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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原告兼
代理人 0000甲000000A
被 告 乙○○
乙○○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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