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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 號
原 告 林健華
被 告 張元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基交簡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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