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基簡附民,5,2019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長輝
被 告 林哲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長輝主張被告林哲偉涉犯詐欺等罪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108年1月19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1 枚在卷可憑。

惟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之刑事案件於107 年12月18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後,迄至本件原告起訴時之108年1月19日,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照上揭說明,原告自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