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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軒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108 年度基交簡字第3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468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
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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