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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章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章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錦章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未遵期履行調解內容,告訴人陳素卿亦未撤回刑事告訴,故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嫌,有合併審判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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