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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金田
林金發
林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強利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6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林金田、林金發、林銘輝對於被告李福隆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向上揭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李福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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