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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介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重零點貳零陸陸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介清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然於案發後死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252 條第6款規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重0.206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警於108 年7月18日13時45分,在基隆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重0.2066公克),嗣被告於108 年8 月21日死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9 月10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驗餘重0.2066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卷第101 頁)存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甚明,爰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 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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