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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懷興
選任辯護人 林傳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伍懷興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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