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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姿如
法定代理人 陳雍熙
被 告 鄭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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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乙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基交簡字第65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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