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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瑞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瑞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零貳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朱瑞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毒品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多,持有時間亦非長,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兼衡其自述為國小畢業、從事鐵工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2256號卷第11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802公克),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依同條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63號
被 告 朱瑞章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瑞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及管制物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7 年9 月29日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姓友人,以新臺幣2,000 元之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802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因形跡可疑,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盤查,經同意搜索,在其身上扣得上開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瑞章於偵訊時供承不諱,且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 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可稽,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可佐,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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