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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兩傳
輔 佐 人
即被告兒子 詹城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78、147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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