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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周易慶
法定代理人 周志建
林芸綺
被 告 謝炎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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