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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奕修
張博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6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奕修、張博惠(下合稱被告2 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參諸該條於94年2 月2 日立法理由所示:「……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準此,依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規定以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2 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7年4 月24日起至108 年4 月23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
至該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侵權仿冒品鑑定(價)報告、侵權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及前開扣案物之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前開扣案物應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一:(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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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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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開罐器 │ 5件│ 未據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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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鎖頭 │ 42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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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包包 │ 305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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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USB 充電線 │ 66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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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耳扒 │ 91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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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捲線器 │ 59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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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風扇 │ 13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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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鏡子 │ 18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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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筆 │ 12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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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修容組 │ 7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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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錶 │ 4只│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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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瓶子 │ 19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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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證件套 │ 148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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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 │ 2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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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磁鐵 │ 40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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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修容組 │ 11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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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捲線器 │ 5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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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證件套 │ 11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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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磁鐵 │ 14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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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鏡子 │ 2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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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包包 │ 4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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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貼紙 │ 8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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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開罐器 │ 13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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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捲線器 │ 7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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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證件套 │ 24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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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磁鐵 │ 7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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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包包 │ 4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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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吊飾 │ 2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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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手機架 │ 3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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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仿冒「布丁狗」商標圖樣之貼紙 │ 10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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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包包 │ 42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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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筆 │ 8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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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USB充電線 │ 10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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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耳機 │ 6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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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吊飾 │ 8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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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別針 │ 8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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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貼紙 │ 13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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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5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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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商標權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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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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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鎖頭 │ 23件│ 未據告訴 │
├──┼────────────────────┼────┼─────┤
│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筆 │ 21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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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耳機 │ 6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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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開罐器 │ 8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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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襪子 │ 9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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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耳扒 │ 1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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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包包 │ 49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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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證件套 │ 30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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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 20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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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捲線器 │ 24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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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USB 充電線 │ 27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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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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