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連福
被 告 鍾啟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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