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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文凱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13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往瑞芳方向行駛,行經北寧路280 號前時,明知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看清無往來車輛,始得迴轉,且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彎迴轉,致其同向直行由告訴人陳樹順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下腹壁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108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樹順對被告何文凱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因被告係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告訴人受傷,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加重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 號判決參照),是依公訴意旨,被告所為應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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