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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秀娟
被 告 許毓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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