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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三喜
欒劉蘭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三喜、欒劉蘭馨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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