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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內代號與真實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B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內代號與真實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0000-000000A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內代號與真實
被 告 葉書佑
葉應清
鄭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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