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附民,113,2018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3409-A10630
被 告 馬敬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易字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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