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基交簡附民,33,201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黃立祥

被 告 李泓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基交簡字第34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