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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4551號、第4931號),由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814號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瑞坤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㈠、107年6月28日凌晨4 時許,前往湯泰順經營位基隆市○○區○○街00巷00○0 號宮廟,徒手竊取湯泰順所有放置在宮廟桌內之Winston牌香菸1 條(價值新臺幣【下同】900元);
㈡、107年7月28日凌晨2 時21分許,前往湯泰順上開宮廟,徒手竊取湯泰順所有放置在宮廟外之白鐵小廟1座(價值4,000元);
㈢、107年7月30日下午3 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前,徒手開啟游閔傑停放該處之車牌9038-E8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及後車廂,竊取游閔傑所有放置在車內之前約900元及釣具1 批(價值約1萬元),得手後逃逸。
因認被告黃瑞坤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於107年11月5 日以107年度偵字第4551號、第49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7 年11月27日繫屬於本院;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8年3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被告黃瑞坤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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