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侵附民,12,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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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B

0000-000000A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被 告 范偉
被 告 水優舞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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