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黃陳桂英
被 告 楊秉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