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原附民,1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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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曾憲文
被 告 馬 傑



上列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金訴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陳 志 祥
法 官 藍 君 宜
法 官 鄭 富 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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