過程裡面有給我名揚創投公司的帳戶,他是提供帳戶。

他應該不會直接交給我啦,他是提供出來,但是交給收付的人,應該是侯琼壹。

當時決定要使用名揚創投公司的這個帳戶,是禹介民決定的。

7.王虹婷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145頁以下)蘇陳信供述中所提到償還聯邦貸款金流係由我負責,當時侯琮壹叫我自和昇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增資專戶匯款至聯邦銀行(帳號尾數為1886)帳戶償還貸款,金額若干我不記得了,侯琮壹再自行至聯邦銀行找經辦人員解除圈存,之後利冠公司就可以使用其聯邦銀行活存帳戶資金,再由侯琮壹將利冠的資金匯回和昇休閒公司的現金增資專戶。

我記得106年6月25日當天下班後,侯琮壹有傳訊給我們財務部人員,要求我們隔日早點進公司有事情要交辦,106年6月26日當天侯琮壹就將他已用印好大小章的取款憑條、匯款單給我們財務部同仁,並由蘇陳信負責分派財務部同仁負責哪一家金融機構,當時分工為侯琮壹負責在聯邦銀行永春分行處理金流,我負責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我本身完成每一筆轉帳匯款動作後會電話回報侯琮壹,因我經手的金額都較高,行銷部門主管康經緯負責在土銀檢視我有無如實匯款,以及將狀況在主管的Line群組回覆狀況,同時也會回報蘇陳信,洪曉琪則負責新光銀行城北分行,彭錦明也有陪同洪曉琪至新光銀行,洪曉琪則將金流狀況回報侯琮壹及蘇陳信,財務部副理張義宏負貴第一銀行,並將狀況回覆蘇陳信,鄭亦容則負責在和昇休閒公司内負責查詢土地銀行增資專戶的餘額,並隨時將狀況回覆予侯琮壹及蘇陳信。

侯琮壹及蘇陳信在106年6月26日指派工作時,就只有要求我們到公司附近的分行處理金流即可,我當時想說長春分行離我們公司較近,而且人較少,所以我及康經緯便直接至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處理,我們到長春分行時,也沒有找特定的人員替我們處理轉帳或匯款業務,只要侯琮壹或蘇陳信通知我及康經緯有款項匯入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增資專戶内,要我們刷存摺確認,並指示我下一步要再從該帳戶内匯款流向,我這時會再抽取號碼牌臨櫃辦理,並沒有找特定的行員辦理。

自106年6月26日至6月28日一連3天,侯琮壹及蘇陳信都指示我們財務部上開人員在負責的銀行處理金流。

6月26日至6月28日一連3天,侯琮壹及蘇陳信都指示我們財務部上開人員在負責的銀行處理金流。

和昇休閒公司與利冠公司在華泰銀行有5000萬元額度的十足擔保合作關係,亦即若和昇休閒公司要動用額度限制内的款項,須先由利冠公司匯款至華泰銀行的帳戶内,和昇休閒公司方能動用,反之,和昇休閒公司償還此貸款後,利冠公司使能解存圈存,才能得以使用活存帳戶内的資金。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事實三前言之證據: 1、和昇休閒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6.20-106.07.03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4188卷四,389-401) 2、LINE董事團群組對話列印資料(偵4188卷八,138-149;

334 -345) 3、收款人和昇餐飲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他575附 件2,106-108) 4、和昇餐飲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新北處證據第4冊,11-20) 5、新光銀行106.06.26、106.06.27、106.06.28取款憑條及匯 款申請書【洪曉琪】(偵4188卷一,313-320) 6、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7.04.10一松山字第00037號函暨 展圓公司開戶說明、匯款申請書、展圓公司第一銀行松山 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575附件2,209-234 ) 7、匯款申請書【張義宏】(偵4188卷一,83-86) 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27新光銀業務字第&ZZZZ; &ZZZZ; &ZZZZ;0000000000號函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新北處 證據第4冊,47-55) 9、106.06.27指示付款書及24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 106.06.27匯款單各1紙【代理人王虹婷】(107偵4188卷一 ,343-344) 10、玉山銀行107.06.05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15652號函及陳 可妤玉山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77 -82) 11、玉山銀行106.06.27匯款申請書【代理人孫瑜鑫】(偵4188 卷二,285-286) 12、匯款人傑夫公司、金額2500萬元之匯款單(偵4188卷六, 237)

三、訊據被告被告鄧淞元、康經緯均堅決否認犯罪,辯解如下:

(一)被告鄧淞元辯稱:我原本就不是財會專業背景出身,我在回去和昇之前是在資訊公司上班,禹介民那時候他當選台鹽的總經理跟董事,他是希望我去台鹽綠能那邊上班,所以找我,然後剛好同一個時間點,因為禹介民在台鹽不順,所以他把我留在他的身邊做他的私人特助,我對和昇的運作那時候也不清楚。

和昇在105年的時候就有辦理現金增資,當時禹介民就跟我說,公司跟以前不一樣了,已經掛牌,而且飯店有14家,業績很好,前景都很好。

那時候禹介民就問我有沒有要認增資,我就找了朋友跟家人,在105年的時候就已經認購和昇的現金增資了,民國106年的時候,和昇又再度辦理現金增資,那時候禹介民也跟我們說,和昇併購了展圓,因為餐飲跟旅館的結合,業績會更好,對公司發展更好,那因為前一次增資也很順利的完成,所以這一次我又找了自己的朋友跟親人來認購這次的現金增資,而且認購了很多,比第一次還要多。

因為禹介民他本身就是會計師、證卷分析師,又是內部稽核師,所以從我以前的認知就是和昇都是自己辦理現金增資的,都是沒問題,結果狀況根本不像禹介民說的,甚至和昇現在還下櫃,我面臨這些朋友跟家人投資的錢,我不知道怎麼面對他們,這些年從官司到現在,從和昇下興櫃到現在,我承受的不管是朋友或家人的壓力真的很承重,我一直很想去補償他們,可是根本就沒辦法,現在連工作對我們來說都是很大的問題,我希望法官能夠理解,如果我們知道增資是不合法的,根本不可能找這些親朋好友來投資。

(二)被告康經緯辯稱:在增資時我已經不是總經理室的處長,我那時候已經不是核心成員了,已經變成是管理會館事業處的,是管理會館事業,就是管理各會館住房,搞水電的,有的沒有的東西的,而且那時候我薪水從7萬塊錢,然後變到只剩下變成4萬塊錢而已,也在同年8月底的時候我就已經離職了,就是因為他扣了我的薪水,所以我才會離職的。

再來就是公司叫我去監督,所謂現金增資的款項,他的名目是台東或者是墾丁,這些東西我都有去過,真的到當地然後看到這些東西,然後還有展圓也是真的有購買的,我被派去看這個錢有沒有匯,是因為這個款項很大,所以我要看著她有沒有匯,而不是說我去參與這個虛偽增資,確保這個東西的完成,然後我在LINE回報說,我完成了,就是他叫我匯過來,我就匯過去我就完成了,我只是講這句話,而且作為一個公司的員工,他給我薪水,然後叫我做什麼事情,我就做什麼事情,我也沒有去思考,而且他本身又是會計師,內部稽核師,還跟我講說他是什麼師,什麼師,結果講完之後,他叫我去匯款,居然是違法,而且當初在檢察官那邊,他說我是不是在做金流,我說做金流,但是做金流,我不知道做金流是假的,我知道這個東西是金流,但是我不知道這個金流是假的,這個我不懂,然後再來就是禹介民,我在公司,對於禹介民就是像卑微的存在的,我連要離職的時候,我都是傳INE跟禹介民說拜託你讓我離職,因為我怎麼知道他政商關係好不好,到時候會怎麼樣我怎麼知道,所以我還拜託他讓我離職,再來就是,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違法的,我還叫我岳母去買,岳母去買了,然後也變成壁紙了,如果我知道的話,我幹嘛買,而且我因為這件事情,本來在新加坡工作,然後也回來,因為疫情的關係,也沒有辦法繼續在那邊工作,然後老婆也跟我離婚,財團法人那邊也告我,我現在去外面找工作,一個月被扣三分之一的薪水,我真的不知道我在那邊工作,然後領薪水,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就是我不知道怎麼會變成這樣子。

我真的不知道我做錯了什麼,但是我真的有做錯的話,就是請法官給我緩刑的機會。

四、經查:

(一)被告鄧淞元部分: 1、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五)指稱:「…俟不知情之王虹婷因此於106年6月26日,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內,持均持已用印之提款單、已填寫之匯款單及存摺,自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提領並匯款2400萬元至陳可妤設於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再由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孫瑜鑫於同日陪同禹介民之女友陳可妤前往玉山銀行,協助陳可妤自上揭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提領現金2400萬元,以禹介民、鄧淞元控制之傑夫公司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表示於股款繳納期間內繳納認購股款而虛偽增資2400萬元。」

云云,惟查,細究起訴書附件1之「興櫃公司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代號:2720)詐偽增資資金流向圖」,以及106年6月27日陳可妤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07偵4188卷二285頁)可知,由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匯款至陳可妤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戶之2400萬元款項,係於同日由孫瑜鑫代為匯款,而以陳可妤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根本與被告鄧淞元與傑夫公司無關。

依前述卷證資料可知,該筆2400萬元並非以傑夫公司名義匯入,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五)載稱該筆款項係以傑夫公司名義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2、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指稱:「…禹介民因無法覓足有意願之特定人與內部人認購增資股,且資金不足而無法回補前開已遭挪用認購股款之款項,竟夥同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康經緯共同基於虛偽發行、募集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自106年6月中旬起,禹介民數次召集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康經緯等人召開會議,研議匯款數額及人手調派、工作分配以製造虛偽股款認購金流而達成現金增資認購目標,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群組作為實際進駐各家銀行時,即時通報匯款進度之用。

禹介民、侯琮壹、鄧淞元、禹介夫、蘇陳信、康經緯等6人先行動支並挪用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已繳納之股款,並自106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8日止之股款繳納間,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員工...,違法且違約擅自提領而動支和昇休閒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已入金之股款,再以其他投資人名義繳納增資股款之理由匯入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代收價款專戶,以此手法反覆操作帳面金流,完成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目標金額3億800萬元,虛偽增資金額公達2億5446萬5774元…」云云,而認被告鄧淞元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惟查: (1)依證人侯琮壹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請求提示8月9日107年度偵字第4188號卷四第283頁,『承上,該1億元左右的額度是用何人名義認購』,你回答說『主要是登記載名揚公司以及傑夫投資公司的名下,這2家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都是鄧淞元,但實際上也都是禹介民的公司』,這句話是否屬實?)是的。

(就是名揚跟傑夫,實際上都是禹介民的公司?)對。

(所以鄧淞元有沒有動用名揚公司資金的權利,實際上?)都要聽禹介民的指示。」

(詳107金重訴3卷六74頁以下)證人蘇陳信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剛剛檢察官有提示一個名揚公司的帳戶,你說這個好像是鄧淞元提供的,我想請教一下,當時決定要使用名揚公司的這個帳戶,是禹介民決定的,還是鄧淞元決定的,誰提出這個?)我印象中是禹介民說那個,那個什麼。

(誰提出說要用這間公司的,是鄧淞元主動說過我可以提供,還是禹介民指示要用這個帳戶,我是要問這個問題?)那如果單純回答就是禹介民指使的。」

(詳107金重訴3卷六93頁以下)綜上可知,名揚公司、傑夫公司雖以被告鄧淞元為掛名負責人,然該2公司之資金運用實際上均由共同被告禹介民掌控並為統一之調度,被告鄧淞元對該2公司並無實質之控制力。

是就名揚公司、傑夫公司參與本案循環虛偽增資乙節,均係出自禹介民個人之決策,與被告鄧淞元無涉。

本案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亦係由同案被告禹介民所主導,鄧淞元未曾有指示他人,甚或實際參與提款、匯款之客觀行為,實難認被告鄧淞元有參與本案循環虛偽增資之犯行。

(2)就傑夫公司參與系爭增資案乙節,實際上係由禹介民自行指示以傑夫公司名義匯款至和昇休閒公司代收價款專戶,過程中禹介民皆未告知被告鄧淞元或徵得其同意,此節可自傑夫公司銀行帳戶亦無系爭增資案相關之金流,足徵傑夫公司僅為匯款之顯名人,而非實際出資人。

基此,被告鄧淞元就前開傑夫公司何以遭運用於系爭增資案之名義匯款人乙節,難謂知情,要難僅以被告鄧淞元為傑夫公司之掛名負責人為由,即認被告鄧淞元有參與本案虛偽增資之犯行。

(3)名揚公司並非由被告鄧淞元實質控制,已如前述。

再者,名揚公司之大小章、存摺斯時亦係由侯琮壹所保管、使用,並由禹介民自行指示侯琮壹、蘇陳信等人進行匯款、提款作業,被告鄧淞元根本未實際參與匯款、提款等行為,亦未有指示他人匯款、提款之情事。

(4)依證人張韻舒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妳剛剛有提到妳有交付一個什麼資料跟鄧淞元核對,可不可以請妳詳細的說明一下那是什麼東西,還有當時的內容是什麼?)就是那個,增資後的股東名冊。

(你只有跟他對股東名冊這件事情,那你跟他還有其他業務往來嗎?)業務往來?(就是說你跟他還有其他東西交辦嗎?)嗯,交辦。

(例如這樣說好了,你剛剛有提到說,你原本會擔心說有一些,增資款動用的事情,這部分,你有你經歷過這些事,請問一下關於增資款動用這件事,鄧淞元有沒有交辦過你?)沒有啊。」

(詳107金重訴3卷六14頁以下)。

證人張義宏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那我們知道展圓跟名揚之間,金流部分都會有一些目的啦,那你當時知道說匯款到名揚?)沒有,因為那天現金增資的狀況是這樣子的,就是那一天是侯琮壹先生跟蘇陳信先生,把我們財務,我們有一個財務部,財務部要我們早一點到公司,然後就是那一天可能就是要有匯款,匯款的這種情形,然後,叫我們早點到公司,到了公司之後,然後他就開始,分配這個,誰去匯什麼款,去匯什麼款,至於那個內容,基本上就是,你已經是指定了,就指定說啊你去匯這家,你去匯這家,對,那至於為什麼要匯,沒有,也沒有說明啊,只知道是要現金增資而已,就是那天要先增資,但是,至於說為什麼要匯給這家公司,就沒有說了。

(這個匯款的行為鄧淞元有一起指示你嗎?)沒有。」

(詳107金重訴3卷六36頁以下)證人侯琮壹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我們看一下193頁下面,『經查張義宏、洪曉琪、王虹婷及顏思淳在和昇休閒公司106年現金增資案過程中,均有多次臨櫃辦理匯款之紀錄,係受何人指示』你回答『是我指示張義宏、洪曉琪、王虹婷臨櫃辦理匯款的,但我也是聽禹介民的指令辦事』,那我想請教一下,這件事情你除了聽禹介民的指令辦事以外,你還有沒有聽鄧淞元的指令去辦那件事嗎?)沒有。」

(詳107金重訴3卷六73頁以下)。

證人蘇陳信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所以鄧淞元就把名揚的帳戶給你了是嗎?)帳戶給我,他是提供帳戶,不是直接給我,給我沒有用啊,給我也不是我去銀行啊。

(鄧淞元有提到帳戶,我只是要跟你確認一下是不是有這件事情?)他應該不會直接交給我啦,他是提供出來,但是交給收付的人,應該是侯琮壹。

(你剛剛有說,你們所有的人都是接受禹介民的指示,而你在這裡又說鄧淞元指示你和侯琮壹調配和昇休閒公司資金,而且執行時鄧淞元就以特助身分盯著你們的進度?)答:因為全公司都知道,他是特助。

(他是特助,那他有什麼實際盯著你們的進度的行為嗎?)我印象中好像有對過資金數,可是我只能說印象中。

(他有跟你對過資金數,那他有指示你們做任何事情嗎?)這倒是沒有。

(你需要跟鄧淞元回報,還是直接跟禹介民回報?)在那個時空背景下,我第一時間會對禹介民回報,除非有人特別來問我。」

(詳107金重訴3卷六92頁以下)綜上可知,被告鄧淞元並非和昇休閒公司之董事、監事、經理或員工,亦未支領和昇休閒公司之薪俸,對於其他同案被告如何以系爭增資案製作財務報表、管理、調度均無從知悉。

而細繹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六即本判決事實四、五財報不實及以不實財報施行詐術等犯行,均未提及被告鄧淞元,益徵被告鄧淞元就本案系爭增資案如何進行、完成,及事後如何運用均不知情。

至於被告鄧淞元曾向證人張韻舒要求提供增資後名單乙節,實係因被告鄧淞元為確認其所招募投資之親朋好友確實有列為股東名單,除此之外,被告鄧淞元與證人張韻舒並無其他業務往來,遑論被告鄧淞元有指示其辦理虛偽增資之可能。

(5)依證人侯琮壹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就是說這個一般程序,就是比如說你們公司要辦新增資,如果說有人想要認股的話,那程序可以跟我們說明一下嗎?)那個程序是還是要由稽核那邊,比較清楚,我只是負責財務端,比如說,幫老闆統計每天的進出,還有誰進來多少錢,那當然因為我本身也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主管,所以說這一部分,我比較清楚大概流程,可是問題是,第一我沒有LICENCE,那並不是說,當然有問題這些我會問其他會計師,那還有主管機關也都也有核准,而且我的老闆又是專業的會計師,有牌的,我認為我信賴他們。

(這兩次做金流前的開會,禹介民有沒有在會議上說,要用和昇公司代收專戶的戶頭用同一套資金循環的方式,做現金增資?)就我知道,他那時候有跟我們說,彼此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那這樣動用是不會有問題,所以說,我也不會認為說這是虛偽增資,那假設如果他跟我講說這個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話,我當時有可能不會做,也有可能,因為他是跟我確定說,這些利冠還有名揚,還有什麼什麼,都會錢轉來轉去,是因為彼此間都有,向和昇跟利冠有工程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因為之前利冠都幫和昇代墊很多工程款這樣,那而且一年很多工程也都在做,我認為說有債權債務關係,既然這是確定的,那怎麼會是虛偽的,那後來是你們調查局調查,那我認為,那有可能是,那可是問題是,說真的,這是不是違法或怎樣,說真的,我到現在,那我那時候,只好,只好選擇認罪啊。

(那開會的時候,有沒有討論就是說,有沒有像前幾次增資一樣,有沒有用借貸的方式,把這個缺額補起來?)當然我有跟老闆建議,最好不要動用,那時候我會這樣講是因為,第一驗資的會計師是我去找,如果資金沒動用的話,外部會計師的驗資費用也會比較便宜,第二我要準備給會計師的資料也會比較少,那至於說,用一套資金循環的話,其實在我那時候的認知也是可以,只要是有債權債務關係,我認為也是可以,那資金動用,在會計師界來講,資金動用也是可以做的不是不能做。

(有嘛,總要有,不然怎麼運作下去,那就是為了要補足這個目的,那你會詳細去細問金流的真實性跟正當性嗎?)因為這些錢我知道都又進入彼此的戶頭啊,那我不會認為說這是虛的啊,而且老闆跟我講說這有債權債務關係,他也有跟我講說,大概,比如誰跟誰有借款,然後什麼什麼,大概有講過,那我會想說那應該是,不是虛的啊,所以我不認為那是虛的啊。

(那你當時在開會的時候,有沒有問說,這個疑點,你有去問這個禹介民嗎,開會時有沒有提出討論,這樣做行嗎?)因為第一據我知道會計師的部分,外部會計師的部分可以動用可以驗資,那主管機關那邊也過了,那以前那還有。

(你不記得,那有沒有人,在執行金流之前,有沒有人有詢問過主管機關,或是曾經配合過的券商,這樣做到底有沒有問題?)我記得那時候,張韻舒也有去問,我也有去問,結果主管機關那邊也沒有得到一個確實的答案,因為也沒有往例是這樣做的,那可是也沒有說不可以,也沒有說確定說可以。

(我想請教一下,你當時這句話,『因為我的想法是這些錢都還是有進到繳款專戶』,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你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認知,而認為這就不會涉及虛偽不實,請你解釋一下?)因為投資的錢都有進來公司,而且大家都有都能領到股票,所以,我認為這是,那時候沒有問題啊。

(那之後債權債務關係是發生在和昇公司跟利冠之間,那是不是代表是說和昇公司跟利冠先墊支一筆款項,但事實上投資人還是錢都有進來,所以總共所有投資人錢進來,應該有符合該當時要募集的帳戶的數額是嗎?)應該是有,可是我要補充一點是,就是錢進來跟還有債權債務加起來,是有達到那個金額,如果說我認為沒有債權債務的話,那當然我認為不夠,那有債權債務才有足夠。

(所以事實上,公司所獲得的所有資產並沒有不足,是這樣嗎?)對。

(就你的理解,白板上的紀錄這麼多,而且這幾家公司等於是有關係的企業,會不會讓參與會議的其他人認為說,這只是單純的增資子公司或者是單純的給付工程款,而不是虛偽增資?)據我知道,大家應該都知道這是增資,可是,應該不會有人認為是虛偽增資,那我不認為說有人不知道這是增資的項目,只是單純工程款,我認為大家都知道這是增資的項目,可是知不知道虛偽增資,我想應該除了禹介民知道以外,其他人應該不會知道是不是虛偽的。」

(詳107金重訴3卷六56頁以下)證人蘇陳信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會中禹介民有明確說,現金增資的款項不足,必須要創造金流,他有沒有這個明的講?)我老實說他真的沒有。

(有沒有講到說這是同一套資金循環方式來補足增資,你記得有沒有提到?)他沒有這樣講,他沒有直接這樣講,他沒有這樣,比如說你說把同一套資金這樣講,他沒有。

(你剛剛有提到,你大概在106年6月21日跟6月25日左右開會,我想請教一下,在該等會議中禹介民有沒有向參與會議的人告知增資資金的流程是循環增資還是虛偽增資,他有沒有提過這樣的事?)你是說他有沒有講過這樣的詞,還是說循環增資,他沒有這樣直接提出來,我剛剛已經跟檢察官說了,因為他就告訴我說,我們就走完這個金流安排結束以後,就完成了,我們現金增資就完成了。

(請求提示107年偵字第4188號卷三第103頁,107年7月20號筆錄上面就是當你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檢察官問你『用那些公司或個人名義去匯款獲金流?你這邊有提到說禹介民指定的,名揚公司是鄧淞元的,鄧淞元有提供,他也知情我們虛增過程』,你這邊有提到虛增過程,這個回答是指鄧淞元是知道整個金流跑的情況,還是他也知道這是一個虛偽增資?)我分兩個狀況來跟你回答,第一個,虛增過程、虛偽增資、循環金流,我現在講的這幾個名詞,都是我到了調查局以後,調查官在跟我對話當中,他們告訴我你做的就是這個事情,我才知道說這個名稱,我就這樣一直講下去,那你問我虛增過程裡面,那我們就所謂的這個過程裡面,基本上這個過程裡面沒有人討論,只有被安排,被交付任務。

(是,沒有討論,請問一下,誰安排,誰交付任務?)都是董事長禹介民。

(那會議上的內容這麼複雜,那與會的其他人你覺得他們聽得懂嗎?)聽得懂嗎,我覺得第一時間能夠理解的只有禹介民跟侯琮壹。」

(詳107金重訴3卷六84頁以下)證人禹介夫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那開會的時候,你說禹介民有表示說資金有缺口嘛,所以就召集人說要開會,然後就決定就是要資金循環操作的方式來補足增資款?)他沒有說。

(既然可以找到人來參加增資,那幹嘛要循環?)我的認知,我覺得那個那個應該沒問題,因為有會計師,都有簽核啊,如果沒有辦法簽的話,我就不准啊,對啊,我認為啊,就這樣,還有經濟部商業司,那個都可以啊。

(請教一下你弟弟禹介民,有什麼樣子的相關的證照或者是財務方面的資格?)我知道他很早就考上會計師了,證券分析師,內部稽核師,內控內部稽核很多師啊,我覺得他對這個財務金融蠻專業的,而且他有做過銀行的副董事長,反正金融界他做了十幾年了。

(當時你們對禹介民先生這樣子的操作增資,你們有因為信賴禹介民的專業,而認為這是合法的嗎?)我一定信任啊,對。

(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188號卷三第137頁,107年7月19號禹介夫調查筆錄,當時調查官問你這樣回答,我們是在106年6月26號發現現金增資不順利,繳款仍有很大缺口,所以禹介民才會召集我們開會,並決定以前述資金循環方式補足增資款,這個是你當時說的,我想請教一下,根據你這段話的論述,那實際上去進行這個主導的是禹介民嗎?)是。

(禹介民在該等會議中告訴你這些補足你增資金的時候,有說過這個事虛偽不實的嗎?)沒有啊。

(提示107年偵字第4188號卷六是107年9月13日禹介夫的調查筆錄,請看第187頁,這個問題是當時調查官問,他有提出一些LINE的對話啦,然後蘇陳信在裡面講的一些話,你回答說你當時知道你們群組裡的成員各有分工將和昇休閒公司土地銀行增資專戶的股款籌足,主要由你負責利用利冠公司名義來籌集資金,蘇陳信負責匯款的總控,侯琮壹負責跑銀行,你並不清楚和昇休閒公司現金增資股款籌足是虛偽的,請問你當時,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你確實不知道這樣子是虛偽的嗎?)那當然啊,當然不知道啊。

」(詳107金重訴3卷六41頁以下)。

綜上所述,禹介民雖有召集被告鄧淞元等人開會,禹介民在該等會議中,根本未說明系爭增資案之金流分配為虛偽增資或表示該等金流調度係屬非法。

反之,禹介民係向被告鄧淞元、侯琮壹等人表示,系爭增資案之金流分配係基於利冠營造公司與和昇休閒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等語;

或提出展圓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表示名揚公司係展圓公司之債權人,經展圓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名揚公司得以以債換股之方式取得展圓公司所有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等情,據以說明其金流調度之合理性。

加上,侯琮壹於本案金流執行以前,亦曾向主管機關、外部會計師詢問金流執行的可行性,嗣經會計師表示可行後,渠等方開始執行金流。

綜此,禹介民為具有會計師資格、具備財務方面專業知識之人,其本於自身專業領域所述之內容,又曾提出相關文書佐證,則依一般社會常理觀之,不具備財務專業背景之人當會認為該金流調度無非法之疑慮。

是以,要難認不具財務、會計專業背景之被告鄧淞元得以知悉、辨別系爭增資案之金流分配為虛偽不實。

被告鄧淞元對於共同被告禹介民於本案安排之資金調度涉及虛偽不實之情全然未知,顯然不具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虛偽增資之主觀故意。

(6)依證人蔡惠琳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你當時知悉有106年6月和昇休閒公司的現金增資案後,你有去跟鄧淞元討論嗎?)有啊,我就說你們公司要辦現金增資,他說對啊,是。

(鄧淞元是怎麼跟你提這個增資案?)沒有啊,他就說你自己看公開觀測站,就這樣啊,他完全就是跟公開觀測站講得一模一樣。

(那有多少人,因為你的介紹而投資該增資案,那這些人加起來總共的金額大概是多少,你記得嗎?)大概是10幾個左右,大概500萬左右。

(那投資以前,你是否就已經知道有發生過本件有循環增資的問題?)這個我真的沒有,不知道,我覺得這個真的是匪夷所思。

(那就你所知,被告鄧淞元是否知悉有循環增資的問題?)他沒有跟我提到這件事情,可是我個人是認為這個小孩應該不至於。

(你為什麼會相信鄧淞元?)因為我們從104年認識以後,我跟他的每一次的互動,講話,甚至於我們在股票上的切磋就是股價上,股票價量上什麼,他都是實話實說。

(股票價量上實話實說,可不可以請你在詳細說明這句話?)比如說有一次有一個和旺的這個這檔股票,那當時我的客戶就很熱絡地在討論這,因為我的客戶進出的蠻頻繁的,我就問他說市場上這個消息,他就說,蔡姊,我跟你說喔,我覺得不太對,你要注意喔,你要跟你的客戶注意一下喔,那這件事情我就跟我的客戶講,後來我的客戶就真的全身而退,讓我對他說,這個小孩子知道的話當然不會對我隱瞞,因為事實上他沒有必要去提醒我的客戶啊。

(那這件造成投資人虧損的情況,鄧淞元後來有沒有跟你道歉?)有,他是好幾次就跟我講說,蔡姊,希望這個案子當然是希望公司能夠給我們一些補償,但是,他也知道不太可能的狀況之下,他會想用他自己的努力,比如說他以後工作上啦,來對我這些客戶有所補償,這是他,有講了好幾次。」

(107金重訴3卷六19頁以下)證人禹介夫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請求提示剛剛卷三7月16號這個調查筆錄第11頁卷內是第129頁,倒數第2個問題,這個也是你跟調查官說的,你在和昇休閒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負責業務為何,你回答,我只有招攬幾位親朋好友來參與增資,請問一下,你當時招攬的幾位親朋好友來參與,這件事情屬實嗎?)屬實啊,很多位啊。

我媽媽,還有,反正都是親屬啦,還有朋友都很多,那個有名單的,有名單可以查。

(請你詳細說明一下有哪些人,他跟你分別是什麼關係?)有親戚,然後有姪子啊,好朋友,大概10幾個吧。

(大概10幾個,還有你母親是嗎?)母親我也有,對。

(那你當時招攬這些親朋好友來參與增資,事後有造成虧損嗎?)有啊。

(有嘛,好,如果你知道這是一個虛偽不實的增資案,你會找你的親朋好友來參與增資嗎?)不可能啊。

(就你所知,鄧淞元有沒有找他的親朋好友來參與投資或借款給公司)也是有。

(有誰你知道嗎?)我知道有他奶奶,還有他媽媽什麼,還有朋友。

(107金重訴3卷49頁以下)證人侯琮壹於108年12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我的意思是說,在做這個方式的時候,他有沒有講說要找到其他人來認領?)當然,因為募集的有一個期限嘛,那當然到最後一天,說真的,我們也會再去找,他也要求我們去找,特定人來投資啊,投資人越多進來,他再去判斷說要怎麼做啊,那後面,其實到最後一天截止,我們每個人都還再去找,比如說包含我的朋友或是什麼都來投資啊,那我自己也有投資啊。」

(107金重訴3卷62頁以下)再查,經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檢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之「和昇休閒開發(股)公司106年8月15日現金增資股票配發明細資料表」(參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7.11.12新北法00000000000證據二十(七)~證據二十六卷第171頁至第184頁),被告鄧淞元因自行找尋或經由證人蔡惠琳之介紹而參與投資之人,有曾美琦、劉靜惠、黃薏芳、張鴻鈞、張靜香、黃淑麗、郭武信、陳彥達、曹雅芬、黃惠華、黃美真、林盈志、楊欣樺、簡銘申、鄧文發、郭松霖、趙麗芳、黃武田、張韶玲、張長發、謝孟霏、林子琪、林居岳、黃德發、紀華松、溫伯瑋、楊雅登、曾世珍、柯麗香、王振義、邱稚婷、陳羽莉等人,人數非微。

以上之人,或為被告之友人,或係透過證人蔡惠琳介紹而進行投資。

衡諸常情,倘被告鄧淞元確知系爭增資案有虛偽之情,絕無可能容許親友將資金白白投入,更將自己暴露於在眾多親友間名譽、信用受損,甚而反目成仇之風險下。

是以,被告鄧淞元實因信賴具有會計師資格及財務專業知識背景之共同被告禹介民,誤信其所稱和昇休閒公司前景良好,更誤以為其於系爭增資案金流調度均為合理且合法,方廣邀親朋好友共同參與系爭增資案。

衡諸一般社會常理,倘若被告鄧淞元明知系爭增資案為虛偽不實且有製作虛假財務報表等情事,豈會甘冒自身虧損,或自身於親友間信用及名譽受損、反目成仇、交情破裂等風險,邀請親友或自己投入資金參加系爭增資案?是以,在在可證,被告鄧淞元對於系爭增資案為虛偽不實乙節毫不知情,遑論有虛偽增資之主觀意圖。

被告鄧淞元自無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可言。

(7)綜上,本件增資案自始均由禹介民所主導,被告鄧淞元根本未實際參與提款、匯款或指示他人等行為,公訴人迄今未敘明被告鄧淞元有何實際參與虛偽增資之犯行,似僅因被告鄧淞元為名揚公司、傑夫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又有參與和昇休閒公司關於增資案的會議,即逕論被告鄧淞元為虛偽增資之共同正犯,是公訴人此等主張,尚嫌率斷。

再者,禹介民自始未向被告鄧淞元等人表示系爭增資案為虛偽不實,反以債權債務關係等為由,向被告鄧淞元等人表示增資案之金流分配為合法,致使不具專業財務、會計背景之被告鄧淞元因誤信禹介民之財務專業背景及會計師資格,廣邀親朋好友參加投資,因而造成嚴重虧損。

據此可知,被告鄧淞元對於禹介民於本案安排之資金調度究否適法或是否涉及虛偽不實等情均全然未知,顯然不具虛偽增資之主觀故意。

是以,自無將被告鄧淞元以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相繩之理。

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鄧淞元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行為之確信,被告鄧淞元此部分之罪嫌未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康經緯部分: 被告康經緯雖然擔任過總經理室的處長,但是並非和昇集團的經營核心,自其他被告之供述可知,被告禹介民經營公司是非常強勢的,和昇休閒公司連副董事長、財務長,甚至是總經理,對於公司的整個經營決策,其實都是沒有決策權的,更何況是一個小小的總經理室的處長,可見,被告康經緯其實跟其他受雇者,處理庶務行政的員工都是一樣,對公司的決策,完全沒有決策權,甚至是沒有參與權。

被告康經緯被起訴書的部分,主要是針對被告康經緯曾經有加入董事團的LINE的對話紀錄,然而從LINE的對話紀錄裡面,可以看的出來,被告康經緯只有單純回報匯款現場狀況,在整個虛偽增資裡面,他是被指派去負責監督匯款的,被告康經緯要回報匯款的完成度,所以從LINE的對話紀錄,並沒有辦法顯示出被告康經緯知悉整個匯款計劃與金流過程,難認被告康經緯知悉此為虛偽增資。

依被告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鄧淞元等人之供述,可知和昇休閒公司的財務情形非常複雜,調度很頻繁,除了禹介民之外,其他的人都無法了解整個和昇休閒公司,包含子公司的財務、營運狀況以及資金流動情形,就算是一個有專業財務背景的財務長侯琮壹,也明白供陳不能理解禹介民他下的每一個指示及他背後的真實目的,甚至無法判斷合法或違法,再觀虛偽增資整個流程,其實是非常複雜的,以被告侯琮壹一個具有專業財務背景的人,亦供稱不明白被告禹介夫為何如此操作,被告蘇陳信更供稱初次聽到被告禹介民講的資金流動,渠完全沒聽懂,以被告侯琮壹係和昇休閒公司財務長,被告蘇陳信係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對這些都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理解,更何況是沒有專業財務背景的人,被告康經緯不只沒有專業財務背景,以他在公司之地位,對整個公司的營運狀況,豈有可能全盤了解,更何況去調查審核判斷被交付的匯款工作是合法或違法,被告康經緯雖然有參與會議的討論,但其實在整個會議的討論當中,無法理解禹介民他要傳達的是什麼,被告康經緯稱在主觀認知上,這就只是一個合法的轉投資,合法的工程款預付,他沒有辦法認知到這是一個違法的虛偽增資等情,應屬實情。

又被告康經緯也跟其他的員工一樣,也有推薦自己的親人即其岳母來參與這次的增資,如果渠知道此為違法的虛偽增資,豈會推薦自己的岳母來跳火坑。

綜上可知,被告康經緯主觀上對於虛偽增資這件事沒有認知。

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

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

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

亦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成立與否,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行為之故意,倘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故意,自不能該當本罪。

被告康經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載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有虛偽不實乙情全然未知,根本不具虛偽增資之故意;

況被告康經緯亦無實際參與虛偽增資之客觀犯行,自無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可言 。

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康經緯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行為之確信,被告康經緯此部分之罪嫌未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禹介民亟思為和昇休閒公司為擴充新北市平溪區觀光旅宿之營業據點。

適共同經營河灣渡假村之高氏家族參與經營之人均年事漸高而意欲包裹出售該度假村之經營權、坐落不動產(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18筆土地及8建號等4筆建物共22筆不動產,均登記於河灣渡假村高家大嫂林玉雪名下)所有權、溫泉水權執照及旅館業、民宿業之許可執照,經任職安泰銀行之退休職員張雅文牽線,禹介民於106年7月間,指派蘇陳信、和昇會館總經理馮沛妤(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洽談收購河灣渡假村事宜,河灣渡假村則派出業務經理即高金獅之胞弟高進來代表洽談。

蘇陳信與馮沛妤於同年7月間,邀請安泰商業銀行職員同至河灣渡假村場勘,得知安泰銀行人員對河灣渡假村坐落之不動產,粗估約可抵押貸款約1億元之訊息。

禹介民知悉上開不動產價值約可抵押貸款約1億元,且明知和昇休閒公司尚處於虧損狀態,且前於106年6月下旬辦理現金增資案又係虛偽增資(詳如前犯罪事實四所述),致無法取得增資之現金3億800萬元供和昇休閒公司周轉使用,又於106年上半年收購展圓公司資產後,卻違法擅自逕代償展圓公司負債(亦如前犯罪事實三(二)所述),和昇休閒公司資金缺口甚鉅,於106年9月間,支付員工薪資費用、貸款本息清償等相關成本及費用之支付、民間金主持有之和昇休閒公司支票發票日即將屆至,資金已達捉襟見肘,禹介民明知和昇休閒公司已無資力收購河灣渡假村,竟與禹介夫、蘇陳信、吳陵雲共同基於為禹介民、利冠營造公司、禹介夫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之犯行:

(一)蘇陳信於106年8、9月間,以未納入展圓公司負債,單純灌入展圓公司店面及中央廚房營收數字之不實和昇休閒公司上半年財務報告(如犯罪事實欄五財報不實所述),向高進來佯稱和昇休閒公司營收數字良好,前景可期且該財務報告是信譽良好之前四大事務所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製作,高進來因此誤認和昇休閒公司股價有上漲空間,希望買賣價金以股票現金各半支付。

蘇陳信於106年9月下旬,經禹介民授權已與高進來談定收購河灣渡假村之交易金額為2億3000萬元,其向高進來表示和昇休閒公司現金不足,願意以給付和昇休閒公司1340萬股作為第一期價金。

高金獅、高進來與林玉雪因此與蘇陳信因此達成初步協議,河灣渡假村交易價格為2億3,000萬元,買方以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做為支付第一期價金之方式,每股以10元計價,買賣價金分4期支付,第1期價款由禹介民個人持有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1,340萬股支付,其餘價金由和昇休閒公司開支票與本票擔保並分別於第2至4期支付。

賣方即林玉雪等人取得第1期價金即禹介民轉讓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1340萬股後,林玉雪應交付河灣渡假村所有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狀並配合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供和昇休閒公司持之為擔保品向銀行貸款支付第2期至第4期買賣價金。

(二)禹介民與吳陵雲等2人於106年9月底,自蘇陳信處得悉高金獅家族願意出售河灣渡假村並提早交付所有權狀配合過戶予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供辦理銀行貸款之訊息後,渠等2人自始即無以前開不動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支付林玉雪之意,吳陵雲僅向業務往來甚少之華南銀行詢得以上揭不動產為擔保可貸款金額為2500萬元後,未向其前任職多年且陪同場勘之安泰銀行或其他交易往來較多之銀行探詢可貸款金額,反由禹介民積極尋找民間金主借款。

禹介民於同年9月底、10月初,經友人李家鋮(原名李富春)仲介民間金主張茂在可出借現金,禹介民向張茂在表示欲以河灣渡假村土地及建物等共22筆不動產為擔保借款使用。

張茂在經李家鋮自禹介民處取得之河灣渡假村22筆不動產所有權狀謄本,自行前往河灣渡假村場勘後,認為河灣渡假村土地建物全數價值甚高,遂向禹介民表示若以河灣渡假村22筆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元為擔保,其可借款8000萬元予禹介民短期周轉。

(三)蘇陳信與高金獅等人議定如六(一)之交易條件後,禹介民偕同吳陵雲、蘇陳信於106年10月10日前往新北市平溪區河灣渡假村內,禹介民親自向高金獅、高進來、林玉雪等人確認收購河灣渡假村之交易細節。

禹介民向高金獅、高進來與林玉雪等人謊稱略以:和昇休閒公司營運績效良好,財務報告係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中之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和昇休閒公司收購河灣渡假村後,和昇休閒公司資產擴大,且其本人為台鹽公司顧問,政商關係良好,可左右審查公司上櫃之8位審查委員,和昇休閒公司將於107年9月上櫃,其本人擔任過富邦證券副總經理,會用合法方式拉抬股價上漲至25到30元,高家持有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就會超過原本高家出售價3億元等語,且吳陵雲亦隱瞞其向華南銀行探詢河灣渡假村22筆不動產貸款額度僅有2500萬元而無法依約以銀行貸款支付第2期至第4期買賣價金之重要訊息。

禹介民另以土地、建物進行買賣履約保證程序,將增加未來和昇休閒公司向銀行申請擔保貸款難度為由,拒絕高金獅等人欲將河灣渡假村不動產買賣欲委託銀行進行履約保證信託之提議。

高金獅、高進來與林玉雪因不諳證券市場,均誤信禹介民、吳陵雲均政商背景雄厚,和昇休閒公司營運良好,財務健全,股票市場價格上漲可期,均同意以收受股票1340萬股,並以面額10元計價為收購案之第一期價金,並於收取股票後,即交付全部不動產所有權狀並配合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供和昇休閒公司持之為擔保品向銀行貸款支付第2期至第4期買賣價金之重要交易事項。

禹介民隨即於次日即同年月11日,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刊登和昇休閒公司重大訊息公告略以:106年10月11日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決議並公告「本公司擬以新臺幣柒仟捌百萬元投資取得『河灣渡假村』三分之一產權(總價金新臺幣貳億三仟萬元)暨經營權」,並於公告中聲明「…其餘交易價金壹億五仟萬元係由董事長禹介民先生個人支付,並取得該物件三分之二之產權…」、「2.本公司擬與董事長簽立五年期租賃契約,以取得完整之經營權利,…,每月應支付董事長新臺幣柒拾萬元之租金費用(含稅),並開立半年期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及一年期面額新臺幣捌百萬元整之票據做為押租金予董事長」、「3.該租約另約定,董事長同意提供該物件之個人產權,交由本公司辦理銀行貸款質押,取得貸款全數由本公司支配,包括本公司購買該物件所需之資金柒仟萬元…」等訊息。

高金獅、高進來與林玉雪既經禹介民口頭保證,又見上揭交易條件業經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通過並依法發佈重大訊息,渠等3人因此陷於錯誤,因此於次日即同年10月12日前往和昇休閒公司臺北市松江路中廣大樓之辦公室內,與禹介民、吳陵雲及不知情之和昇休閒公司監察人李志強(實為禹介民之司機,另為不起訴處分)等簽立買賣契約書,三方約定略以:買方為禹介民與和昇休閒公司,買賣價金分4期支付。

禹介民應轉讓和昇休閒公司股票1340萬股入林玉雪指定股票集保帳戶為第1期價金,林玉雪應於第1期價金支付完畢後,將河灣渡假村所有不動產所有權狀交出供辦理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予和昇休閒公司,應有部分3分之2移轉登記予禹介民本人。

再由和昇休閒公司和禹介民持河灣渡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並於106年11月30日前,以該銀行貸款支付第2期價金7000萬元。

和昇休閒公司應於貸款核撥日6個月內付清第3期價金1800萬元,且第3期價金之付款期限為107年5月30日,第4期8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應於貸款核撥日之後1年內付清,付款期限為107年11月30日。

另和昇休閒公司及禹介民共同開立1至4期指定林玉雪為受款人之應支付款項面額商業本票及和昇休閒公司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各1張交予高金獅、林玉雪、高進來等人收執而為擔保,俾以取信高金獅、林玉雪、高進來等人,且隱瞞其與吳陵雲並未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亦隱瞞其已另向民間金主以上揭不動產抵押借款等契約重要交易事項。

(四)適於106年10月17日,和昇休閒公司旗下麻布茶房、元定食等餐飲品牌爆發未發放員工9月份薪資之新聞。

高金獅、高進來與林玉雪遂向蘇陳信詢問和昇休閒公司財務狀況。

蘇陳信為完成禹介民盡快辦畢河灣渡假村不動產過戶登記之指示,遂向高進來謊稱僅係和昇餐飲公司(參見前述犯罪事實欄三、展圓資產收購案)勞保轉換作業不及,與和昇休閒公司財務狀況無涉等語,經高進來轉告家人後,致高金獅等人誤信和昇休閒公司尚有資力可完成上開交易,惟要求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應簽立增補協議書保證和昇休閒公司辦理銀行不動產擔保貸款後,保證核撥貸款應將第2期價金7000萬元直接匯入林玉雪指定帳戶。

禹介民為順利取得上揭不動產權狀以辦理過戶,且見和昇休閒公司股價已低於每股7.89元,遠低訂立買賣契約書之每股10元計價基準,且其以名揚公司、傑夫公司持有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增資股多為虛偽增資所得之股票(詳如犯罪事實欄四所述),該等股票實質上價值低微。

禹介民遂於同年月20日,將名揚公司名下之100萬股、元昇創投公司名下160萬股、威冠投資公司名下80萬股、金湧公司名下200萬股、傑尼公司名下100萬股、釩順公司名下500萬股、傑夫公司名下100萬股,共計1340萬股(含和昇休閒公司老股及部分虛偽增資之新股)陸續轉入林玉雪之證券帳戶,完成第1期價金支付。

禹介民為取信不動產所有權人林玉雪,儘速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以取得上開不動產以向張茂在借款周轉,由蘇陳信依林玉雪草擬略以:和昇休閒公司保證第2期價金7000萬元將由銀行核撥貸款直接匯入林玉雪指定帳戶等之增補協議書內容,經吳陵雲審閱、禹介民核定增補協議書內容後,於同年10月22日由禹介民、吳陵雲及李志強簽署增補協議書後,交蘇陳信於次(23)日攜至新北市平溪區河灣渡假村,交付予高進來,用以加強保證和昇休閒公司將依約撥付銀行貸款以支付第2期價金7000萬元。

林玉雪、高金獅、高進來均因此陷於錯誤,誤認和昇休閒公司將會河灣渡假村之不動產用以向銀行辦理貸款用以支付第2期價金,林玉雪遂於該補增協議書簽名,同時交付河灣渡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共22張及印鑑證明予不知情之代書莊景文(另為不起訴處分)。

莊景文遂依蘇陳信指示,將上開不動產於10月25日過戶至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名下(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未依董事會決議進行,另涉特殊背信部分,如後之犯罪事實欄七所述)。

禹介民旋於2天後即同年月27日,持上揭不動產辦畢1億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予張茂在指定之名義人張弘毅及黃敏珍名下,並以其長春會計師事務所之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收取借款之帳戶。

張茂在於同年10月30日以其子張弘毅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520萬元(預扣利息480萬元,如附件2參見8000萬元借款流程圖)入長春會計師事務所之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戶。

禹介民得手後,立即指派侯琮壹於同日,在凱基銀行內,2筆提領現金共1000萬元後,分別於107年10月30日及31日由侯琮壹及不知情之王虹婷先後各存500萬元入和昇休閒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供禹介民私人借款之民間金主陳翠霞(陳仲明轉介)提示兌領之和昇休閒公司名義開立之擔保支票2張共1000萬元(如附件2參見8000萬元借款流程圖)。

侯琮壹於同年月30日,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之上揭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以禹介夫名義匯款入利冠營造公司之聯邦銀行永春分行之活儲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同日轉匯利冠營造公司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另於同日,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之上揭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戶提領4500萬元入利冠營造公司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禹介夫指示不知情之彭錦明及會計鄭雅文於106年10月30、11月1日自利冠營造公司上揭新光銀行號帳戶提領現金2024萬元交禹介夫花用。

另1440萬元用於支付禹介民個人欠款如莊玉坪220萬元、蔡宛玲220萬元、林金池(陳仲明人頭)200萬元、陳翠霞300萬元、曾慧馨500萬元(楊震榮人頭),均以提示利冠營造公司支票方式兌領清償,另以654萬元用於支付禹介夫個人欠款如韓霧104萬元(以提示元昇創投公司支票方式獲償)、沈宜穎400萬元(以提示利冠營造公司支票方式獲償)、陳嘉容150萬元(以利冠營造公司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獲償)、乾隆旅館公司47萬5000元(以上均參見起訴書8000萬元借款流程圖)。

禹介民於同年10月30日取得上揭7520萬元借款,隨即於3日內即同年11月1日前,將該筆借款挪用清償其與禹介夫個人債務、利冠營造公司債務而花用殆盡。

(五)嗣於同年11月24日,蘇陳信因迭遭高進來電話催問第2期價款支付情形,遂明白表示沒有資金可以付第2期價金。

高進來因此於同年月24日以電話改向吳陵雲催款,吳陵雲亦向高進來表示公司沒有錢可以支付第2期價款7000萬元。

林玉雪、高金獅、高進來與彭迦智律師等4人遂於同年11月29日下午,前往和昇休閒公司辦公室,和禹介民、吳陵雲、蘇陳信開會協商第2期款項7000萬元支付事宜,惟禹介民竟告知略以:無法如期給付第2期價金,希望不要提示第2期價款7000萬元之支票,保證將公司股價拉至15、16元,將來會籌錢支付這7000萬元。

否則林玉雪同意將河灣渡假村不動產轉賣第三人,要不然就解約等語。

禹介民見高金獅等人仍不同意延期支付價金,竟再告知略以:提倘林玉雪持和昇休閒公司7000萬元保證支票至銀行提示,必然退票,其屆時聲請和昇休閒公司重整等語後,禹介民即以前往金管會開會為由離去,改由吳陵雲繼續主持會議,吳陵雲向林玉雪、高金獅、高進來、彭迦智等人告知略以:上揭不動產均持以向民間金主抵押借款8000萬元,若要繼續洽談,去找萬國法律事務所談等語,至此協商破裂。

林玉雪保障自身權益乃於發票日之11月30日提示前開7000萬元支票乃遭退票,禹介民旋於106年12月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和昇休閒公司重整聲請重整及緊急保全處分(已遭駁回),106年12月4日主辦及協辦輔導推薦券商大慶證券及群益金鼎證券因此辭任,和昇休閒公司復於同(4)日遭櫃買中心公告於106年12月19日起停止交易,林玉雪收受之第1期價金1340萬股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已無價值,林玉雪、高金獅、高進來等人始知受騙。

(六)因認被告禹介民、吳陵雲、禹介夫、蘇陳信等4人如犯罪事實六所示之河灣渡假村詐騙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云云(起訴書原本記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嗣經檢察官出具補充理由書更正法條)。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認為被告禹介夫、蘇陳信、吳陵雲與通緝中之同案被告禹介民涉犯上開加重詐欺罪嫌,係以下列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為證:

(一)供述證據部分1.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他1242卷075頁以下)106年4、5月高家人主動將物件在外兜售,我們當時第一次接觸時,對方開價3億,我們有帶銀行人員過去評估,認為對方開價太高,沒有接受,之後停止接觸。

8月後,高進來主動幫我找貸款銀行,但仍未成案,到9月,高進來主動說要股票來換,才開始協議,當時我們考慮到經營權問題,所以沒有同意這個要求。

所以不用系爭房地做價出資,是因為那時候剛辦完現金增資,從頭到尾不想做這個交易。

一開始的3億,我們無法接受,是他們要賣,但我們不買,從頭到尾都是高進來說要用股票來換,一開始都是用公司名義去談。

後來禹介民就去安排股票跟對方做交易,比率怎麼換,是在過程中我與高進來協調的,用股票交易不是我們這邊主動提出的。

合約書上也表明,我們要先過戶後,向銀行申請貸款,等銀行核貸後才支付款項。

需先將系爭土地過戶,才能持向銀行質借償付第二期款項7000萬元與告訴人。

2.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045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是於106年10月12日下午決議通過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董事會決議是以2億3000萬元購買河灣度假村,決議當天晚上即與河灣度假村代表簽約。

我確實與馮沛妤在106年7、8月至河灣度假村場勘,當時高進來開價3億元,8月時有向高進來表示金額太高,高進來先降到2億7000萬元,我再提出是否可以分期付款,但高進來不同意,還主動表示要幫公司找農會貸款,但因為若以2億7000萬元的價格向銀行貸款,核貸成數若以6成計算,公司尚須付約1億元的現金,公司資金不夠,禹介民不會同意,所以我也沒跟禹介民回報,也暫緩和高進來的接洽。

依我與高進來的LINE對話,高進來在9月14日主動找我,9月15日與高進來在和昇休閒公司辦公室見面時,高進來主動向我表示「拿股票來換」,意指要和昇休閒公司用股票買河灣度假村,但没有說明詳細購入金額和細節,我即將高進來所提請示禹介民,並在9月30日前雙方同意以2億3000萬元成交,且約定一半價金是以和昇休閒公司股票每股10元計算,10月2日高進來到公司找我,更主動向我提出和昇休閒公司可以全部用股票購買,他會說服他們家族其他所有權人,我向禹介民報告後,他不同意,因為這樣公司經營權會受影響,因此合約内容即以一半現金一半股票的原則與高進來協調合約内容,並於10月12日與高家簽訂買賣契約。

確實是高進來主動提出和昇休閒公司可以以股票做價購買河灣度假村,且據我所知高進來有在買賣股票,他應該清楚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的價值。

107年10月2日高進來至和昇休閒公司提出可以股票做價買賣後,和昇休閒公司先傳買賣合約初稿給高進來,10月10日下午2、3點左右,我陪同禹介民、吳陵雲至河灣度假村與高進來等高家人會面,禹介民當然會跟高家人提到公司未來願景及發展,而且高家人並沒有提到對公司股票的擔憂,因此更沒有我或和昇休閒公司其他人說服高家接受股票作價的事情。

和昇休閒公司會於資金不足之情形下,向高進來、高金獅等人購買河灣度假村,是因為高進來主動提出以股票做價方式買賣河灣度假村,和昇休閒公司才會有辦法在資金不足之情形下購買。

我印象中高家人確實有提出要做履約保證或將剩餘價金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擔保債權,但我那時已經知道禹介民想要將河灣度假村的產權設定抵押向民間借款,所以禹介民才會對高家人說不動產交易請銀行做履約保證或將剩餘價金在設定抵押擔保債權,後續向銀行申請貸款會有困難。

約於107年9月27日晚間我與高進來協議成功以一半股票一半現金共2億3000萬元購買河灣度假村前,禹介民就有向我表示若交易成功就可以拿河灣度假村的權狀借款,28日包括禹介民、禹介夫、曾健驊、鄧淞元都有向我要河灣度假村的權狀,我雖然沒有問他們是要作何用途,但我知道就是如禹介民先前所講拿權狀是為了借款8000萬元,禹介民也要求我儘速完成合約辦理過戶,也有問我過戶完成何時可以拿到不動產所有權狀,我知道他是要趕快拿到權狀去借款我。

印象中在河灣度假村產權過戶給和昇休閒公司前,我有詢問禹介民若產權拿去借貸,之後如何再向銀行貸款支付向金主借款的債務以及第二期款7000萬元,禹介民回覆河灣度假村鑑價值2億3000萬元,以公司的墾丁銀河會館為例,向民間借款設質後仍可貸款6成,因此河灣度假村仍可以貸款1億3800萬元,我雖然心中估算貸款6成所得之1億3800萬仍不足以支付禹介民借款之8000萬元加上二期款7000萬元共1億5000萬元,但我以為他應可補足剩下不足款項。

106年10月25日河灣度假村過戶完成,我將產權證明送回公司由禹介民保管,10月26日禹介民向我、禹介夫、鄧淞元表示,26日要用河灣度假村的產權向金主簽約借款並設定抵押,10月底和昇休閒公司的資金缺口就補足了。

和昇休閒公司與高家人在107年10月22日簽定增補協議書,是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爆發欠薪醜聞,河灣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高金獅等得知後,擔心禹介民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狀後,不依約向銀行抵押申貸,併償還第二期7000萬元款項,所以才簽立補增協議書,明訂由和昇休閒公司負責向銀行辦理貸款,核貸後由銀行直接將第2期款項7000萬元匯入高家大嫂林玉雪帳戶。

於106年10月25日上開不動產過戶予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禹介民在取得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後,即向民間借款,106年10月27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元予張弘毅及黃敏珍。

吳陵雲有告訴我有將河灣度假村權狀向銀行貸款,只是貸款金額只有3000萬元。

106年11月23日或24日因為高進來有問我第二期7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是否辦妥,所以我有問吳陵雲貸款的進度,吳陵雲回覆我貸款的額度只有2、3000萬元,我不知該如何回覆高進來,後來高進來直接找到吳陵雲詢問,吳陵雲也回答貸款額度不夠,因此高進來才會在11月25日用LINE通知我貸款確定30日下不來,支票確定會跳票,11月30日確定無法撥款。

11月28日吳陵雲至平溪與高家人開會,開會内容是高家要求要解除合約返還土地,28日當天吳陵雲告知禹介民高家訴求,禹介民同意,並找高家人於11月29日到和昇休閒公司開會討論,高家人在29日先將7000萬元的支票先抽出來,再到和昇休閒公司開會,會議中禹介民同意解除合約並交給律師處理後續,然後就先離席,接續由吳陵雲與高家人討論,吳陵雲在會議中告知河灣度假村產權已經設質抵押,高家人就生氣離席,29日傍晚高進來打電話告訴我,7000萬元的支票真的會存入銀行,我也回報給禹介民跟吳陵雲,29日晚上吳陵雲透過萬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跟高家人的律師聯繫,高家律師要求和昇休閒公司提出方案解決,所以禹介民跟吳陵雲可能以為高家人不會存入支票,12月1日中午12點半到1點這段期間,禹介民把找我進董事長辦公室告訴我高家人把支票存入銀行,確定會跳票,我那時才知道跳票的事情,我印象中後來禹介夫也進入董事長辦公室,禹介民跟我們說公司為了保全資產要申請重整。

我並沒有刻意隱瞞和昇休閒公司的財務狀況,我有提供公司財報給高進來等人參考,並提出以公司現金流狀況無法購買河灣度假村,是高進來提出用股票做價方式時,和昇休閒公司才答應購買,且和昇休閒公司只是對高家人說明公司未來願景,並不是為要讓高家人誤信,增補協議也是高家人主動提出。

3.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007頁以下)我106年7至9月與高進來只有談土地買賣價金,且現金增資剛結束,沒有閒置現金買進河灣度假村,此外我並沒有與高進來談到任何跟和昇休間公司營運、財務的狀況。

增資資金實際並未收足,無法彌補併購展圓資產及和昇休閒公司原有財務缺口,所以才決定以半數和昇股票做首期款,後期價金以貸款及河灣度假村營業收入支付。

高進來自己跟我說,他去公開觀測站查詢和昇休閒公司的股價及財報,願意用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來作交易。

我及禹介民沒有針對和昇休閒公司未來股價給予高進來或高金獅等人任何承諾,我們只有提及和昇休閒公司未來願景,但沒有保證上市櫃,也沒有提及股價會上漲至多少。

106年10月10日我、禹介民及吳陵雲到河灣度假村與高家協商,前30分鐘在會議室談話,禹介民介紹公司併購展圓公司資產後,預計營收大增,加計河灣休閒度假村後,未來將朝上櫃上市方向走,但後30分鐘走動參觀,當時禹介民、吳陵雲、高金獅及高進來在一起談,我不在旁邊,我不清楚他們當天到底談了什麼。

有關公司營收成長300%至400%,是高進來自己去公開資訊觀測站看,我有向高進來表示,「公司營收這麼好,如果還沒有賺錢,就去跳樓好了」,且和昇休閒公司營收由1億元到併購展圓後的3、4億元,營收大幅成長,和昇休閒公司明年將朝上櫃方向努力,但我沒有承諾每股配股1元、107年9月上櫃及股價由9元上漲至30元。

另外我有向高進來表示過交易後,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等同現金,可隨時變現。

我被禹介民交付的任務就是儘快完成這個交易,我不可能跟高進來講和昇休間公司有重大財務缺口。

我與高進來談判時,和昇休閒公司的股價就已經在10元以下,但財報上資產減除負債後的每股淨值在10.5元左右,我是以每股淨值和高進來談判,高家想更低,我方想提高,最後以10元成交。

禹介民急於取得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以向民間金主借款應急,禹介民確實指示我儘速完成河灣度假村買賣的交易,我也知道禹介民就是要拿河灣度假村不動產借款解決和昇休閒公司資金缺口。

我真的沒有向高家承諾過未來股價會上漲。

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以10元作價是禹介民能接受的底線,我是依照禹介民的指示與高進來談。

禹介民叫我找鄧淞元處理和昇休閒公司股票過戶給林玉雪的事宜。

依禹介民及和昇休間公司與林玉雪在106年10月22日簽訂之增補協議書,和昇休閒公司及禹介民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即會向銀行辦理鑑價申貸,以支付11月30日到期之第二期價款7000萬元,所以急著在106年10月23日下午完成過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係因禹介民急需以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向民間金主借款應急,所以才急著完成過戶程序,禹介民給我的指示就是儘速拿到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來向民間金主借款,但禹介民找誰借錢,我不清楚,我就是依他指示把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登記到禹介民個人及和昇休閒公司名下。

河灣度假村產權過戶給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後,我就沒有再插手後續貸款事宜,貸款是吳陵雲副董事長處理的,吳陵雲106年11月下旬才跟我說,銀行只核贷2、3000萬元,但這很不合理,因為106年7月間場勘時,我有帶安泰銀行的人員同去,安泰銀行人員口頭表示可核貸的金額在1億元左右,實際上吳陵雲怎麼處理銀行申貸,要問他才清楚。

我於106年9月27日與高進來談定買賣契約内容後,當晚禹介民就向我表示,要儘速取得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以向民間金主借款應急。

除我之外,禹介夫、曾健驊、鄧淞元、侯琮壹都知道禹介民將以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向民間金主借款應急。

這部分沒有召開董事會,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不知道禹介民要以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向民間金主設質借貸,當然也沒有同意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當時和昇休閒公司爆發欠薪新聞,高家對和昇休閒公司的支付能力產生質疑,因此要求簽立增補協議,強調不動產向銀行申貸後,款項要直接匯入林玉雪指定帳戶,禹介民為了儘速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狀,當然要依原地主要求製作增補協議書,怎麼可能把要向民間金主設質借貸的字樣寫在協議中。

向民間金主設質借貸的8000萬元,確實沒有規劃要做為第二期價金使用。

增補協議書内容是我擬定,由吳陵雲修正,禹介民審核後拍板定案。

禹介民給我的指示就是儘快完成這個交易,我不可能主動跟高進來說和昇休閒公司股票沒有價值,我所有的行為都是依照禹介民的指示辦理。

從我與鄧淞元及董事團群組106年10月17至25日對話可知,該段期間和昇休閒公司極度欠缺資金,亟需取得平溪河灣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狀向民間金主借貸。

4.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四075頁以下)106年8月以前我和高進來談,都只有談買賣,沒有談到支付方式。

106年9月中旬,高進來主動告訴我說拿股票來換。

高進來有買賣股票經驗,他自己會上公開觀測站去查訊息,不是我教他的。

高進來還主動說要全部股票,我回報禹介民,禹介民說會影響經營權,所以只能13400張股票。

當禹介民知道對方有意思拿股票,就指示我務必要完成,在知道要用股票交易時是在9月中旬,9月底就只是一定要完成。

10月8、9日左右,我把合約草稿給高進來,高進來問我為何沒有把和昇休閒公司要上市櫃的事情寫進草約内,我回報禹介民,禹介民告訴我如果上市櫃是合約條件,合約沒有辦法執行。

我有提到我們107年朝上市櫃發展, 我沒有提明確時間,高金獅說禹介民有跟他說明確時間,但是那是他們私下對話,我沒有聽到。

我有向高家的人說過和昇休閒公司的財務報告是安侯建業事務所簽證,我也有提供一份正本給高進來,這是還在談買賣的時候,還沒有談到很細。

禹介民確實指示我儘速完成河灣度假村買賣的交易,我也知道禹介民就是要拿河灣度假村不動產借款解決和昇休閒公司資金缺口,是指向民間借款應急,借款部分我沒有參與,這部分要問禹介民,禹介民給我任務就是處理到河灣度假村不動產名義變更為我們公司和禹介民的,我的任務就結束。

高進來曾經提到要以市價換算股票張數,我印象中他提的時候,市價是8、9元,張數就會更多,這我有報禹介民,禹介民說他能接受的價值就是10元,因為淨值高於10元。

我有向高進來提過禹介民的政商關係很好,我提到的是禹介民是台塩的顧問,我沒有提其他人。

我於106年10月5日以LINE告訴鄧淞元股價不能低於8元,我是說股票低於8元,我壓力會很大,是地主給我的壓力,那時候契約差不多快談成了,高進來會說還沒有交易就跌到8元以下,他對家族很難交待。

禹介民指示我趕著辦平溪度假村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來借款。

本購買案我只對禹介民回報,我不對吳陵雲回報,我只報禹介民。

辦好所有權狀後,因為我沒有空去拿,我請利冠總經理彭錦明去拿。

5.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九133頁以下)河灣度假村並非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現金增資主要項目,這個案件的由來依高家老六高進來轉述,是在106年3、4月之前,有一個官股銀行已經退休的經理到處找地蓋廟,進而結識高進來,高進來就把河灣度假村要賣的訊息及資料交給這個經理,因為這個經理有銀行的關係,所以透過管道把河灣度假村要賣的訊息及資料轉到了安泰銀行,由於吳陵雲副董事長先前在安泰銀行任職法律顧問,所以這個訊息才會傳到和昇休閒公司,在我接任總經理之前,這案子一直放在康經緯那邊,約到了106年7月初,禹介民指示我與平溪河灣度假村聯絡,幾天後我帶著安泰銀行的行員(不記得姓名)以及馮沛妤到平溪現場,我才認識了高進來,當時高進來開價3億元,安泰銀行的初步估價約落在1億元上下,由於當時現金增資剛完成,和昇休閒公司所有的資金都已配置好,沒有閒置資金,因此我有跟高進來表示過公司的困難,希望可以降價以及以墾丁銀河餐館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交易,但交易價格以及交易的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我後來就沒有再理會高進來,但是高進來還是一直主動跟我聯絡,甚至表示要幫和昇休閒公司找農會或是其他銀行管道貸款來買平溪河灣度假村,但當時我知道和昇休閒公司沒有多餘資金,就算能夠貸到款,也無法一次支應交易價金,與高進來仍是無法達成共識,所以與高進來的協商還是破局,直到106年9月中旬,高進來主動約我碰面,我與高進來約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會客室碰面,一開始沒有談河灣度假村交易的事情,是他先表示他看到媒體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知道和昇休閒公司的營收有大幅成長,他就坐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會客室沙發上,跟我說不然你拿股票來換,我聽到以股做價的第一時間,我甚至覺得高進來在跟我開玩笑,後來高進來是以很認真的態度跟我說,叫我問問看董事長禹介民,我當時真的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我過了一週都沒有問禹介民,因為高進來一直催促我,我才把這件事跟禹介民回報,所以禹介民知道這件事情的時候,已經是在9月下旬的時候,回報之後,禹介民同意用這個方式進行交易,接著,我開始與高進來協調換股的價格與股數,在過程中,高進來很詳細的看了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然後自己推算認為這樣應該有每股1元的EPS,協調過程中高進來有問我們是不是有上櫃的打算,的確在併購展圓公司後,董事長禹介民確實有提過這樣的規劃,但是明確的時間跟作業流程他沒有告訴我,我自然也不會給高進來明確的答案,後來協調出來的售價是2億3000萬元,第一次訂出換股的價格和比例,是以每股10元,共計1200萬股,股票價款1億2千萬元的方式作價,其餘現金以分期方式支付(期數未定),同時在這個時候,禹介民指示我務必要將這個交易完成。

後來9月底,高進來又來找我,這次高進來開出條件是全額以股票支付,這次我就立刻回報禹介民,當時禹介民表示因為考量到經營權,所以只能接受股票價款每股10元,共計1340萬股,股票價款1億3400萬元作為首期支付,其餘價款以分期方式支付,這個時候禹介民就跟我提及這個土地過戶後,可以先向民間借款,解決公司的資金缺口。

我請莊景文代書草擬了買賣契約,並且在10月份的連續假期前將契約交給高進來,請高進來讓彭律師(姓名我忘記了)看過,接著在連假期間,高進來電話通知我,他的律師表示,以股票換土地和昇休閒公司怎麼可以保證股票能夠上櫃,能否在合約書上敘明,第一時間我也回報給禹介民,禹介民當下告訴我,如果股票上櫃是交易條件之一的話,這個交易我們不能做,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和昇休閒公司一定能上櫃,同時請我約高家的人碰面,時間定在10月10日15時左右在和昇休閒公司的會議室,第一次碰面當天,因為公司的董事長禹介民及副董事長吳陵雲都出面了,所以我的角色變的比較單純,沒有我插話的餘地,會面總時間大約1個小時,前30分鐘與高家六兄弟都在會議室裡面閒聊,這個時候我很確定禹介民或吳陵雲沒有做出任何上市櫃或股價的承諾,當時只是在說一些客套話,後30分鐘全部的人都在走動參觀,這時禹介民、吳陵雲、高家老五高金獅、高家老六高進來湊在一起說話,這時我沒有介入他們的對話,當時是否有任何人做出承諾我不知道,接著因為合約修改的關係,所以把簽約的時間訂在10月12日,同時也在當天通過董事會決議,要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交易方式及内容都在當天的公告内,接下來就要進行股票付款,以哪些股票付款我不清楚,但是禹介民確實有告訴我股票過戶的事情去找鄧淞元,在過戶的期間剛好有和昇休間公司薪資發不出來的新聞,高進來因此來和昇休閒公司2次,說要找老闆談,第一次禹介民真的不在,第二次有跟禹介民對談到,高進來表示因為發生欠薪的問題是不是這個交易應該要先暫緩,禹介民回覆因為董事會以及公告都出去了,這樣他會很難交代拒絕高進來,因此後來才有高進來發訊息給我表示都處理好了的内容,以及股票過戶與高家希望在契約書上附加增補協議等情事。

我在10月23日左右與莊景文代書去辦理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公私契簽訂及地政事務所送件,過戶期間莊景文代書通知由於本次買賣眾多地目為農地,法人無法持有,我立刻回報禹介民這個狀況,禹介民下達的指示是將農地的部分先過戶到他的名下,3日後我印象中我有事情在忙,所以請利冠營造公司的彭錦明去協助取件,拿回來的土地建物權狀就交給禹介民,至此禹介民交付給我的任務就完成了,至於禹介民如何借款以及跟誰借款,我不清楚也不想過問。

在11月上旬,和昇休閒公司的管理單位開始正式進駐平溪河灣度假村,管理單位的負責主管是馮沛妤,當時因為高家的人還在裡面協助他們交接,我知道馮沛妤與高家之間的關係處的不好,至於詳細狀況如何我不清楚,在11月中旬,高進來有詢問過我貸款的進度,當時我回覆他案子已經由吳陵雲在處理,有什麼新的進度我會再回覆他,接著大約在11月24、25日,高進來又來問貸款的進度,這時我詢問了董事長禹介民,他要我去問吳陵雲進度,吳陵雲告訴我銀行可以貸的額度大約落在1、2千萬元,這個額度我回覆給禹介民後,他要我跟高進來說貸款的進度有延宕到,希望可以晚幾天,但我不知道怎麼跟高進來開口,所以連當時他要找我我都不敢接他電話,後來高家直接跟吳陵雲聯絡,在11月28日下午吳陵雲前往河灣度假村與高家開會,會後回來他向禹介民回報高家希望解除合約,所以訂在隔天也就是11月29日15時在和昇休閒公司會議室開會,會議當天與會的人有我、高家六兄弟以及林玉雪、彭律師、莊景文代書、禹介民及吳陵雲,當天的會議一開始高家就把已經提示兌現的支票取回給我們看,由於禹介民稍微晚到,在入席後,隨即表達同意解除合約的意願,後續解除合約的事情就交給吳陵雲以及雙方律師去處理,接著禹介民就離開了,然因為平溪不動產已經被民間債權人設質的事情高家的人並不知情,在禹介民離開會議後,由吳陵雲告知高家人,可想而知這個會議必然是不歡而散。

11月29日18時左右,高進來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叫我跟董事長禹介民說這件事情務必要好好處理,不然的話7000萬元的支票一定會提示兌現,這個情形我在第一時間也回報了禹介民及吳陵雲,當下他們沒有任何的表示。

因為平溪的這個案子的法律諮詢是由吳陵雲交給萬國律師事務所處理,到了20時左右,吳陵雲收到了萬國的來信,信中大概的内容是彭律師說地主在會議結束後向他表示非常的氣憤,所以萬國的律師說彭律師說希望和昇休閒公司提出解決方案,這個時候我覺得在禹介民跟吳陵雲的認知裡,高家的人並不會把票提示兌現,後來才發生12月1日跳票的事件。

「和昇休閒公司財務季報告」這份報告是我拿給高進來看的財報,因為106年第二季的財務報告所呈現出來的資料,本業是屬於虧損狀態,但是在資產處分後所取得的業外收入(石門及花蓮會館),所以財報最後是成現正數,在沒有完成簽約之前,我跟高進來其中一次的會面,高進來看了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問我為什麼公司是虧錢的,當時我先告訴他本業是虧損的,但是處理了資產之後財報是正數,所以他在公開資訊觀測上看到的資訊是他誤解了,當時我有問高進來你需要財報嗎,如果需要我拿一份給你,所以才把財報交給他,雖然我知道財報裡面的資本額8億是虛的,是因為經過前面的金流才達成的,但是我為了達成禹介民交代給我的工作,所以我不可能跟高進來說8億是假的。

6.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08頁以下)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該買賣合約的初稿是由代書莊景文給我範本,我再修改製作成初稿,時間我記得是106年10月初(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我在製作完後交給吳陵雲校稿,再交給河灣度假村的高進來,由對方委任的彭迦智律師審閱,審閱無誤後,雙方才簽定該買賣合約。

依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第九次董事會議事錄,該次會議主要是討論並決定購買河灣度假村一案,有關會議記錄的内容,禹介民都已經事先看過議程,董事會只是照本宣科唸完,與會人員都沒有異議通過。

我印象中在106年10月6日(國慶連假開始前)就已經將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的初稿檔案交給高進來,也就是在和昇休閒公司第九次董事會召開前就已經完成買賣合約的初稿製作,但是買賣合約的正式簽訂日期確實是在106年10月12日,也就是董事會召開的隔天。

河灣不動產買賣合約的約定内容,土地及房屋部分,禹介民持分超過三分之二,是由禹介民決定要這樣分配。

7.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96頁以下)莊代書擬河灣度假村的草約給我,我看過後交給吳陵雲審閱。

106年12月1日跳票之前,吳陵雲介入不多,他只在10月10日、12日還有11月29日有跟高家的人見面。

後來跳票禹介民跑了,吳陵雲在處理,但是他也都是叫律師去和高家的人見面。

禹介民有些事沒有告訴吳陵雲,像禹介民去日本2、3天後,還是我告訴吳陵雲,吳陵雲才知道。

河灣度假村併購案董事會決議3分之1歸和昇休閒公司、3分之2歸禹介民,在會議中沒有討論到農牧用地不能登記為公司的問題,當時不知道有這件事, 是代書在算稅金的時候才注意到,是代書告訴我們的,代書告訴我後,我有報告禹介民,禹介民指示我,不能登記成法人的部分,都直接過到禹介民那邊,沒有再開董事會。

8.蘇陳信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103頁以下)吳陵雲在河灣度假村的部分,他主要是交易完成以後負責貸款。

審約簽約那些,會送給他看。

我有找安泰銀行去鑑價,結果是1億元,超過1億元,我記得那個數字是超過1億,這部分我有跟禹介民報告。

吳陵雲說貸款金額大概只有2、3千萬,他有跟我講過,大概是快要跳票之前才講的。

代書提供初稿,然後我記得我不知道修正了哪裡,然後我有給吳副董看過,吳副董當時看完也沒有說什麼,我就把這個合約用通訊軟體傳給了高進來,請高進來給他的律師看,後來到了簽約的當天晚上,當天會議的主持是禹介民,有在當下協調合約的内容,包含持分的比例,然後在雙方同意之下,就制定了這個合約,當時合約的制訂也都有給他們的委任律師看過。

在106年9月27日,禹介民向我表示他要向民間借款,差不多是那個時間啦,9月27日,我只是再確定是哪一天,是在簽約前就告訴我這個。

印象中禹董講到這些事情的時候,通常就是那幾個人,就是鄭雅文,我,馮沛妤這幾個,吳副董我不敢保證說有,這點我不敢確定。

很明確我印象中有這幾個人,但是吳副董的部分,有點模糊,我不敢保證一定有他。

禹介民開會時要我趕快迅速完成交易,趕快拿權狀去跟民間辦貸款,此事禹介夫都知道,開會他有在,禹介夫應該知道禹介民他要把這個平溪度假村拿去民間借款,就是說雖然他沒有參與,但是他還是知道這件事情。

我當初說這個跟河灣議約的這個約,都有送給禹介夫看,應該是口誤,禹介夫根本就沒有參與河灣度假村買賣的過程。

安泰銀行人員曾經去過現場勘估價值超過1億元,時間大概是在106年6月到8月之間。

我找了安泰的王長義去了現場,去完現場以後,他也沒有當下給我一個報價,我還在三天内匯了一筆款項給他,那筆款項是要用做出鑑價報告用的費用,然後他電話跟我口述完價格,我如果沒有記錯就是可以借1億多,1億800萬,因為跟那個3億對照起來買賣的話,會有一個落差在,我記得我有問禹董,禹董就說那這樣子沒有辦法。

在決定買賣價金是2億3000萬跟用股票作價,後面用貸款來支付的這個交易架構之下,目前為止,我很肯定吳陵雲完全沒有介入。

在簽訂買賣合約前,就已經知道要有民間貸款,禹介民當時告訴我,這個可以先借個8000萬,然後這塊土地是2億3,他告訴我以富邦的經驗,可以貸款貸到接近6成,所以如果2億3貸款接近6成就會有1億4接近1億5的金額,那原來跟外面借8000,然後要支付給屋主7000,剛好是1億5。

交易條件、金額,用股票這個事情全部都是高家人自己提出來的,我非常確定,如果股票可以的話,我如果要用股票跟他做交易,那我早在6、7月跟他聯繫的時候,我就跟他提了啊,我就不需要叫安泰不要貸了啊,我就不需要叫安泰的不用出鑑價報告了啊,我們那時候就可以繼續走下去了啊,可是沒有啊。

9.吳陵雲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005頁以下)我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就有看過和昇休閒公司有計畫在平溪地區設據點,但當時並沒有任何具體的執行計晝,我也沒有聽過和昇休閒公司要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直到我擔任副董事長後的某日(詳細日期我忘記了),禹介民來向我表示和昇休閒公司要到平溪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的物業,要我有空陪他去平溪一趟,禹介民告訴我時,他已經決定好要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過了2天,我與禹介民就一起去平溪見了平溪河灣度假村的高家兄弟,現場只有寒暄一下,因為禹介民在之前就已經決定好要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條件也都談好了,和昇休閒公司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是由總經理蘇陳信負責,又過了幾天,禹介民來辦公室找我,要我代表和昇休閒公司簽約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當時禹介民向我表示因為對方要求以和昇休間公司股票作為第1期的頭期款,和昇休閒公司自己並不會有股票,因此第1期的頭期款是由禹介民以自己的股票出,所以他也是平溪河灣度假村的買家,我才必須代表和昇休閒公司簽約,這時候我才知道和昇休間公司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的買賣架構是由禹介民以股票作為第1期的頭款,第2期的7000萬元是由公司向銀行貸款,我當天確實有陪禹介民在和昇休閒公司與平溪河灣度假村的高姓等人簽約,簽約完後,禹介民就交代我處理第2期銀行資款的相關事宜,我當時是拿著買賣合約書及相關的土地資料找華南銀行高副總,由高副總指派華南銀行民生分行的經理與我接洽,當時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回覆給我的資料是只能貸款2500萬元,我把結果告知禹介民,禹介民表示差太多,要我想辦法再找其他銀行,又過幾天,平溪河灣度假村高姓地主(可能是老五)打電話給我,表示要約禹介民見面,我有轉達給禹介民,我們約定106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平溪河灣度假村碰面,當(28)日禹介民突然告訴我,他當日有事,要我代表他去平溪河灣度假村與高姓地主碰面,所以28日當天就是由我及一位同事開車載我去,我到現場時,高姓地主們詢問我7000萬元的貸款何時下來,我當場有跟他們解釋華南銀行只願意貸款2500萬元,現階段還需要時間來找銀行討論貸款事宜,我希望原本第2期的付款日可以延後,並希望高姓地主可以介紹熟識的銀行給我認識,當時高姓地主五哥就表示「這樣太麻煩了,就乾脆解約」,我就把這個平溪河灣度假村要解約的事情回報給禹介民,禹介民考慮後也同意解約,我當時有向禹介民表示,如果解約後土地跟買賣價金善後問題要處理,禹介民也同意,因此我就將禹介民同意解約及要處理善後的事情以簡訊傳給高姓地主五哥,五哥就以簡訊回傳約11月29日12時30分在和昇休閒公司辦理解約,禹介民28日在告訴我同意解約時,他也向我表示,平溪河灣度假村的土地他已經拿去向民間人士黃敏珍及張弘毅借貸8000萬元,也將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民間人士,我之前就有聽聞禹介民為了籌措公司營運資金,有拿平溪河灣度假村的土地借錢,但禹介民正式告訴我將土地拿去設定抵押權借款的日期即28日這個解約決定時,禹介民會告訴我的原因,也是要讓我在處理高姓地主解約後續事宜時資訊正確。

29日高姓地主們一群人來和昇休閒公司討論解約善後事宜,禹介民29日一開始有先和高姓地主們碰面,並表示高姓地主要解約他勉強接受,事後的善後問題他請我出面處理,當時的氣氛還算融洽,之後禹介民就離開現場由我與高姓地主們討論後續,我一開始有表示當初股票做價時是以11元計算,解約時股價只剩5元,因此高姓等地主必須補償差價,高姓地主無法接受,他們表示解約就是他們股票還我們,我們將土地還給他們,29日我才正式告訴高姓地主,平溪河灣度假村的土地已經被和昇休閒公司先行拿去調度資金使用,因此該土地上已設有1億元的最高限額抵押,無法馬上返還,需要時間處理,高姓地主們就表示這不需要談了,大家就不歡而散,當時高姓地主五哥有表示土地已經是你們的,公司要如何處理,他們也無法管,但7000萬元的支票在他們手上,他們要怎麼處理,你們也管不著,我當時有表示你們已經解約了,支票不能亂軋,後來我們公司在12月1日有接到銀行通知7000萬元支票跳票的事情。

我是簽約時才看到買賣合約書内容,因為是禹介民要求我出面代表和昇休閒公司與高姓地主簽約,所以簽約當日我就是簽名蓋章,並沒有表示任何的意見,事後禹介民才告訴我以股票作為第一期頭期款,是應高姓地主們的要求。

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增補協議書制訂的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我當時只是配合和昇休間公司作為簽約的代表。

禹介民將平溪河灣度假村土地向民間人士借貸8000萬元這件事情我事先都不知情,直到106年11月28日禹介民解約時才向我告知,他當時原本認為平溪河灣度假村土地2億3000萬元的買賣合約書可以依照銀行貸款實務可貸款約6、7成,即實際上可取得1億5000萬元的貸款,因此他先將這些土地拿去跟民間人士調度資金,事後銀行貸款資金取得後,8000萬元可以還給民間人士,7000萬元可以付款給高姓地主們,只是我去向華南銀行接洽時,他們只願意貸款2500萬元。

就我的認知,和昇休閒公司是有意願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土地,只是因為銀行貸款不順,加上高姓地主們不願意等候,主動提出解約,才會導致現在的情形。

和昇休閒公司沒有在重大訊息公告這7000萬元到期的支票我不清楚,但以我的專業來判斷,因為這7000萬元到期的支票是一張保證票,要符合契約的規定,這張票才能兌現,並不是11月30日到期就一定要兌現,所以不一定要上重大訊息公告。

我確實有向華南銀行民生分行時任經理洽談平溪河灣度假村土地貸款事宜,華南銀行確實有回覆我只能貸款2500萬元,我覺得很離譜,所以和昇休間公司根本沒有提出這個申請案,但我有給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土地買賣合約書及土地謄本足以證明和昇休間公司有洽談貸款事宜。

我在接任和昇休間公司副董事長職務後,禹介民就有交代我要負責集團餐飲週轉金,向銀行融資的事項,因此我就有接觸銀行,我印象中平溪河灣度假村土地貸款事宜,我應該是在一開始禹介民找我去勘查平溪河灣度假村後,我有先找華南銀行高副總,他有介紹我華南銀行民生分行經理吳建霖洽談,經我檢視我的手機,應該是在106年10月5日先行初步接觸吳建霖,等到買賣合約簽訂後我才提供土地買賣合約書及土地謄本給華為銀行吳建霖處理,也是吳建霖告訴我只能核貸2500萬元的,原因是上面的違建太多,並不能把價值算進去,但華南銀行沒有告訴我這筆土地已經有1億元的抵押權,實際上銀行也不可能承作二胎,如果我知道該前述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我也不會向銀行申請融資。

我知道這些土地設有抵押權是在禹介民解約時告訴我的,禹介民找民間人士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的事情,我並沒有參與,也是事後才知悉。

和昇休閒公司確實在簽訂買賣合約書後有向華南銀行洽談貸款,但貸款條件不佳,所以未申請,和昇休閒公司並不是有意要違反該買賣契約書,實際上是根本無法貸款取得7000萬元。

禹介民將該筆土地拿來向民間人士貸款,我事先並不知悉,所以我無法就禹介民的行為做出評斷,但就我律師立場來看合約書,該合約書也沒有禁止和昇休間公司向民間人士貸款取得資金,我不認為禹介民向民間人士貸款並設定抵押權有違反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及增補協議書。

10.吳陵雲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八065頁以下)第一點我根本不認識高家的人,從來也沒見過面,就在簽約的前幾天參觀這個度假村的時候,才是第一次見面,因為那時候事情都已經決定了,所以我也沒表示什麼意見,對於高家的人也沒什麼特別的印象。

第二點,在和昇休閒公司我最後的職務是副董事長,就在董事長無法視事的時候要代理他的職位,這是我唯一的法定義務,所以公司的法律事務,並非本人的職責,即使董事長有交代我要看,審查合約,就像這個案子,我也不會多花什麼時間去看,因為整個事情我也沒有參與,那最後幾天才去看這個合約,審查的標準是什麼,事實上這個我也不會特別去看。

第三點,因為禹介民本身也是買方之一,所以和昇休閒公司在這個合約裡面,必須有人來代表簽字,所以在簽約的前一天,禹介民決定由我來代表公司簽字,這次合約的製作、簽署,還有事後的增補,都不是我主導的,我只是在事後配合著簽名。

最後一點,關於銀行貸款的事情,當時是由禹介民指示我去辦理,所以我就找了華南銀行來申貸,結果得到的回覆並不理想,那我也跟禹介民講說,這個事情我所能理解的是因為物件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如果這個是事實的話,我相信我所認識的銀行,他們也沒有辦法去承作這樣的案件,後來禹介民就讓我去做別的事情,所以後來我就沒有繼續再辦理貸款的事。

11.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347頁以下)105年間蘇陳信告訴我高家兄弟想要賣平溪河灣度假村,開價3億元,我因和昇休間正在辧理增資,頊目已定,沒有錢可以購買,因此拒絕。

後來106年間蘇陳信又向我表示高進來說可以以股票抵作價金,且自行降價為2億3000萬元,我便想說可以談看看,蘇陳信就繼續跟他們談,談妥後我和副董事長吳陵雲便到河灣度假村場勘,決定要買,後來與高家兄弟、林玉雪、律師等進行簽約,約定第一期款1億3400萬元由我籌措和昇休閒股票1萬3400張來支付,支付後河灣度假村產權2/3移轉給我、1/3移轉給和昇休閒,第二期款7000萬元由和昇休閒以全部產權向銀行申貸支付,第三期款l800萬元以和昇休閒經營河灣度假村之收入來支付,第四期款800萬元也是以經營收入來支付。

但後來我支付第一期款,我及和昇休閒取得河灣度假村產權後,因為和昇休閒股價下跌,高家兄弟又表示想解除合約,要求我們歸還產權,他們退回股票,之後經過幾次協調,高家兄弟還是堅持解除合約,我才同意並表示若是要解除合約,他們就不能兌現第二期款7000萬元的和昇休間擔保支票,否則一定會跳票,且歸還的股票,要以我籌措支付時的股價來計算,期間的差價他們要補給我,有關補差價,及擔保支票到期前要提供高家兄弟安心的條件就由雙方律師去談,可是在106年12月1日和昇休間財務部就接到銀行通知支票被兌現了且餘額不足,我一時借不到錢,就跳票了。

第一期款1億3400萬元,我以元昇集團所屬公司持有之和昇休閒股票,以及向鄧淞元借來他那些投資公司名下和昇休間股票,共計1萬3400張支付,籌措來支付第一期款之和昇休閒股票有來自金湧投資2000張、傑尼公司1000張、威冠公司800張、艾比公司1000張、名揚創投1000張、元昇投資1600張、釩順公司5000張、傑夫公司1000張,屬於我的只有元昇投資及威冠公司,其他金湧投資、傑尼公司、艾比公司、名揚創投、釩順公司、傑夫公司都是鄧淞元的投資公司。

第二期款7000萬元,要由和昇休間向銀行貸款,但是一直再談,沒有在擔保支票到期日106年11月30日前談成。

依照買賣合約,當第一期款我籌措到股票支付後,河灣度假村產權就要過戶給我及和昇休閒,讓和昇休閒全部拿去銀行貸款。

我也有向銀行貸款,只是銀行貸款作業冗長,和昇休閒缺一些營運資金,所以我先以河灣度假村產權向民間借款,後來有拿去設定抵押借得7520萬元,不過並不是全數由和昇休閒去借,而是依我和和昇休閒取得產權的比例2/3、1/3去借的,實際金主為張茂在等人。

買賣合約沒有禁止我以河灣度假村產權向民間借款,我從來沒說過和昇休閒上櫃後股價可以拉到多少價位,當初要以和昇休閒股票作為買賣價金一部份是由高家兄弟要求的,期間還曾表示要全部以股票作為價金,但被我拒絕因為會影響經營權。

還沒正簽約交易前我就已經在搜尋銀行準備申貸,且簽約到過戶之間又是一段時間,發現公司缺錢時我才向民間人士借貸的,不是在簽約交易前我就想好要這樣做。

12.禹介民0000000延押訊問筆錄(107偵4188卷六145頁以下)公司買賣河灣度假村建物、土地,完全依照對方提出合約進行,頭款已付1億3千4百萬元的股票為價金,並代墊所有過戶費用5百餘萬元,支付價金佔總合約6成以上,沒有詐欺的情事。

只是因為過程中股票下跌,對方想要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合意之後,再違法軋公司保證票,造成公司無法彌補的損失,甚至公司股票因為這事件而下市。

13.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19頁以下)禹介民有向我商借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禹介民是我的弟弟,我一定要幫他,所以就將金湧投資公司持有之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商借給禹介民,讓他過戶給林玉雪,當時是將金湧投資公司的印鑑及股票集保存摺交給鄧淞元,由鄧淞元去辦理股票過戶事宜。

14.禹介夫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51頁以下)河灣度假村的代表人林玉雪以及高金獅兄弟等人,主動來和昇休閒公司找蘇陳信洽談買賣度假村事宜,高家急於脫手,再由蘇陳信引荐給禹介民,由禹介民、蘇陳信與林玉雪等人商談,後來該案有交付董事會決議通過,決定以2億3000萬元購買河灣度假村,因為和昇休閒公司沒有那麼多現金,當時和昇休閒公司的股價是11、12元,高家提議說用股票與現金購買,所以董事會決議由董事長禹介民個人以其所有之和昇休閒公司股份,當時禹介民以他持有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還有跟其他人借用和昇休間公司的股票,禹介民也有跟我借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當時金湧公司、威冠公司、利冠公司都持有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所以我就把這些股票借給禹介民,禹介民就用他持有的股票以每股10元的面额來計算,撥1340萬股至林玉雪的帳戶,作為先支付3分之2價金,購買河灣度假村的不動產土地,其餘3分之1價金則由和昇休閒公司向金融機構貸得款項後支付,當時說好是以河灣度假村的土地過戶給禹介民個人,河灣度假村公司的建物過戶給和昇休間公司,再以土地及建物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但相關交易細節以合約書内容為主,而我沒有看過該合約。

和昇休閒公司則向安泰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請貸款,我記得當時有的銀行估價偏低,或者是仍在審核程序中,所以一直沒有撥款,也無法支付其餘3分之1價金給林玉雪等人,而當時和昇休閒公司有開立面額7、8千萬元的保證票給林玉雪等人,林玉雪等人見和昇休閒公司遲未支付其餘3分之1價金,於106年11月底(詳細日期我忘記了),由律師陪同到和昇休閒公司開會協調,我當時並沒有出席該次協調會議,但我有聽說雙方都同意取消交易,林玉雪等人歸還股票給禹介民,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再把土地及建物過戶給林玉雪等人,但當時和昇休閒公司的股價已由過戶前的每股十點多元,降到每股四點多元,雙方對於股票價差仍需要再研議,和昇休間公司當時認為林玉雪等人應該不會提示該張保證票換現,但林玉雪等人卻在106年11月底協調會後幾日,就提示該張保證票,和昇休間公司當時沒有那麼多現金,也來不及調取足夠現金供其兌現,導致和昇休閒公司跳票,因為和昇休閒公司股票有在興櫃交易,跳票導致和昇休閒公司必須停止在興櫃交易。

是在河灣度假村過戶給和昇休閒公司及禹介民後,找安泰、彰銀去估價,但價格偏低,又因民間借貸比較快,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缺資金,才找民間借貸。

因為契約約定要付給高家的款項,是要向銀行貸款,但我們所借來的款項是向民間借貸。

15.禹介夫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19頁以下)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在取得前述河灣度假村22筆土地及建物後,禹介民有向安泰商業銀行、工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彰化銀行等申請貸款但因為程序冗長,款項一直沒有核撥,也有一些銀行評估後可以核撥的金額太低,而和昇休閒公司當時也需要資金營運周轉,禹介民為求儘快取得資金,就轉向民間人士借貸,我記得當時貸得8000萬元扣除稅金及相關費用,實際上取得約7000多萬元。

但按當時與林玉雪等人的合約内容,必須是以向金融機構貸得的款項才能作為支付向林玉雪等人購買河灣度假村之款項,所以該筆向民間借調之8000萬元就不能拿來支付給林玉雪等人。

我記得當時是由侯琮壹將前述7000多萬元中的6000多萬元(詳細金額我忘記了)以我的名義存入利冠公司帳戶(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和昇休閒公司再以此作為擔保向銀行貸款,至於貸款額度我並不清楚,詳細情形要問禹介民才清楚。

該筆6000多萬元為何不直接匯入和昇休閒公司帳戶,作為營運用途,反而輾轉先匯入利冠公司帳戶,再以此作為和昇休間公司向銀行貸款的十足擔保,向銀行借款,這個方式是禹介民想出來的,因為和昇休間公司股票有在興櫃交易,任何借貸都要誠實揭露在財報上,若將前揭向民間人士的借款揭露在財報上,會造成投資大眾及銀行的觀感不佳,日後可能會影響和昇休間公司與銀行間的往來,所以禹介民才會指示將款項以我(利冠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先行存入利冠公司的帳戶内,再以此作為擔保品,讓和昇休閒公司向銀行貸款,這樣和昇休閒公司的財報就會以向銀行借貸的科目揭露,感覺會比較正常。

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向民間人士實際貸得7000多萬元,6000多萬元以我名義匯入利冠公司帳戶作為和昇休閒公司向銀行貸款的十足擔保,其餘1000萬元款項用於何處,這部分我沒什麼印象,有可能是拿來償還利冠公司向民間人士的借款,這部分可能要問侯琮壹會比較清楚,但我知道錢沒有匯入我個人或利冠公司的銀行帳戶。

長春會計事務所於106年10月30日自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500萬元至利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經查應該是利冠公司在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後,利冠公司員工鄭雅文又於10月30日及31日自該帳戶共提現2220萬元、存現126萬元,淨提現2094萬元:利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前揭帳戶(經查應該是利冠公司在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於10月30日及31日又分別轉帳440萬元及1520萬元共1960萬元至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月30日分別轉帳104萬元及45萬5000元至元昇創投公司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乾隆旅館管理顧問公司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月31日匯款150萬元至陳嘉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來源我不清楚,要問禹介民才知道,我不記得鄭雅文提現的2094萬元用途為何,至於匯到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的1960萬元,應該是作為利冠公司甲存帳號的票款,利冠公司用以償還劉昇昌會計師的借款,匯給元昇創投公司的104萬元的用途我不記得了,而給乾隆旅館公司的45萬5000元,是用來開立支票償還乾隆旅館公司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的借款。

我不認識陳嘉容,也不知道匯給陳嘉容的150萬元款項用途為何,不過陳嘉容如果是陳仲明的兒子,那這150萬元就是利冠公司要用來償還陳仲明的借款。

依利冠公司會計鄭雅文供述:「禹介夫表示他有現金使用的需求,但並沒有告訴我該些現金的用途為何,當時是禹介夫將空白的銀行憑證用印完後交給我,要我從銀行提領2220萬元現金,看各分行可以提領多少現金出來,我再自行於該傳票上填寫上金額之後,我即從新光銀行城北、五常等5間不同分行,自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63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及290萬元,該5筆款項共計2,220萬元,禹介夫也有交代我,在現金領出來後,將資金表上公司每月固定要支出事務、行政及薪資費用等共約126萬元款項再立即回存至銀行帳戶内,在我處理這些金流過程中,都是彭錦明陪同我至該些分行提領現金,剩餘的2094萬元我都全數交給禹介夫,我不清楚禹介夫如何使用該筆2094萬元,侯琮壹交代我在會計帳中將此筆2094萬元掛在禹介夫借還款的科目中。」

所述,就我印象所及,該2094萬元應該是我拿來償還利冠公司在外借貸的款項,有些是以現金方式償還,有些則是開立支票還款,至於還款對象及金額為何,我已忘記,要看利冠公司的支票才清楚。

為何匯至利冠公司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1960萬元的部分款項又流至莊玉坪、蔡宛玲、林金池、沈宜穎、陳翠霞及曾惠馨等人,共計1840萬元,因為這些人和我前述的劉昇昌都是我的債權人,因為我的債權人太多了,所以我到底是怎麼還款、又是還款給哪些人的,實在記不清楚。

16.禹介夫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151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是在河灣度假村過戶給和昇休閒公司及禹介民後,找安泰、彰銀去估價,但價格偏低。

後來為何沒有找銀行貸款,而找民間借貸,是因為民間借貸比較快,和昇休閒公司缺資金。

和昇休閒公司當時資金缺口在還本付利息、薪資很重,106年9月就積欠員工薪資。

和昇休閒公司大概是併購展圓公司的時候開始有資金缺口,106年6月雖有增資,但資金沒有募足,所以還去借款來增資補足增資款項。

和昇休閒公司在購買河灣度假村當時是有資金缺口,是想可以跟銀行貸款1億多到2億3000萬元。

和昇休閒公司及禹介民向民間借貸的款項,有6500萬匯入利冠營造聯邦、新光銀行的帳戶,是和昇休閒公司要向聯邦銀行借款,用十足擔保的方式,所以用利冠營造當現金擔保人,聯邦就會把現金借給和昇休閒公司。

其中4500萬元匯入利冠營造的部分,後來又轉匯到利冠新光銀行帳戶、和昇公司董事鄭雅文、和昇創業、乾隆旅館、陳嘉容的帳戶,鄭雅文這筆我不知道,其他都是利冠營造民間借款的債務。

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缺錢,禹介民向民間借貸都會開利冠營造的票,所以民間借貸的款項匯入利冠營造帳戶後,是給利冠營造償還民間借款。

利冠營造會計鄭雅文去提領利冠營造新光銀行帳戶2094萬元,2094萬元可能用去償還利冠營造的民間貸款。

匯到利冠營造聯邦銀行2000萬元實際上是去補和昇休閒的資金缺口,只有4500萬元的部分是償還利冠營造的民間貸款,至於沒有付予高家,是因為金額也不夠,我們也希望銀行貸款下來再支付予高家。

我們認為買賣價金2億3000萬元,還是有可能向銀行借到7成的款項。

向民間借貸的款項中有1960萬元匯入利冠營造新光銀行帳戶後,又匯至莊玉坪(220萬元)、蔡宛玲(220萬元)、沈宜穎(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林金池(100萬元、100萬元)、陳翠霞(100萬元、200萬元)、曾惠馨(500萬元)等人,共計1840萬元,這些人都是利冠營造的債權人,也算是投資的金主,因為我的債權人太多了,所以我到底是怎麼還款,又是還款給哪些人的,實在記不清楚。

利冠營造會計鄭雅文去提領2094萬元有全數交給我,我將錢拿去償還利冠營造的民間借貸。

17.侯琮壹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237頁以下)我沒有參與河灣度假村的買賣,也沒有在拿到權狀後去跟民間貸款,但我有聽說,他們準備跟民間借款的時候,開會有講,開會有禹介民、禹介夫、鄧淞元、蘇陳信還有我。

開完會後1、2個星期拿去貸錢,貸到的錢我記得是領出來給禹介民。

18.侯琮壹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103頁以下)據我所知禹介夫沒有參與這個平溪度假村這個購買的過程。

禮拜六禮拜天的董事會禹介民有講要準備跟民間借款,禹介夫有在場,我們所有在場的人,除了吳陵雲沒有在禮拜六禮拜天董事會以外,其他在場都在那個時間點知道,要跟民間借款8000萬。

19.莊景文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135頁以下)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是由我初擬草稿,經由和昇休閒公司、禹介民及林玉雪多次商討增刪及修改後,於106年10月12日簽訂合約;

依照慣例,地政士會在買賣契約上擔任見證人,前述合約書確實是我本人簽署及用印,除此之外賣方林玉雪聘請的律師彭迦智,也應林玉雪的要求在此交易中同列見證人。

是和昇休閒公司的總經理蘇陳信在106年10月3日向我以LINE通訊軟體提及此件交易案要委請我代辦不動產交易登記。

買賣合約書中第四條付款約定,有關第2至4期款項之應同時履行條件明載「經申請銀行貸款於貸款動撥日付清。」

,是指約定該筆土地及建物於第1期付款後,應該再向銀行辦理設定抵押貸款,待銀行貸款核准應即撥款至賣方指定帳戶。

106年10月12日簽立買賣合約後,17日和昇休閒公司即爆發欠薪醜聞,因賣方林玉雪得知欠薪醜聞,對和昇休閒公司產生質疑,因此和昇休閒公司於22日自行製作「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增補協議書」,106年10月23日,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蘇陳信與我攜帶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增補協議書至河灣度假村找林玉雪簽名用印,期間我全程在場,林玉雪與蘇陳信確認協議書内容規定和昇休閒公司應負責向銀行申貸,且貸得款項應由銀行直接匯入林玉雪指定帳戶後,在增補協議書上簽名用印,才將河灣度假村22張不動產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交給我,我也簽立收據供林玉雪作已提供權狀的佐證。

106年10月23日我自林玉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後,赴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瑞芳分處查欠並確認無欠繳房屋稅,再至瑞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24日瑞芳地政事務所通知我有部份文件需要補正,補正完成後25日我上網查詢該案件已經完成所有權轉移,蘇陳信也同時通知我,請我去領新的所有權狀並指示我將該權狀交付給和昇休閒公司董事彭錦明,我就前往瑞芳地政事務所在五點半下班前領取新的所有權狀,當時彭錦明也已經自行前往瑞芳地政事務所,在領取所有權狀後我就直接交給彭錦明了。

我不知道27日有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元乙事,並非由我辦理。

我記得106年11月26日,高金獅向我詢問是否有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支付第二期款項,但吳凌雲先前表示要自行尋找銀行進行貸款,並未委託我協辦,因此我向高金獅表示不清楚進度,我沒有協助和昇休閒公司申貸。

106年10月29日上午高金獅約我要去和昇休閒公司談論第二期款是否會如期付款事項,在場者有禹介民、吳陵雲、蘇陳信,賣方有林玉雪、律師彭迦智及高金獅兄弟等人,我是由我父親莊榮一陪同前往,當談及銀行無法貸款,高金獅表示經調土地謄本得知土地已被設定抵押,為何無法付款,但禹介民及吳陵雲表示和昇休閒公司該筆不動產已申請私人借貸抵押,但和昇休閒公司仍無法支付第二期款項,和昇休閒公司30日也無法兌現支票,若要取消交易,和昇休閒公司僅願意用當時股價買回股票,但因當時股價較簽約時低,很多,林玉雪與高金獅並不同意,禹介民後來離開現場交由吳陵雲繼續協商,談判形同破局,彭迦智律師最後提及要進行保全程序確保林玉雪及高金獅等人權益,次日林玉雪將和昇休閒公司支付買賣第二期款項的支票提示但遭退票,後續買賣雙方如何解決我就沒有再參與了。

本交易第一期款項是以股票代替現金進行交易,第二期以後才以現金交付,非屬一般正常交易型態,且自始買賣雙方都未提出以履約保證的交易方式保障交易安全,所以完全沒有考慮進行履約保證程序。

20.莊景文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155頁以下)平溪度假村買賣合約書是蘇陳信請我擬草約,106年10月12日大家討論後才確定合約内容。

106年10月23日13時許我到和昇休閒公司找蘇陳信會同前往河灣度假村找林玉雪,將辦理的文件讓他們過目,然後林玉雪提供權狀正本及印鑑證明,有列收據,之後到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瑞芳分處査欠,無誤之後才到隔壁的地政事務所送件,106年10月24日地政事務所通知要補正,我聯繫後在25日早上就把補正的資料送進去,17時許辦理完成。

拿到所有權狀後,我25日傍晚和蘇陳信電話聯絡後,在地政事務所前交給彭錦明。

原來合約約定付款的期數共有四期,第一期要支付1億3千4百萬元,直接用股票支付,第二期要支付7千萬,要在106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要支付1800萬,要在107年5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要支付800萬元,要在107年11月30日前支付,和昇休閒公司第2、3、4期另有簽本票、支票各1紙,作為日後支付的擔保。

106年10月12日簽約後,支票、本票就由和昇休閒公司當場交給林玉雪。

第1期是用股票,已經支付完成,第2期要在106年11月30日前要付款時,和昇休閒公司發生欠員工薪水的新聞,買賣雙方因為這件事情就再簽一個增補契約書,106年10月23日蘇陳信打電話給我,要我到河灣度假村去蓋林玉雪的印鑑張及交付權狀的正本,當天我就跟蘇陳信到河灣度假村找林玉雪,林玉雪及高家兄弟都在場,當時增補協議書丙方欄位還未簽名蓋章,雙方協議沒問題後,林玉雪才在丙方欄位簽章,並交付印鑑證明及所有權狀,讓我去辦理所有權移轉。

在合約第10條有規定,貸款應於產權移轉手續完成後2個月内完成。

本來應該是在第一期股票移轉給林玉雪之後,就應該辦理所有權移轉,但是在106年10月12日簽約後,和昇休閒公司發生欠薪事件,雖然第1期股票已經轉給林玉雪,但是林玉雪方擔心第2、3、4期款項無法支付,所以雙方才會於106年10月22日(實際林玉雪親名用印時間為106年10月23日)簽訂增補契約書,林玉雪簽完之後才願意交付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讓我去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1.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263頁以下)禹介民在106年10、11月間來找我,告訴我河灣度假村主動聯絡和昇休間公司想要出售物業的經營權及管理權,雙方談定的價金約為2億3000萬元,禹介民則是告訴對方,和昇休閒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收購,河灣度假村則表示可以接受用和昇休間公司股票抵償部分購買價金,但是河灣度假村一開始提出的股票張數超出禹介民可以接受的範圍,經雙方協調後談定以1萬3400張面額10元的和昇休閒公司股票總計1億3400萬元以抵償部分價金,禹介民才同意可以用這個方法收購,由於我是和昇休閒公司的大股東,禹介民便來找我商談希望我可以幫忙借他股票來完成河灣度假村的收購案,我詢問禹介民完成該收購案是否對和昇休閒公司有幫助,禹介民則表示已經收購了和昇餐飲公司,本身具備餐飲業能力,而且河灣度假村也有餐廳,之前經營者每月營業額約300萬元,由於禹介民認為和昇集團具有住宿及餐飲能力,可以再提升每月營業額,所以收購案對和昇休閒公司是有益的事情,我則反問禹介民這樣我股票是借給你個人,不是借給和昇休閒公司,而且這樣股票就不能運用,我有什麼保障,禹介民則回覆我,他是跟和昇休閒公司合作購買河灣度假村的收購案,一旦收購案完成,他將擁有2/3河灣度假村的產權,和昇休閒公司會向他承租河灣度假村,他再把每月約為60、70萬元租金收入償還給我,當作我出借股票的條件及獲利,我共計持有和昇休閒公司1萬張股票,最後是出借了約9000張股票予禹介民,經我計算每年投資報酬率約8%,即720萬元左右,但是我到現在一毛錢都沒有收到。

9000張股票我印象中是以釩順公司、名揚公司、傑尼公司、艾比公司及傑夫公司的名義持有的,持股數目分別為釩順公司5000張、名揚公司、傑尼公司、艾比公司及傑夫公司各1000張,共9000張股票。

22.鄧淞元0000000聲押訊問筆錄(107偵4188卷四121頁以下)我沒有前往新北市平溪區河灣度假村,但我知道有這個度假村,我知道和昇與他們有購買的案子,後來禹介民跟我借9千張的股票並承諾我購併案完成後要將產權設定給我,並支付我每月60-70萬元的租金,但到目前都沒有。

23.鄧淞元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310頁以下)我在106年10月20日將股票轉讓給林玉雪做為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充作河灣度假村第一期交易價金,其中包括金湧投資有限公司200萬股、傑尼公司100萬股、威冠創投公司80萬股、艾比公司100萬股、名揚創投公司100萬股、元昇創投公司160萬股、釩順公司500萬股、傑夫公司100萬股,共計1340萬股。

24.王長義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103頁以下)我有去過平溪河灣度假村,是蘇陳信載我去的,因為和昇要辦理貸款。

我當時任職安泰銀行。

我是做企金的業務人員。

到河灣度假村,我要去看擔保品,看能不能做這筆放款。

最後我們銀行的結果跟和昇休閒公司的希望差距很大,所以就沒有承作。

25.吳建霖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41頁以下)我在106年9月間任職華南銀行民生分行經理。

我記得有一個像財務長來找過我啦,長得高高的,帶眼鏡,然後我也不確定是不是在場的吳陵雲,因為已經好幾年了。

我記得財務長有來找我,好像是拿一個瑞芳地區一個民宿的不動產,來請我們做估價,最後我們估價金額比較低,跟他要求的借款差很大,所以都沒有承作。

當時可能是拿權狀影印本,那我們就可以調謄本,調謄本出來之後,有公告現值,我們就會先做估價,估價起來才4、5千萬而已啦,因為跟他要貸的金額差太大,所以我們就沒有去現場看過。

這個案子估價很低的原因應該是公告現值比較低,我們的土地鑑價要去查當地的一些買賣價格做參考,因為一直都查不到,所以我們一般估價就用公告現值加四成,去當價格來做估價。

如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是民間的部分,我們銀行幾乎就不再貸了,就不會做第二順位去貸。

那個第一順位,如果是民間的借款,我們總行規定,分行就不可以承作。

26.李家鋮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三431頁以下)禹介民曾經在106年上半年間多次向我表示,希望能以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向民間借貸800萬元至1000萬元作和昇休閒公司營運資金,但因為和昇休閒公司只是興櫃公司,沒有人願意借,所以都沒談成,後來禹介民告訴我,他預計要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購買河灣度假村不動產後,和昇休閒公司欠缺資金,但以不動產向銀行貸款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先向民間金主以河灣度假村不動產設質借貸8000萬元至1億元,等約1個半月左右,銀行的不動產貸款核撥,就可以返還金主,因為金額很大,我問了約1、2個星期才找到張茂在,约10月中,我與禹介民到張茂在桃園辦公室談借款,張茂在表示要先評估不動產價值,後來張茂在表示不動產雖然有價值,但因為他只是借錢,不是要買地,所以要等禹介民確定取得不動產產權,且找一位張茂在認可的保證人,張茂在才願意借款,10月下旬河灣度假村不動產過戶給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且禹介民找陳啟昱擔任保證人後,張茂在才同意設質並借款8000萬元。

印象中我是在10月初才受禹介民委託,向張茂在提及以平溪河灣度假村不動產設質借款,10月下旬禹介民取得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產權後,張茂在才設質借款。

27.林金圳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487頁以下)104年間禹介夫有跟我說他已經用我名義申請成立了金湧公司,並且請我去開立銀行及證券交易帳戶,並交給他去買賣股票,因為銀行及證券帳戶必需要本人去開立,我開立了銀行及證券帳戶後,就將銀行存摺、證券摺存及印章都交給了禹介夫保管,此後,金湧公司的銀行及證券帳戶就都是由禹介夫使用,這部分我要更正說明,我本人確實從來不曾以金湧公司購買任何股票。

28.林金圳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503頁以下)我是金湧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我是代表人。

但我沒有實際經營金湧投資有限公司,是我同學禹介夫要我幫他忙設立一家投資公司,他要投資股票,我只是人頭,並沒有實際經營,我也沒有出資。

金湧投資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為禹介夫。

公司大小章及銀行存摺由禹介夫保管。

我事後才知道金湧投資有限公司有購買和昇休閒股票,因為公司成立時,我本人沒有到國稅局報到,所以107年國稅局通知我,要辦理金湧投資有限公司註銷,我請侯琮壹去跟禹介夫拿金湧投資有限公司的資料,拿回來後才發現金湧投資有限公司有購買和昇休閒的股票,其中一張金湧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股票去質押給張虔生。

對於金湧投資有限公司有購買200萬股和昇休閒的股票,並在106年10月20日申請轉讓予林玉雪,我不知情。

29.張泳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158頁以下)106年10月11日和昇董事會會議當天,禹介民有提供和昇休間公司購買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的草約給出席董事看,每位出席董事都有拿到一份,這是董事會會議議程的附件,這可從會議議程及議事錄所載明的「附件四、附件五」看到,當時確實有提供「草約」給出席董事參閱這些資料。

禹介民提供給出席董事參閱的「草約」,就是一份契約的形式,内容就是有關和昇休閒公司購買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的相關事宜,包括買賣雙方的資料、購買標的、購買價錢、付款階段及付款方式等,基本上與議事錄的内容是相同的。

我有見過和昇休閒公司與地主林玉雪等人於106年10月12日簽訂「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在106年10月11日召開董事會前,我在準備董事會議程時就有看過這份合約書的草約,草約的内容與最後簽訂合約書的内容是相同的,差別只是在於有無買賣雙方的簽名、蓋章及騎縫而已。

30.張茂在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227頁以下)「阿村」介紹禹介民給我認識前,就向我表示興櫃公司和昇,因為承購平溪河灣度假村的土地需要資金周轉,因向銀行借貸時效太慢,和昇休閒公司的董事長禹介民有意向民間短期借款,並且願意支付民間利息月利率2%,而且以平溪河灣度假村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問我有無意願借款給和昇,經我評估後認為可行,所以在認識禹介民後,就借款八千萬元給禹介民,當時我找李振豪一起出資借款,出資情形為我的部分五千萬元,李振豪的部分三千萬元。

黃敏珍於106年10月26日分別自黃敏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000萬元、黃敏珍女兒李宜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600萬元、女兒李韋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張弘毅設於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該匯款總數三千萬元就是前述李振豪的共同出資部分,由黃敏珍等人將應出資額匯款到我兒子張弘毅的帳戶,再由我將禹介民的借款扣除3個月利息後,匯款7520萬到禹介民所指定的帳戶中。

廖惠如106年10月26日匯款2050萬元至張弘毅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廖惠如是我配偶,當時因為張弘毅帳戶中的金額不足支付禹介民的借款,所以由我太太的帳戶再匯款給他。

張弘毅於106年10月30日匯款7520萬元至禹介民指定的長春會計師事務所設於凱基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我106年10月30日匯款給禹介民的前2、3個月(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阿村」開始來找我談論放款給禹介民事宜的時候,我就知道禹介民要以平溪河灣度假村不動產向我借款,而且當時阿村向我強調,禹介民因要向銀行貸款比八千萬更大筆的資金,但因為銀行要審查、鑑價,還要報請總行核准,時效太慢,所以急著向民間借貸,我在評估過後,及禹介民也找連帶保證人陳啟昱之後就答應放款給他。

31.張茂在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243頁以下)阿村介紹禹介民來,我印象中是在出借款項前1、2個月,阿村來跟我說禹介民要吃一個平溪旅館的點,他說買賣會成功,可以拿到權狀,權狀拿去銀行辦貸款太慢,要先跟我短期借款,而且他們是算說大概可以跟銀行貸6成以上,買賣價格2億3,所以這樣可以貸到1億多,所以先跟我短期週轉,只跟我借3個月,只借8千萬,到時跟銀行借下來,有錢可以還我8千萬。

禹介民或阿村跟我談要借款的事,離我放款之前,絕對有超過1個月。

而且他們跟地主談,應該超過很久。

他有先拿過土地所有權狀給我看,那時候所有權人還不是禹介民他們,我就是照著他們權狀去查的。

32.曾良玉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061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的董事會都沒有實質討論,最多禹介民在宣讀完議程,稍微說明一下,再由董事們無異議通過,106年10月11日的董事會我確定只有張泳村宣讀議程後,由董事們無異議通過,沒有進行實質討論。

該份買賣合約中,關於不動產分配予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的比例,董事會開會當天我才看到河灣度假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也沒細看不動產分配予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的比例,我不知道這比例是誰定的。

我和其他和昇休間公司董事當天決議前都沒有針對土地產權登記比例的部分提出異議,我當時根本就沒有發現河灣度假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土地登記持分,與董事會議議定的不符,我今天經貴站提示該契約書,才知道此事。

106年10月11日以後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並沒有再針對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產權登記,禹介民取得超過2/3產權的部分,召開過董事會或做出決議。

禹介民、吳陵雲或蘇陳信從來不曾向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報告和昇休閒公司取得的河灣度假村不動產遠低於董事會決議的1/3,我是今天才知道這件事。

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不知道因為河灣度假村產權未依董事會決議登記,讓和昇休閒公司蒙受高達5687萬2317元不動產產權損失,禹介民、吳陵雲或蘇陳信從來沒有向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報告這件事。

33.馮沛妤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203頁以下)我參與和昇休閒公司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之主要過程,包括106年7月間陪同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蘇陳信至現場場勘、106年8月間我則自行率和昇會館公司會館事業處副處長許維倫、業務部副處長邱垂炫等人再至平溪河灣度假村現場場勘,這2次場勘都是由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禹介民親自指示下辦理的。

之後於106年10月間和昇休閒公司確定與平溪河灣度假村高金獅家族簽訂買賣契約後,後續我即因要辦理相關交接業務,曾4、5次前往平溪河灣度假村,而平溪河灣度假村負責與我接洽的都是高進來。

34.馮沛妤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215頁以下)禹介民指示我去平溪河灣度假村現場會勘,是禹介民以口頭指示我與蘇陳信過去,因當時蘇陳信是和昇休閒公司總經理,我又剛接任會館現場業務,所以由我們兩人過去會勘,時間約為106年7月間。

我先後於106年7月、8月,各去1次會勘,同年10月中之後,去了3、4次,是要現場交接業務,當時已簽完約,禹介民通知我過去交接。

35.鄭雅文(和昇)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41頁以下)我看過這個高進來先生,一個人多次跑來和昇休閒公司找蘇陳信,是請求和昇休閒公司買河灣度假村的事情,蠻多次的,有段時間,他基本上就是每天晚上都會來。

是在和昇要買河灣度假村之前那段時間,是臨時跑來的。

他來找蘇陳信的時候,蘇陳信曾經邀請我跟他們一起開會過,他們主要就是希望我們公司可以購買他們的河灣這樣子。

每次蘇陳信看到高進來臨時跑來公司找他的時候,蘇陳信的態度是無奈。

因為其實和昇休閒公司本來是沒有意願要買河灣度假村。

我在會議當中聽到,高進來提到和昇休閒公司買河灣度假村第一期款可用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來抵,這個提案,當時候是高進來提的。

蘇陳信聽到對方提議說要用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來抵,蘇陳信的態度是錯愕吧,然後就是要再詢問說是否可以用這個方法,他當下沒有給任何的答案。

我在跟蘇陳信、高進來一起開會的過程當中,沒有看蘇陳信拿公司的財報給高進來看,也沒聽到蘇陳信跟高進來講說,和昇休閒公司目前的業務狀況很好,107年就可以上櫃,然後股票可以炒到多少錢。

36.鄭雅文(利冠)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005頁以下)我於106年10月30日分別提領了63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及290萬元的現金,總計2200萬元,是禹介夫當時表示他有現金使用的需求,但並沒有告訴我該些現金的用途為何,當時是禹介夫將空白的銀行憑證用印完後交給我,要我從銀行提領2220萬元現金,看各分行可以提領多少現金出來,我再自行於該傳票上填寫上金額,之後我即從新光銀行城北、五常等5間不同分行,自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63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及290萬元,該5筆款項共計2220萬元,禹介夫也有交代我,在現金領出來後,將資金表上公司每月固定要支出事務、行政及薪資費用等共約126萬元款項再立即回存至銀行帳戶内,在我處理這些金流過程中,都是彭錦明陪同我至該些分行提領現金,剩餘的2094萬元我都全數交給禹介夫,我不清楚禹介夫如何使用該筆2094萬元,侯琮壹交代我在會計帳中將此筆2094萬元掛在禹介夫借還款的科目中。

106年10月30日侯琮壹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凱基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2000萬元及4500萬元至利冠公司聯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利冠公司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兩筆款項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帳戶匯入利冠公司的帳戶是由侯琮壹自行處理的,我看到該兩筆款項匯到利冠公司的銀行帳戶時,我有詢問侯琮壹該兩筆款項在會計帳上要如何記載,侯琮壹要求我都記載為工程款,我又再次詢問侯琮壹從會計師事務所帳戶出款的怎麼會是工程款,他仍要求我記載為工程款,我就沒有再繼續追問下去了,匯入聯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的款項後續又匯至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備償帳戶,我忘記該筆款項是由我經手或是由侯琮壹本人經手。

由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匯入利冠公司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的4500萬元,其中10月30日轉帳440萬元、10月31日匯款1520萬元至利冠公司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我猜想這是禹介夫要歸還債權人票貼的欠款,但他究竟是歸還給何人我並不清楚,該兩筆款項侯琮壹要求我在會計帳目上科目記載為禹介夫往來。

106年10月30日從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40萬元給元昇創投公司、轉帳47萬5000元給乾隆旅館公司,侯琮壹則要我分別登載為應收關係人款(元昇)及應收關係人款(乾隆),支付給乾隆旅館公司的款項即我前述每個月月中及月底固定要支付的款項,我只知道乾隆旅館公司會將款項再轉入甲存帳戶,但我不知道他要將款項再轉帳給中租迪和公司;

給元昇創投公司的款項並非每個月固定支付,金額也不固定,都是侯琮壹有指示我要匯款時我才會進行匯款,至於元昇創投公司收到該些款項的後續用途為何我並不清楚。

該資金流程圖中,有關於黃敏珍匯款給張弘毅,再匯款7520萬元給長春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金流記錄我就不清楚了,我也不知道侯琮壹自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凱基銀行帳戶於106年10月30日提現1000萬元現金的用途為何,該筆款項並非由我經手。

匯至利冠公司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1960萬元的部分款項,又流至莊玉坪(220萬元)、蔡宛玲(220萬元)、沈宜穎(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林金池(100萬元、100萬元)、陳翠霞(100萬元、200萬元)、曾惠馨(500萬元)等人,共計1840萬元,該些人等應該都是禹介夫的債權人,至於該些支票上都有記明「禹介民背書轉讓」,我猜想有可能是禹介民透過禹介夫的名義對外借款,但實際的情形還是要問禹介民及禹介夫才清楚,後來禹介夫還不出錢來,其中有部分的債權人曾打來公司催討借款,其中有些支票是禹介夫請我幫他填寫金額的,但我都是依照他的指示來填寫,但該些支票是要兌現給誰我也不知道。

37.鄭雅文(利冠)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二031頁以下)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動支是禹介夫決定,科目記載是侯琮壹。

106年10月30日,我提領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内共約2200萬元,做何用途我不知道用,是禹介夫叫我提領的,我是交給禹介夫,入帳會計科目是侯琮壹叫我KEY的。

38.沈宜穎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203頁以下)我不認識禹介民,我只認識禹介民的哥哥禹介夫,我是透過陳仲民的介紹認識的,我跟禹介夫只是朋友,約於106年間禹介夫向我表示他需要資金,所以拿支票跟我換現金,還承諾會給我一些利息,基於我跟他的交情,我就依據禹介夫的指示將錢匯到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帳戶,之後我將他給我的票拿去兌現,也都能存入戶頭,没有跳票的情形,至於禹介民因為不認識,我跟他沒有任何金錢往來。

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106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100萬元支票」、「106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100萬支票」、「106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200萬元支票」都是我取得3張禹介民106年8月25日背書之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支票,這就是我前述禹介夫向我借款時給我的支票,我現在想起來這3張支票確實都是由禹介民背書的,這3張支票都有兌現,另外我當時沒有注意到這是利冠公司所開的支票。

禹介夫就是向我表示他個人要用錢,但卻拿利冠公司的支票給我。

39.陳仲明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287頁以下)因為我的員工林金池遭貴站約談,而我曾經使用過林金池的陽信銀行帳戶,所以我主動前來貴站說明相關案情。

103年起禹介民陸續向我表示他有資金需求,因此我陸續有借款予禹介民。

40.林金池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311頁以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確實是我本人去設立的,當初開戶本來要作為個人存款使用,後來因為我還有郵局、新光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所以陽信銀行帳戶設立後暫時沒有使用,剛好老闆陳仲明向我借用帳戶,所以我就把陽信銀行帳戶借給他使用,印象中此帳戶開戶以後就借給陳仲明,我完全沒有使用到。

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印鑑及金融卡平常是老闆陳仲明保管,他需要動用帳戶款項時才會請我去提領。

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106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100萬元支票及106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100萬支票,這兩張支票都是陳仲明叫我拿去存進陽信銀行帳戶,我拿到支票後就直接存進帳戶,我也不清楚詳細金額為何。

41.莊玉坪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231頁以下)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106年10月30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220萬元支票,於106年10月30日兌現220萬元至我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我取得這張禹介民106年10月17日背書之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支票,是因這是我及卓豐閔借款1,200萬元給禹介民後,禹介民拿來作為還款使用的。

禹介民以個人名義向我調借上開金錢,卻以利冠公司資金償付我及卓豐閔各220萬元。

42.楊震榮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371頁以下)曾惠馨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是我在使用,存摺印鑑及金融卡都由我保管。

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106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HC0000000號,金額500萬元支票經提示於106年10月31日兌現共500萬元至曾慧馨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我取得這張禹介夫背書之利冠公司新光商業銀行支票,是因禹介民個人向我借500萬元1個月,鄧淞元當時是給我禹介民個人500萬元支票作為擔保,後來借款期限快到時,鄧淞元表示要延票,請我到和昇休閒公司去拿利息,當時已經下午5、6點,我急著走,鄧淞元直接拿了一個紙袋,裝了利息給我,拿利息時我有現場問鄧淞元,那張禹介民個人的支票要不要先處理,他難道不怕我拿了利息又去兌現支票嗎,鄧淞元表示沒關係,他信任我不是亂搞的人,所以我隔天又再去和昇休閒公司,鄧淞元就拿了這張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支票給我換票,我因此才得知禹介夫的名字,該張106年10月31日的支票到期前,我就自己去華銀華江分行提示兌現,支票上曾慧馨是我的筆跡。

43.高進來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099頁以下)106年10月10日在河灣度假村談定細節,當天對方有禹介民、蘇陳信、吳陵雲,我們這邊有我大哥、大嫂、高金獅、我和老四、老三,談定的條件是第一期價金是用股票支付,他們說股票等同現金,是禹介民和蘇陳信說的。

第二期是支票和本票7仟萬。

第三期支票和本票1800萬。

第四期支票和本票800萬。

總共是2億3仟萬元,分4期支付。

這個契約買賣標的是河灣度假村的土地和建物,我們是賣河灣度假村的經營還有賣河灣度假村的土地和建物,我們還有溫泉的水權和旅館證。

因為禹介民和蘇陳信說叫我們先過戶土地和建物給他們公司做財報,107年9月才能上櫃。

蘇陳信在9月下旬說價錢的時候,要以股票做價就提到希望我們土地、建物先過戶可以拉抬第四季的財報,比較方便107年9月上櫃成功,他保證上櫃成功股價可以拉到25至30元,10月10日禹介民到河灣度假村又講一次。

禹介民說公司現金不足,因為106年6月和昇已經辦現金增資3億800萬元,是每股11元,增資2800萬股去買展圓,所以沒有辦法再用現金買河灣度假村。

他還要求我們要11元一股來做價,我們不願意,後來談是10元一股做價,當時市場價格是8元多。

他說你們現在是虧,但是等到107年9月上櫃成功,股價拉抬,就不是虧了。

雙方約定好土地、建物權狀於106年10月23日,就是股票他過戶給我們之後,我們交權狀給他。

我們有約定建物和非農地所有權登記給和昇休閒公司,農地登記給自然人,就給禹介民登記,而且約定他們拿去銀行辦貸款,核下來的現金要來支付第二、三、四期的價款。

10月12日我們就去他們公司簽約,約是和昇休閒公司擬的。

第二期價款是11月30日要付我們7仟萬,時間還沒有到之前我擔心土地在他們手上,他們去辦貸款錢匯到他們帳戶,才要求簽增補契約書,貸款要直接匯到林玉雪的戶頭。

文字是他們擬的,他們用印後拿到河灣度假村給林玉雪用印,這是我打電話跟蘇陳信要求的。

吳陵雲於10月10日那天說他是律師,吳陵雲沒有在講條件,他說他負責辦理和昇休閒公司的銀行貸款,所以我們的土地貸款也是他要辦的。

44.高進來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41頁以下)因為蘇陳信告訴我說,上萬點就是賺了四毛錢,然後這個下半年七月份併展圓之後,那個營業成長三百到四百,這個下半年獲利會五塊錢,所以會比現在的高,讓我覺得說這個股票的價值會比現金還高。

蘇陳信還有拿一個上半年度安侯會計師簽的那個報表,他跟我講,他說這個就是1到6月他們原來公司所賺的錢,這樣子就是獲利,然後7月份以後,併購展圓27家門店跟中央廚房,那成長就是有到三百到四百這樣子。

他是說這是經過我們的會計師,就是安侯會計師簽過,他說這個還要報給金管會,是正確的。

所以我看了以後就覺得這公司好像不錯。

在磋商的時候,那時候市價大概是8元,因為禹介民跟我講說,他們在6月之前有一個增值是用11元,然後他給我看這些報表都告訴我,那淨值是10.5元,將來會有成長空間,我本來是要低一點,因為他說他增資案都已經11塊錢了,不可能。

因為禹介民跟我講說,那個股票等同現金,拿到手之後,就可以去轉換成現金,我才會願意先過戶。

禹介民說過戶之後,有了河灣這個經營權,河灣的收入也就可以列入他們的財報,然後他的EPS才可以增加,增加他們的營收,他們才能夠去貸款,付這個七千萬。

106年10月17日和昇發生9月薪水未發,我有打電話去問蘇陳信,我說報紙上的事情,他跟我講說那沒有問題,那只是勞保合約轉換來不及而已,不是欠薪水,他說你放心,財務都沒有問題。

我有跟他約要見禹董,見禹董時我說要叫他先付三千萬,他說沒有問題,因為他現在很忙,事情處理完,他會來處理,因為他要去應付金管會。

因為蘇陳信跟我說那個不是欠款,然後跟我保證,公司的這個財務無虞,所以我才會相信他們還有履約的能力。

蘇陳信或是吳陵雲都沒有說銀行只願意貸款2500萬元左右,講到2500萬元是他們支票兌現的前一天,爆發欠薪那時候蘇陳信跟吳陵雲沒有說他們不打算找銀行貸款,打算向民間借款。

貸款是吳陵雲要辦的,但是他沒有去辦,就直接拿到民間去借,金主的錢匯到禹介夫的公司的帳戶,然後他們領的錢竟然沒有來付第二期的價金,錢應該是匯到和昇休閒公司然後來付這個價金,不是來污掉它的。

我們高家把河灣度假村賣給和昇休閒公司的過程之中,前前後後完全都沒有見過禹介夫。

吳陵雲沒有去跟銀行貸款,且他在買賣契約上簽字。

106年7月底的時候,蘇陳信打電話問說,張雅文仲介介紹的那個案子你還有沒有要賣,我說有,他隔天就派了和昇休閒會館的總經理馮沛妤來場勘,接著8月2日蘇陳信跟馮沛妤和銀行的人來估價,之後回去就再等到9月幾號,詳細日期不知道,蘇陳信告訴我,安泰銀行估價下來是一億零八百萬到一億,這樣子才有開始聯絡。

用股票交易是蘇陳信跟我講的,說現金不足可以用股票這樣,是蘇陳信提議要用股票買賣的,確定用股票作價是在9月下旬就確定了。

我們會相信和昇的股票,就是蘇陳信拿財報給我,7月併展圓之後,成長百分之三百到四百,然後蘇陳信還告訴我,他們在同年的年底,還要增加5家的門店,這樣營收會更成長。

因為財報裡面是國内知名的會計師簽的,還有說這個是要報給金管會,要留底的,金管會是政府的,我就相信啊。

蘇陳信有跟我說公司現金不足,後面的價金當然就貸款來付這個錢,並稱安泰銀行曾經跟他說過,可以貸款一億多。

本件不是貸不出錢,是他沒有去貸而已,因為安泰銀行願意貸,他沒有貸,不是貸不出。

我沒有跟蘇陳信提過百分之百的價金,都要用股票。

在106年8月初,蘇陳信有跟馮沛妤,還有一個安泰銀行的人,一起來看過河灣度假村,當他知道安泰銀行告訴他可以貸到錢的時候,他跟我出價是一點五億,然後我說一點五億就免談了,他才再約第二次,就是來公司找他,他說安泰銀行估的價是根據有使照的部分來估價,那沒有使照的部分,也是一樣有收入,所以他才主動提到兩億,但是那次還是沒有成交。

106年10月10日當天,蘇陳信跟吳陵雲兩人都有在場,兩個都沒有說話,只有禹介民一個人在說話。

45.高金獅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099頁以下)河灣度假村有土地、建物、旅館執照(河灣度假村有限公司)、民宿執照(十分幸福民宿)還有溫泉水權執照,還有溫泉標章。

2億3仟萬是要買這所有的標的,不止土地和建物。

106年10月10日在河灣度假村,禹介民保證和昇公司107年9月會上櫃成功,他會把股票拉到25至30,我有質疑上櫃不容易,他說他是台北富邦證券的總經理,他跟審查委員都熟,他說拉抬股價過程他不便講,又說106年的股息可以配1元。

他說106年上半年財報很好,他有拿財報給我們看,是安侯建業簽的財報,他告訴我這是國内四大會計事務所簽的財報不會造假,有造假也是會計師的責任,我當時不知道禹介民是會計師,也不知道吳陵雲是律師。

禹介民有講,他說7月併購展圓成功,和昇休閒公司業續會成長百分之300至400。

我在106年10月10日有要求不動產要信託,12日也有要求,禹介民說信託後沒有辦法辦貸款,他要我相信他,他都已經要把價金的百之58以股票交付,不會騙我們。

12日那天我又要求一次,但是一樣,禹介民表示說不能做其他貸款的業務。

他說土地辦貸款可以付我們的價金,而且當時土地會變成和昇休閒公司和禹介民名下,債務是他們要負責。

106年10月25日土地、建物過戶完成沒有向銀行辦貸款,反而在27日直接向民間借款。

而且11月24日和昇休閒公司應公告下一週預定要支付的票款,高進來去看和昇重大訊息所公告的預定支付下週票款,沒有公告我們第二期價款7仟萬的支票。

28日吳陵雲有到河灣度假村說票沒有辦法兌現,在25日的時候吳陵雲電話就說了票有困難。

28日吳陵雲來討論要如何處理,我說請他合約保留,土地先還我,我們股票還他,等他們有財力在繼績執行合約,吳陵雲說要回去請示禹介民。

結果吳陵雲在28日發簡訊說我們達成合意解約,但是此時我們都不知道土地已經被拿去向民間貸款,且我沒有和吳陵雲達成解約。

29日下午去他們公司討論30日的支票怎麼處理,禹介民說公司沒有錢,銀行只願意貸2500萬,他說我們硬軋支票也沒有關係,他就會讓支票跳票,了不起公司聲請重整、歸零重來。

他講完就離開了,說要去跟金管會開會,就叫吳陵雲處理。

當天我們有講30日我們會去提示票據,因為我說我照合約走,你們不付錢我就去提示票據。

27日我們就先去託收支票,29日上午我們有先去把託收支票撤回,因為吳陵雲之前態度比較溫和,比較有誠意要解決,禹介民是29日下午2點離開的,吳陵雲在2時10分說這個土地已經在10月底的時候拿去民間借8000萬設定抵押1億元,我們聽到就傻了,我們問蘇陳信既然貸了8000元為何不還我們錢,蘇陳信說公司有財務缺口先去補其他缺口。

46.高金獅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41頁以下)10月10日是和昇他們到河灣跟我們談這個賣地的事情,來人就是蘇陳信、吳陵雲、禹介民三位。

禹介民說他因為現金不足,所以先用部分的股票作價金,那他的股票在107年的9月就會上櫃成功,上櫃以後他會把股票拉抬到25至30塊錢,股票這個等於現金,到時候會超過你想賣的那個價值。

當初我有提出說要履約保證,禹介民說履約保證對他來講,他在銀行的貸款會產生比較不利的情形,我對這方面比較不懂,我要求他應該要做履約保證,他就堅持說不想要。

吳陵雲比較沒有表示意見,蘇總就是做合約的修正跑來跑去。

吳陵雲也有騙我們,因為他之前在安泰銀行當過法務室,安泰銀行也去過現場做鑑價,安泰銀行願意給他一億一千萬元的貸款,後來他捨棄安泰銀行,去選擇做民間的借貸。

禹介夫也有騙我們,民間貸款後直接匯到禹介民的長春會計師事務所,然後匯款到禹介夫的利冠公司,根據調查局的金流,下一個階段禹介夫、禹介民各自把現金領走。

錢借貸來本來就應該去給付第二期的價金,他們就把錢挪到自己指定個人的帳戶去,然後就把錢挪去花費使用掉。

禹介夫不是在議約的時候就有詐騙的嫌疑,是事後的共同,不是事前。

11月29日的洽談是因為11月24號高進來有跟蘇陳信聯絡,蘇陳信說11月31日的票公司沒有錢可以付,接著就斷訊,我再指示高進來打給吳陵雲,他在27日才約11月28日在河灣度假村見面,陪同吳陵雲去的是彭錦明,當天吳陵雲就跟我講,30日公司確定沒有錢可以付,我們今天討論怎麼樣解決這個後續的事宜,回去以後,吳陵雲就發一個簡訊把他扭曲成我這邊同意解約,去向禹介民報告。

吳陵雲講華南銀行只給貸2500萬,那之前安泰銀行給貸1億1000萬他不去用,為什麼要去選一個不曾往來,很少往來的華南銀行,去做借貸的交易,這是事後一個一個,類似一個編劇的謊言。

11月28日跟29日那兩次會議,吳陵雲有提到再去找銀行貸款的事情,他是再找安泰1億1000千萬的貸款,但是作業速度會比較慢。

我們不是不同意他們再找銀行貸款,是你不能一直到當天要付款了才去通知賣方持股票的人說,我沒有錢,我要再找其他的方式來付款,我想在商業行為上,這不是正確的。

11月29日蘇陳信已經人傻了,因為這個事情是他從頭到尾接洽的,公司出這麼大的漏子,他不曉得怎麼樣去面對高進來跟面對賣方,所以那天人已經傻傻的。

47.林玉雪0000000偵查筆錄(107他1242卷032頁以下)被告本身並沒有真實購買系爭度假村產權之真意,卻意圖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虛構和昇休閒公司106年間營運良好,並提出106年上半年財報,且在106年7月併購大型餐飲集團展圓公司,稱該公司有27間店面及中央廚房,因此和昇休閒公司營運成長達百分之三百至四百,106年就會分配每股1元之股利,和昇休閒公司於107年上櫃,屆時股價每股漲至20到30元,刻意隱匿和昇休閒公司當時已出現資金缺口,根本無力購買系爭度假村之事實,使我們陷於錯誤,同意以部分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作為產權買賣對價,另外被告等人又以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已經同意本件買賣為由,催促我們儘快過戶移轉系爭房地,並稱取得系爭房地後就會向銀行貸款付第二期價金七千萬元,並誆稱如果雙方先將系爭房地交由公正單位信託,將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撥放價金,使我們陷於錯誤,於106年10月25日就將系爭房地過戶給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但是後來我們才知道被告等人在房地過戶後第二天,也就是10月27日,將系爭房地抵押給私人向私人借貸,根本沒有將系爭房地向銀行借貸價金,我們因而才知遭騙。

和昇休閒公司於106年9月底當時股價為8元,他們隱瞞已有嚴重資金缺口,有遲延員工薪資發放的問題。

且禹介民一再聲稱公司即將上櫃,股票取得後旋即可以變現,已有足夠擔保,可以不透過信託方式先將房地過戶給他們等方式行騙,使我們陷於錯誤。

我們認為被告等人都是和昇休閒公司經營階層的人,應在行為時已知悉和昇休閒公司交易當時已出現資金缺口且財務不良,無力支付買賣價金,且被告等人詐得系爭度假村土地建物後,全數用以私人借貸設定高額抵押,顯見被告有脫產行為,且解約後也沒將土地還給我們。

依最高法院見解,交易相對人交易能力是交易之重要訊息,如對交易重要訊息有所隱瞞未揭露,仍構成詐欺,本件交易價值2億3000萬,依事後所得資訊,和昇休閒公司禹介民當時資金早已出現缺口,卻仍積極對我們謊稱和昇休閒公司財務狀況相當良好,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48.林玉雪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099頁以下)吳陵雲29日下午也有說如果要解約,當初股票是拿10元一股,當天只剩4元多,他叫我們要補中間的差價7500萬元。

10月12日那天禹介民有說他是台塩的董事、傳山證券的董事長,我就更相信就簽約了,因為他辦公室有台塩顧問的聘書。

49.林玉雪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41頁以下)禹介民說他以前是台鹽的董事,然後他現在是台鹽的顧問、傳山證卷的董事長,他說106年7月有併購展圓公司增加了27個門市,還有中央廚房,所以他的業績成長百分之三百到四百趴,讓我覺得說他好像政商很雄厚。

我們沒有同意他們可以向銀行以外的民間貸款。

所以我們才會有增補協議書,跟銀行貸款之後要直接匯到我指定的帳戶。

增補協議書是我們跟蘇陳信要求的,是蘇陳信草擬的,經他們内部審閱核定,11月22日的寫好帶過來給我們簽。

這段期間,吳陵雲或是蘇陳信,沒有人跟我們說過銀行只願意貸款2500萬元,是到後來的時候,吳陵雲才跟我們講,就是到我們要協商那7000萬要給我們,他說沒辦法付款的時候,他才跟我們講的,他說華南銀行只願意貸給我們2500萬。

禹介民不是講現金不夠,他是說股票等同現金,他說股票等同現金,所以我們隨時都可以買賣,因為我們只是很單純的想說這是一個買賣,沒有想過要變成什麼大股東,會被閉鎖啊,這些我們都不知道。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季報告(106年及105年6月30日)(新北處證據第5冊,167-221) 2、和昇休閒公司106.10.11之第9次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影本(偵4188卷八,83-90) 3、106.10.11重大訊息公告(新北處證據第1冊,273-275) 4、106.10.12平溪河灣渡假村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偵4188卷一,142-149) 5、CH779250本票、AR0000000、AR0000000號支票、CH779249、CH779248號本票(偵6301卷一,439-440) 6、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書影本8張(偵6301卷一,427-433) 7、106.10.22平溪河灣渡假村買賣合約書增補協議書影本(偵4188卷一,150) 8、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登記謄本(新北處證據第1冊,195-244;

本院卷六,379-417) 9、瑞芳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偵6301卷一,47) 10、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偵4188卷 一,153) 11、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07.05.28新北瑞地登字第10740452 47號函及瑞登字第36380、36390號買賣登記案及瑞登字第3 680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案等相關資料(警聲搜附件一,71 - 104) 12、民間借款幕後金主黃敏珍、李韋葶、李宜臻、廖惠如之匯 款單(偵4188卷一,233-239) 1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107.04.20北富銀 中正字第1070000031號函及附件(張弘毅帳號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新北處證據第5冊,325 -333) 1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2.09凱銀集作字第107000 01727號函及長春會計師事務所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5冊,333-387) 15、凱基商銀107.02.13凱銀集作字第10700002251號函及長春 會計師事務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匯款單( 偵6301卷二,177-210) 1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7.01.11之107法查密字第00275號函暨 和昇休閒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憑 條(偵6301卷二,211-) 17、和昇休閒公司開立之付款人臺企銀支票票號AR0000000、AR 0000000(以上面額均為500萬元、付款日106年10月31日)支 票影本各一張(偵4188卷四,370-371) 1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5.02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 1070003801號函及陳翠霞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405-415) 19、聯邦商業銀行107.03.09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8452號函 及附利冠公司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偵6301卷二,233-236) 20、聯邦銀行107.05.02聯業管(集)字第10710316173號函及利 冠營造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偵6301卷二,237-240) 2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6.12.01北執茂106稅特00000 000字第1060207491A號執行命令(偵6301卷二,241-243) 2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08新光銀業務字第 1070007842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245 -260) 23、利冠營造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1.0 5-107.01.24交易明細(新北處證據第4冊,105-114) 24、票號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 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 、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00 0000號支票影本(新北處證據第5冊,505-518) 2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5.02營清字第1070034867 號函暨莊玉坪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8.02至107.02.2 7及曾慧馨000000000000號帳戶106.01.01至12.31交易明細 及傳票影本各1份(偵6301卷二,423-465) 26、蔡宛玲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06 .10.24-106.11.15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資料1份(偵6301卷 二,377-384) 2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01.23新光 銀業務字第1070003359號函及沈宜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06.06.05至106.12.27交易 明細及傳票資料影本(新北處證據第5冊,283-288) 28、陽信商業銀行107.05.10陽信總業務字第1079910733號函及 林金池之000000000000帳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1 卷二,353 -375) 2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3.27新光銀業務字第 1070011640號函及利冠營造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元昇創業投資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帳戶10 6.01.13 -107.01.02交易明細(偵6301卷二,265-298) 30、元昇創業投資公司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新北處證據第5冊,499-502) 3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04.24新光銀業務字第 1070016035號函及乾隆旅館管理顧問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AC0000000號支票(偵6301卷二,299-3 07) 32、票號AC0000000、票號AC0000000支票影本(偵6301卷一,13 9-141) 33、陳嘉容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6301 卷一,161-165) 34、中國信託107.03.28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34431號函暨陳 嘉容帳號000000000000號相關資料(偵6301卷二,317-352) 35、和昇休閒公司票號AR0000000、面額7000萬元支票影本及退 票理由單(偵4188卷三,28) 36、和昇休閒公司106.12.04重大訊息公告(新北處證據第1冊, 278-279) 37、櫃檯買賣中心106.12.21證櫃審字第1060034160號函及和昇 休閒公司重大事件專案查核報告影本(新北處證據第1冊,5 7-79) 38、和昇休閒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他575,263-264)

三、訊據被告被告吳陵雲、禹介夫、蘇陳信均堅決否認犯罪,辯解如下:

(一)被告吳陵雲辯稱:我根本不認識高家的人,從來也沒見過面,就在簽約的前幾天參觀這個渡家村的時候,才是第一次見面,因為那時候事情都已經決定了,所以我也沒表示什麼意見,對於高家的人也沒什麼特別的印象。

在和昇公司我最後的職務是副董事長,就在董事長無法視事的時候要代理他的職位,這是我唯一的法定義務,所以公司的法律事務,並非本人的職責,即使董事長有交代我要看,審查合約,就像這個案子,我也不會多花什麼時間去看,因為整個事情我也沒有參與,那最後幾天才去看這個合約,審查的標準是什麼,事實上這個我也不會特別去看。

因為禹介民先生本身也是買方之一,所以和昇公司在這個合約裡面,必須有人來代表簽字,所以在簽約的前一天,禹介民先生決定由我來代表公司簽字,這次合約的製作、簽署,還有事後的增補,都不是我主導的,我只是在事後配合著SIGN。

關於銀行貸款的事情,當時是由禹介民先生指示我去辦理,所以我就找了華南銀行來申貸,結果得到的回覆並不理想,我也跟禹介民先生講,這個事情我所能理解的是因為物件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如果這個是事實的話,我相信我所認識的銀行,他們也沒有辦法去承作這樣的案件,後來禹介民就讓我去做別的事情,所以後來我就沒有繼續再辦理貸款的事。

(二)被告蘇陳信辯稱:有關於河灣交易的部分,我必須要認真的說,因為之前有墾丁銀河會館的貸款經驗,再加上禹介民告訴我的,我認為那就是一個交易,而且我真的沒有去騙高家的人說,我們多好多好又多好,或者是刻意的去吸引他要來跟我們做合作,真的就是高進來自己跑來,一直不斷的來找我,才有後面的交易。

(三)被告禹介夫辯稱:我根本沒有參與和昇休閒公司和高家有關 平溪河灣度假村的買賣過程,我只有在禹介民跟我借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當時金湧公司、威冠公司、利冠公司都持有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我把這些股票借給禹介民,禹介民就用他持有的股票以每股10元的面额來計算,撥1340萬股至林玉雪的帳戶,作為先支付3分之2價金,購買河灣度假村的不動產土地而已。

我從未見過高家的人,我沒有詐欺的犯行。

四、經查:

(一)被告吳陵雲部分: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禹介民明知和昇休閒公司處於虧損狀態、增資係虛偽,無法動用該筆資金、資金違法挪作代償展圓公司負債、因支付成本、薪資、民間金主票款等已捉襟見肘,本無能力收購河灣度假村,買方即禹介民充作買賣價金一部分給付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事實上並無價值,係屬「以假換真」,故而認其有詐欺犯意,固非無據。

然,被告吳陵雲係於106年7月1日始擔任和昇休閒公司之副董事長,此前僅為董事,未參與其增資案、未參與展圓併購案,更不知有代償展圓債務、民間借款即將到期,亦不知河灣度假村產權一經過戶即向民間金主設定借款等事實,業經起訴書認明。

既然如此,被告吳陵雲當自始不能知悉和昇休閒公司之財務狀況,亦不能知悉其股票所代表之價值已大幅減損,更不能認知到本件買賣為「以假換真」,如何推論其具有詐欺之故意,已有可疑。

退步言之,縱使被告吳陵雲係於辦理本件買賣簽約前對於上情已有知悉,並配合禹介民之犯罪計畫而為詐欺行為,則起訴書至少應論述其如何知悉上情,惟細查起訴書所載內容,對於被告吳陵雲如何於事後知悉和昇休閒公司財務狀況與報表不符乙節,全無論述,逕行論斷被告吳陵雲係基於詐欺之故意而為詐欺之行為,顯強將禹介民之主觀認知令被告吳陵雲負責。

再者,起訴書認定被告吳陵雲與禹介民等共犯詐欺罪,則其至少於主觀上應有犯意之聯絡,究竟被告吳陵雲如何認知到禹介民主觀上之犯罪計畫?其所憑證據為何?於起訴書上均付之闕如,即論以共同正犯,其認定尚無事證可憑。

關於被告吳陵雲客觀上所為有無足以致人陷於錯誤之施用詐術行為,起訴書無非認為有下述事實:「1.只找華南銀行貸款,故意不找其他可貸款較多之銀行探詢貸款意願。

2.向林玉雪等人故意隱瞞華南銀行只願貸款2500萬元之訊息。

3.明知和昇休閒無力支付第2至第4期價金,而仍於106年10月12日代理和昇休閒簽立買賣契約等行為。」

查,據證人林玉雪、高金獅、高進來到院證述略以:第一次見到吳陵雲是在106年10月10日當天,在此之前沒有跟他有過任何聯繫,當天是在平溪河灣度假村見面,同行的有禹介民、蘇陳信,吳陵雲沒有講什麼話。

在此之前,契約的條件包括總價金、支付的方式等,都已經講好。

洽談條件的過程,都是由高進來與蘇陳信兩人聯絡,林玉雪、高金獅都沒有私下跟蘇陳信以及其他和昇休閒公司的人聯絡等語在卷,該3人並稱關於和昇休閒公司的前景等,都是在見面當天由禹介民陳述的,3人陳述大致相符。

另蘇陳信亦證述:自洽談買賣之初至決定同意買賣價金為2億3000萬元,並以和昇休閒公司股票作價其中1億3400萬元期間,都是高進來與我接觸,並由我向禹介民直接報告,我非常肯定期間吳陵雲並沒有任何參與,是到10月10日當天由我開車載禹介民及吳陵雲到河灣度假村與高家全部兄弟見面,禹介民跟吳陵雲才第一次跟高家的人見面,會議中都是由禹介民主談,吳陵雲沒有說什麼。

前開證述核與高家3人證述相互一致,應可採認。

準此,於高家人對於和昇股票價值陷於錯誤而同意本交易條件前,被告吳陵雲無論對外或對內,均無參與任何之洽談、討論及決策,其對於高家陷於錯誤之結果,本無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果力之介入,自難要求被告吳陵雲對禹介民之詐欺計畫負責。

按所謂詐術之行使,固不以積極行為為限,然如以消極方法利用他人之錯誤取得財物(即不純正不作為犯),僅限於行為人依法有告知義務者為限;

另詐術使人交付財物,需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詐術限於錯誤,並與財產之處分有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倘其行為並非詐術,與財產之處分無因果關係者,即不得以詐欺相繩。

假設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客觀上存在,然被告吳陵雲申辦貸款乙節,係受內部長官指令而辦理,且自始至終均非指定之對外聯絡窗口,果若有貸款不順利情形,其義務應僅限於內部向長官報告而已,至於是否告知交易對手?如何籌資還款?是否再行找他人貸款?自應悉聽內部事務之分配,要非被告所能決策,公司所為交易一切負債,亦與其自身無關,更非法律上之義務。

因之,被告吳陵雲縱有起訴書所指早知悉僅能貸款2500萬元之事實,其亦無對告訴人等告知實情之義務,既已將此情形交代於禹介民,並無後續辦理之指示,則是否告知對方、乃至於如何籌資及後續處置,自非被告吳陵雲所應置喙。

起訴書雖認被告吳陵雲有「隱瞞」之消極詐欺事實,然未就所指「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所憑積極告知義務之依據一併論述,自難憑採。

其次,向何家銀行辦理貸款購置資產,其涉及之因素頗多,又為申辦者之自由,起訴書既認為被告吳陵雲確有洽辦貸款之事實,於洽辦前又不可能確認銀行願意貸款之金額必定低於買賣價金,即應認有願以貸款金額支付買賣價金之意思,何來詐欺?縱使嗣因華南銀行願意貸款金額太低而無法正式辦理,然禹介民既無後續指示繼續找其他家辦理貸款,被告吳陵雲對內已無繼續申辦之義務,更遑論對於告訴人等有何繼續辦理貸款之義務,即難認其僅向華南銀行貸款及不找其他家貸款乙節,有何違法。

再者,無論前開向華南銀行申辦貸款、未向其他家銀行申辦貸款之事實,均為和昇休閒公司內部之事項,根本無涉於告訴人等所謂「陷於錯誤」之事實,即與限於錯誤之犯罪構成要件間毫無任何因果關係,顯非詐術之行使。

況且,證人高進來亦自承:我與蘇陳信之接洽過程中,蘇陳信確有提供財報供我觀看,亦有告知和昇休閒公司並無現金可以支應,並同意買賣價金之第二期款7000萬元可以其產權向銀行貸款後支付,並稱一開始要賣3億,後來用2億3000萬元成交,我有從蘇陳信那裏知道安泰曾表示願意貸1億800萬元,我也沒有想到後來貸不到這個金額等語。

既然如此,和昇休閒公司一開始已將沒有現金可以支付買賣價金之事實告知告訴人,告訴人亦同意用其出售之資產抵押貸款以為支付,則於買賣當時,告訴人既對和昇休閒公司並無資力可以支付第二期以後價金乙節知悉甚明,而仍願為本件買賣,即顯無陷於錯誤之情形,起訴書指訴被告吳陵雲明知和昇休閒公司無力支付買賣價金而仍簽約係屬詐欺云云,顯與客觀證據不符。

本案源起於和昇休閒公司無法支付第二期7000萬元買賣價金之票款,因而跳票導致其信用有瑕疵,進而影響其於銀行借貸及民間借款之意願,最終再因主管機關停止興櫃,而完全斷絕其於公開市場上之融資能力,後因上開信用事件之發生,由檢警介入調查後,始有後續公司破產及所謂財報不實、虛增資本等事件發生。

禹介民身為興櫃公司之經營者,並為資深之會計師,商場打滾已久,當知悉「跳票」之嚴重性,將直接影響其向銀行、民間以及市場之融資,進而將使企業進入完全無法經營之窘境。

而上開情形之發生,完全可以透過將本買賣標的向銀行抵押借款,按時支付第二期款買賣價金7000萬元之方式而避免發生。

因此,無論和昇休閒公司之財報是否真實,股票是否反映真實價值,身為經營者之禹介民,主觀上必係希望本件買賣融資順利,如此,於本件買賣順利完成後,不但可以增加公司資產以及挹注經營績效,進一步抬升股價,進而解決其資金窘迫之情形,另一方面,就其原來已經發生虛增資本、財報不實之犯罪事實,亦將因和昇休閒公司仍順利經營,免去檢調突然介入調查而於市場上迸發和昇休閒公司不利消息之不利益。

因此,不論就任何角度而言,禹介民根本不可能要求吳陵雲於貸款乙事上虛應故事。

而被告吳陵雲身為公司副董事長,雖無公司持股,但主觀亦不可能希望公司因為無法貸款而產生信用危機甚至倒閉,故於貸款乙事上,實無動機故意於知悉華南銀行無法貸款超過7000萬元的情形下,仍只找華南銀行貸款,亦不可能配合禹介民故意讓公司發生信用危機的計畫。

況且,本件標的於平溪地區頗負盛名,買賣雙方均為專業之旅館業主,均認同本標的價值2億3000萬元,而此前於未談妥買賣條件前,亦經安泰銀行初步勘估不包含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已可借貸1億800萬元,復以第二期款僅需由系爭標的貸得買賣價金30%即可支應,一般常情而言,當難期待被告吳陵雲或任何人可以預見華南銀行僅願承貸2500萬元,此應為突發事件,自難於事後指摘吳陵雲故意不向可以借貸1億餘元之安泰申貸而向僅願借貸2500萬元之華南銀行申貸。

再者,依證人高金獅之證述:「(11月28跟29號兩次會議,吳陵雲有沒有跟你們提到再去找銀行貸款的事情?或是有沒有提到他就不貸款了?)吳陵雲有提到,他是在找安泰1億1000萬元的貸款,但是作業速度會必較慢。」

等語明確,顯見被告吳陵雲係因華南銀行通知核貸金額2500萬元事出突然,未及向其他銀行申辦而已屆第二期買賣價金之清償期,而向賣方商議延展付款期限,始知能有充裕時間向其他銀行再次申辦,惟遭已喪失信心之賣方拒絕,進而提示付款票據7000萬元而跳票,已無從再為申辦貸款,絕無故意不辦貸款之情形,證據甚為明確。

起訴書所載事實除與常人經驗相違外,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憑,並與前開高金獅證述之客觀證據不符,尚非可採。

證人吳建霖固然證稱略以:我記得沒有看過買賣契約書,只要謄本可以調出資料,用公告現值加四成就可以算出來,本件應該是金額差距太大,後來就沒有承做;

但亦稱:沒做的案子,資料不會放在銀行,本件好像一兩億之間的金額等語在卷可稽。

承其所述,銀行經理承辦案件頗多,每日審閱授信相關文件不在少數,復以退休數年,亦無留存資料可循,難以期待有正確印象,且其尚有大致一、二億之印象,非無可能已見過買賣契約之合理懷疑,故尚難斷定其確定從未見過買賣契約,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斷。

其次,本件估價自受理至回報承作金額,其受理時間為何?回報時間為何?遍觀卷內資料,均無法確定,而其回報時,究竟是否已經簽定買賣契約?根本無客觀有力證據可資認定,自不能以此認為被告吳陵雲係在明知華南銀行無法貸款之情形下簽約。

起訴書認為吳陵雲於簽約時即已知悉上情,並無依據。

況且,安泰銀行既已願意至少承做1億1000萬之貸款,而於簽約後至付第二期款間尚有兩個月期間,如於簽約時已明知華南銀行貸款不足,被告禹介民當無不催促吳陵雲於兩個月期間內,另尋貸款銀行或直接找安泰銀行貸款解決之理,必係華南銀行告知時確實迫近第二期款交付時間,不及反應,始有必要先行向高金獅商議展期,以爭取時間再找銀行貸款,始符於常情。

況且,蘇陳信亦證稱:「(因為吳陵雲先生在我們之前訊問他的時候,他有講說貸款金額大概只有2、3千萬,你知道他有講過這句話嗎?)他有跟我講過。

(那你有沒有印象是什麼時候?是在締約前還是締約後?)締約後,已經快要跳票之前,好像是11月底吧,接近11月底的時候,如果我沒有記…,等一下是簽約之後啦,然後就是為了解約的事情,來來回回,弄了好幾次,他有告訴我。

(所以大概是快要跳票之前才講的?)對,那時候我才知道是2千多萬。」

等語明確,益徵上開所述為真,且符合經驗法則。

準此,被告吳陵雲於簽約當時應不知悉華南銀行之貸款金額。

又華南銀行所估鑑價之金額過低,顯然已超過可以買賣雙方理解之範圍,故應非單純標的估值問題,極有可能係因為和昇休閒公司旗下展圓集團於106年10月17日爆發9月份薪資欠薪風波所致,依時間推論,自應係在簽約後始回報。

況且,縱使華南銀行確實已於簽約前已告知被告吳陵雲此事,然亦不能認為包含安泰銀行(至少願貸1億1千萬元)及其他銀行不能貸到合適金額,若吳陵雲不願再辦理貸款,禹介民更非不能指派他人前去銀行辦理貸款,或以其他管道尋求資金之挹注(本件確實證明禹介民有辦法向民間借貸),若如此,又如何僅以被告吳陵雲簽約前知悉華南銀行僅願貸款2500萬元,而推論其簽約行為係屬詐欺行為。

故而,貸不貸款根本並非構成本件犯罪要件之事實,更遑論起訴書所載事實之先後順序,未有任何證據證明,起訴書所指述之時間順序,難認為真實。

所有關於貸款與否及金額若干之決定,雖有市場一定行情,然最終均繫於貸款銀行內部之決策,不同銀行間更有不同作法及看法,於最後決定前,縱使單一主管或承辦人均不能知悉,更非其它銀行以外人員所能瞭解,此為吾人生活經驗當然之理。

被告吳陵雲既已承公司內部分工之決策向華南銀行進行申辦貸款作業,而依其交易金額、所需貸款成數及已有安泰銀行估得超過所需金額等既得資訊下,當無認知華南銀行之貸款必然不足支付7000萬元款項之理,即難謂有故意不以貸款支付第二期款項之主觀意圖;

退步言之,縱使有於簽約前已知悉華南銀行不願貸放足夠金額而仍為簽約之事實,惟自簽約時起至付款時止仍有兩個月時間,足夠再向包含安泰銀行在內之其他銀行繼續申貸,而被告吳陵雲對於賣方並無必須辦理貸款之義務(此為和昇休閒公司之義務),且亦非必由吳陵雲辦理不可,或亦可由禹介民尋求其他管道獲取資金,此均為內部財務決策單位之問題,故亦不能即謂被告吳陵雲於簽約當時,對於和昇休閒公司無法持系爭買賣標的貸得足夠金額而確定不能付款乙節有所明知,即不能認有詐欺之故意甚明。

被告吳陵雲自始至終對公司資產已因虛增資本、貸償展圓負債等不法行為而導致與帳面不符乙節,未曾有過參與及知悉,起訴書亦未論及吳陵雲於簽約前,對於上情有何認知,則就以股票支付第一期買賣價金係屬「以假換真」乙節,難可謂其有詐欺之故意,嗣就買賣雙方關於條件之磋商,告訴人等陷於錯誤之歷程,更無施以任何因果力,即不能認有施以詐術之行為,而告訴人亦自始知悉和昇休閒公司無力以帳上現金支付第二期款之事實,被告吳陵雲單純簽約及辦理貸款之行為,純為公司內部執掌分配及執行方法、執行成效問題,則更與告訴人陷於錯誤無關,故可認起訴書所載犯罪行為,均非屬刑法上所稱之詐術甚明。

依卷內所有資料判斷,被告吳陵雲應係於簽約後始受華南銀行告知貸款金額不足,因時間不夠尋求告訴人等展延付款期程未果,始發生本件爭議,從而導致本件刑事訴訟之發端,除可知被告吳陵雲於簽約當時並無故意不辦貸款之詐欺故意外,更可知不辦貸款乙事,除使公司幹部遭到調查及公司因此倒閉外,毫無益處,據此可知起訴書之推論,實有違反經驗法則之錯誤,並與卷內資料不符。

至於禹介民私自持權狀辦理民間貸款乙節,一未經董事會之同意,二未告知於被告吳陵雲,證人蘇陳信於檢察官反覆追問下亦證稱:「9月27日內部會議,吳陵雲不在場,確實不能確定吳陵雲何時知悉」,核其證述內容與其本身利益無關(已承認自己在場),明確陳述開會日期為周日、在場其他人員等細節,並無記憶不清情形,應屬可信,可為有利於被告吳陵雲之認定。

況且,禹介民所為前開民間借貸,已可貸得8000萬元,若向銀行申貸之金額自遠高於此,當可證於簽約當時,和昇休閒公司並無不能償還第二期買賣價金之問題外,更可推論如禹介民持該款項用以支付第二期買賣價金,即無本件詐欺爭議。

然其辦理上開作業並無委由公司任何職員,所得款項亦全數侵吞入己,導致告訴人無信賴而不願展延付款期而使公司跳票而斷絕融資之可能性,方為本件主要原因,故本件因果關係,最主要為禹介民私自挪用資金,嗣因種種不利因素(欠薪、跳票、訴訟、偵查)無法以銀行貸款代償,既未得任何人同意,亦無法由任何人事前知悉上開意外即將發生,自不應歸由其他無辜之人負責。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吳陵雲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客觀上有詐欺行為之確信,被告吳陵雲此部分之罪嫌未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蘇陳信部分:本案高家一開始開價3億元,因安泰銀行僅能貸款1億800萬元,和昇休閒公司現金不夠,被告蘇陳信即未曾想要再談買賣,若非高家主動降價,本案根本無機會促成。

被告蘇陳信如有意詐欺,當積極殺價還價,豈會反而任由賣方主動提出3億降價至2億3000萬後,被告蘇陳信仍消極不作為並未上報,直至高進來提議以股票支應一部分價金,本件交易才死灰復燃。

又關於以股票支付價金是何人主動提出乙事,高進來稱係被告蘇陳信主動提出,惟查,若被告蘇陳信有意以虛偽增資的股票訛詐高家,在斯時虛偽增資早已完成,被告蘇陳信在與高進來接洽時,當會主動提及以股作價之事,以遂其詐騙犯行,豈會遲遲等到高進來出價2億3000萬元後才提出。

關於此點,證人鄭雅文於審理中結證稱(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58頁以下)「我看過這個高進來先生,一個人多次跑來和昇休閒公司找蘇陳信,是請求和昇休閒公司買河灣度假村的事情,蠻多次的,有段時間,他基本上就是每天晚上都會來。

是在和昇要買河灣度假村之前那段時間,是臨時跑來的。

他來找蘇陳信的時候,蘇陳信曾經邀請我跟他們一起開會過,他們主要就是希望我們公司可以購買他們的河灣這樣子。

每次蘇陳信看到高進來臨時跑來公司找他的時候,蘇陳信的態度是無奈。

因為其實和昇休閒公司本來是沒有意願要買河灣度假村。

我在會議當中聽到,高進來提到和昇休閒公司買河灣度假村第一期款可用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來抵,這個提案,當時候是高進來提的。

蘇陳信聽到對方提議說要用和昇休閒公司的股票來抵,蘇陳信的態度是錯愕吧,然後就是要再詢問說是否可以用這個方法,他當下沒有給任何的答案。」

益徵以股作價之事並非被告蘇陳信主動提出者。

如果被告蘇陳信有意詐騙並提議以股票當作價金,當主動出擊,急於促使高家盡快過戶房產,如何可能對於高進來之邀約買賣態度消極,直至偶然間向禹介民提及此事後,禹介民發現有機會成交,始交代被告蘇陳信再次聯絡高家。

此點雖然高進來之證詞與被告蘇陳信及證人鄭雅文之證詞不同,但顯然證人鄭雅文之證詞和被告蘇陳信之證詞更為可信,蓋被告蘇陳信手上並無和昇休閒公司之股票,如和昇休閒公司要以股票支應價金,勢必被告蘇陳信要向公司提案請求大股東以股票幫和昇休閒公司出資,此如非事前有大股東同意首肯,被告蘇陳信如何可能主動提出。

根據安泰銀行證人王長義表示,當初被告蘇陳信確實有接送伊同往河灣度假村,因為請銀行做成正式鑑價報告,必須要由和昇休閒公司付費,當時被告蘇陳信為完成交易,亦已由和昇休閒公司支付鑑價費,嗣後因安泰銀行先行口頭告知被告蘇陳信鑑價報告之結果將會是1億800萬,被告蘇陳信認為與河灣度假村開價3億(當時高進來尚未提議降價到2億3000萬)差得過遠,因此取消委請安泰銀行出具正式之鑑價報告,並且取回一半的鑑價費。

嗣後因為被告蘇陳信認為差價太大,對於高進來之不斷臨時來訪均甚為消極。

如果被告蘇陳信初始即有意詐欺告訴人高家,待騙得所有權過戶以後即向民間借款套現,則無論高家出價為何,被告蘇陳信根本均不會在意,反正之後也不打算履約,何須先後向安泰銀行與華南銀行提出鑑價聲請?再者,簽約後禹介民還委請吳陵雲再次詢問華南銀行貸款額度,由此可知即使以禹介民之行為觀之,伊亦非僅打算騙取河灣度假村後不支付款項,僅是因為需款孔急,被迫先向民間借貸(銀行核貸時間程序太久),事後希望再以銀行代償方式解套而已。

而河灣度假村係於106年10月25日過戶給和昇休閒公司,10月27日設定抵押權與民間債權人,而吳陵雲係於106年11月中旬,預計要支付第二期款之前才告知被告蘇陳信華南銀行貸款2500萬,由是可知被告蘇陳信直到要支付第二期款之前才知悉和昇休閒公司無法支付第二期款,當時河灣度假村已經過戶給禹介民和和昇休閒公司了,亦難認被告蘇陳信有詐騙河灣度假村之意圖與行為。

被告蘇陳信受安泰銀行告知,安泰銀行當時粗估已經願意貸款1億800萬元,此觀告訴人高進來供稱(0000000審判筆錄,107鍾訴3卷六318頁以下):「7月底的時候,蘇陳信總經理打電話問說,張雅文仲介介紹的那個案子你還有沒有要賣,我說有,然後他隔天就派了那和昇休閒會館的總經理馮沛妤小姐來場勘,然後接著8月2日蘇總跟那個馮總帶著銀行的人來估價,之後回去就再等到9月幾號,詳細日期不知道,蘇總告訴我說,安泰銀行估價下來是1億800萬到1億這邊,這樣子才有開始聯絡。」

由是可知,和昇休閒公司縱使先向民間貸款7000萬元應急,只要有其他銀行比安泰銀行金額高,可以貸款到1億5000萬,和昇休閒公司一樣有辦法支出應給地主的第二期款。

再者,以和昇休閒公司為興櫃公司之條件觀之(當時銀行並不知悉和昇休閒公司財務狀況緊張),以及標的物為飯店的角度並不難貸到六成,而因為本案賣價為2億3000萬元,六成即為1億3800百萬。

被告蘇陳信也提出先前和昇休閒公司以位於墾丁之飯店物件而順利貸款到買價之六成的額度為例,由此證明被告蘇陳信聽聞禹介民之規畫後,認為先向民間借貸,再向銀行第二胎借款7000萬,或低於7000萬不足部分以現金補足,絕非不可行。

縱使,證人華南銀行吳建霖表示華南銀行不承做民間為一胎的代償案件,惟吳建霖亦清楚表明此是因為它們是官股銀行之關係,民間其他銀行可能可以承做(0000000審判筆錄,107鍾訴3卷六253頁以下);

而安泰銀行因為非官股銀行,因此證人安泰銀行王長義供稱只要鑑價夠高,他們當然可以承做代償案件。

而那些銀行是否能夠承作代償案件,那些不能之問題,也非對貸款並不熟稔的被告蘇陳信所能得知。

因此被告蘇陳信聽聞禹介民之說法,認為先向民間貸款紓困,後再向銀行貸款代償第一胎民間並就剩餘部分支付給高家即予以相信,亦非不合理。

華南銀行雖表示只能夠貸款2500萬,惟根據吳陵雲之說法,此係因河灣度假村中具有過多的未保存登記建物所致,因為被告蘇陳信並不負責貸款,對要繳交第二期款之前吳陵雲才告知只能夠貸款到如此低的額度,伊也甚感不可思議,並認為可能是因為106年10月12日和昇休閒公司與河灣度假村之地主簽約後,106年10月17日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無法發放旗下餐廳麻布茶坊之員工薪資而鬧上新聞所致,其簽約與新聞爆發相差僅有五天,華南銀行可能是因為看到和昇休閒公司發生危機,因此才不願貸出款項。

再者,檢察官雖以和昇休閒公司買下河灣度假村前即已規劃要向民間借款,藉此認定禹介民和被告蘇陳信等人有詐欺意圖,惟和昇休閒公司既然買下河灣度假村後,要如何利用該不動產本為和昇休閒公司之自由,此包括以河灣度假村向民間借貸,亦均非違法違約之事,違約的部分乃是因為和昇休閒公司無法支付第二期款,而按照禹介民之規劃是先要以該地向民間借款應急,第二期款再設法向銀行貸款籌措部分,不足部分自籌補足。

豈可以被告蘇陳信事前知悉禹介民有想向民間借貸之意圖,即認定被告蘇陳信初始即有意圖不予以支付第二期款。

再者,簽約當時被告蘇陳信除僅知悉並認為安泰銀行口頭粗估1億800萬元,其他銀行可能可以貸到更高額以外,關於和昇休閒公司對外向銀行貸款之事即非其所問,伊如何會預料到簽約後華南銀行會僅願貸款2500萬之突發狀況?又如何能以被告蘇陳信知悉禹介民要持之向民間借款,即認定被告蘇陳信認為和昇休閒公司並無要付款之意思,進而認定被告蘇陳信有詐欺之犯意。

高進來不斷指稱被告蘇陳信欺騙他之處在於拿假財報騙他,被告蘇陳信雖自承有與高進來討論財報(109/6/22筆錄,辯「(財報有給他看過嗎?)他曾經有跟我講到這個損益的問題,因為他上了股市觀測站,然後他問我狀況,我說這個財報寫的很清楚,我也跟他坦白,我們在那個年度有正數,是因為我們有處分了一個資產,所以那一年有盈餘,我有跟他講,不知道怎麼講到的,我承認我有拿財報給他看,但是那個時空背景的對話下,我有點記不太住是他跟我要,還是我主動,因為我不會沒事要把財報拿給別人看。」

「(財報一開始就有寫到你們的現金流量,只有3、400萬,這個事高進來知道嗎?)我有跟他講你看我們沒有錢啊。」

「(你有用任何的方法跟高進來表示公司前景很好,或者是講到股票有可能的價格嗎?)我沒有。」

「(你確定沒有?)因為我身為公司的總經理,我不可能到處跟人家講說我們公司很糟,我們公司很差,那是不可能的,人家問我,我一定告訴人家,我們以前的營業額是多少,現在的展圓營業額是多少,那我們合併以後是多少,那我就是講一個很合理,禹介民之前曾經有不斷的告訴過我說,不可以告訴人家我們以後會賺多少錢,我們以後股價會到多少,在公司興櫃之後,他有三申五令的告訴一些比較高階的主管這件事情,所以,這個事情,我基本上是不會犯這種錯的。」

惟因和昇休閒公司為興櫃公司,所有財務資訊均須上網,因此高進來僅需上網即可查得相關資訊,根本無需由被告蘇陳信交付財報。

再者,以被告蘇陳信身為和昇休閒公司之總經理,如何可能告知高進來和昇休閒公司狀況不佳,自不得以被告蘇陳信未主動對高進來陳述公司財務狀況不佳,而認為被告蘇陳信有詐欺意圖。

此外,就被告蘇陳信與高進來討論財報部分,被告蘇陳信均根據財報講述,並無有任何加油添醋,意圖欺騙高進來之舉,此觀證人高進來109/3/16筆錄,本院卷六第324頁以下,「(9月下旬就確定了。

那你們為什麼會相信和昇的股票?)就他拿財報給我,7月併展圓之後,成長百分之三百到四百,然後蘇總還告訴我說,他們在同年的年底,還要增加5家的門店,這樣子,所以營收會更成長。」

「(所以你就相信他拿給你的財報,以及他告訴你的他併購的展圓的訊息?)因為財報裡面是國內知名的會計師簽的,還有說這個是要報給金管會,要留底的,金管會是政府的,我就相信啊。」

「(可是剛剛說你又看不懂財報啊?)證人高進來沒有,不是看那個財報,他是告訴我後面有EPS4,0.4塊錢,賺4塊錢,0.4塊錢。」

「(0.4塊錢嘛,對不對?)對,我不是說他那個上面EPS是0.4塊錢。」

「(那上面確實是0.4塊錢嘛,你有看到嗎?)有啊,就安侯會計那本有啊。」

「(所以確實有0.4塊錢EPS?)對對對。」

「(也確實有財報?)對。」

「(也確實有併購展圓?)對。」

「(所以他有併購展圓。

那他騙你什麼?)騙我就是,他沒有付第二期價金。

」「(所以第二期價金沒有付啊?)對啊,而且,告訴我那個EPS賺錢,其實是假的,這樣子。」

由此可知,高進來主張被詐欺部分,純係因禹介民將河灣度假村拿去跟民間借款應急而非用以支付第二期款,惟此部分非被告蘇陳信之決定,且被告蘇陳信亦認為應該仍有空間,可貸借到第二期款之額度支付河灣度假村。

另外就EPS0.4元部分,乃是因為和昇休閒公司處分資產所致之獲利,此非虛假。

和昇休閒公司之財務黑洞是因禹介民挖東牆補西牆設法維持和昇休閒公司的營運,最終有一個錢關(即河灣度假村的第二期款)無法突破,才會爆發。

106年10月10日簽約之前,高家全部由高進來和被告蘇陳信聯絡,被告蘇陳信沒有跟高家其他人聯絡,且價款2億3000萬元及以一部份股票支付價款等業已商議妥當,其他所有細部的契約條件,均於106年10月10日及12日由禹介民與高家直接商議,換言之10月10日至簽約日前,被告蘇陳信已無和高家商議過任何關於契約之條件,更無機會有行使詐術之行為。

在締約前,高進來與被告蘇陳信交涉部分,均是在議約前的前置作業,106年10月10日禹介民、吳陵雲及被告蘇陳信前往河灣渡假村議約當天以及10月12日簽約當天,被告蘇陳信與吳陵雲均沒有再向高家任何談判任何條件或開口,均由禹介民一個人負責談判。

由是可和,所有契約的細部條件,除總價金2億3000萬元與支付方式一部分以股票代之以外,其餘均由禹介民與高家談定,被告蘇陳信並無置喙餘地。

而在10月10日前的議約過程,又僅有高進來和被告蘇陳信兩人單獨商議,所有只有高進來一個人證述被告蘇陳信,如何能夠斷定高進來證言必定為真?106年10月10日以後,高家除高進來的其他人才有機會和被告蘇陳信當面講話,顯示在此之前高家人認為遭被告蘇陳信詐騙,完全是基於高進來轉述,除高進來以外之高家人都是親自和禹介民碰面親聞禹介民講述,被告蘇陳信除高進來以外並未與其他高家人有更多的接觸。

換言之,林玉雪和高金獅兩人都是聽高進來轉述,才認為被告蘇陳信詐欺高家,惟不可諱言,高進來亦有可能因為全部的買賣條件均是由他所設計與促成,伊不堪買賣破局遭兄弟責難,才會將交易不成之責任全部推由被告蘇陳信之詐欺身上。

關於被告蘇陳信知道和昇休閒公司無法支應價款後的表情,證人高金獅更生動的描述被告蘇陳信不知道該如何面對高家人之表情與無奈的經過(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349頁),證人高金獅供稱「(那10月29號那天蘇陳信也有陪同吳陵雲先生,就是跟你們講剛剛你講的那個貸款的事情,那一天蘇陳信先生有講話嗎?)11月29,不是10月29號,11月29日蘇陳信已經人傻了,因為這個事情是他從頭到尾接洽的,公司出這麼大的漏子,他不曉得怎麼樣去面對高進來跟面對賣方,所以那天人已經傻傻的。」

因此關於被告蘇陳信是否於簽約前涉及詐欺取財部分,本案僅有高進來之指訴,而高進來身為告訴人,告訴人之指訴係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則其指訴內容是否可採,仍應調查其他積極證據以資審認,在無其他證據可佐高進來所言屬實下,實難徒憑其一己之證言,即為被告蘇陳信不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蘇陳信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客觀上有詐欺行為之確信,被告蘇陳信此部分之罪嫌未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禹介夫部分:查被告禹介夫身為和昇休閒公司之董事以及禹介民之胞兄,當然知悉和昇休閒公司當時有本件河灣渡假村買賣案。

但依上開證據所示,被告禹介夫從頭到尾都未參與買賣磋商、簽約以及後續履約之事。

本件河灣渡假村買賣,在買方係由禹介民、蘇陳信、吳陵雲三人代表和昇休閒公司與賣方即實際所有人高金獅、高進來與登記名義人林玉雪三人進行締約之洽商、簽約及後續之履約行為。

和昇休閒公司內部本來就有分工,被告具備的是建築、工程方面的專業,所參與的就只是集團旅館的裝修、新建等工程案。

和昇休閒公司中主要負責本件河灣渡假村買賣案是被告蘇陳信,其於本案審理中亦結證稱被告禹介夫根本沒有參與河灣渡假村買賣之過程,僅是知悉有本買賣案存在而已(證人蘇陳信109年6月22日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30-31頁、第63頁)。

告訴人高金獅、高進來、林玉雪3人亦於109年3月16日之審判程序中證稱,渠等在買賣過程中未曾見過被告禹介夫,之所以亦對被告禹介夫提出共同詐欺之告訴,理由為事後從調查局資料發現,本案買方和昇休閒公司、禹介民取得河灣渡假村之權狀後,向民間借貸取得金錢8000萬,係匯入被告禹介夫擔任負責人之利冠營造公司帳戶內,所以才對被告禹介夫一併提告云云(1070金重訴3卷六303頁以下)。

遍觀全卷,完全沒有任何被告禹介夫事前同謀或事中參與本件河灣渡假村買賣案之人證與物證,實乏事證證明被告禹介夫有起訴書所指和禹介民、吳陵雲、蘇陳信等人共同詐得河灣渡假村不動產之行為。

再查,民間金主借款進被告禹介夫帳戶,已是河灣渡假村不動產過戶給共同被告禹介民與和昇休閒公司之後的事情,縱認定共同被告禹介民對於告訴人3人之行為構成刑法之詐欺,亦顯然與被告禹介夫無關。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禹介夫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客觀上有詐欺行為之確信,被告禹介夫此部分之罪嫌未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七(一)】

一、公訴意旨略以:禹介民與吳陵雲、蘇陳信背信取得和昇休閒公司應取得河灣渡假村不動產應有部分之特殊背信部分

(一)禹介民、吳陵雲、蘇陳信均明知禹介民明知渠等3人為和昇休閒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受和昇休閒公司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和昇休閒公司,其職務行為應維護和昇休閒公司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優先,且均明知渠等3人均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渠等3人明知和昇休閒公司106年10月11日召開之當年度第9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之第一案與第四案(「第一案之文字:為增加公司營運績效,提升品牌知名度與經營獲利,經考察分析擬以新台幣柒仟捌佰萬元取得位於新北市平溪區『河灣渡假村』三分之一產權(總價金貳億參千萬元)暨該物件之經營權;

第四案「本次交易本公司擬以新台幣柒仟捌佰萬元取得該物件三分之一之產權,其餘交易價金壹億伍仟貳佰萬元係由董事長禹介民先生個人支付,並取得該物件三分之二之產權,交易總價金為新台幣貳億參仟萬元整,草約詳【附件四】」)均載明和昇休閒公司出資7800萬元取得河灣渡假村之不動產應有部分3分之1及全部經營權。

(二)禹介民與吳陵雲均深知和昇休閒公司歷次董事會開會慣例僅由禹介民於會前,依議程內文簡短口頭報告後,正式董事會開會時僅宣讀議程,董事即無異議通過,與會董事並無充分時間檢視相關附件資料之開會慣例。

蘇陳信先製作河灣渡假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關土地坐落之【登記名義人暨權利範圍】備註欄,僅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預定登記予和昇休閒公司,其餘新北市平溪區十分段255、304、311、333、334、358、380、388、397、408、454、474、480、482、486及623地號等16筆土地所有權全數預定登記予禹介民個人(參見如附件3河灣渡假村不動產交易董事會決議、合約與登記差異金額彙整表之合約〈現值〉欄),且將契約第4條付款約定之備註欄則訂定第2期款7000萬元、第3期款1800萬元及第4期款800萬元(總計9600萬元)付款義務人均為和昇休閒公司,該等土地所有權分配比例與價金支付義務顯與董事會議第一案與第四案本文內容不符,均屬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利益。

蘇陳信製作上揭與董事會決議不符而損害和昇休閒公司利益之【登記名義人暨權利範圍】欄及第2期至第3期價金支付義務人之契約書草約,送經有商事法專長之副董事長吳陵雲校閱後,交承辦董事會議之稽核張泳村,於106年10月11日董事會議當天始以附件方式發予董事長禹介民、副董事長吳陵雲及董事曾健驊、禹介夫、侯琮壹、蘇陳信、獨立董事黃瓘傑及曾良玉等參看,董事會開會期間未經實質討論,僅由稽核人員宣讀董事會會議議程文字並詢問各董事有無異議,加之禹介民(雖董事會決議時迴避,但會前親自口頭報告)、吳陵雲及蘇陳信2人均隱匿第9次董事會議資料之附件四河灣渡假村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土地分配比例及支付價金總數顯與董事會議程內文不符且不利和昇休閒公司,致其餘董事不查,依董事會議程內文認為和昇休閒公司將以7800萬元取得總價值2億3000萬元之河灣渡假村1/3不動產產權而無異議通過決議。

(三)嗣於106年10月23日蘇陳信取得平溪河灣渡假村22筆不動產所有權狀,隨即要求地政士莊景文至瑞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同年月25日經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人員通知,因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街000○0號建物分屬農地及農舍,不得登記於法人和昇休閒公司名下,禹介民經蘇陳信回報後,逕行指示該2筆不動產權利全數登記於禹介民名下(參見如附件3河灣渡假村不動產交易董事會決議、合約與登記差異金額彙整表之合約〈現值〉欄、實際〈現值〉欄、合約〈核定契價〉欄、實際〈核定契價〉欄),事後從未提請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同意或追認,禹介民亦未與和昇休閒公司簽立任何協議,確保和昇休閒公司實質享有河灣渡假村上揭22筆土地、建物之應有部分1/3之權利,致和昇休閒公司損失金額高達5,687萬2,317元(各依土地移轉現值及房屋核定契價比例核算,河灣渡假村不動產交易董事會決議、合約與登記差異金額彙整表參見河灣渡假村不動產交易董事會決議、合約與登記差異金額彙整表),又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和昇休閒公司共應支付地主林玉雪9600萬元,超出董事會決議之7800萬元,亦致生和昇休閒公司損害達1800萬元,合計禹介民、吳陵雲與蘇陳信上開違背董事會決議之背信行為,致生損害於致和昇休閒公司受有損害達7487萬2317元。

(四)因認被告吳陵雲、蘇陳信等2人如犯罪事實七(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認為被告蘇陳信、吳陵雲與通緝中之同案被告禹介民涉犯上開特別背信罪嫌,係以下列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為證:

(一)供述證據部分 1.吳陵雲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037頁以下)我有參加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第9次董事會,該次董事會主要是討論2件事:第一案係要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第二則是欲發行公司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1億元。

第一案經董事會同意後通過,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第二案則因106年11月底和昇休閒公司跳票,便沒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該次董事會中,僅有討論禹介民與和昇休閒公司針對河灣度假村產權分配比例數,就我印象中,和昇休閒公司出資約八千餘萬元,禹介民個人出資一億三千餘萬元(確切金額我不記得),所以董事會當時討論比例數就是和昇休閒公司佔有河灣度假村產權1/3,禹介民佔有河灣度假村產權2/3,但並沒有討論產權分配的細項。

我不知道和昇休閒公司所擁有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產權分配低於1/3許多,且禹介民個人登記較多的情況也無經董事會討論,依照結果而言,禹介民個人登記較多的情況必會侵害和昇休閒公司權益。

2.蘇陳信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08頁以下)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書,該買賣合約的初稿是由代書莊景文給我範本,我再修改製作成初稿,時間我記得是106年10月初(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我在製作完後交給吳陵雲校稿,再交給河灣度假村的高進來,由對方委任的彭迦智律師審閱,審閱無誤後,雙方才簽定該買賣合約。

依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第九次董事會議事錄,該次會議主要是討論並決定購買河灣度假村一案,有關會議記錄的内容,禹介民都已經事先看過議程,董事會只是照本宣科唸完,與會人員都沒有異議通過。

我印象中在106年10月6日(國慶連假開始前)就已經將平溪河灣度假村買賣合約的初稿檔案交給高進來,也就是在和昇休閒公司第九次董事會召開前就已經完成買賣合約的初稿製作,但是買賣合約的正式簽訂日期確實是在106年10月12日,也就是董事會召開的隔天。

河灣不動產買賣合約的約定内容,土地及房屋部分,禹介民持分超過三分之二,是由禹介民決定要這樣分配。

3.蘇陳信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296頁以下)莊代書擬河灣度假村的草約給我,我看過後交給吳陵雲審閱。

106年12月1日跳票之前,吳陵雲介入不多,他只在10月10日、12日還有11月29日有跟高家的人見面。

後來跳票禹介民跑了,吳陵雲在處理,但是他也都是叫律師去和高家的人見面。

禹介民有些事沒有告訴吳陵雲,像禹介民去日本2、3天後,還是我告訴吳陵雲,吳陵雲才知道。

河灣度假村併購案董事會決議3分之1歸和昇休閒公司、3分之2歸禹介民,在會議中沒有討論到農牧用地不能登記為公司的問題,當時不知道有這件事, 是代書在算稅金的時候才注意到,是代書告訴我們的,代書告訴我後,我有報告禹介民,禹介民指示我,不能登記成法人的部分,都直接過到禹介民那邊,沒有再開董事會。

4.蘇陳信0000000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七103頁以下)吳陵雲在河灣度假村的部分,他主要是交易完成以後負責貸款。

審約簽約那些,會送給他看。

我有找安泰銀行去鑑價,結果是1億元,超過1億元,我記得那個數字是超過1億,這部分我有跟禹介民報告。

吳陵雲說貸款金額大概只有2、3千萬,他有跟我講過,大概是快要跳票之前才講的。

代書提供初稿,然後我記得我不知道修正了哪裡,然後我有給吳副董看過,吳副董當時看完也沒有說什麼,我就把這個合約用通訊軟體傳給了高進來,請高進來給他的律師看,後來到了簽約的當天晚上,當天會議的主持是禹介民,有在當下協調合約的内容,包含持分的比例,然後在雙方同意之下,就制定了這個合約,當時合約的制訂也都有給他們的委任律師看過。

在106年9月27日,禹介民向我表示他要向民間借款,差不多是那個時間啦,9月27日,我只是再確定是哪一天,是在簽約前就告訴我這個。

印象中禹董講到這些事情的時候,通常就是那幾個人,就是鄭雅文,我,馮沛妤這幾個,吳副董我不敢保證說有,這點我不敢確定。

很明確我印象中有這幾個人,但是吳副董的部分,有點模糊,我不敢保證一定有他。

禹介民開會時要我趕快迅速完成交易,趕快拿權狀去跟民間辦貸款,此事禹介夫都知道,開會他有在。

董事會決議說由和昇休閒公司取得1/3,但簽約及登記時公司都沒有1/3,是因前面的草約擬完,去河灣跟地主談完,然後到開董事會,我記得是董事會結束後到簽約中間,好像是隔一天還是當天,我有點忘記了,那個代書有跟我講那個農地、農舍不可以登記給法人的這件事情,講完了以後,我有回報給禹董,禹董就指示說要改成這樣,所以才會在會議上跟高家的人報告協調,當時我記得他有跟我講一個名詞叫做借名登記,他有跟我講這個東西,然後,只是後來我們沒有人去辦這個事情。

締約前的草約不是長這樣的。

所以不照董事會決議的公司全部都要1/3,是因為農地不可以登記給法人。

當時沒有在董事會上面講,因為當時我不清楚啊。

106年第9次董事會會議,本次交易本公司擬以新台幣7800萬元取得該物件1/3之產權,其餘交易價金就是由禹介民來負擔,但買賣契約後面這個價金,第二期是7000萬元,第三期是1800萬元,再第四期是800萬元,加起來是9600萬元,兩者相差1800萬,我沒有記錯的話,董事會議紀錄裡面有講到,和昇要跟董事長回租的這個部分,我記得當時我有問過禹介民這個問題,他講說7800跟那個9600多中間差額的部分,主要是因為要付租金的緣故,就是中間的差額他說由和昇支付沖抵租金,中間的差額就是以那個和昇跟董事長租他的產權的部分產生的租金。

我當初說這個跟河灣議約的這個約,都有送給禹介夫看,應該是口誤,禹介夫根本就沒有參與河灣度假村買賣的過程。

安泰銀行人員曾經去過現場勘估價值超過1億元,時間大概是在106年6月到8月之間。

我找了安泰的王長義去了現場,去完現場以後,他也沒有當下給我一個報價,我還在三天内匯了一筆款項給他,那筆款項是要用做出鑑價報告用的費用,然後他電話跟我口述完價格,我如果沒有記錯就是可以借1億多,1億800萬,因為跟那個3億對照起來買賣的話,會有一個落差在,我記得我有問禹董,禹董就說那這樣子沒有辦法。

在決定買賣價金是2億3000萬跟用股票作價,後面用貸款來支付的這個交易架構之下,目前為止,我很肯定吳陵雲完全沒有介入。

買賣過程中間沒有任何一個人質疑這個事情,沒有人提出說,這個契約草案從頭到尾就沒有按照1/3、2/3來起草。

我記得是因為簽約那天好像還有東西要修正,所以當時我好像就沒有再去做,董事會之後就好像沒有再去做任何的調整,10月12日晚上簽約的時候,調整的最主要的内容好像是要求我們要加開本票這樣子而已。

其他内容好像沒有什麼大變動,那天我確定的是禹介民有跟他們報告就是農地的部分沒有辦法由法人持有,必須由他代持這樣。

在簽訂買賣合約前,就已經知道要有民間貸款,禹介民當時告訴我,這個可以先借個8000萬,然後這塊土地是2億3,他告訴我以富邦的經驗,可以貸款貸到接近6成,所以如果2億3貸款接近6成就會有1億4接近1億5的金額,那原來跟外面借8000,然後要支付給屋主7000,剛好是1億5。

交易條件、金額,用股票這個事情全部都是高家人自己提出來的,我非常確定,如果股票可以的話,我如果要用股票跟他做交易,那我早在6、7月跟他聯繫的時候,我就跟他提了啊,我就不需要叫安泰不要貸了啊,我就不需要叫安泰的不用出鑑價報告了啊,我們那時候就可以繼續走下去了啊,可是沒有啊。

禹介夫應該知道禹介民他要把這個平溪度假村拿去民間借款,就是說雖然他沒有參與,但是他還是知道這件事情。

5.黃瓘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6301卷一095頁以下)我是在106年10月11日和昇休閒公司召開董事會時現場得知,當天董事長禹介民要出資1億5200萬元取得河灣度假村不動產2/3產權,和昇休閒公司則以7800萬元取得河灣度假村不動產1/3產權,交易總價金2億3000萬元,禹介民在當天正式會議開始前有口頭向董事們報告因和昇休閒公司缺乏現金,禹介民與河灣度假村業主談妥由禹介民出總價金2/3之和昇休閒公司股票取得河灣度假村產權後,禹介民應提供河灣度假村2/3產權供和昇休閒公司辦理銀行貸款質押,取得貸款全數由和昇休閒公司支配等等,和昇休閒公司會與禹介民簽訂5年期租賃契約,取得河灣度假村完整經營權,每月應支付禹介民70萬元租金費用,並開立半年期面額1000萬元及1年期面額800萬元的保證支票,作為押租金給禹介民。

相關議程及附件資料是董事會開會現場發放給各董事的,當時我認為會議議程中,和昇休閒公司購買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產權的内容符合股東的權益,因此沒有表達異議,當天董事會正式開始後,一名女性稽核人員僅有逐條唸出董事會會議議程,但董事會召開的時間僅約半小時,僅夠我審閱會議議程的内容,後面附的合約等附件,因稽核人員並未逐條唸出,我僅能大致翻閱,無法逐條審查,待稽核唸完議程後,便無異議通過,我當時認定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產權抵押貸款所得資金是全數交由和昇休閒公司使用,符合和昇休閒公司利益,所以沒有表達異議,至於【附件四】之河灣度假村假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我當時僅粗略翻閱,沒時間細看。

該次董事會只有禹介民在會前做簡短的口頭報告,之後就由稽核人員逐條朗讀議程,再詢問各董事有無異議,並沒有針對議程中所附的附件合約做逐條討論,也沒有時間讓董事們仔細參看附件合約内容。

會前禹介民口頭報告時,告知各董事取得河灣休閒度假村後,產權2/3歸禹介民,1/3歸和昇休閒公司,因此我認為該份河灣休閒度假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的產權分配比例,就是如禹介民口頭報告的方式分配,我當天並沒有細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内產權分配予禹介民及和昇休閒公司的比例是否與禹介民口頭報告的相符。

當時董事會召開的時間不足讓董事們細看附件的合約内容,我根本就沒有發現該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内的分配比例與禹介民口頭報告及議程的内容不相符,所以當時所有董事都沒有針對合約内的分配比例表達異議,我是今天細看合約才發現此問題。

106年10月11日後,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並無再針對河灣度假村產權登記或移轉事宜,召開董事會議並做出決議。

河灣度假村18筆土地106年10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和昇休閒公司僅取得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1/3,餘土地均登記於禹介民名下,和昇休閒公司未取得平溪區十分街273之6號建物1/3產權,和昇休閒公司取得之土地及建物產權,比前述不動產合約約定的更少,禹介民、吳陵雲或蘇陳信不曾向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報告此事。

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不知道因為河灣度假村產權未依董事會決議登記,讓和昇休閒公司損失高達5687萬2317元不動產產權,禹介民、吳陵雲或蘇陳信從來沒有向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報告這件事。

106年10月11日和昇休閒公司董事會決議以7800萬元取得河灣度假村1/3產權,然不動產實際登記和昇休閒公司名下之比例,遠低於1/3,又河灣度假村不動產屬農牧用地及農舍部分,不得登記於私法人名下,和昇休閒公司不曾對此再次召開董事會,作出任何補救之決議,也不曾與禹介民簽訂任何協議確保和昇休閒公司實質控制1/3河灣度假村產權。

我沒有印象有在董事會聽過和昇休閒公司在河灣度假村不動產買賣中需多支付1800萬元,若有的話,也應該會記載在董事會會議記錄内。

6.禹介民0000000調查筆錄(107偵4188卷八452頁以下)和昇休閒公司106年度第9次董事會在召開董事會之前,我會先把議程的内容先講一遍,並告訴大家今天有要討論哪些案子,隨後即正式召開會議,會議召開後全程會進行錄音,針對和昇休閒公司要出資7800萬元,取得河灣度假村1/3產權,均取得全數出席的董事同意後,該案件順利通過,過程中並沒有人提出異議或反對的意見。

我記得針對和昇休閒公司出資7800萬元,取得河灣度假村1/3產權一案,我應該是有進行迴避,沒有參與討論,討論的情況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該案件最終決議通過並執行。

各不動產分配是我與平溪地區的地主討論後的結果,再將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當附件送董事會進行討論,開會結果對於分配比例並無異議。

我記得該次會議因為要利益迴避,我並沒有出席該次的董事會,印象中或事後得知,應該是沒有董事有提出質疑,由於平溪區十分段303地號土地及351地號土地屬於建地,較有價值,其餘的土地都屬於農地,較無價值,且建物都座落在建地上,此外,付款條件的部分是由我先支付我應付的2/3價金,將不動產交由和昇休閒公司經營,由和昇休閒公司經營後的盈餘支付剩餘1/3的價金,實際上和昇休閒公司並不需先行支付任何的價金即可取得1/3的所有權及所有的營運權,對於和昇休閒公司來說並沒有任何損失。

至於河灣度假村18筆土地106年10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和昇休閒公司取得之土地及建物產權,比買賣約定的更少,我之前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情況,如果真的有損及和昇休閒公司的權益,我願意無條件將相關資產或金錢歸還給和昇休間公司。

7.莊景文0000000偵查筆錄(107偵4188卷一155頁以下)平溪度假村買賣合約書是蘇陳信請我擬草約,106年10月12日大家討論後才確定合約内容。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和昇休閒公司106.10.11之第9次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影本(偵4188卷八,83-90) 2、106.10.11重大訊息公告(新北處證據第1冊,273-275) 3、各版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院卷六,419-460) 4、106.10.12平溪河灣渡假村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偵4188卷一,142-149) 5、河灣度假村不動產登記謄本(新北處證據第1冊,195-244;

本院卷六,379-417) 6、新北市平溪區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及土地建物資料查詢(附件九,3-96) 7、瑞芳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偵6301卷一,47) 8、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07.05.28新北瑞地登字第1074045247號函及瑞登字第36380、36390號買賣登記案及瑞登字第3680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案等相關資料(警聲搜附件一,71 -104) 9、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偵4188卷一,153) 10、河灣度假村不動產交易董事會決議、合約與登記差異彙整 表(偵6301卷一,93) 11、和昇休閒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他575,263-264)

三、訊據被告被告吳陵雲、蘇陳信均堅決否認犯罪,辯解如下:

(一)被告吳陵雲辯稱:在和昇公司我最後的職務是副董事長,就在董事長無法視事的時候要代理他的職位,這是我唯一的法定義務,所以公司的法律事務,並非本人的職責,即使董事長有交代我要看,審查合約,就像這個案子,我也不會多花什麼時間去看,因為整個事情我也沒有參與,那最後幾天才去看這個合約,審查的標準是什麼,事實上這個我也不會特別去看。

因為禹介民先生本身也是買方之一,所以和昇公司在這個合約裡面,必須有人來代表簽字,所以在簽約的前一天,禹介民先生決定由我來代表公司簽字。

我當時並沒有發現和昇休閒公司登記的不動產持分不足,也沒有發現和昇休閒公司出資多於董事會的決議。

(二)被告蘇陳信辯稱:和昇休閒公司和禹介民土地的分配比例,登記的問題,我是有經手過撰打合約的部分,可是因為持分的比例都是禹介民交代給我的,而且到了最後,在簽約的當天,我也沒講話,禹介民講話,然後對方的律師跟代書也都在現場,禹介民也跟他們報告過說因為公司不可以登記農地,所以必須由他來代持,也請代書去檢查,可是我不知道為什麼這件事情要歸到我的頭上,因為我在當下就是接收到,在當著所有人的面,接收到所有的指令去修改契約而已,我不知道這樣我也會有事情。

四、經查:

(一)被告吳陵雲部分:證人即本件買賣承辦代書莊景文就契約起草細節證稱略以:系爭買賣契約初稿係由我所提供,附表也是我所繪製,當時很急,關於登記名義人為何要如此記載,因為時間太久,真的忘記為什麼了,當時也沒有講為什麼。

我都是跟蘇陳信聯繫,也只有跟我聯繫,契約來來回回很多次,我已經沒有印象備註裡登記名義人權利比例是誰擬的,但一定不是我決定的,是後來大家講好才簽約的,印象中簽約當天沒有討論登記名義人的問題,但有當庭提供歷次修改的留底版本。

以證人身分作證之蘇陳信則證稱略以:我是從代書那裏拿到初稿版本,當時權利範圍有沒有已經記載在上面,我真的沒有印象,我應該有修正過比例,出來的第一版修正版應該是2/3、1/3,當時禹介民在董事會決議前,已經有初步指示1/3、2/3的比例,我有按照這個比例算過、修正,但現在版本找不到。

吳陵雲有看過合約,很快就拿給我,我確定吳陵雲沒有修正比例部分,吳陵雲應該會知道那個比例,契約從頭到尾很多人修過,都沒有人提出比例不對的問題,在10月11日董事會現場,7個董事也沒有人有發現,董事會紀錄上有記載【附件4】是買賣契約,就會有買賣契約附上去,沒有人看到比例有問題,我不知道為何代書提供的6份歷次契約草稿,關於備註登記權利人比例部分都是一樣的,董事會決議後,內部也沒有再看過契約然後就簽約了,簽約當天也沒有什麼大變動,原則上,如果董事會決議的比例,應該是由法務單位確認契約有沒有相符,沒有法務單位就應該是由稽核單位確認,公司只有一個稽核,人力也不是很夠,董事或副董事長慣例上沒有確認的義務。

依據代書莊景文提出之歷次修改買賣契約版本6份(107金重訴3卷六第419至460頁),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從新到舊),第一份(419頁至429頁,僅單頁)右上角有「附件4」,與董事會會議紀錄附件4相符,最後落款時間為10月12日,故該份即應係提出10月11日董事會版本(下稱第一份),準備供翌日簽約之用。

第二份(第431至436頁)與第一份大致相符,僅第二頁有將「龍安路」修為「靜安路」及將最後一頁落款10月10日刪除的痕跡,應係原定於10月10日簽約,代表人仍為禹介民(只有第一份為吳陵雲),後因作業不及有所修正,修正後版本即係與第一份提出董事會之契約相同,應係由內部人員修正後提出董事會之用,製作日期亦應在10月11日;

第三份(第437至442頁)右上角記載10月11日律師版,應係由告訴人(即賣方)之律師加以修正,內容大致相符,僅修正第二頁關於建物門牌之錯誤,將十分街修正為「靜安街」但因字跡潦草,使人誤認為「龍安街」,車位記載為地下二層為錯誤,故可證第二份之錯誤有前後連續之關係,亦與第一份提出於董事會之契約相互連續。

第四份(第443至448頁)右上角記載10月5日副董修訂版,應即係吳陵雲審閱之版本,則與前三份契約有顯著不同之差異如下:(1)字體及間隔大小(2)土地及建物金額後面有比例,且無連帶責任之記載(3)備註關於登記名義人權利範圍之記載,除第一項外,前三份記載禹介民2/3、和昇休閒公司1/3之部分,於此全部記載為禹介民1/2、和昇休閒公司1/2,惟並無任何吳陵雲之修改記號(4)第二頁關於建物之地址記載為十份街,未發現錯誤,其下車位雖勾無車位,然地下二層、車位編號等記載係錯誤,此已為吳陵雲所發現(5)付款分為五期,第一期款禹介民負擔之款項為1億800萬元與後三份付款為四期及第一期款禹介民負擔款項為1億3千400萬明顯不同(6)以股票付款方式記載於第16條其它約定,與前三份記載於第4條備註欄不同。

第五份(第449頁至第454頁)右上角記載10月3日,內容、格式、條件及錯誤處大致與第四份相同,備註欄比例亦與第四份相同,惟尚未拆分土地、建物價金、第三條土地承租方為「和昇休閒公司」與第四份之後均為禹介民不同。

第六份(第455至460頁)與第五份大致相同。

依上開客觀證據顯示,可知第一份契約至第六份契約,其應在10月初(3日當天或前)至10月11日董事會決議期間陸續製作及修正,足見時間確實相當急迫,每個人之作業時間均極短。

買賣價金2億3000萬元及部分以禹介民持有之股票作價支付之條件,在第一版即已確認,但第四、五、六等三份較舊之契約版本,禹介民僅支付1800萬股(每股作價10元)之股票,後於第三份契約版本開始變更為1340萬股(每股作價10元)之股票。

故吳陵雲於10月5日審閱第四份版本之買賣契約時,當時禹介民、和昇休閒公司支付價金之比例約為1比1(和昇稍高),並無所謂2/3、1/3之情形。

而後來第三份(10月11日律師版)後始調整為最終付款模式,並變更付款次數,期間相隔六天,條件之變更顯為吳陵雲於10月5日審約時所不及知悉。

亦可知證人蘇陳信證述,於審閱合約時吳陵雲已知悉1/3、2/3之比例云云,顯係記憶錯誤。

自第最早第六份之代書草稿開始,即有大量產權由禹介民單獨持有,至最後第一份之董事會核定版,除於第四份即10月5日副董版與第三份即10月11日律師版間,因付款比例有所調整,除第一項即255地號部分仍維持各1/2不變外,將原來第四版記載各1/2之部分,全部改為禹介民2/3、和昇1/3,原來禹介民單獨持有部分,從未變動,一再沿襲。

第五份契約關於土地承租人原為和昇,至第四份已改為禹介民,故而於吳陵雲審閱第四份合約時,根本不知悉原來的承租人遭到變更。

再依第四份合約吳陵雲手改部分,沒有發現建物座落門牌顯然之錯誤,亦未於備註欄所載權利範圍上有任何圈點,整份契約幾無更動,參以蘇陳信所述被告交回契約之速度很快,可見其根本未為詳細之審閱,僅有大致可行之意見而已。

復以其10月5日審閱當時,確實沒有1/3、2/3之比例存在,故關於股票作價金額部份,應尚在談判中,根本未確認權利如何於禹介民、和昇休閒公司間加以分配,實難認其有何損害於和昇休閒公司之背信故意。

關於契約記載簽約之代表人,係於第一份提交董事會之版本始為修正,此前均記載為與介民,可知被告吳陵雲最早是在簽約前一日才被告知要代表公司簽約。

關於1/3、2/3之比例雖然已於第三份即10月11日律師版所確定,但律師版僅有改動將原來禹介民占1/2部份改為2/3,其它部份均無改動,然稍經改正錯字後,即於當日提出第一份之版本於董事會,此為被告吳陵雲第二次見到契約,除在場七名董事專注於開會而均未發現錯誤外,亦未經內部校正即於翌日簽約。

自不能認為被告吳陵雲於當場已有知悉,更難推論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背信故意。

被告吳陵雲自始均未參與買賣條件之洽談,於10月5日審閱契約當時,買賣雙方亦顯尚無談妥付款比例,對於契約自然僅能進行一般性審查,自難將未來始確認之權利分配比例,課以被告吳陵雲應提前注意之義務,而於106年10月11日律師版確認付款比例後,即於當日下午立即在董事會通過,並於翌日簽約,時程甚趕,如何證明被告吳陵雲就此即有明知,若然如此,是否可以謂全體經辦及董事,均有背信之故意?準此,起訴書所載事實,未及審酌前揭代書所提出之六份簽約草稿,僅憑證人粗淺之印象及片段不可信(均在猜測他人內心是否知悉)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吳陵雲之論斷,殊無足採。

況且,證人蘇陳信已證述根據內部慣例,確認契約內容條件與董事會相符之義務在於稽核,自不能因為稽核人員之人力吃緊或其疏失,課以並無審查義務之被告吳陵雲與以注意之義務。

再者,各標的實際價值之認定,係檢調機關於發動偵查後依據謄本所製作,原始草約上並無記載金額,而依被告吳陵雲審查之版本,連建物門牌之顯然錯誤均無發現,可知其僅有進行一般性審查,並無謄本在手,不但無從知悉建號、地號、門牌之正確性,更不可能知悉個別標的之價值,本不可能一眼看出和昇休閒之分配比例遠低於其份額,起訴書以事後專業、全面審查之角度,指摘被告吳陵雲欠缺書面資訊、一般性審查之強度,自有倒果為因之不當。

依證人莊景文及蘇陳信之證述,對於究竟何人指示填載權利分配乙節,均已無法記憶,亦不記得係由何人所填載,與有人特意交代之情形迥異,且依客觀書證顯示,自代書所提供之第一版本開始,備註欄已有填載權利分配比例,自始至終均無正確版本,參以簽約過程之迅速,自得合理推論根本無人指示(並無證據證明禹介民有事前審閱過任何版本),而係所有草擬、審閱、審核之相關人員均無認真逐條審查、或係相信前手之審查,錯誤層層堆疊,始發生最終之結果。

(二)被告蘇陳信部分: 關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之所有權登記比例究竟如何決定,連參予其中之代書莊景文、被告蘇陳信及吳陵雲均無法清楚說出為何當初會如此設定。

惟從代書莊景文於109年3月16日審判中所提供之6份不同版本契約書之演變過程中應可推知一二。

蓋依據代書在契約右上角自己標註之版本共有10月3日即上述第5份(107金重訴3卷六第449頁)、10月5日副董修訂版即上述第4份(107金重訴3卷六第443頁)、10月11日律師版即上述第3份(107金重訴3卷六第437頁)、記載附件四版即上述第1份(107金重訴3卷六第419頁)及兩份未記載日期之版本即上述第2份、第6份(107金重訴3第431頁、第455頁)。

而這6個版本中,除一個未具日期之第455頁版本即第6份、10月3日版即第5份、10月5日副董修訂版即第4份曾在部分土地與建物之比例分配記載過禹介民與和昇休閒公司各自1/2以外(可見當時和昇休閒公司與禹介民尚未計算清楚各自出資比例,可以推測時間一定較其他版本為早),其餘版本的分配比例都與最終不動產買賣契約所記載之比例相同,可知雙方是在10月11日的版本始確定禹介民與和昇休閒公司之出資比例為2/3、1/3。

禹介民和代書討論完後的版本,即是除建地以外之土地全部均登記於禹介民名下1/1,會如此安排,應該是法律規定農地和農舍不得登記於私法人名下,且當時代書與禹介民誤認為除建地以外之其他土地均為農地,才會將非建地之土地均安排登記在禹介民名下,此點可以從買賣清單中看出,在可以登記為和昇休閒公司所有但卻並未登記予和昇休閒公司之土地觀之,有地號311(丙建)、454(水利用地)、474(空白)、180(空白)、482(空白)、386(空白)、623(交通用地)登記為禹介民1/1所有。

其中僅有311是丙種建地,禹介民和代書應該是將地號351之農地與311之建地相互搞混,才會於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將農地之351號土地登記為和昇休閒公司1/3、禹介民2/3,311之建地反而登記為禹介民1/1所有。

由建號351之農地及273-6的農舍,原本可以光明正大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由禹介民登記1/1之部分,如果禹介民有意侵占,當會將農地351及農舍273-6直接登記予自己1/1,惟最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卻約定為是和昇休閒公司1/3、禹介民2/3觀之,應係禹介民和代書將351和311號土地之地目相互混淆所導致,並非有意為之。

至於其他筆非建地之土地,則應係當初禹介民和代書誤認建地以外之土地均為農地,始於一開始就登記在禹介民1/1名下。

此觀證人莊景文代書於審理中結證稱(109年3月16日審判筆錄,107金重訴3卷六274頁以下)「(人家要請你過戶建物還有土地的時候,要準備什麼東西?)一般來講的話,當然是當事人要準備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跟印鑑章、身分證影本。」

「(你受任這個案件之後,你自己會去查一下準備過戶土地建物的謄本嗎,你自己會先去查嗎?)那時候沒有,因為那時候很急,也就是說他們當事人說要趕快要急著過戶,所以那時候,例如所謂合約的擬定,那時候蘇總那時候也有一起來,就是說一些所謂的例如說付款的方式,他們也有提到。」

可知當時因為交易時間非常急促,登記錯誤之情況確實有可能發生。

河灣度假村之農地與農舍部分均無法由私法人和昇休閒公司登記,故僅能先借名登記在自然人禹介民名下,和昇休閒公司與禹介民之持分比例,並非由被告蘇陳信決定,而係由禹介民及代書莊景文依據現場土地與建築物之情況而定。

甚者,河灣度假村由和昇休閒公司或禹介民取得比例多寡,對於被告蘇陳信而言並無任何差別與好處,而且和昇休閒公司為興櫃公司,所有一切均需攤在陽光下受大眾檢視,如禹介民公然佔取和昇休閒公司好處,豈能掩人耳目,系爭土地或建物係由和昇休閒公司或禹介民取得更多持分,對於被告蘇陳信而言毫無差別,被告蘇陳信無法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實難認被告蘇陳信有犯案動機存在。

(三)綜上所述,就系爭不動產分配比例,和昇休閒公司持分部分與董事會決議不符,明顯較少乙節,當係所有草擬、審閱、審核之相關人員(包括董事會承辦人員及所有與會人員)均無認真逐條審查、或係相信前手之審查,錯誤層層堆疊,始發生之結果。

依和昇休閒公司106年10月11日第9次董事會議事錄,在第一案說明五中明載「本公司擬與董事長簽立五年期租賃契約,草約詳【附件五】,以取得完整之經營權利,並以年投資報酬率5%為租金計算基礎,每月應支付董事長新台幣柒拾萬元之租金費用(含稅),並開立半年期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及一年期面額新台幣捌佰萬元整之票據,做為押租金予董事長。」

是以,董事會雖有決議本公司擬以新台幣7800萬元取得該物件1/3之產權,其餘交易價金就是由禹介民來負擔等情,而買賣契約價金部分,記載第二期是7000萬元,第三期是1800萬元,再第四期是800萬元,加起來是9600萬元,兩者相差1800萬,該多出來之1800萬元,當如被告蘇陳信所稱「我沒有記錯的話,董事會議紀錄裡面有講到,和昇要跟董事長回租的這個部分,我記得當時我有問過禹介民這個問題,他講說7800跟那個9600多中間差額的部分,主要是因為要付租金的緣故,就是中間的差額他說由和昇支付沖抵租金,中間的差額就是以那個和昇跟董事長租他的產權的部分產生的租金。」

益見該1800萬元部分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給付之事項,自無超出董事會之決議,致生和昇休閒公司可言。

(四)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不足使本院產生被告吳陵雲、蘇陳信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致和昇休閒公司遭受損害行為之確信,被告吳陵雲、蘇陳信此部分之罪嫌未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項,101年1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淑芬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
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
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
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
取得人或出賣人。
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
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
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
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
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
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101年1月4日修正)
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
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
行為之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公司法
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
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
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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